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型台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5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710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61832.4
申请日:2017-10-31
复审请求人:顾哲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亚娟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李琪
国际分类号:F21S10/00;F21V9/40;F21V19/00;F21V21/26;F21V23/24;F21V29/503;F21V31/0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61832.4,名称为“一种节能型台灯”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2日。申请人为顾哲锴。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在驳回理由部分以及实质审查过程中均是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535517 U,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5447398 U,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1651817 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 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型台灯,其包括灯座、两节长方体形的第一支撑体和第二支撑体以及由两节所述支撑体支撑的发光部,所述发光部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撑体的形状大小相同,且可折叠的置于所述灯座上;
其中,所述第一支撑体通过第一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发光部,所述第一支撑体通过第二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第二支撑体,所述第二支撑体通过第三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灯座;
所述发光部具有发光面板,所述第一支撑体具有可绕所述第一旋转连接栓旋转的荧光板,所述荧光板可以通过旋转完全覆盖所述发光面板,以改变发光面板的发光颜色;
所述第二支撑体上设置有光传感器,其用于感测红外线,以自动控制台灯的工作状态;
所述发光面板包括通过半导体封装工艺密封的LED芯片封装模块;
所述LED芯片封装模块包括:线路板、多个LED芯片、稳流器、散热板、密封层、反射杯层和透明盖板,所述多个LED芯片通过焊料焊接与所述线路板上形成LED芯片阵列,所述稳流器放置于所述线路板的侧边上,通过金属镀层电连接于所述线路板且与所述线路板置于同一水平上,所述密封层包覆所述线路板、稳流器和多个LED芯片,且露出所述线路板和稳流器的底面以及至少露出所述多个LED芯片的至少上半部分;所述散热板具有多个半球形凸起,在所述多个半球形凸起之间设有多个开口,所述多个LED芯片的上半部分嵌入所述多个开口内,并且通过所述反射杯层的反射杯露出所述多个LED芯片的出光面,所述反射杯层完全覆盖在所述散热板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盖于所述反射杯层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型台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座内设有控制器,且所述灯座上设置有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所述第一开关用于手动控制台灯的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开关用于启用或关闭所述光传感器的信号传递于所述控制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节能型台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关能够利用旋转的方式控制所述控制器以调节台灯的亮度。”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支撑体具有可绕第一旋转连接栓旋转的荧光板,荧光板可以通过旋转完全覆盖发光面板,以改变发光面板的发光颜色;以及(2)LED芯片封装模块的具体结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色温可调台灯,灯管套设有圆筒形滤光罩,滤光罩包括多种滤光物质,可通过旋钮控制滤光罩轴向旋转,从而调节灯具的色温。而荧光材料是常见的滤光物质,且滤光罩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集成封装式LED灯管,其中基本公开了LED芯片封装模块结构,只是其结构具有细微的不同,且稳流器的位置设置不同,然而,该细微结构的不同以及整流器的位置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顾哲锴(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有关LED封装模块的技术特征能带来“所述台灯的LED封装模块具有很高的散热性能,既能放置LED的老化,也能够降低整体的温度,防止LED芯片的温度过高损毁LED芯片” 的有益效果,且有关散热板的结构能最大程度的提高出光和散热性能,对比文件3的内容均没有公开上述内容和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LED芯片封装模块没有任何关联和相似性,同时,为了防止线路板过热,采用密封层121隔开所述散热板和所述电路板120,这样可以实现减小电阻的目的。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滤光罩,没有公开利用滤光板进行色温的改变,滤光罩无论是在使用方式还是在安装方式上都与本申请不一样,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将荧光板共同的套在“所述第一旋转连接栓5”上以及其容置凹槽的位置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LED芯片封装模块的结构,对比文件3已基本公开LED芯片封装模块的结构,且两者在效果上也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稳流器的设置位置不同,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半球形凸起的作用在于对LED芯片进行限位和固定,反射杯的作用在于提高光利用效率及匀光,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LED芯片的限位方式以及反射腔440(参见图2),而给每个LED芯片都设置反射杯也是本领域非常常规的设置方式。2、关于利用滤光板改变色温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旋转滤光罩来改变色温的技术启示,而荧光粉是本领域最常使用的滤光物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只是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基础上的简单变形,其改变色温的原理和方式都是基本相同的,只是本申请中荧光板和对比文件2中的滤光罩的形状和旋转轴不同而已。