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及用户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及用户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59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79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74192.4
申请日:2017-02-10
复审请求人:江苏宏宝工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04,G06Q30/06,G07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74192.4,名称为“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及用户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最后变更为江苏宏宝工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303958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和对比文件2(CN105228108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阈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所述用户终端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 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3.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定位模块,用于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是否大于设定第一距离;
第二定位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是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
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定位模块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阈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通过所述语音模块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 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包括全球定位系统、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或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包括蓝牙ibeacon定位装置;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之所以采用两种定位方式的原因是第一种定位方法信号被破坏,其与定位精度无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近距离时采用高精度定位方式的启示,也没有到达提示以及不同到达提示的启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所述用户终端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阔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阔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4.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定位模块,用于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是否大于设定第一距离;
第二定位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是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
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定位模块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通过所述语音模块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阔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阔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包括全球定位系统、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或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包括蓝牙ibeacon定位装置;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为: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申请日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修改为“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终端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阈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之后还包括:
所述用户终端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之后,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6.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定位模块,用于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是否大于设定第一距离;
第二定位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是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
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定位模块通过第一定位方式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一路径,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阈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语音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二定位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通过所述语音模块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所述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通信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包括全球定位系统、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或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包括蓝牙ibeacon定位装置;
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计算用户和车辆之间的实时距离,当实时距离小于预设长度值时,控制车辆按预设模式发出响应”,没有公开“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一距离时通过定位精度更高的第二定位方式定位”。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到达目标区域后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但在第二定位方式定位下工作人员的移动终端上扫描到并显示目标车辆对应的iBeacon基站以及其他多个车辆对应的iBeacon基站,需进一步查看目标车辆是否在列表中并根据提示找到目标车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一距离,且与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 向用户提示在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申请日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即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找寻预约单车的方法。
对比文件1涉及寻车方法和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42-54、73-85段,说明书附图1、4):
移动终端连接到服务器,发送寻车请求;服务器将寻车请求转发到对应的智能车载单元;
智能车载单元的第一获取模块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和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并计算两者之间的实时距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实时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获取车辆和移动终端之间实时距离可以通过各种现有测距手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定位方式),例如北斗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等公知的定位装置,或蓝牙、无线热点和无线网络等其他定位方式,确定两者的位置并进一步计算两者之间的实时距离;
第一判断模块判断车辆和移动终端之间的实时距离是否小于预设长度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定第一距离);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若实时距离大于预设长度值,继续将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以供移动终端指示车辆当前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确定当前位置与目标的距离大于设定第一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在第一定位方式下到达目标的第一路径,依据第一路径引导用户向目标前行);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若实时距离小于预设长度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当前位置与目标的距离小于设定第一距离),控制车辆按预设模式发出响应。
如果使用者和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远,使用者无法注意到车辆发出的信号。本实施例中,将寻车分为两阶段,当车辆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较大时,通过向移动终端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指引使用者向车辆所在位置的方向前进,靠近车辆,当车辆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缩小到一定程度时,控制车辆作出响应引起使用者注意并发现车辆所在位置,实现了快捷便利的寻车。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权利要求1中寻找预约单车,接收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向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来提示用户,对比文件1中寻找的是可鸣笛、闪灯的机动车。
