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判断方法、存储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59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57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65737.0
申请日:2017-10-1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G01R31/3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65737.0、名称为“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判断方法、存储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7日,公布日为2018年03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0月08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01500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 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说明书第[0001]-[0035]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外部电源/信号源,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包括:
第一电阻R1;其第一端作为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
并联电阻R总;所述并联电阻R总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电阻R1的第二端,所述并联电阻R总第二端作为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所述并联电阻R总的电阻并联数量和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数量相对应;
当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安装完成后,通过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来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并联电阻R总包括相互并联的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和第五电阻R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和第五电阻R5分别为1k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电源/信号源为3.3V的电压信号。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来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A、在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
B、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
C、通过AD转换方式将对应的电压反馈至主芯片进行对比;
D、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并做出指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输入的电压值为3.3V。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D中通过指示灯闪烁或者熄灭进行判断结果反馈;当检测到CPU控制板安装正确时,主芯片控制指示灯闪烁,当检测到CPU控制板安装错误时,主芯片控制指示灯熄灭。
8. 一种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能够被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通信连接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计算机程序,以执行上述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检测的是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正确安装,以及将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上;(2)设置第一电阻R1连接到并联电阻R总,实现检测电路分压,并以并联电阻R总的第二端作为检测电路的输出端,可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来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电路结构、检测对象、检测原理均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9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8年1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包括权利要求1-4技术特征,然而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9包括权利要求5-7的技术特征,然而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2019年07月16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5的部分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修改为“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值,将该电压值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将权利要求5中的“B、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C、通过AD转换方式将对应的电压反馈至主芯片进行对比;D、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并做出指示”修改为“B、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值;C、通过AD转换方式将对应的电压反馈至主芯片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对比;D、根据比对结果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并做出指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体如下:
“1. 一种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外部电源/信号源,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包括:
第一电阻R1;其第一端作为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
并联电阻R总;所述并联电阻R总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电阻R1的第二端,所述并联电阻R总第二端作为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所述并联电阻R总的电阻并联数量和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数量相对应;
当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安装完成后,通过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值,将该电压值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来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A、在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
B、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值;
C、通过AD转换方式将对应的电压反馈至主芯片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对比;
D、根据比对结果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并做出指示。”
基于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两者判断方法不同,本申请中检测电路利用芯片上的软件依据检测值与预设标准值的变化来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连接正确,本申请具有测量电路结构简单,线路接点少,接触不良隐患少,测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和造价低廉的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7年10月17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0035]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外部电源/信号源,输出端连接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上,在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串联有第一电阻R1和并联电阻R总,并联电阻R总的电阻并联数量和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数量相对应,并通过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检测器用于检测中央处理器插座与主板之间的电连接是否正常,具体地,该检测器插设于一中央处理器插座200内并用于检测中央处理器插座200与主板100之间的若干焊点201(该中央处理器插座200 焊接于主板100上),正常情况下,各焊点201与主板100的接地端之间存在一正常大小的阻抗,而在异常情况下(例如空焊时),各焊点201与主板100的接地端之间存在着无穷大的阻抗;该检测器包括一插接本体300,该插接本体300插接于该中央处理器插座200内,且该插接本体300上设有一供电单元31、一开关单元32、若干检测支路 33;其中,检测支路33的数量与焊点201的数量相对应,且这些检测支路33分别包括一分压单元331(该分压单元331可为一固定电阻)及一显示单元332,其中,该开关单元32的一端电性连接该供电单元31;该开关单元32的另一端电性连接分压单元331的输入端,而分压单元331的输出端电性连接一焊点201,也可将开关单元32省去;该显示单元332内包括一电阻3321及一发光二极管3322,当焊点为正常时,分压单元331的分压输出端分得一定的电压,可供发光二极管3322正常发光;而当焊点为异常时,分压单元331的分压输出端处于断开状,发光二极管3322所在的电路不能构成回路,则不可供发光二极管3322正常发光。