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体育活动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24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82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6288.9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西京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波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B5/02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决定要点
:若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且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6288.9,名称为“一种体育活动监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京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和第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体育活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设备、路由器、PC客户端和服务器,所述移动设备通过GPRS网络与所述路由器连接,所述路由器与所述PC客户端连接,所述PC客户端与服务器连接,所述移动设备由心率传感器、处理器、GPRS模块、GPS模块和电池组成,所述GPS模块和心率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处理器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处理器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GPRS模块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GPTS模块的信号输出端与GPRS网络连接,通过心率传感器采集心率信号发送给处理器,同时采用GPS模块采集路线信号,同时通过GPRS模块传输至PC客户端,由PC客户端进行监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体育活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设备为腕带或腰带型的一种。”
申请人西京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进一步加入限定“所述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由所述PC客户端进行信息处理,且所述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克服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体育活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设备、路由器、PC客户端和服务器,所述移动设备通过GPRS网络与所述路由器连接,所述路由器与所述PC客户端连接,所述PC客户端与服务器连接,所述移动设备由心率传感器、处理器、GPRS模块、GPS模块和电池组成,所述GPS模块和心率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处理器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处理器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GPRS模块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GPTS模块的信号输出端与GPRS网络连接,通过心率传感器采集心率信号发送给处理器,同时采用GPS模块采集路线信号,同时通过GPRS模块传输至PC客户端,由PC客户端进行监控,所述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由所述PC客户端进行信息处理,且所述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申请文件没有记载且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只记载有“本发明通过心率传感器采集心率信号发送给处理器,同时采用GPS模块采集路线信号,同时通过GPRS模块传输至PC客户端,由PC客户端进行监控”,从上述内容以及附图可以表明处理器可以用于信息传递,PC客户端可以进行监控,但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记载或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毫无疑义地确定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还指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重复陈述了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和修改克服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并认为该答复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有关修改超范围和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和第2项。
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若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且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定“所述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由所述PC客户端进行信息处理,且所述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然而,首先,上述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可以依据说明书第8段及附图可以直接而毫无疑义地得到,但本申请说明书只记载有“本发明通过心率传感器采集心率信号发送给处理器,同时采用GPS模块采集路线信号,同时通过GPRS模块传输至PC客户端,由PC客户端进行监控”,说明书附图仅仅示意性地表示出了系统具有哪些模块和信号的流向,但没有示意信息处理和记录在何处执行,因此,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虽然可以表明处理器可以用于信息传递,但没有明确记载处理器仅用于信息传递,没有明确记载其中的心率信号、路线信号是由处理器还是PC客户端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记载PC客户端能够记录运动路线。事实上,心率信号和路线信号完全有可能由处理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信息发送到PC客户端完成显示等监控功能,心率信号和路线信号也可能先由处理器进行部分处理,例如对采集的心率信号进行数字化、去噪、滤波等,然后传送到PC客户端做进一步处理,例如计算心率值等以进行监控;PC客户端可能可以记录运动路线,但也可能只显示路线图像,并不记录运动路线,即使系统可以记录运动路线,也可能是在服务器中进行记录而不是在PC客户端进行记录。可见,上述增加的限定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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