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记边缘以增强IR成像的可见光图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标记边缘以增强IR成像的可见光图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0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74624
优先权日:2014-03-21
申请(专利)号:201510128556.3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弗兰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志
合议组组长:丰学民
参审员:戴惠英
国际分类号:H04N5/232,H04N5/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8556.3,名称为“标记边缘以增强IR成像的可见光图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弗兰克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86810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063314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067710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9中的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0中的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包含可执行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这些指令致使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一种创建场景的红外图像的方法,该红外图像强调多个可见边缘的位置,该方法包括:
接收与指示一个目标场景的一个VL图像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VL)图像数据;
接收与指示该目标场景的一个IR图像的多个IR像素相关联的红外(IR)图像数据,每个IR像素具有指示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相应的VL像素;
确定哪些VL像素对应于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并且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以及
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每个显示像素具有与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相对应的多个相应的VL像素和IR像素作为这种显示像素;其中
这些显示像素中的某些显示像素包括与多个相应的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并且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该预先确定的颜色可由一位使用者选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针对与是VL非边缘像素的多个VL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每个这种显示像素的所生成的显示图像数据包括在来自与这种显示像素相对应的相关联IR像素的0%与 100%IR图像数据之间的一个混合体。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混合量可由一位使用者选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
进一步包括:针对与这些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IR像素,用该预先确定的颜色替换每个这种IR像素的IR图像数据,从而创建经修改的IR图像数据,并且
其中,针对与这些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该预先确定的颜色包括:针对每个这种显示像素,将与相应的IR像素相关联的经修改的IR图像数据与相应的VL图像数据混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被进一步配置成用于接收可见光图像数据和相应的红外图像数据并且基本上实时地生成一项显示图像数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基本上实时地生成一项显示图像数据包括生成一个显示视频,该显示视频包括一个约60帧每秒的帧速率。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确定哪些VL像素与该目标场景的该VL图像数据中的这些边缘相对应:
(i)测量一个VL像素内核的变化;以及
(ii)如果该变化在一个预先确定的阈值以上,则将该内核内的一个目标像素与该内核内的平均像素进行比较。
9. 一种用于生成并显示显示图像的显示系统,该显示系统包括:
一个处理器;
一个显示器;并且
其中,该显示系统被配置成用于
接收一个可见光(VL)图像和一个相应的红外(IR)图像;
检测该VL图像中的表示该VL图像中的多个所检测到的边缘的多个像素并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以及
生成一个与该VL图像和IR图像相对应并且包括多个显示像素的显示图像,其中
与不被认为是一个VL边缘像素的一个VL像素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显示像素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以及
与被认为是多个VL边缘像素的这些VL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一个便携式手持热成像照相机,包括:
一个红外(IR)照相机模块,该红外照相机模块包括一个IR透镜组和一个用于检测一个目标场景的多个IR图像的相关联的IR传感器;以及
一个可见光(VL)照相机模块,该可见光照相机模块包括一个VL透镜组和一个用于检测该目标场景的多个VL图像的相关联的VL传感器;该系统被进一步配置成用于:
经由该VL照相机模块采集该目标场景的VL图像;以及
经由该IR照相机模块采集一个目标场景的相应的IR图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该可见光照相机模块包括一个第二处理器,并且其中,该第二处理器被配置成用于检测该VL图像中的表示该VL图像中的多个所检测到的边缘的多个像素并且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并且认为不与这些所检测到的边缘相对应的VL像素是VL非边缘像素。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该第二处理器被配置成用于用专门地具有该预先确定的颜色的多个像素替换该VL图像中的被认为是VL边缘像素的那些像素,从而创建一个经修改的VL图像。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该处理器被配置成用于:
(i)从该第二处理器接收该经修改的VL图像;以及
(ii)将该经修改的VL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与该IR图像的一个相应的部分混合以生成该显示图像的一部分;其中
该经修改的VL图像中的专门地具有该预先确定的颜色的像素不受该混合的影响。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该显示图像形成一个画中画图像的一部分,其中