进一步结合附图1可见,各个由电阻组成的分压单元331组成并联电阻,并且各个分压单元331分别与相应的焊点201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见,对比文件1中检测器的输入端连接供电单元3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外部电源/信号源,即两者均是在输入端外接电源/信号源以启动检测功能;对比文件1中各个分压单元332组成并联电阻且分别与相应的焊点201连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并联电阻R总的电阻并联数量和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数量相对应,即两者均包括并联电阻且并联电阻数量与待检测连接点的数量相对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板上与主板上接地插针相连接的针座孔上,(2)权利要求1中包括第一电阻R1,其第一端作为所述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还包括并联电阻R总,并联电阻R总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电阻R1的第二端,并联电阻R总第二端作为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出端,当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安装完成后,通过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值,将该电压值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自动检测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检测电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的原因在于,权利要求1中检测的是插接连接的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正确安装,而对比文件1检测的是焊接连接的中央处理器插座与主板之间是否正确连接。然而,无论是CPU控制板还是中央处理器插座,都是用于安装对应的CPU元件并实现与CPU的电连接,即经由CPU控制板或中央处理器插座使得CPU安装到主板上,也就是说上述元件均属于中间安装部件。至于将CPU控制板插接在主板上,或是中央处理器插座焊接在主板上,均是基于其本身的型号及对应的功能需求决定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方便地进行拆装和维护可以选择将CPU控制板插接在主板上,或者为了得到更稳定可靠的连接可以选择将中央处理器插座焊接在主板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因此在面对如何检测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检测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中央处理器插座与主板之间的焊点是两者之间的连接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检测器插设于中央处理器插座上以实现检测;而权利要求1中在检测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时,CPU控制板的针座孔是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的连接点,因此将检测器的输出端连接到针座孔以检测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正确安装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判断方法不同,本申请中检测电路利用芯片上的软件依据检测值与预设标准值的变化来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连接正确, 本申请具有测量电路结构简单,线路接点少,接触不良隐患少,测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和造价低廉的优点。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存在区别技术特征(2)的原因在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检测电压来判断电连接是否正确,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检测电流来判断电连接是否正确。首先,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检测外接电源/信号源和主板的接地端之间的电路的连通情况来判断CPU与主板之间的连接是否正常,且都包括有对应于多个连接点的一组并联电阻,并利用所述并联电阻来检测电路的连通。其次,对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进行检测均属于电检测领域常规的检测参数,至于具体根据电压值还是根据电流值判断电路是否连接正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检测精度、设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检测项目,例如,当需要确定具体哪一个连接点出现问题时,可以选择检测流过每一个连接点的电流值进行判断,而当仅需要确定整体是否存在安装问题时,可以选择在这一组并联电阻上进一步串联另一电阻,从而根据这一组并联电阻或这另一电阻之间的电压值进行判断。至于采用如对比文件1中支路内发光二极管的点亮和熄灭的硬件呈现方式进行判断,还是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将检测的电压值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的软件判断方式进行判断,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其实现方式也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选择利用软件对采集到的检测值进行判定时,通过检测值与标准值进行比较来获得电路的检测结果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判定方式,具体地,通过检测电阻R1或并联电阻R总两端的电压值,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来检测电路通断,进而判断CPU控制板与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支路33的数量与焊点201的数量相对应,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互并联的分压电阻331的数量是由中央处理器与主板之间连接的焊点的数量决定的,当焊点数量为四个时,显然可以对应设置四个并联的分压电阻。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很容易确定并联电阻的数量。此外相互串联的电阻的阻值以及供电电源的输出电压决定了电阻两端的电压值,在能够被电压检测单元检测的电压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电电源的输出电压值以及电阻的阻值来将电阻两端的电压控制在上述能够被检测的电压范围内,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来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至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即“A、在CPU控制板安装检测电路输入端输入一个电压值;B、检测并联电阻R总或者第一电阻R1两端的电压;C、通过AD转换方式将对应的电压反馈至主芯片进行对比;D、判断CPU控制板是否安装正确并做出指示”,对于上述方法步骤A-D,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供电单元31在检测器的输入端输入电压,并且根据各个检测支路33的发光二极管3322的通断对焊点是否异常做出指示,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检测电路的输入端外接电源/信号源以启动检测功能,并且也根据连接点的通断进行不同的指示,这与上述方法步骤A和D是相对应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检测对象不同,权利要求5检测CPU控制板和主板之间是否安装正确,而对比文件1检测中央处理器插座和主板之间的焊点的通断,并且检测方式不同,权利要求5中通过检测电压值并转换成数字信号由主芯片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进行判断,对比文件1中通过检测电流并根据发光二极管3322的点亮和熄灭进行判断,然而,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检测目标是CPU控制板还是中央处理器插座、以及检测对象是电压还是电流均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至于将检测的电压值通过AD转换并由主芯片与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进行判断,还是在检测支路上设置发光二极管并根据点亮和熄灭进行判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综上,可见权利要求5中引入的方法步骤A-D仍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相互串联的电阻的阻值以及供电电源的输出电压决定了电阻两端的电压值,在能够被电压检测单元检测的电压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电电源的输出电压值以及电阻的阻值来将电阻两端的电压控制在上述能够被检测的电压范围内,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一方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发光二极管并根据点亮和熄灭进行判断的技术内容,另一方面,利用指示灯来指示电路是否异常的检测结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能够被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然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7请求保护的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而利用存储在存储装置中的计算机程序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存储装置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处理器、与所述处理器通信连接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计算机程序,以执行上述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然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7请求保护的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而利用存储器存储实现相应方法步骤的计算机程序,并由处理器调用存储器中的计算机程序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的移动终端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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