电流互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流互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34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76111
优先权日:2014-06-10
申请(专利)号:201580030459.9
申请日:2015-05-12
复审请求人:ABB瑞士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丽丽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汤玚
国际分类号:H01F38/30,H01F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能从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30459.9,名称为“电流互感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ABB瑞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12月0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流互感器(1),包括:
套管(5),
初级导体(9),所述初级导体(9)包括在所述套管(5)内部延伸的两个平行部分(9a、9b)和布置在所述套管(5)外部的发夹形部分(11),其中所述初级导体(9)与初级导体绝缘(9c)电绝缘,
管(15),所述管(15)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9c)沿着所述初级导体(9)的所述发夹形部分(11)布置,其中所述管(15)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9)的所述发夹形部分(11)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9c)布置的电绝缘材料(21),使得所述电绝缘材料(21)仅被布置在所述管(15)中,
芯部(17),所述芯部(17)绕所述管(15)布置,以及
次级绕组(19),所述次级绕组(19)绕所述芯部(17)缠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电绝缘材料(21)包括介电液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包含在所述管(15)中的所述介电液体是油。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其中所述电绝缘材料(21)包括石英填充。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初级导体(9)是中空的,并且具有沿着整个所述初级导体(9)的内部通道(9d),其中所述电流互感器(1)在所述内部通道(9d)中包括介电液体(23),所述介电液体(23)被布置为在所述初级导体(9)中循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初级导体绝缘(9c)包括纸和箔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包括框架组件(13),其中所述发夹形部分(11)布置在所述框架组件(13) 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框架组件(13)限定所述发夹形部分(11)的开放式壳体。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管(15)附接到所述框架组件(13)。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管(15)足够柔韧使得能够使得所述管(15)穿过所述初级导体(9)的发夹形部分(11)。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管(15)由不锈钢制成。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套管(5)由介电流体填充。
13. 根据与权利要求12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介电流体是油。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所述套管(5)用空气填充。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流互感器(1),其中电流互感器(1)是高压电流互感器。”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 特开平8-115835A,公开日为1996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2684201Y,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管绕初级导体绝缘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布置,其中所述管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布置的电绝缘材料,使得所述电绝缘材料仅被布置在所述管中,芯部绕管布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绝缘层位于一次导体和管状骨架之间的布置方式,与将一次导体浸入充满绝缘油的容器相比,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一次导体外部设置管状骨架并在管状骨架内设置绝缘材料可以减少绝缘材料用量的技术启示。为了提高芯部与初级导体发夹形部分之间的绝缘性能并减少绝缘材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在发夹形部分外部设置管并在管与发夹形部分之间设置绝缘材料且仅使电绝缘材料被布置在管中,当绝缘材料设置在管内部时,相应的芯部也就绕着管布置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流互感器(1),包括:
套管(5),
初级导体(9),所述初级导体(9)包括在所述套管(5)内部延伸的两个平行部分(9a、9b)和布置在所述套管(5)外部的发夹形部分(11),其中所述初级导体(9)与初级导体绝缘(9c)电绝缘,
管(15),所述管(15)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9c)沿着所述初级导体(9)的所述发夹形部分(11)布置,其中所述管(15)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9)的所述发夹形部分(11)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9c)布置的电绝缘材料(21),使得所述电绝缘材料(21)仅被布置在所述管(15)中,
芯部(17),所述芯部(17)绕所述管(15)布置,以及
次级绕组(19),所述次级绕组(19)绕所述芯部(17)缠绕;