该画中画图像的一个第一部分包括该显示图像;以及
该画中画图像的一个第二部分包括该VL图像的一个未混合的部分。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被进一步配置成用于
接收VL图像和IR图像并基本上实时地生成多个显示图像;以及
在一个显示器上基本上实时地呈现这些显示图像。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
检测该VL图像中的表示该VL图像中的多个所检测到的边缘的多个像素包括执行一种用于检测该VL图像中的多个边缘的算法;并且其中
该算法可由该使用者通过一个使用者界面来调节,这样使得该边缘检测的灵敏度可以由一位使用者调节。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该算法包括:
(i)测量一个像素内核的变化;以及
(ii)如果该变化在一个预先确定的阈值以上,则将该内核内的一个目标像素与该内核内的平均像素进行比较。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该算法包括生成该VL图像中的这些VL像素的一个颜色直方图并基于该颜色直方图中的一个使用者定义的颜色频率阈值来检测多个VL边缘像素。
19.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生成该显示图像包括用该预先确定的颜色替换该IR图像中的与被认为是VL边缘像素的那些VL像素相对应的多个像素。
20. 一种增强红外图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收与表示一个目标场景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VL)图像数据;
接收与表示该目标场景的至少一部分的多个IR像素、以及这些IR像素的与一个或多个VL像素相对应的至少一部分相关联的红外(IR)图像数据;
检测该VL图像数据中表示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多个边缘像 素;以及
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其中,至少一个显示像素包括来自至少一个相应的IR像素的IR图像数据,并且与该VL图像中的多个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显示图像数据包括:
针对所检测到的多个边缘像素,用该预先确定的颜色替换以下各项之一:(a)该VL图像数据中的所检测到的该边缘像素,(b)与所检测到的该边缘像素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IR像素,或(c)与所检测到的该边缘像素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显示像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取热成像数据并确定与反映被摄体的指定形态特征的参考图像有关的构成数据,但是这样的参考图像仅用作被摄体的热图像的视觉提示成像特征。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与强调由热图像和参考图像构成的合成图像中的边缘位置有关的任何内容,更不用说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限定内容:“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参考图像仅用作用于对拍摄对象的热图像的特征进行成像的视觉提示,而不是强调合成图像中的边缘信息。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和2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4、9、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8、10-13、15-19、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9和2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VL图像和所述IR图像被同时收集并且在同一时间具有同一目标场景,以及其中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在权利要求20中还增加了特征“可见光(VL)图像”、“红外(IR)图像”。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体现被摄体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的参照图像被提供为用于被摄体的热像的成像形态的视觉提示,这样的参照图像虽然反映了被摄体的轮廓,但是对其进行拍摄的具体方式以及其用途都与本申请中所使用的VL图像是不同的。在对比文件2中,应当在用户拍摄被摄体的热像之前创建参照图像。此外,参照图像的位置应当从拍摄参照图像的原始位置调整到期望的位置。只有这样,这种参照图像才能用作拍摄所期望热像的“参照”。这样,参照图像并不与热像同时拍摄,并且参照图像和热像的目标场景由于其拍摄位置不同而不同。相比之下,根据权利要求1,VL图像和IR图像被组合在一起以强调显示图像数据中边缘的位置,这意味着VL图像和IR图像应该精确对准,并且对于两个图像而言,拍摄时间和目标场景应当是相同的,以使得组合图像可以精确地表示场景或要拍摄的对象的实际情况。就此而言,对比文件2的参照图像和热像的显示与本申请的VL图像和IR的组合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因而,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2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包含可执行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这些指令致使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一种创建场景的红外图像的方法,该红外图像强调多个可见边缘的位置,该方法包括:
接收与指示一个目标场景的一个VL图像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VL)图像数据;
接收与指示该目标场景的一个IR图像的多个IR像素相关联的红外(IR)图像数据,每个IR像素具有指示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相应的VL像素;
确定哪些VL像素对应于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并且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以及
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每个显示像素具有与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相对应的多个相应的VL像素和IR像素作为这种显示像素;其中
这些显示像素中的某些显示像素包括与多个相应的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并且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
其中所述VL图像和所述IR图像被同时收集并且在同一时间具有同一目标场景,以及其中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
“9. 一种用于生成并显示显示图像的显示系统,该显示系统包括:
一个处理器;
一个显示器;并且
其中,该显示系统被配置成用于
接收一个可见光(VL)图像和一个相应的红外(IR)图像;
检测该VL图像中的表示该VL图像中的多个所检测到的边缘的多个像素并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以及
