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酰基次膦酸的衍生物、其制备及其作为光敏引发剂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89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1019
优先权日:2012-12-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66680.0
申请日:2013-12-16
复审请求人:IGM集团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狄延鑫
合议组组长:张丹
参审员:张春艳
国际分类号:C07F9/30,C07F9/32,C07F9/34,C07F9/36,C08F2/50,G03F7/0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6680.0,名称为“双酰基次膦酸的衍生物、其制备及其作为光敏引发剂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IGM集团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权利要求1-3、5-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89页(即第[0001]-[076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式(I)或(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
其中 R1、R2、R3、R1a、R2a和R3a相互独立地为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卤素;X为O、NR5或S;或者若R4为Cl、F或Br,则X为直接键;Y为O或S;n为1或2;若n为1,则R4为氢,(CO)R6,(CO)OR6,(CO)NR5R6,(SO2)-R6,[Si(R7)(R8)]o-Si(R7)(R8)(R9),[Si(R7)(R8)-O]o-Si(R7)(R8)(R9);C1-C28烷基,其被一个或多个选自如下的取代基取代:OH,卤化物,[Si(R7)(R8)]o-Si(R7)(R8)(R9),[Si(R7)(R8)-O]o-Si(R7)(R8)(R9),N(R5)2, 丙烯酰氧基,2-甲基丙烯酰氧基,未被取代或被 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3-C12环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NR5或S间隔的C3-C12环烷基且间隔的C3-C12环烷基未被取代或被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以及被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6-C14芳基;被一个或多个O、NR5、S、(CO)、(CO)O或SO2间隔的C2-C28烷基;其中所述间隔的C2-C28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选自如下的取代基取代:OH,卤化物,C6-C14芳基,[Si(R7)(R8)]o-Si(R7)(R8)(R9),[Si(R7)(R8)-O]o-Si(R7)(R8)(R9),N(R5)2,丙烯酰氧基,2-甲基丙烯酰氧基,未被取代或被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3-C12环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NR5或S间隔且被间隔的C3-C12环烷基未被取代或被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3-C12环烷基;以及未被取代或被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6-C14芳基;或者若n为1,则R4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12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20烷基、C1-C12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6-C10芳基;或者若n为1且X为NR5,则R4与R5和N原子一起形成未被间隔或被O或NR5间隔的5或6员饱和环且未被间隔或被间隔的环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或者若n为1,则R4为Cl、F或Br,条件是X为直接键;或者若n为2,则R4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8烷基、C1-C8烷氧基、OH、卤素、C2-C8链烯基、COOR6、C1-C20酰基、苯基取代或被萘基取代的C1-C18亚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NR5、S、(CO)、O(CO)O、 (NH)(CO)O、O(CO)(NH)、O(CO)或(CO)O间隔的C2-C18亚烷基,所述间隔的C2-C18亚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8烷基、C1-C8烷氧基、OH、卤素、C2-C8链烯基、COOR6、C1-C20酰基、苯基、萘基取代或被C1-C8羟基烷基取代,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的C2-C18亚链烯基,被一个或多个O或NR5间隔的C2-C18亚链烯基,所述间隔的C2-C18亚链烯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8烷基、C1-C8烷氧基、OH、卤素、C2-C8链烯基、COOR6、C1-C20酰基、苯基、萘基取代或被C1-C8羟基烷基取代的C5-C8亚环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或NR5间隔的C5-C8亚环烷基,所述间隔的C5-C8亚环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8烷基、C1-C8烷氧基、OH、卤素、C2-C8链烯基、COOR6、C1-C20酰基、苯基、萘基取代或被C1-C8羟基烷基取代的C6-C10亚芳基;或者若n为2,则R4为(CO)R10(CO);(CO)O-R10-O(CO);(CO)NR5-R10-NR5(CO)、[Si(R7)(R8)]p;[Si(R7)(R8)-O]p;若n为2,则R4为被一个或多个选自O、(CO)、NR5和NR17的基团间隔的C10-C50亚烷基,所述间隔的C10-C50亚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H取代;A为PF6、SbF6、AsF6或B(C6F5)4;R5为氢、(CO)R6、苯基、C1-C12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12烷基,其中所述C1-C12烷基或被间隔的C2-C12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3-C7环烷基、OH取代或被NCO取代,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OH取代或被NCO取代的C3-C12环烷基;R6为C1-C12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12烷基,其中所述C1-C12烷基或被间隔的C2-C12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3-C7环烷基、OH、NCO取代或被NCO取代的苯基取代;或者R6为C3-C12环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OH或C1-C4烷氧基取代的C2-C10链烯基;或者R6为未被取代或被C1-C12烷基、C1-C12烷氧基、NCO取代或被NCO取代的C1-C12烷基取代的C6-C14芳基; 