再者,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荧光板的容置方式,对比文件2中的旋转滤光罩同样可以实现通过旋转完全覆盖所述发光面板,以改变发光面板的发光颜色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进一步指出: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节能型台灯,对比文件1(CN205535517 U,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公开了一种高效节能的可折叠式台灯,包括灯座8和灯头4,灯座8内腔的右端设有放置槽11,灯座8外表面左侧的上端设有控制器13,灯座8通过第三活动节10与第二活动灯杆9连接,第二活动灯杆9通过第二活动节7与第一活动灯杆6连接,第一活动灯杆6通过第一活动节5与灯头4连接,灯头4外表面底部的中端嵌有LED灯2,灯头4内腔的左端设有红外线传感器1,可在人们离开台灯一定距离后,自动关闭LED灯2的电源,通过三组活动节和放置槽11的共同作用,可使台灯具有折叠的功能。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活动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栓”,“活动灯杆”相当于“支撑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节能型台灯,其包括灯座、两节第一支撑体和第二支撑体以及由两节所述支撑体支撑的发光部,所述发光部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撑体可折叠的置于所述灯座上;其中,所述第一支撑体通过第一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发光部,所述第一支撑体通过第二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第二支撑体,所述第二支撑体通过第三旋转连接栓可折叠的连接于所述灯座;所述发光部具有发光面板;所述台灯设置有光传感器,其用于感测红外线,以自动控制台灯的工作状态。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支撑体和第二支撑体为长方体形,且所述发光部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撑体的形状大小相同,光传感器设置于第二支撑体上;(2)所述第一支撑体具有可绕所述第一旋转连接栓旋转的荧光板,所述荧光板可以通过旋转完全覆盖所述发光面板,以改变发光面板的发光颜色;(3)所述发光面板包括通过半导体封装工艺密封的LED芯片封装模块;所述LED芯片封装模块包括:线路板、多个LED芯片、稳流器、散热板、密封层、反射杯层和透明盖板,所述多个LED芯片通过焊料焊接与所述线路板上形成LED芯片阵列,所述稳流器放置于所述线路板的侧边上,通过金属镀层电连接于所述线路板且与所述线路板置于同一水平上,所述密封层包覆所述线路板、稳流器和多个LED芯片,且露出所述线路板和稳流器的底面以及至少露出所述多个LED芯片的至少上半部分;所述散热板具有多个半球形凸起,在所述多个半球形凸起之间设有多个开口,所述多个LED芯片的上半部分嵌入所述多个开口内,并且通过所述反射杯层的反射杯露出所述多个LED芯片的出光面,所述反射杯层完全覆盖在所述散热板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盖于所述反射杯层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选择合适的支撑体和发光部的形状,选择光传感器的具体位置,如何改变发光面板的发光颜色,以及如何封装LED芯片。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从对比文件1中的图1可以看出,灯头和两个活动灯杆长度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折叠后的台灯外形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灯头和两个活动灯杆的形状大小相同。长方体形为本领域常见的支撑体形状,同时光传感器的位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将其设置于第二支撑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447398 U,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公开了一种色温可调台灯,在灯管2外套设圆筒形滤光罩4,灯管2出射光束经滤光罩4滤光处理后色温发生改变,且当滤光罩4转动后,灯光2出射光束经滤光罩4上不同区域的滤光物质滤光处理后可实现台灯出射不同色温的光束,从而实现台灯色温可调。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调节台灯出射光的色温,即调节台灯出射光的颜色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的台灯,使其出射光的颜色可变,以适应不同的应用需求,而改变出射光的颜色的通常做法就是利用滤光元件进行滤色或者利用荧光材料改变出射光颜色,前者通常会损失大量的光,当需要节约能量、充分利用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后者,当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面状光源时,将含荧光材料的元件设计为完全覆盖面状光源的板状,即,将其设计为完全覆盖面状光源的荧光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使出射光的颜色可选,荧光板应当能随意接近或离开面状光源,在此基础上,当光源可通过设置于其一侧的旋转连接栓旋转时,将荧光板可转动地设置于同一旋转连接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集成封装式LED灯管,其包括灯管100,位于灯管内部的发光单元400以及控制器,发光单元400包括金属衬板430以及设置在金属衬板下的复数个发光片,发光片包括电路板410、反射腔440(相当于反射杯层)和复数个串联设置的LED芯片、荧光粉层以及硅胶层460(相当于密封层),金属衬板430的上表面形成有散热基片431(相当于散热板),灯管100有透明材料制成(相当于透明盖板),控制器包括桥式整流电路和稳流电路(相当于稳流器),采用集成封装工艺。可见,对比文件3基本公开了LED芯片封装模块结构,只是其结构具有细微的不同,且稳流器的位置设置不同。但是,对比文件3(CN201651817 U)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太阳能伞的可充电LED照明灯,其中公开了该照明灯的具体结构,但是并未公开任何有关LED芯片封装模块的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因此,对比文件1-3中均未涉及LED芯片封装模块,而且也无法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所限定的该LED芯片封装模块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实质审查过程中以及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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