生成一个与该VL图像和IR图像相对应并且包括多个显示像素的显示图像,其中
与不被认为是一个VL边缘像素的一个VL像素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显示像素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
与被认为是多个VL边缘像素的这些VL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以及
所述VL图像和所述IR图像被同时收集并且在同一时间具有同一目标场景,以及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
“20. 一种增强红外图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收与表示一个目标场景的可见光(VL)图像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VL)图像数据;
接收与表示该目标场景的至少一部分的红外(IR)图像的多个IR像素、以及这些IR像素的与一个或多个VL像素相对应的至少一部分相关联的红外(IR)图像数据;
检测该VL图像数据中表示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多个边缘像素;以及
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其中,至少一个显示像素包括来自至少一个相应的IR像素的IR图像数据,并且与该VL图像中的多个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相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
其中所述VL图像和所述IR图像被同时收集并且在同一时间具有同一目标场景,以及其中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1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 年06 月21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86810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063314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067710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可执行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1(US2012086810A1)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测定物体温度的方法及相应的热成像照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68段,附图1-3):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设置有一个数据处理设备4(相当于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该数据处理设备4用来编程一个可编程逻辑组件和/或通过电气线路分离部件(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必然也存在一种包含可执行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来使得下面的方法可以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实施,所述方法为:第一步14,在红外探测器模块2中初始化一个红外图像10的图像生成数据9(相当于接收与指示同一目标场景的一个IR图像的多个IR像素相关联的红外图像数据),同时或几乎同时的在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中进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生成数据11(相当于接收与指示一个目标场景的一个VL图像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图像数据);通过矫正红外探测器模块2和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的光轴使得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生成数据的时间可以对同一目标物体13例如人的手同时进行不同方式的展示(相当于公开了每个IR像素具有指示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相应的VL像素);在第二步15中,在第一步14中产生的图像生成数据9和11被提供给特征检测设备6中,在这里,数据的提供使得从至少一个红外图像10和至少一个可见光图像12中计算出一个联合图像,联合图像同时包括来自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信息,例如,红外图像中表示温度信息的颜色部分以及可见光图像中的亮度对比信息可以在联合图像中被结合起来;在特征检测设备中至少一种特征会被检测,例如在图3中,示意了这样的特征检测过程的结果,手13的轮廓17被检测并展示(相当于确定哪些VL像素对应于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并且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在第四步骤18中,目标物体识别过程,采用特征检测过程16中的结果来识别一个目标物体13;在第五步21中,最终一个处理后的图像22被生成并且/或通过显示单元5被显示(相当于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这个处理后图像22包括指示目标物体13的图像数据,该图像数据是由红外图像加上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数据生成的(相当于每个联合图像像素具有与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相对应的多个相应VL像素和IR像素作为这种显示像素),在附图3中示意了一个处理后图像22,它由来自可见光图像12中的轮廓线17以及红外图像10中的改造后的颜色再现(相当于这些显示像素中的某些显示像素包括与多个相应的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7-0111段,附图10):图像处理部2作为合成部的实例,用于按照所述规定位置,连续合成拍摄部拍摄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和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参照图像,以获得合成图像。具体而言,例如按照规定位置,以规定透明比率连续合成红外热像和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以使获得的合成图像中能同时呈现被摄体热像和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由于被摄体的可见光、紫外等其他类型图像与红外热像具有轮廓、纹理的相似性或协同使用中的参考性,参考图像还指体现了规定形态特征要求的各种类型的被摄体图像如被摄体的可见光图像、预先绘制的图像等,参考图像可以是仅能体现被摄物体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的图像,合成图像中轮廓图像仅对轮廓图像像素位置的红外热像产生遮挡。步骤S105,将参照图像与红外热像进行合成;图像处理部2根据确定的规定尺寸或还有旋转角度对轮廓T7构成数据(矢量图形数据)的进行相应的规定处理,按照规定位置,将处理后获得的图像数据例如预定单色的图像数据,与热像数据经历规定处理获得的红外热像的图像数据进行合成。