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气体储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66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457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508.1
申请日:2013-10-08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曦
合议组组长:郝健
参审员:王趁红
国际分类号:C08L77/02,F17C1/16,C08G69/08,C08G69/14,C08G69/36,B29C49/00,B29C49/04,C08G83/00,C08J5/18,C08L51/06,C08L23/02,B29K67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508.1,名称为“气体储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5年06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体储罐,该气体储罐包括内衬,该内衬包含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以下各项:
a) 共聚酰胺,该共聚酰胺具有无规树型结构,其是至少以下各项之间反应的结果:
- 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该单体对应于如下通式I:
(AR1)-R-(R2B)n (I)
其中,n是2至10的整数,包括边界值,R1和R2可以是相同的或不同的并且代表共价键、脂肪族、芳基脂肪族、芳香族或烷基芳香族烃基基团,R是直链或支链的脂肪族基团、取代或未取代的脂环族基团、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族基团和/或杂酮,A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或者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当A代表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时,B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并且当A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时,B代表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其中所述通式I的多官能单体的含量为所述共聚酰胺中单体摩尔总量的0.1mol%至0.5mol%;
- 至少一种具有下式II的双官能单体:
A1-R5-B1或对应的内酰胺(II)
- 任选地,当B为胺或等价的官能团时的至少一种具有式 (III) 双官能单体,或当B代表酸或等价的官能团时的具有式 (IV) 的单体,
A1-R3-A1 (III)或
B1-R4-B1 (IV)
其中:A1和B1分别代表酸、酯或酰氯官能团以及胺或胺盐官能团,R3、R4和R5代表直链或支链的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族、烷基芳基、芳基烷基或脂环族烃基基团,其可以包含不饱和度,
其中该共聚酰胺含量的范围是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按重量计从65%至90%;
b) 至少一种抗冲击改性剂,所述抗冲击改性剂的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为5%重量至30%重量;
c) 任选至少一种扩链剂;以及
d) 任选从0%至5%的添加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其中该罐用于CNG和/或氢气。
3.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基团R为芳香族基团。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具有式 (I) 的单体是如下的化合物:其中A代表胺官能团,B代表酸官能团,n是等于2,并且R代表芳香族基团,R1和R2代表共价键。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具有式 (I) 的单体是5-氨基间苯二甲酸。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特征在于该具有 (I) 的单体是6-氨基十一烷二酸。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具有式 (I) 的多官能单体的含量范围是相对于该共聚酰胺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从0.1 mol%至0.35 mol%。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无规树型共聚酰胺包含相对于该共聚物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98 mol%至99.8 mol%的具有式 (II) 的双官能单体含量。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共聚酰胺包含相对于该共聚酰胺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0.001 mol%至0.5 mol%的具有式 (III) 或式 (IV) 的双官能单体含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罐,其中,该共聚酰胺包含相对于该共聚酰胺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0.05 mol%至0.4 mol%的具有式 (III) 或式 (IV) 的双官能单体含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共聚酰胺包含从0.15至1的具有式 (III) 或 (IV) 的双官能单体相对于该具有式 (I) 的多官能单体的摩尔比例。
12.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组合物不含扩链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抗冲击改性剂是含有与该聚酰胺有反应性的官能团的抗冲击改性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抗冲击改性剂含一种或多种马来酸酐接枝的聚烯烃,所述马来酸酐接枝的聚烯烃选自马来酸酐接枝的聚乙烯、马来酸酐接枝的聚丙烯、马来酸酐接枝的聚丁烯、马来酸酐接枝的聚异戊二烯、马来酸酐接枝的乙丙橡胶(EPR)、马来酸酐接枝的乙烯-丙烯-二烯橡胶(EPDM)、乙烯的和丁烯的马来酸酐接枝橡胶、马来酸酐接枝的苯乙烯-马来酰亚胺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的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的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以及马来酸酐接枝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及其氢化的形式。
15. 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罐,其中,该抗冲击改性剂是以下各项之间的混合物:
- 马来酸酐接枝的聚烯烃,其含量是按重量计范围从5%至20%,以及
- 未接枝的聚烯烃,该聚烯烃选自聚乙烯、聚乙烯-聚丙烯共聚物、聚乙烯-丁烯共聚物、聚乙烯-辛烯共聚物、聚乙烯-丁二烯共聚物,其含量是按重量计范围从5%至20%。