或者R5和R6与N原子一起形成未被间隔或被O或NR5间隔的5或6员饱和环,所述未被间隔或被间隔的环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R7、R8和R9相互独立地为C1-C4烷基、C6-C14芳基或C1-C4烷氧基;R10为C2-C18亚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NR5或S间隔的C2-C18亚烷基,其中所述C2-C18亚烷基或被间隔的C2-C18亚烷基未被取代或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C1-C4烷氧基取代或被OH取代;X1为O或S;m为1、2或3;o为0-10; p为1-10;Q为无机或有机阳离子;Y1为键、O、S、NR5、O(CO)-*或O(CO)-CH2-O-*,其中星号表示与基团(A)、(B)、(D)或(E)的苯基环的键;Y2为键、O、S或NR5; R11和R12相互独立地为未被取代或被C1-C4烷基取代的C1-C10烷基、C2-C10链烯基或苯基-C1-C4烷基,或R11和R12与它们所连接的C原子一起为环己基或环戊基;Z为OH或NR13R14;Z1为C1-C12烷氧基或被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12烷氧基,其中所述C1-C12烷氧基或被间隔的C2-C12烷氧基未被取代或被OH取代;R13和R14相互独立地为C1-C12烷基、被一个或多个OH或卤素取代的C1-C12烷基;或R13和R14与它们所连接的N原子一起形成5或6员不饱和或饱和环,所述环未被间隔或被O或NR15间隔;R15为C1-C4烷基;R16为氢或C1-C4烷基;以及R17为(CO)-O-CH2CH2-O(CO)-CH=CH2。”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式I或式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对比文件1(CN 102471150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同样地公开了一种光引发剂,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式(I)的液体双(酰基)氧化膦:,其中R是C1-C18烷基……其中R选自由甲基、乙基、正丙基、2-丙基、正丁基、仲丁基、叔丁基、和已基组成的组”。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中式I和式II的通式化合物中的共同结构”双取代苯甲酰基膦”不构成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式I和式II的化合物可以分为如下几组并列技术方案:(1)X/X1为O的式(I)或式(II)的化合物;(2)X=NR5的式(I)化合物;(3)X/X1=S的式(I)或式(II)的化合物;(4)X为直接链,R4为Cl, F, 或Br的式(I)化合物。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包含了不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的以下几组发明:(I)权利要求1-3(部分)、5-17(部分),涉及X/X1为O的式(I)或式(II)的化合物;(II)权利要求1-2(部分)、6-17(部分),X=NR5的式(I)化合物;(III)权利要求1-3(部分)、5-17(部分),涉及X/X1=S的式(I)或式(II)的化合物;(IV)权利要求4(全部);1-2(部分)、7-17(部分),涉及X为直接链,R4为Cl, F, 或Br的式(I)化合物。上述四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式I或式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明确公开了具有式(I)结构的双(酰基)氧化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2段-64):其中R是C1-C18烷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Y还可以选自S,R1-R3, R1a-R3a、,R4还可以在所述范围内进行选择以及式(II)的盐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更多种可作为光引发剂的双酰基氧化膦化合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4段)“并且其中R是可选地被取代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9-85段)“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式(I)化合物的R基团可选地被一个或多个取代基取代,合适的取代基包括,例如:烷基、芳基(例如苯基)、杂烷基、杂芳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供更多种具有双酰基氧化膦结构的光引发剂,容易想到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对R基团进行取代,以及结合本领域普通知识对R基团进行常规替换以提供更多种化合物,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Y为S时,本领域熟知O和S属于同族元素,而硫化膦与氧化膦的结构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这样的具体化合物及其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3、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IGM集团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化合物是首次合成;2)本申请的化合物有良好的水溶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式(I)或(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
其中 R1、R2、R3、R1a、R2a和R3a相互独立地为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卤素;X为O或S;或者若R4为Cl、F或Br,则X为直接键;Y为O或S;n为1或2;若n为1且X为O或S,则R4为氢;或者若n为1且X为O,则R4为被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28烷基,其具有结构单元-[CH2CH2O]y-CH3,其中y=1-9; 或者若n为1,则R4为Cl、F或Br,条件是X为直接键;或者若n为2且X为O,则R4为一个或多个O间隔的C2-C18亚烷基,其具有结构单元-[CH2CH2O]y-,-[CH2CH2O]y-CH2-,其中y=1-9,或-(CH2CH2O)7CH2CH2-; X1为O或S;m为1、2或3;o为0-10; p为1-10;Q为无机或有机阳离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在2018年05月04日提交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y=3或7;y=4”的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仅仅存在于实施例18-19、23的具体化合物中,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式中时,属于申请人概括得出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式(I)或式(II)双酰基次膦酸化合物,其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光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和3)。由此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中式I和式II通式化合物中的共同结构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不构成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式I和式II的化合物可以分为如下几组并列技术方案:(1)X/X1为O的式(I)或式(II)化合物;(2)X/X1为S的式(I)或式(II)化合物;(3)X为直接链,R4为Cl、F或Br的式(I)化合物。