其中所述电绝缘材料(21)包括介电液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管以及仅在管内设置绝缘油的布置。(2)对比文件2涉及干式高应力电流互感器并且绝缘材料是固体;权利要求1的电流互感器是湿式的并且绝缘材料是介电液体,权利要求1中管的作用和结构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的管状骨架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然而本领域中,高压电气设备广泛使用天然绝缘油或人工绝缘油等液体绝缘介质,这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确实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管以及仅在管内设置绝缘油的布置的内容,这一点由驳回决定可以看出。(2)对于电流互感器而言,不管其类型是干式还是湿式,均需要考虑绝缘问题,这是公知常识;绝缘介质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这也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由于绝缘层位于一次导体和管状骨架之间,这样的布置方式与将一次导体浸入充满绝缘油的容器相比,显然减少了绝缘材料的用量。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一次导体外部设置管状骨架并在管状骨架内设置绝缘材料可以减少绝缘材料用量的技术启示。为了提高芯部与初级导体发夹形部分之间的绝缘性能并减少绝缘材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在发夹形部分外部设置管并在管与发夹形部分之间设置绝缘材料且仅使电绝缘材料被布置在管中,当绝缘材料设置在管内部时,相应的芯部也就绕着管布置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12月0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能从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 特开平8-115835 A,公开日为1996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2684201 Y,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流互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流互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2]段,附图1):包括套管12,一次导体1(初级导体),所述一次导体1包括在所述套管12内部延伸的第1直线部1a和第2直线部1e的部分(两个平行部分)和一次导体1布置在下部箱体11中的发夹形部分(套管12外部的发夹形部分),其中所述一次导体1与绝缘层13(初级导体绝缘)电绝缘,四个环形铁心(芯部,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及图1),所述四个环形铁心绕所述一次导体1的发夹形部分布置,以及二次绕组2(次级绕组),所述二次绕组2绕所述四个环形铁心缠绕;其中电流互感器容器10包括套管12和下部箱体11,电流互感器容器10内填充绝缘油,即以绝缘油作为电绝缘材料。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管,所述管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布置,其中所述管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布置的电绝缘材料,使得所述包括介电液体的电绝缘材料仅被布置在所述管中,芯部绕所述管布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不牺牲电流互感器的绝缘性能而使其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3页第3行,附图1):包括外绝缘护套8;一次导体3,一次导体3在护套8内部延伸,一次导体3外部有绝缘包绕层4,一次导体3包括布置在护套8外部的U形部分;层状分布的绝缘包绕层4中间有一个或多个管状骨架9,在一次导体3外交替包绕的绝缘层4中间可间隔设置管状骨架9,多个管状骨架9在绝缘层间均匀分布形成管状骨架层,解决了绝缘包绕层所用绝缘材料所具有的自润滑性所带来在受外力比较集中的情况下,绝缘包绕层各层之间容易发生脱落,造成绝缘损坏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中多个管状骨架9形成的管状骨架层,位于一次导体3的U形部分外,但是该管状骨架层与本申请中的管15结构不同,作用也不相同,具体是,本申请中的管15其可绕初级导体绝缘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布置,且管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布置的电绝缘材料,使得包括介电液体的电绝缘材料仅被布置在所述管中,即在结构上,在初级导体绝缘与管之间可填充介电液体,而对比文件2由多个管状骨架9形成的管状骨架层在结构上并不具备填充介电液体的条件;在作用上,本申请通过在初级导体的发夹形部分外布置管,次级绕组的芯绕管布置,并使介电液体仅被布置在管中,不必在包括芯和初级导体外的容器中填充介电液体,使得介电液体的用量明显减少,减轻了电流互感器的重量,由此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而对比文件2设置多个管状骨架9,使绝缘层受力均匀分散,由此绝缘层不容易滑脱,绝缘结构更加合理、稳定性更高。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其公开的“多个管状骨架9”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如何不牺牲电流互感器的绝缘性能而使其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在初级导体的发夹形部分外布置管,次级绕组的芯绕管布置,使得介电液体仅被布置在管中,不必在包括芯和初级导体外的容器中填充介电液体,从而减少介电液体的用量,减轻电流互感器的重量,由此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管与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管状骨架9不同,本申请的管与初级导体绝缘之间可填充介电液体,对比文件2的多个管状骨架9在一次导体3外交替包绕的绝缘层4中间间隔设置,其形成管状骨架层并不具备填充介电液体的条件;本申请中管的设置,是为了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而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管状骨架是使得绝缘层不容易滑脱,绝缘结构更合理稳定,可见,二者在结构上不相同,作用上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布置的管,其中所述管包含沿着所述初级导体的所述发夹形部分绕所述初级导体绝缘布置的电绝缘材料,使得所述包括介电液体的电绝缘材料仅被布置在所述管中,芯部绕所述管布置,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本申请中管的具体设置,使得介电液体仅被布置在管中,不必在容器中填充介电液体,减少了介电液体的用量,减轻了电流互感器的重量,由此便于运输和维修作业,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 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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