16.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气体储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吹塑模制来制造所述内衬,并且将该内衬组装至结构部件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挤出吹塑模制来制造所述内衬,并且将该内衬组装至结构部件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复合材料涂层涂覆所述内衬,所述复合材料包含碳纤维和/或玻璃纤维。
19. 通过在以下各项之间的反应获得的无规树型共聚酰胺:
- 至少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式 (I) 的多官能单体,其含量是相对于该共聚酰胺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0.1 mol%至0.5 mol%,
- 至少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式 (II) 的双官能单体,其含量是相对于该共聚物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98 mol%至99.8 mol%的具有式 (II) 的双官能单体,以及
- 至少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式 (III) 的双官能单体或至少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式 (IV) 双官能单体,其含量是相对于该共聚酰胺中的单体的总摩尔数范围从0.001 mol%至0.5 mol%。”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体储罐。对比文件1(EP2457952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组分a)为共聚酰胺,并限定了其单体种类和组分a)用量,而对比文件1为聚酰胺6;②权利要求1抗冲击改性剂用量未被公开。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模塑组合物的抗冲击强度。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FR2958296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07日)公开了一种无规树形的共聚酰胺,其公开了可利用式(I)-(IV)单体获得共聚酰胺,且其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提高抗冲击强度。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式(I)-(IV)单体获得共聚酰胺从而进一步提高模塑组合物的抗冲击强度。至于组分a)的用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聚酰胺组分含量在50%-99.8%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性能需求在此范围内进行具体选择。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抗冲改性剂用量为0.01%-40%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根据性能需求对其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气体储罐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的制造方法,其利用模塑组合物进行挤出或吹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和1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无规树型共聚酰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规树形的共聚酰胺。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9还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式(III)的双官能单体或式(IV)的双官能单体,并限定了其在该共聚酰胺单体中的摩尔范围。权利要求19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共聚酰胺的抗冲击强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式(I)-(IV)单体混合使用得到共聚酰胺以提高抗冲击强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式(III)或(IV)在共聚酰胺单体中的摩尔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仅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挤出吹塑加工性能,而且在于改善其低温冲击性能,同时确保对于气体、特别是甲烷的低温渗透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采用其吹塑制品作为气体贮存容器的内衬,也没有解决与所述吹塑制品的渗透性能有关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会去参考对比文件2来试图提供改进的气体贮存容器,其中内衬可更为容易地通过吹塑得到,并同时具有提高的冲击强度,且具有适合用于存贮流体的渗透特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体储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共聚酰胺为无规树型结构及其单体组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聚酰胺。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位的共聚酰胺组合物中进一步发现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树型的共聚酰胺组合物比直链共聚酰胺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组成的组合物用于吹塑模制品中比直链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熔体粘度、高抗冲击性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气体储罐内衬的聚酰胺组合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共聚酰胺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2的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从而获得具有较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较低的气体渗透性的内衬的气体储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气体储罐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的制造方法,其利用模塑组合物进行挤出或吹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和1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无规树型共聚酰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规树形的共聚酰胺。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9还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式(III)的双官能单体或式(IV)的双官能单体,并限定了其在该共聚酰胺单体中的摩尔范围。