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包含了不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的以下几组发明:(1)权利要求1-17,涉及X/X1为O的式(I)或式(II)化合物;(2)权利要求1-17,涉及X/X1为S的式(I)或式(II)化合物;(3)权利要求1-2、4、7-17,涉及R4为Cl、F或Br的式(I)化合物。上述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式(I)或(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本申请说明书第[0026]-[0027]段记载了:期望该类化合物本身为有效的光敏引发剂或者可以用作进一步设计光引发物质的易得结构单元。后一转化允许引入额外性能,如与非常极性(例如水)或非常非极性(例如硅烷类)环境的高相容性,低挥发性,低可萃取物或低迁移性能。具有本领域熟练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某些类型抗衡离子的离子化合物可以提供离子液体的特征性性能,这对于处理和某些应用而言可能是有利的。因此,本专利申请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简单和直截了当的合成该类化合物的途径、其作为光敏引发剂或作为进一步设计多官能或共反应性(co-reactive)光敏引发剂的结构单元的用途。本申请的说明书应用实施例部分记载了:
因此,基于本申请的记载,合议组可以确定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现有技术中已有光引发剂的性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调整双取代苯甲酰基膦上的取代基。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具体公开了:(I),其中R是C1-C18烷基,并且其中R可选地被取代(参见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R取代基为C1-C18烷基,而本申请R4的取代基为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卤素。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作为光引发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例如《光固化涂料》(魏杰等主编,2005年4月第1版,第44-45页)公开了商业化的引发剂BAPO Irgacure819,其光解产物有两个三甲基苯甲酰基自由基和一个苯基膦酰自由基,都是引发活性很高的自由基。因此,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可分解为相应的自由基,具有一定的光引发能力,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对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取代基替换或修饰,都具有一定的光引发能力,用作光引发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3-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首次合成的化合物只能证明该化合物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首次合成并不意味着化合物一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意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的光引发剂,如819、819DW是稳定的水分散体,由此可以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的化合物均具有一定水溶性能,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有水溶性引发剂,当然可以选择不同的取代基形成不同的引发剂化合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式(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
其中 R1、R2、R3、R1a、R2a和R3a相互独立地为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卤素;R4为Cl、F或Br,且X为直接键;Y为O或S;n为1。”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显著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本发明的方法,进而得到本发明的化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2015年06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89页(即第[0001]-[0769]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具体技术方案见案由部分),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6]-[0027]段记载了:期望该类化合物本身为有效的光敏引发剂或者可以用作进一步设计光引发物质的易得结构单元。后一转化允许引入额外性能,如与非常极性(例如水)或非常非极性(例如硅烷类)环境的高相容性,低挥发性,低可萃取物或低迁移性能。具有本领域熟练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某些类型抗衡离子的离子化合物可以提供离子液体的特征性性能,这对于处理和某些应用而言可能是有利的。因此,本专利申请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简单和直截了当的合成该类化合物的途径、其作为光敏引发剂或作为进一步设计多官能或共反应性(co-reactive)光敏引发剂的结构单元的用途。
本申请的说明书应用实施例部分记载了:
因此,基于本申请的记载,合议组可以确定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现有技术中已有光引发剂的性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调整双取代苯甲酰基膦上的取代基。
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具体公开了:(I),其中R是C1-C18烷基,并且其中R可选地被取代(参见权利要求1和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的R取代基为C1-C18烷基,而本申请R4的取代基为Cl、F和Br。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作为光引发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例如《光固化涂料》(魏杰等主编,2005年4月第1版,第44-45页)公开了商业化的引发剂BAPO Irgacure819,其光解产物有两个三甲基苯甲酰基自由基和一个苯基膦酰自由基,都是引发活性很高的自由基。因此,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可分解为相应的自由基,具有一定的光引发能力,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对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取代基替换或修饰,都具有一定的光引发能力,用作光引发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实现相似的技术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R1-R3a和R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R1-R3a可以为甲基(参见权利要求1和3),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对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取代基替换或修饰,都具有一定的光引发能力,用作光引发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式(I)或(II)的双酰基氧化膦或双酰基硫化膦化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实施例):在氮气氛、0℃下,在30分钟的时间内将丁基锂(140.6mL,0.225mol,1.6M)滴加到二异丙基胺(31.9mL,0.225mol)在80mL四氢呋喃中的溶液中。