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媒充注装置以及旋转式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1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6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64803.2
申请日:2014-09-12
复审请求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鲁楠
国际分类号: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4803.2,名称为“冷媒充注装置以及旋转式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3-36442A,公开如:2013年0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媒充注装置,用于向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喷射冷媒,所述冷媒充注装置包括喷射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媒充注装置还包括:
滑块,位于所述喷射管的内部,且所述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
当所述喷射管向所述压缩机的压缩腔内喷射冷媒时,所述滑块在正向压力的作用下压缩所述弹簧,从而露出位于所述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的喷射口,冷媒藉由所述喷射口正常喷射;当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所述滑块堵住并密封所述喷射口;
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安装弹簧的孔,当冷媒喷射推动所述滑块压缩所述弹簧时,所述滑块与所述弹簧一起退让至所述孔内;
所述滑块沿其滑动方向的长度大于所述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的喷射口与所述滑块的冷媒流通通道的滑动方向垂直的径向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媒充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垂直于其滑动方向的截面形状与所述喷射口沿所述滑块滑动方向的截面形状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媒充注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弹簧自由长度时,所述滑块全部位于所述喷射管内,当有冷媒喷射时,所述滑块在正向压力的作用下压缩所述弹簧,直至所述喷射口部分或者全部暴露。
4.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包括壳体以及气缸,所述气缸内部设置主轴承和副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冷媒充注装置。”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媒充注装置,其包括由“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组成的四种技术方案。A、由“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旋转式压缩机的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组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当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滑块堵住并密封喷射口,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当滑块右边受力较大时,滑阀73堵住并密封喷射口。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喷射通道中的压力较低时,滑阀73会在外力作用下堵住并密封喷射口,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当压缩腔的压力较大时,不需要向压缩腔内喷射冷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选择当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滑块堵住并密封喷射口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B、由“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上”组成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滑块安装于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上只是其位置关系的简单改变,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在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冷媒充注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力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喷射管位于喷射通道内,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垂直联通,且二者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为喷射口”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滑块,位于所述喷射管的内部”修改为“滑块,设置在喷射通道内部,并位于喷射管出口旁”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滑块位于喷射铜管的出口端旁边,喷射铜管对滑块有限位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滑阀可能挣脱弹簧的连接,冲击切换阀,造成安全隐患;(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结构不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的压力引入腔和本申请中孔8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引入腔77是为了引入高压气体,避免滑阀73堵死注射通道71,而本申请中的孔8是为了安装弹簧7,是滑块和弹簧7引起退让至孔8中,是冷媒通道与喷射通道连通。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媒充注装置,用于向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喷射冷媒,所述冷媒充注装置包括喷射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射管位于喷射通道内,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垂直联通,且二者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为喷射口,所述冷媒充注装置还包括:
滑块,设置在喷射通道内部,并位于喷射管出口旁,密封所述喷射口,且所述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
当所述喷射管向所述压缩机的压缩腔内喷射冷媒时,所述滑块在正向压力的作用下压缩所述弹簧,从而露出位于所述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的喷射口,冷媒藉由所述喷射口正常喷射;当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所述滑块堵住并密封所述喷射口;
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安装弹簧的孔,当冷媒喷射推动所述滑块压缩所述弹簧时,所述滑块与所述弹簧一起退让至所述孔内;
所述滑块沿其滑动方向的长度大于所述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的喷射口与所述滑块的冷媒流通通道的滑动方向垂直的径向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媒充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垂直于其滑动方向的截面形状与所述喷射口沿所述滑块滑动方向的截面形状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媒充注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弹簧自由长度时,所述滑块全部位于所述喷射管内,当有冷媒喷射时,所述滑块在正向压力的作用下压缩所述弹簧,直至所述喷射口部分或者全部暴露。
