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稻杂交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稻杂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66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390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4528.6
申请日:2015-07-17
复审请求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振鹏
合议组组长:冯小兵
参审员:曾繁辉
国际分类号:A01H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4528.6,名称为“一种水稻杂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733984A,公开日期:2014年04月23日,参见说明书第5-9,11段)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去雄剂选用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药用酒精,使用后使残留花药中的花粉充分吸收酒精膨胀破裂失活并同时兼具迅速干燥和消菌去霉的效果;牛皮纸袋具体限定为不透光并包括收获杂交种子的步骤;对其他步骤和参数等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应用酒精粗浸渍法进行甘蔗花穗杀雄”,Soeprijanto和G. Sukarso,蒋元霖译,林彦铨校,《国外农学:甘蔗》,1991年第4月,第23-24页,公开日期:1991年04月30日,参见摘要、第23 页倒数第3 段第1 行)给出了将70%药用酒精作为去雄剂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进行喷洒去雄的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选择不透光的牛皮纸袋并进一步收获杂交种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其他步骤和参数的调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稻杂交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骤:
(1)母本植株选择:结合育种目标需要,选择当地大面积推广的水稻当家品种,稻穗已完全抽出或部分抽出,但尚有较多谷粒尚未开花的植株作母本植株;
(2)父本植株选择:结合育种目标,选择具有目标性状,稻穗已完全抽出或部分抽出,当天能开花的植株作父本植株;
(3)母本植株稻穗准备:用剪刀剪去母本植株稻穗上部已完全开过花的枝梗和稻穗下部尚未发育成熟的枝梗,完全开过花的表型特征是枝梗上的谷粒透明,谷粒内无花药;尚未发育成熟的表型特征是枝梗上的谷粒颜色还处于浅绿色或白色,谷粒不透明,谷粒内有花药;然后逐粒仔细观察留在中部枝梗上的谷粒,凡是透明、内无花药的谷粒应从枝梗上剪去,不透明、内有花药的谷粒应剪去上部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颖壳,具体以剪破谷粒内的花药和不伤及谷粒内的雌性器官为标准;
(4)去雄套袋:用装满70%药用酒精的喷壶对上述用剪刀剪去水稻颖壳二分之一至三分 之二的稻穗均匀喷雾,使残留花药中的花粉充分吸收酒精膨胀破裂失活,70%酒精兼具迅速干燥和消菌去霉的效果;套上两头开放的不透光牛皮纸杂交袋,袋的下方沿稻秆折合后别上大头针或回形针使其固定在植株上,袋的上方用手折叠防止其它花粉漂入杂交袋内造成混杂;杂交袋上写上母本植株的品种名称和田间种植的株行号;
(5)杂交授粉:喷酒精去雄套袋后的母本植株稻穗,应在当天中午或次日中午人工授粉,选用步骤(2)的父本稻穗,开花盛时用剪刀轻轻把花粉量大的稻穗在穗颈处剪下,将稻穗朝下轻轻放入事先准备好的母本植株牛皮纸杂交袋内,快速左右旋转父本穗颈,使父本花粉充分落在母本植株稻穗上,达到授粉的目的;杂交袋上写上父本植株的品种名称和田间种植的株行号,杂交日期。
(6)授粉后15天至20天,杂交种子即可收获。”
申请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存在,并非区别点仅仅在于:选用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药用酒精。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保留的颖花的颖壳上部分分别剪去1/4,1/3,1/2,2/3,3/4只是一种理论值。对比文件1的操作过程并非如其所述的能大幅度降低劳动,社会实用性差,未提及提高效率、种子发芽率,便于田间操作。(2)对比文件2应用对象是甘蔗,而本申请应用对象是水稻。本申请喷洒酒精的杀雄过程只需短时接触即可,其原理是只要酒精接触了花粉,花粉就会因吸收酒精膨胀而失活,起到杀雄的目的。(3)对比文件1的剪颖湿水去雄方法,因湿水去雄并套袋隔离,稻穗在袋内湿度大,易发霉,效果差。而本申请的喷洒酒精杀雄后因酒精有挥发快的特点,既达到快速干燥的效果,还起到酒精杀菌的目的。本申请原材料简单易得、操作方便、去雄时间短,效率高。杂交种子具有结实率高,霉变率低,千粒重高,发芽率高的优点。应用于浙江省大面积推广的晚粳稻品种浙粳22(熟期偏迟的性状),与熟期较早的苏秀9号杂交配组,选育优质、高产、抗病、早熟的晚粳稻新品种。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稻杂交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选用体积百分比浓度为60~80%药用酒精均匀喷晒已剪去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颖壳的母本植株稻穗去雄消毒,套上不透光牛皮纸袋,适时授粉收获杂交种子;