-30℃下,90分钟内将该溶液滴加到2,4,6-三甲基苯甲酰氯(20.5g,0.112mol)和亚磷酸二正丁酯(di-n-butylhydrogenphosphite,19.8g,0.102mol)在200mL四氢呋喃中的溶液中。在-30℃下搅拌该混合物2小时之后,在搅拌下加入甲苯(80mL)。在室温下用水洗涤该溶液,分离水相。使用硫酸镁干燥有机相,过滤,利用旋转蒸发器浓缩。室温下将产物溶解在四氢呋喃(200mL)中,加入溴化锌(22.5g,0.1mol)。向该混合物中滴加2,4,6-三甲基苯甲酰氯(20.7,0.113mol)。4小时后,用甲苯(200mL)稀释反应混合物,然后过滤。用水(400mL)洗涤滤液,然后进行相分离。使用硫酸镁干燥有机相,过滤,利用旋转蒸发器浓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产物的取代基不同;2)反应步骤和条件存在差异。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采用何种原料以及具体的反应步骤和条件,是根据所需要制备的目标产物而确定的,这是有机合成领域所普遍采用的逆合成分析法,逆合成分析法是有机合成路线设计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产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原料以及产物性能和成本的综合考虑,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以及常规实验选择反应步骤和条件,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普通技术知识。
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87]-[0089]、[0098]段):本发明提供了包括本文公开的双酰基氧化膦的可辐射固化组合物。其至少包括至少一种可自由基聚合组分。本发明的可辐射固化组合物通常包括丙烯酸酯基团作为可自由基聚合组分。其它合适的可自由基聚合组分例如包括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酰胺、乙烯基酰胺、乙烯基醚基团和其它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乙烯基不饱和片段。本发明的可辐射固化涂层组合物被设计来使用常规的紫外光固化。但是当期望使用LED光源来固化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涂层组合物时,申请已经设计了可以被LED光源所发出的光固化的涂层组合物。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光敏引发剂不同。基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组合物进一步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1]、[0113]、[0118]和[0122]段):本发明的可辐射固化组合物还可以包括多于一种光引发剂,除了式(I)的液体双酰基氧化膦之外,该可辐射固化组合物还可以包括任何合适的光引发剂,以及不同于式(I)化合物的其它光引发剂可以在本发明的液体可固化树脂组合物中联合使用作为光引发剂,需要时加入光敏剂。光引发剂在组合物中的浓度通常为0.05wt%或更高,优选地高于0.1wt%,更优选地高于1wt%。在许多这种组合物中,使用具有反应性端基和聚合物的聚氨酯低聚物,此外,该组合物通常包括反应性稀释剂、使得组合物可紫外光聚合的光引发剂、和其它合适的添加剂。因此,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光聚合含有烯属不饱和双键的化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可光聚组合物,其中光源为紫外光或LED固化,并且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02]段):能够形成在低约100nm至高约900nm范围内任意波长位置发射光的LED。目前,已经的LED UV光源发射波长介于300至约475nm之间的光,其中365nm,390nm和395nm是常见的峰光谱输出。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光引发剂不同;2)光源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上述权利要求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似光源,并公开了多种波长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以及产物性能和成本的综合考虑,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以及常规实验选择光源。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根据需要将所述光聚合组合物应用于所需产品。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上述聚合物组合物涂覆的基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90]段):该光纤涂层组合物选自由初级涂层、次级涂层、油墨涂层、紧包涂层、缓冲涂层和基质涂层组成的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涂覆由光聚合组合物的光纤涂层基材。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要求保护所述组合物和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40]、[0088]-[0090]段):其中所述的组合物选自由光纤涂层组合物、在混凝土上可辐射固化涂层组合物和金属上可辐射固化涂层组合物组成的组。本发明的可辐射固化组合物通常包括丙烯酸酯基团作为可自由基聚合组分。其它合适的可自由基聚合组分例如包括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酰胺、乙烯基酰胺、乙烯基醚基团和其它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乙烯基不饱和片段。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首先,逆合成分析法是从合成产物的分子结构入手,采用“切断一种化学键”分析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方法;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具有光引发活性的前提下,为了获得更多具有相同或相似活性的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有技术获得相应的合成方法;其次,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之所以能够具有光引发能力,是因为其光解产物有两个三甲基苯甲酰基自由基和一个苯基膦酰自由基,都是引发活性很高的自由基,这一点从合议组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光固化涂料》,魏杰等主编,2005年4月第1版,第44-45页)可以看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具有双取代苯甲酰基膦结构单元的化合物均可用于光引发,其中取代基部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可用于光引发的化合物,当然可以选择不同的取代基形成不同的化合物;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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