4.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包括壳体以及气缸,所述气缸内部设置主轴承和副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冷媒充注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申请人将“滑块,位于所述喷射管的内部”修改为“滑块,设置在喷射通道内部,并位于喷射管出口旁”,根据说明书第18段和第19段的记载“该冷媒充注装置包括喷射管(例如,喷射铜管5),所述喷射铜管5 内设有滑块6,当所述弹簧7自由长度时,所述滑块6全部位于所述喷射铜管5内,从而密封所述喷射口”,本申请的滑块是位于喷射管内的,申请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为了实现有效避免冷媒逆流,在喷射通道中设置滑块和弹簧,通过喷射压力和弹簧力二者的比较,从而控制滑块的移动,进而打开或关闭喷射通道;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块73在两端压差和弹簧力的共同作用下,打开或关闭喷射通道(喷射口72a、72b所在的通道),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喷射压力的设置有所不同,本申请中喷射压力仅需克服弹簧力,而对比文件1中喷射压力需要克服弹簧力和压力引入腔中的压力二者之和,但对比文件1常态时滑块堵住喷射口,其同样可以达到和本申请同样的防止逆流的技术效果;至于弹簧安装孔,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引入腔在对弹簧限位的同时,也能起到收容、安装弹簧的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喷射管位于喷射通道内,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垂直联通,且二者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为喷射口”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滑块,位于所述喷射管的内部”修改为“滑块,设置在喷射通道内部,并位于喷射管出口旁”,经查,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显示了“滑块(6),设置在喷射通道内部,并位于喷射管(5)出口旁”,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媒充注装置。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包含有技术特征“位于所述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的喷射口;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安装弹簧的孔”的技术方案A,和包含有技术特征“位于所述气缸上的喷射口;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上设有一安装弹簧的孔”的技术方案B。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0-10段、附图6-7):该旋转式压缩机具有冷媒充注装置70,冷媒充注装置70用于向压缩腔25、26内喷射冷媒,冷媒充注装置70包括喷射管17、喷射通道71和滑阀73,位于主轴承43、副轴承53或中间板21上的喷射口72a、72b,喷射口72a、72b平行于滑阀73的滑动方向设置(参见附图6-7),喷射通道71与喷射口72a/72b垂直连通,滑阀73位于喷射通道71的内部,且滑阀73通过弹簧76安装于压缩机的主轴承43、副轴承53或中间板21上,当喷射管17向压缩腔内喷射冷媒时,滑阀73在正向压力的作用下压缩弹簧76,从而露出位于主轴承43、副轴承53或中间板21上的喷射口72a、72b,冷媒藉由喷射口72a、72b正常喷射,压力引入腔77引入压力气体,当喷射管17内喷射气体压力小于弹簧76作用于滑阀73的力与压力引入腔77内气体压力之和时,滑阀73堵住并密封喷射口72a、72b;滑阀73在滑动方向上的长度大于喷射口72a、72b在滑阀73的滑动方向上的宽度。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射管位于喷射通道内,且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的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为喷射口,滑块位于喷射管出口旁,当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所述滑块堵住并密封所述喷射口,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安装弹簧的孔,当冷媒喷射推动所述滑块压缩所述弹簧时,所述滑块与所述弹簧一起退让至所述孔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2)喷射口、安装弹簧的孔设置在所述旋转压缩机的所述气缸上,滑块通过弹簧安装于所述旋转压缩机的气缸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简单的结构有效的避免冷媒的逆流。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冷媒充注装置,并公开了冷媒充注装置70包括喷射管17、喷射通道71、滑阀73和弹簧76,压力引入腔77引入压力气体,喷射口72a、72b平行于滑阀73的滑动方向设置,当喷射管17内喷射气体压力小于弹簧76作用于滑阀73的力与压力引入腔77内气体压力之和时,滑阀73堵住并密封喷射口72a、72b,从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滑块是否密封喷射口与压缩腔中压力的大小无关;而本申请中喷射管位于喷射通道内,且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的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为喷射口,即喷射口垂直于滑块滑动方向设置,滑块位于喷射管出口旁,当喷射管喷射冷媒时,在喷射压力的作用下,滑块6压缩弹簧7,直至喷射口部分或全部暴露,当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滑块堵住并密封喷射口,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喷射口72a、72b平行于滑阀73的滑动方向设置,当喷射管17内喷射气体压力小于弹簧76作用于滑阀73的力与压力引入腔77内气体压力之和时,滑阀73堵住并密封喷射口72a、72b,滑块是否密封喷射口与压缩腔中压力的大小无关”,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的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设置为喷射口,将滑块位于喷射管出口旁,在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仅用于容纳滑块与弹簧的安装弹簧的孔,当所述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通过上述简单的结构,使所述滑块堵住并密封所述喷射口,从而有效的避免冷媒的逆流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简单的结构有效的避免冷媒的逆流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将喷射通道与冷媒通道的联通处喷射通道出口设置为喷射口,将滑块位于喷射管出口旁,在旋转式压缩机的气缸、主轴承、副轴承或中间板上设有一仅用于容纳滑块与弹簧的安装弹簧的孔,通过上述简单的结构,取得了在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腔内的压力较大时,能够关闭喷射口,有效避免冷媒逆流的有益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其错写为“权利要求1至4”,实际上应该为“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冷媒充注装置,在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冷媒充注装置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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