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共聚酰胺还具有化学式II到IV的双官能单体中的至少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II)或者(III)作为共聚单体,并确定它们的单体摩尔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8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本申请配方1与配方CE-1看出,本申请与对比例的CH4渗透性不可视为基本相当。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改进的气体储存容器,其中内衬可通过吹塑较容易获得并具有改进的冲击强度,同时具有适合用于储存流体的渗透表现。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其吹塑制品用作气体储存容器的内衬,也没有涉及所述吹塑制品的渗透表现,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5年06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体储罐(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其可利用注塑或吹塑组合物作为内衬,组合物包括:A)50-99.98重量份的聚酰胺或共聚酰胺;B)0.01-40重量份的抗冲改性剂;C)0.01-10重量份的双官能或多官能扩链剂,基于组合物的总和为100重量份。组分B)优选为20-30重量份。还可包括添加剂如稳定剂、抗静电剂、脱模剂、成核剂、润滑剂等,其用量为0.01-5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15]、[0021]、[0027]、[0077]-[0078]段)。其中,经换算,对比文件1中各组分含量都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含量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共聚酰胺为无规树型结构及其单体组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聚酰胺,未公开具体结构和组成。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中所使用的组合物特别适合于通过用于大量生产的首选方法挤出吹塑模制的生产,同时具有对气体(尤其对CNG、甲烷和/或氢气)非常好的不渗透性,结合有良好的冲击强度特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本发明的组合物具有优异的冲击强度(尤其在-40℃)和高的粘度,尤其与直链PA(具有与该树型PA的VI可相比的VI)的组合物以及抗冲击改性剂的组合物或仅仅支链PA的组合物相比较”(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页最后一段)。本申请还记载所制得的气体储罐的内衬对扁平样本测量时具有小于或等于1Ncm3/(m2×h)的对甲烷的渗透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本申请实施例1-5采用树型PA6与抗冲改性剂、扩链剂制得组合物,对比例1的组合物中只包括树型PA6,对比例5中采用直链PA6与抗冲改性剂制得组合物,从测试结果可以看出,本实施例1-5具有比对比例5更高的冲击强度(23℃和-40℃)和粘度,较高的粘度表明组合物具有较好的吹塑模塑生产加工性能。从实施例和对比例中无法看出区别特征(即是否为树型PA6)对于CH4渗透性的影响。可见,使用树形共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相组合可以使本申请组合物相对于使用直链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的组合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而对比文件1采用共聚酰胺、抗冲改性剂、扩链剂的组合物作为气体储罐,该气体储罐内衬通过将组合物吹塑制得,其具有较高的粘度、较高的冲击强度以及低温和室温下低的气体渗透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可见,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位的共聚酰胺组合物中进一步发现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树型的共聚酰胺组合物比直链共聚酰胺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
而对比文件2(FR2958296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07日)公开了一种包含无规树型共聚酰胺的组合物,相对于直链聚酰胺,所述共聚酰胺展现出非常低的熔体流动指数以及改进的抗冲击强度特性,该组合物可用于挤出吹塑物品。该聚酰胺展现出高熔体粘度、具有令人满意的机械特征、对所制造的产品的各种操作性能没有损伤,例如渗透性。该无规树型共聚酰胺是至少以下各项之间反应的结果:
一种对应于以下通式I的多官能单体: (AR1)-R-(R2B)n (I)
其中:n是一个在2与10(包括边界)之间的整数,R1和R2可以是相同的或不同的并且代表共价键或脂肪族、芳基脂肪族、芳香族或烷基芳香族的烃基,R是直链或支链的脂肪族基团、取代或未取代的环脂族基团、可能包含多个芳核和/或杂酮(heteroketone)的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族基团,A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或者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并且当A代表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时,B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当A代表胺或胺盐官能团时,B代表酸、酯、酰卤或酰胺官能团,
具有以下化学式II到IV的双官能单体中的至少一种:
A1-R3-A1 (II)
B1-R4-B1 (III)和/或
A1-R5-B1或对应的内酰胺(IV)
任选地具有以下化学式V或以下化学式VI的单官能单体中的至少一种:
R6-B1(V),和/或
R7-A1(VI)
其中:A1和B1分别代表一种酸、酯或酰卤官能团以及一种胺或胺盐官能团,并且R3、R4、R5、R6和R7代表直链或支链的烷基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族烃基或烷芳基、芳烷基或可以包括不饱和度的环脂族烃基;以及
b)一种链增长剂。
优选地,R基团是芳香族基团,R1和R2各自代表一个共价键。此外,化学式(I)的B和A官能团相应地是一个酸官能团和一个胺官能团,酸官能团的数目n有利地是等于2。该聚酰胺的组合物还可以包括至少一种抗冲击改性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3页第14行)。对比文件2实验部分给出了无规树形的聚酰胺使用0.185mol%的5-氨基间苯二甲酸和99.8%的ε-己内酰胺获得,实施例2-5中为无规树形共聚酰胺和弹性体(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对比例2-4中为直链PA66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从表2的性能数据可以看出,树形共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比直链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11页第6-14行,第8-9页表1和表2)。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组成的组合物用于吹塑模制品中比直链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熔体粘度、高抗冲击性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气体储罐内衬的聚酰胺组合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共聚酰胺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2的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从而获得具有较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的内衬的气体储罐。