亲本植株选择:
1)母本植株稻穗选择:结合育种目标,选择当地大面积推广的水稻当家品种,稻穗已完全抽出或部分抽出的植株作母本植株,选择顶部有三分之一开过花的稻穗作为母本植株稻穗;
2)父本植株稻穗选择,结合育种目标,选择具有目标性状,稻穗已完全抽出或部分抽出,当天能开花的植株作父本植株,选取开花旺、花粉量足的稻穗作为父本稻穗;
母本植株稻穗的准备:用剪刀剪去母本植株稻穗上部已完全开过花的枝梗和稻穗下部尚未发育成熟的枝梗,然后逐粒仔细观察留在中部枝梗上的谷粒,凡是透明、内无花药的谷粒应从枝梗上剪去,不透明、内有花药的谷粒应剪去上部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颖壳,具体以剪破谷粒内的花药和不伤及谷粒内的雌性器官为标准;
去雄消毒的方法如下:用装满药用酒精的喷壶对稻穗均匀喷雾,使残留花药中的花粉充分吸收药用酒精膨胀破裂失活,药用酒精兼具迅速干燥和消菌去霉的效果;套上两头开放的不透光牛皮纸杂交袋,袋的下方沿稻秆折合后别上大头针或回形针使其固定在植株上,袋的上方用手折叠防止其它花粉漂入杂交袋内造成混杂;
授粉的方法如下:喷酒精去雄套袋后的母本植株稻穗,在当天中午或次日中午人工授粉,选用父本稻穗,开花盛时用剪刀轻轻把花粉量大的稻穗在穗颈处剪下,稻穗朝下轻轻放入准备的母本植株牛皮纸杂交袋内,快速左右旋转父本穗颈,使父本花粉充分落在母本植株稻穗上,达到授粉的目的;
授粉后15天至20天,杂交种子即可收获;
该方法选用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药用酒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水稻杂交中均是采用了剪颖喷去雄剂的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母本植株稻穗选择、修穗、剪颖、喷施去雄剂去雄、授粉等在内的大部分特征,本申请能解决相应的简化操作、提高效率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相应的简便、高效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是一致的。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剪颖方式,其公开的“剪去水稻颖花的2/3-3/4,其中尤以剪去花药的2/3效果最好”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的分别剪去1/4、1/3、1/2、2/3、3/4,而是给出了相应的剪颖数值范围以及最佳值,其实质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剪颖数值范围。(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剪颖配合喷施去雄剂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70%药用酒精也可以作为去雄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药用酒精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代替水进行喷施处理。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应用的对象不同,然而所利用的是花药吸收去雄剂酒精后膨胀破裂失活的相同原理,其取决于去雄原理本身,这种应用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根据酒精杀雄的原理同时结合物种花粉的特点以及实际的杀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和观察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喷洒杀雄方式,从而确定得到适合本申请水稻的喷洒接触杀雄方法。(3)在对比文件1使用湿水去雄方法时,由于水分含量高,在后期套袋内确实会导致湿度大、易发霉的缺点,然而当结合对比文件2的70%药用酒精为杀雄剂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70%药用酒精自身所具有的易挥发、可以杀菌的特点,完全可以预期其能解决对比文件1湿水杀雄的问题,以及达到快速干燥以及酒精杀菌的效果和目的,当保持了干燥以及进行了相应的杀菌后,自然可以达到提高结实率、降低霉变率、减少种子受病菌和虫害的影响、提高种子发芽率等效果,其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和能力。