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焊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20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9029
优先权日:2015-04-03
申请(专利)号:201610194649.0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翠华
合议组组长:高晓颖
参审员:侯艳嫔
国际分类号:B23K26/24(2014.01);B23K26/70(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4649.0,发明名称为“焊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JP2009-241116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402390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接方法,所述焊接方法通过将高能量束发射至包括多个交叠的金属板的焊接对象上来执行焊接,所述焊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焊接点处形成预焊核;以及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虚拟闭合曲线形成多个最终焊核,其中,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以及通过以下方式来形成所述多个最终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得所述预焊核的尺寸小于所述多个最终焊核中的每个焊核的尺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得所述预焊核的尺寸小于所述最终焊核中的一个焊核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多个最终焊核形成为彼此分隔开。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用激光束作为所述高能量束。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闭合曲线与所述最终焊核的外接圆对应。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闭合曲线与所述焊接点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直径,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直径。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椭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长轴长度,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长轴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椭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长轴长度与所述预焊核的短轴长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长轴长度与所述最终焊核的短轴长度的平均值。”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虚拟闭合曲线形成多个最终焊核,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或暗示最终焊核包围预焊核的布置,且采用最终焊核包围预焊核的布置既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期间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又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的预焊缝的脱落。
2018年12月1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接方法,所述焊接方法通过将高能量束发射至包括多个交叠的金属板的焊接对象上来执行焊接,所述焊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焊接点处形成预焊核;以及
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虚拟闭合曲线形成多个最终焊核,其中,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以及通过以下方式来形成所述多个最终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得所述预焊核的尺寸小于所述多个最终焊核中的每个焊核的尺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得所述预焊核的尺寸小于所述最终焊核中的一个焊核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多个最终焊核形成为彼此分隔开。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使用激光束作为所述高能量束。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闭合曲线与所述最终焊核的外接圆对应。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闭合曲线与所述焊接点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直径,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直径。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椭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长轴长度,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长轴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预焊核和所述最终焊核具有椭圆形形状;以及所述预焊核的尺寸是所述预焊核的长轴长度与所述预焊核的短轴长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最终焊核的尺寸是所述最终焊核的长轴长度与所述最终焊核的短轴长度的平均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预焊接形成预焊核,然后进行进一步焊接实现最终焊接,在面临容易剥落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基础方案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预焊接后,沿着虚拟闭合曲线形成多个熔核,进而得到最终的焊核(参见说明书附图18A),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直接公开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但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在形成包围焊核后再形成一个焊核,从而得到最终焊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加入“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不变。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焊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激光焊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28]段,图1-4):该焊接方法包括将激光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高能量束)发射至包括多个交叠的金属板上进行焊接,且在所述金属板上的焊接点处先形成预焊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焊核);然后沿点焊缝进行激光焊接形成最终焊缝。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在执行最终焊接时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和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预焊缝的脱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焊接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9-0147段,图1-20B),具体公开了该焊接方法包括:在钢板的接合处沿闭合曲线形成以定间距排列的多个熔核的焊接部。对比文件2解决了相对于传统的沿着具有与闭合曲线的直径相似的直径的环形或圆形的焊接部具有相同或更高的强度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首先形成预焊核,然后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虚拟闭合曲线发射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最终焊核包围的焊接步骤。虽然对比文件2的图18A的焊接部101A和本申请的焊接点结构类似,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形成步骤是:通过在圆形限定的假想闭合曲线上以一定间距排列的多个熔核,然后在闭合曲线内增加一个熔核来形成,对比文件2中并未形成预焊核,因此,不涉及“抑制执行最终焊接时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又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的预焊缝的脱落”的技术问题,不能够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预焊核的步骤,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最终焊缝形成在预焊缝上方,并不是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沿虚拟闭合曲线形成最终焊核,也不能解决“抑制在执行最终焊接时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又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的预焊缝的脱落”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的技术特征,均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抑制在执行最终焊接时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又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的预焊缝的脱落”的技术问题。
而采用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获得了能够抑制在执行最终焊接时的焊接对象的变形,又能够抑制在最终焊接之后的预焊缝的脱落的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0]-[0023]段)。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通过点焊在所述焊接对象上的所述焊接点处形成所述预焊核;在所述焊接点处,在保留所述预焊核的情况下,沿包围所述预焊核的所述虚拟闭合曲线发射所述高能量束使得所述预焊核被所述最终焊核包围,以使得最终焊缝比预焊缝具有更高的接合强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
综上,由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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