其中,对比文件2的参考图像是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是根据实时拍摄的可见光图像确定生成的,二者的生成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参考图像的作用是根据提前生成的参考图像在拍摄过程中为拍摄者提供被摄体的热像的成像形态的视觉提示,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用于强调显示热成像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位置,二者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可见光与红外图像混合的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0-12页,附图7、8):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相机能够工作在以下三种显示模式之一下:1)全屏的可见光、红外和/或混合,2)画中画,例如在全屏的可见光图像中有部分红外图像,以及3)在可见光图像中的红外彩色警告;图7示出未对准的,即没有校正视差的可见光与红外图像的合并的画中画的显示,参考图7,显示屏的中间1/4显示模糊的和未配准的仅仅红外图像40,其放置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的围绕框架中;参考图8,在红外图像40中的矩形暗色区域44与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中的该区域44部分相配准,示出了红外图像现在被正确聚焦。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如下:组合图像可以精准地清晰地反映目标场景或对象的红外图像的轮廓信息。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并显示显示图像的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US2012086810A1)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测定物体温度的方法及相应的热成像照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68段,附图1-3):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设置有一个数据处理设备4(相当于一个处理器),为了显示记录的红外图像或可见光图像或处理后图像,热成像照相机中还包括一个输出显示单元5(相当于一个显示器);其中,数据处理设备4用来编程一个可编程逻辑组件和/或通过电气线路分离部件来使得下面的方法可以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实施,所述方法为:第一步14,在红外探测器模块2中初始化一个红外图像10的图像生成数据9,同时或几乎同时的在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中进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生成数据11(相当于接收一个VL图像和一个相应的红外图像);通过矫正红外探测器模块2和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的光轴使得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生成数据的时间可以对同一目标物体13例如人的手同时进行不同方式的展示;在第二步15中,在第一步14中产生的图像生成数据9和11被提供给特征检测设备6中,在这里,数据的提供使得从至少一个红外图像10和至少一个可见光图像12中计算出一个联合图像,联合图像同时包括来自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信息,例如,红外图像中表示温度信息的颜色部分以及可见光图像中的亮度对比信息可以在联合图像中被结合起来;在特征检测设备中至少一种特征会被检测,例如在图3中,示意了这样的特征检测过程的结果,手13的轮廓17被检测并展示(相当于检测该VL图像中的表示该VL图像中的多个所检测到的多个像素并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在第四步骤18中,目标物体识别过程,采用特征检测过程16中的结果来识别一个目标物体13;在第五步21中,最终一个处理后的图像22被生成并且/或通过显示单元5被显示(相当于生成包括多个显示像素的显示图像),这个处理后图像22包括指示目标物体13的图像数据,该图像数据是由红外图像加上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数据生成的(相当于显示图像与该VL图像和IR图像相对应),在附图3中示意了一个处理后图像22,它由来自可见光图像12中的轮廓线17以及红外图像10中的改造后的颜色再现(相当于与不被认为是一个VL边缘像素的一个VL像素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显示像素包括相对应的IR图像数据)。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7-0111段,附图10):图像处理部2作为合成部的实例,用于按照所述规定位置,连续合成拍摄部拍摄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和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参照图像,以获得合成图像。具体而言,例如按照规定位置,以规定透明比率连续合成红外热像和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以使获得的合成图像中能同时呈现被摄体热像和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由于被摄体的可见光、紫外等其他类型图像与红外热像具有轮廓、纹理的相似性或协同使用中的参考性,参考图像还指体现了规定形态特征要求的各种类型的被摄体图像如被摄体的可见光图像、预先绘制的图像等,参考图像可以是仅能体现被摄物体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的图像,合成图像中轮廓图像仅对轮廓图像像素位置的红外热像产生遮挡。步骤S105,将参照图像与红外热像进行合成;图像处理部2根据确定的规定尺寸或还有旋转角度对轮廓T7构成数据(矢量图形数据)的进行相应的规定处理,按照规定位置,将处理后获得的图像数据例如预定单色的图像数据,与热像数据经历规定处理获得的红外热像的图像数据进行合成。其中,对比文件2的参考图像是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是根据实时拍摄的可见光图像确定生成的,二者的生成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参考图像的作用是根据提前生成的参考图像在拍摄过程中为拍摄者提供被摄体的热像的成像形态的视觉提示,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用于强调显示热成像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位置,二者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可见光与红外图像混合的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0-12页,附图7、8):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相机能够工作在以下三种显示模式之一下:1)全屏的可见光、红外和/或混合,2)画中画,例如在全屏的可见光图像中有部分红外图像,以及3)在可见光图像中的红外彩色警告;图7示出未对准的,即没有校正视差的可见光与红外图像的合并的画中画的显示,参考图7,显示屏的中间1/4显示模糊的和未配准的仅仅红外图像40,其放置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的围绕框架中;参考图8,在红外图像40中的矩形暗色区域44与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中的该区域44部分相配准,示出了红外图像现在被正确聚焦。