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 04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稻杂交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2段)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的去雄剂是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的药用酒精,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去雄剂是水;(2)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些具体操作细节特征或对具体操作细节特征的调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实用有效,种子霉变率低的水稻去雄杂交方法。对比文件2 (参见摘要,第23 页倒数第3 段第1行)不仅公开了使用70%酒精作为去雄剂对甘蔗进行杀雄的技术内容,还公开了其已用于毒杀其它植物例如苜蓿的花粉,即给出了酒精去雄方法并不限于特定植物的启示,鉴于在不同植物中酒精去雄的作用对象均是花粉,目的都是使花粉失活从而达到去雄的目的,应用的植物不同不会构成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克服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水作为去雄剂导致湿度大易霉变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常规手段中选择比水导致更低霉变率的技术手段,并根据70%酒精能杀菌且比水易挥发的公知性能得出将其替换水作为去雄剂可以显而易见地导致霉变率降低,同时为了保持简便、快速、高效的技术效果,有动机保留喷洒去雄剂的应用方法,没有证据表明应用方式的不同会构成技术障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操作细节特征或对具体操作细节特征的调整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证据表明其对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的贡献。本申请对所述技术效果的记载均为定性描述,无定量实验数据和具体对比效果数据,且其均是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使用70%酒精代替水作为去雄剂后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CN103733984A(2种剪颖湿水去雄方法在水稻杂交中的效果分析,《江苏农业科学》2016年第4期118-120)”发表于2016年第4期的《江苏农业科学》上,迟于申请日2015年7月17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存在,并非区别点仅仅在于:选用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药用酒精。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保留的颖花的颖壳上部分分别剪去1/4,1/3,1/2,2/3,3/4只是一种理论值。对比文件1的操作过程并非如其所述的能大幅度降低劳动,社会实用性差,未提及提高效率、种子发芽率,便于田间操作。(2)对比文件2是国外技术,与本申请的国内范围有明显的地域区别。对比文件2应用对象是甘蔗,而本申请应用对象是水稻。对比文件2的酒精杀雄需要时间,即浸泡9分钟,若时间不够则杀雄效果不好,与本申请喷酒精杀雄的原理完全不同。本申请喷洒酒精的杀雄过程只需短时接触即可,其原理是只要酒精接触了花粉,花粉就会因吸收洒精膨胀而失活,起到杀雄的目的。(3)对比文件1的剪颖湿水去雄方法,因湿水去雄并套袋隔离,稻穗在袋内湿度大,易发霉,效果差。而本申请的喷洒酒精杀雄后因酒精有挥发快的特点,既达到快速干燥的效果,还起到酒精杀菌的目的。本申请原材料简单易得、操作方便、去雄时间短,效率高。杂交种子具有结实率高,霉变率低,千粒重高,发芽率高的优点。应用于浙江省大面积推广的晚粳稻品种浙粳22(熟期偏迟的性状),与熟期较早的苏秀9号杂交配组,选育优质、高产、抗病、早熟的晚粳稻新品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稻杂交方法。对比文件1(CN103733984A,公开日期:2014年04月23日,参见说明书第5-12段)公开了一种水稻杂交去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1)合理播期:水稻母本和父本花期的调整,可用分期播种,偏施氮肥等方法,使二者花期相遇。(2)稻株选择:主要是指选择母本植株而言。结合育种目标需要,要选择具有本品种典型性状,生长健壮和没有病虫害的植株作母本。(3)整枝修穗:先用剪刀剪去稻穗上部和下部枝梗上的小穗,即去掉已经开完花和还未发育成熟的小穗,将中部枝梗上的且当天能够开花的小穗留下来(即稻穗已经抽出)。当天能够开花的标志是花丝已经伸长,花药即将顶到内稃上端;次日开花的标志是雄蕊长度已达稃内长度的三分之二。(4)剪颖喷水、去雄:水稻小花的内外稃在开花前抱合很紧,不易摘除雄蕊。用剪刀剪去水稻颖花的2/3-3/4(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数值范围端点值相同)。以剪到花药为标准。其中尤以剪去花药的2/3 效果最好,且以不伤及柱头为原则(即以剪破谷粒内的花药和不伤及谷粒内的雌性器官为标准),能够杜绝假结实和提高结实率。