权利要求1中,用户终端在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一距离,且与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用户提示在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预约单车前行,其中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对比文件1中,寻车分为两阶段,当车辆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缩小到一定程度时,控制车辆作出响应引起使用者注意来寻车。
权利要求1中触发使用第二定位方式的条件还包括“等于设定第一距离”。
权利要求1中功能步骤由用户终端完成,对比文件1中由智能车载设备完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短距离内更精准地进行定位寻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寻找机动车的方法应用到寻找预约单车,这是容易想到的,二者领域相近,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远距情况下通过定位导航,近距则通过车辆响应来寻车,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人车距离分为两阶段寻车的技术启示,但是并未公开该两阶段使用不同精度的定位方式寻车。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用于上门洗车服务的全区域定位找车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37-54段):该系统包括智能手机、安装在车内的iBeacon基站以及洗车预约服务器。智能手机包括处理器与定位找车模块、与iBeacon基站连接的第一蓝牙模块、与洗车预约服务器无线连接的无线通信模块。洗车服务人员点击定位找车模块清单上某待清洗车辆,定位找车模块显示该车辆详细信息和大致停放区域,工作人员点击路线规划按键,定位找车模块将自动连接地图,输入当前地址后可生成到达目标区域的最优路线图;工作人员按照路线图到达目标区域(即,与目标的距离足够小),然后,根据提示打开手机蓝牙进行iBeacon基站扫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找车模块将显示扫描到的iBeacon基站以及对应车辆信息列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向用户提示第二路径、引导用户前行),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判断其周围20米范围内是否停放目标车辆,同时,发现目标车辆后,可以根据距离远近提示工作人员,以便更加快速找到车辆;iBeacon可以实现50米范围内的近域定位,有效地弥补了LBS定位在近域精度上的不足。
由上文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距离的减少切换精度更高的定位方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GPS、北斗和对比文件2中的iBeacon,以及格洛纳斯等定位导航系统都是常见的,其精度均已公知,iBeacon近距离定位精度高于GPS等远距离定位精度;进一步,对比文件2公开将显示扫描到的iBeacon基站以及对应车辆信息列表,帮助工作人员判断其周围20米范围内是否停放目标车辆,通常来说,洗车服务人员是根据车辆信息,通常是车牌号,来唯一确定目标车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仅显示所要寻找的车牌号对应的定位信息,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定触发条件是“等于”或是“小于等于”阈值,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属于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出处同上)由用户终端来完成定位导航、提示等功能。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中联网通信的设备中任何一个实现功能步骤,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例如由用户终端、车辆配备设备来完成,都属于惯用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用户终端在所述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所述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且与所述预约单车无法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依据所述第一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继续前行第一阈值,当与所述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所述用户提示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到达所述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所述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所述预约单车前行,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的值”。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远距情况下通过定位导航,近距则通过车辆响应来寻车,给出了根据人车距离分为两阶段寻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出处同上)到达目标区域后切换定位方式寻车,给出了根据距离的减少切换定位方式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无法使用精度更高的定位导航时继续使用先前定位导航从而不丢失目标,并在稍后重试精度较高定位导航方式,是容易想到的;设置较小的阈值来在短时间内控制发起重试,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用户终端通过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确定所述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时,向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设定第二距离小于所述设定第一距离”。对比文件2中(出处同上)公开:工作人员按照路线图到达目标区域,然后,根据提示打开手机蓝牙进行iBeacon基站扫描;定位找车模块将显示扫描到的iBeacon基站以及对应车辆信息列表,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判断其周围20米范围内是否停放目标车辆(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用户终端通过第二定位方式确定自身的当前位置,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二距离),同时,发现目标车辆后,可以根据距离远近提示工作人员(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向用户提示到达设定区域),以便更加快速找到车辆;iBeacon可以实现50米范围内的近域定位,有效地弥补了LBS定位在近域精度上的不足。并且,第二距离是与用户更接近的区域内的距离,因此比远程的第一距离更小,是合乎实际需要的必然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向所述用户提示到达所述预约单车所在的设定区域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还包括:向所述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所述设定指令使得所述预约单车的提示部件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当车辆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缩小到一定程度时,可以控制车辆作出响应引起使用者注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为接收到用车指令时提示部件进行提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定位方式包括: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通过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或者通过所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检测所述预约单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包括:通过ibeacon定位方式检测所述预约单车”。对比文件1中(出处同上)公开了第一定位方式为全球定位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寻车,对比文件2 中(出处同上)公开了第二定位方式为iBeacon定位方式寻车,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亦是常用的定位导航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户终端。对比文件1涉及寻车方法和系统,具体内容如上文所述。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权利要求6中寻找预约单车,接收到用户的用车指令时向预约单车发送设定指令来提示用户,对比文件1中寻找的是可鸣笛、闪灯的机动车。
权利要求6中,用户终端在用户前行过程中,确定当前位置与预约单车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设定第一距离,且与预约单车能够通过第二定位方式定位时,向用户提示在第二定位方式下仅到达预约单车的第二路径,依据第二路径引导所述用户向预约单车前行,其中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对比文件1中,寻车分为两阶段,当车辆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缩小到一定程度时,控制车辆作出响应引起使用者注意来寻车。
权利要求6中触发使用第二定位方式的条件还包括“等于设定第一距离”。
权利要求6中功能步骤分别由用户终端中的第一定位模块、第二定位模块、控制模块、通信模块、提示部件完成,对比文件1中由智能车载设备完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短距离内更精准地进行定位寻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的评述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出处同上)由用户终端来完成定位导航、提示等功能。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中联网通信的设备中任何一个实现功能步骤,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例如由用户终端、车辆配备设备来完成,都属于惯用手段;在设备中设置功能模块来完成各功能步骤,也是惯用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如上文对权利要求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人车距离分为两阶段寻车的技术启示,但是并未涉及两阶段使用不同精度的定位方式寻车,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距离的减少切换精度更高的定位方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多种定位导航系统都是常见的,其精度均已公知;进一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显示扫描到的iBeacon基站以及对应车辆信息列表,帮助工作人员判断其周围20米范围内是否停放目标车辆,而通常来说,洗车服务人员是根据车辆信息,一般是车牌号,来唯一确定目标车辆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仅显示所要寻找的车牌号对应的定位信息,是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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