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气体储罐可用于储存惰性气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特别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或氢气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1]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将其用到主要成分为甲烷的CNG(即压缩天然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8对各单体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化学式(I)的多官能单体,如氨基邻苯二甲酸或直链的脂肪族基团,如6-氨基十一烷二酸(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8-20行),可见,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都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9-11对式(III)或式(IV)的单体含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申请中式(III)或式(IV)的单体为任选组分,实施例中未采用含式(III)或式(IV)的单体的共聚酰胺,从本申请中看不出式(III)或式(IV)的单体含量对本申请的影响,而式(III)或式(IV)的单体均为本领域常规的酰胺共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式(III)或式(IV)的单体含量以及相对于式(I)的摩尔比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该组合物不含扩链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3页第2段的记载,术语“不含”指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0.05%。对比文件1已公开组合物中按重量计,双官能或多官能扩链剂含量为0.01%-10%,则对比文件1中可以不含扩链剂。另外,对比文件2实施例C1中不含扩链剂,仅含有树型共聚酰胺和抗冲改性剂,也会取得较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可见,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该组合物中可不含扩链剂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该组合物中不含扩链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15对所述抗冲改性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分B)抗冲改性剂优选乙丙橡胶(EPM)和三元乙丙橡胶(EPDM),且可以优选两者的接枝聚合物,接枝体可选马来酸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1]段)。其中,马来酸酐接枝乙丙橡胶或三元乙丙橡胶为与聚酰胺有反应性官能团抗冲击改性剂的下位概念。对于权利要求14和15中限定的其它马来酸酐接枝聚烯烃和未接枝的聚烯烃,也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种类,将其作为抗冲击改性剂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6-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气体储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体储罐的制造方法,其利用上述模塑组合物进行挤出或吹塑(制造内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5]段)。吹塑制得内衬后将该内衬组装至结构部件(如气体储罐基底)上最终制得可使用的气体储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于气体储罐,可利用所述模塑组合物作为内衬,纤维增强材料或金属作为外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使用纤维增强材料作为外层的教导,而包含碳纤维和/或玻璃纤维的复合材料为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增强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它们作为涂层涂覆所述内衬,从而制得综合性能,特别是强度较好的气体储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配方1为树型PA6与弹性体的组合物,配方CE-1中仅含有树型PA6,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含有弹性体,将两者比较看不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即是否使用树型PA6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配方5为树型PA6与弹性体的组合物,配方CE-5为直链PA6与弹性体组合物,两者的区别在于聚酰胺的种类,但本申请并未测量两者的CH4渗透性,因此,从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中看不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CH4渗透性的影响。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仅能证实本申请采用树型的共聚酰胺组合物比直链共聚酰胺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另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通过将组合物吹塑制得了气体储罐,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位的共聚酰胺组合物中进一步发现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树型的共聚酰胺组合物比直链共聚酰胺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其组合物用于气体贮存容器的内衬,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组成的组合物用于吹塑模制品中比直链聚酰胺与抗冲改性剂和扩链剂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熔体粘度、高抗冲击性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气体储罐的聚酰胺组合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共聚酰胺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2的无规树型共聚酰胺从而获得具有较高的冲击强度和粘度(即吹塑加工性能)的内衬的气体储罐。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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