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如下:组合图像可以精准地清晰地反映目标场景或对象的红外图像的轮廓信息。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由于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增强红外图像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12086810A1)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测定物体温度的方法及相应的热成像照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68段,附图1-3):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设置有一个数据处理设备4,该数据处理设备4用来编程一个可编程逻辑组件和/或通过电气线路分离部件来使得下面的方法可以在热成像照相机1中实施,所述方法为:第一步14,在红外探测器模块2中初始化一个红外图像10的图像生成数据9(相当于接收与指示同一目标场景的一个IR图像的多个IR像素相关联的红外图像数据),同时或几乎同时的在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中进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生成数据11(相当于接收与指示一个目标场景的一个VL图像的多个VL像素相关联的可见光图像数据);通过矫正红外探测器模块2和可见光图像探测器3的光轴使得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生成数据的时间可以对同一目标物体13例如人的手同时进行不同方式的展示(相当于公开了每个IR像素具有指示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相应的VL像素);在第二步15中,在第一步14中产生的图像生成数据9和11被提供给特征检测设备6中,在这里,数据的提供使得从至少一个红外图像10和至少一个可见光图像12中计算出一个联合图像,联合图像同时包括来自红外图像10和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信息,例如,红外图像中表示温度信息的颜色部分以及可见光图像中的亮度对比信息可以在联合图像中被结合起来;在特征检测设备中至少一种特征会被检测,例如在图3中,示意了这样的特征检测过程的结果,手13的轮廓17被检测并展示(相当于确定哪些VL像素对应于该VL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并且认为这种像素是VL边缘像素),在第四步骤18中,目标物体识别过程,采用特征检测过程16中的结果来识别一个目标物体13;在第五步21中,最终一个处理后的图像22被生成并且/或通过显示单元5被显示(相当于生成与多个显示像素相关联的显示图像数据),这个处理后图像22包括指示目标物体13的图像数据,该图像数据是由红外图像加上可见光图像12的图像数据生成的(相当于每个联合图像像素具有与该目标场景的同一部分相对应的多个相应VL像素和IR像素作为这种显示像素),在附图3中示意了一个处理后图像22,它由来自可见光图像12中的轮廓线17以及红外图像10中的改造后的颜色再现(相当于这些显示像素中的某些显示像素包括与多个相应的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与多个VL边缘像素相对应的多个显示像素包括一种预先确定的颜色但不包括与多个相应IR像素相关联的IR图像数据,以便强调该显示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的位置;借助于所述IR图像与所述VL图像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确定表示所述目标场景中的物理边缘的VL像素对应于也表示IR图像中的边缘的IR像素。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强调显示图像中的边缘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7-0111段,附图10):图像处理部2作为合成部的实例,用于按照所述规定位置,连续合成拍摄部拍摄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和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参照图像,以获得合成图像。具体而言,例如按照规定位置,以规定透明比率连续合成红外热像和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以使获得的合成图像中能同时呈现被摄体热像和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由于被摄体的可见光、紫外等其他类型图像与红外热像具有轮廓、纹理的相似性或协同使用中的参考性,参考图像还指体现了规定形态特征要求的各种类型的被摄体图像如被摄体的可见光图像、预先绘制的图像等,参考图像可以是仅能体现被摄物体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的图像,合成图像中轮廓图像仅对轮廓图像像素位置的红外热像产生遮挡。步骤S105,将参照图像与红外热像进行合成;图像处理部2根据确定的规定尺寸或还有旋转角度对轮廓T7构成数据(矢量图形数据)的进行相应的规定处理,按照规定位置,将处理后获得的图像数据例如预定单色的图像数据,与热像数据经历规定处理获得的红外热像的图像数据进行合成。其中,对比文件2的参考图像是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是根据实时拍摄的可见光图像确定生成的,二者的生成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参考图像的作用是根据提前生成的参考图像在拍摄过程中为拍摄者提供被摄体的热像的成像形态的视觉提示,而本申请中的边缘像素用于强调显示热成像图像数据中的多个边缘位置,二者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可见光与红外图像混合的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0-12页,附图7、8):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相机能够工作在以下三种显示模式之一下:1)全屏的可见光、红外和/或混合,2)画中画,例如在全屏的可见光图像中有部分红外图像,以及3)在可见光图像中的红外彩色警告;图7示出未对准的,即没有校正视差的可见光与红外图像的合并的画中画的显示,参考图7,显示屏的中间1/4显示模糊的和未配准的仅仅红外图像40,其放置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的围绕框架中;参考图8,在红外图像40中的矩形暗色区域44与在仅仅可见光图像42中的该区域44部分相配准,示出了红外图像现在被正确聚焦。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如下:组合图像可以精准地清晰地反映被场景或对象的红外图像的轮廓信息。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由于权利要求20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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