然后用装满水的喷壶对剪完颖的稻穗进行均匀喷水处理,使残留花药吸水膨胀,待花丝伸长,顶出花药后,用手指轻轻弹去残留花药即达到去雄的目的。操作结束后将稻穗套上牛皮纸袋,并将纸袋下口沿穗柄折合用回形针别好。同时标明母本名称和去雄日期等,留待下一步授粉。(5)适时高效授粉:去雄后的母本稻穗,应在当天或次日进行人工授粉。当父本稻穗进入开花盛期,选取花粉量大,且无病虫害的稻穗(即稻穗已抽出)。从其穗颈处用剪刀轻轻剪下,稻穗朝下垂直放入有母本的纸袋上方,轻轻抖动,即可达到授粉目的(即牛皮纸袋上方也开口,使父本花粉充分落在母本植株稻穗上)。与以往的水稻去雄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省工、省本、效率高;杂交种结实率高,假杂交率低,此方法更容易获得大量高纯度的杂交种,为以后种植鉴定和防止误选后代打下基础;轻型、方便、实用且环保。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的去雄剂是体积百分比浓度为70%的药用酒精,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去雄剂是水;(2)权利要求1限定了选择当地大面积推广的当家品种,选择顶部有三分之一开过花的稻穗作为母本植株稻穗,逐粒仔细观察留下的谷粒并剪去透明、内无花药的谷粒,不透光牛皮纸杂交袋的上方用手折叠,结合育种目标选择具有目标性状当天能开花的植株作父本植株,中午人工授粉,快速左右旋转父本穗颈,授粉后15 天至20 天可收获杂交种子等具体操作细节特征或对具体操作细节特征的调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实用有效,种子霉变率低的水稻去雄杂交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应用酒精粗浸渍法进行甘蔗花穗杀雄”,Soeprijanto和G. Sukarso,蒋元霖译,林彦铨校,《国外农学:甘蔗》,1991年第4月,第23-24页,公开日期:1991年04月30日)公开了本研究旨在探讨酒精对甘蔗花穗杀雄的作用。花穗在63%和70%的酒精中浸泡9 分钟,可完全杀死花粉而不会对雌性器官产生有害的影响。采用酒精对甘蔗花穗进行杀雄较实用,且比目前采用的其他方法更简便、快速、有效(参见其摘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酒精已用于毒杀苜蓿(Medicago sativa)的花粉(参见第23 页倒数第3 段第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 不仅公开了使用70%酒精作为去雄剂对甘蔗进行杀雄的技术内容,还公开了其已用于毒杀其它植物例如苜蓿的花粉,即给出了酒精去雄方法并不限于特定植物的启示,鉴于在不同植物中酒精去雄的作用对象均是花粉,目的都是使花粉失活从而达到去雄的目的,应用的植物不同不会构成技术障碍。可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上述公开的信息可以了解到一定浓度的酒精已经成为现有技术中可用于毒杀各种植物花粉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常规手段,在面临需要克服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水作为去雄剂导致湿度大易霉变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常规手段中选择比水导致更低霉变率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作为去雄剂的70%酒精从其能杀菌且比水易挥发的公知性能就可得出将其替换水作为去雄剂可以显而易见地导致霉变率降低,因此对比文件2 给出了将70%酒精作为去雄剂结合到对比文件1 中进行去雄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酒精浸泡9分钟,但为了保持简便、快速、高效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一定浓度的酒精代替水作为去雄剂改进对比文件1以解决喷水去雄导致的湿度大易霉变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保留喷洒去雄剂的应用方法。此外,无论喷洒还是浸泡的应用方式,都是给予花粉与去雄剂一定时间段的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合适的应用方式,没有证据表明应用方式的不同会构成技术障碍。使用药物酒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酒精时的常规选择,至于使用浓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70%的浓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浓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经济效益、授粉效果、品种特性等按常规选择当地大面积推广的水稻当家品种。选择顶部有三分之一开过花的稻穗作为母本植株稻穗是本领域水稻杂交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常规的观察获得水稻花发育各阶段的表型特征,逐粒仔细观察留在中部枝梗上的谷粒,凡是透明、内无花药的谷粒应从枝梗上剪去,不透明、内有花药的谷粒进行剪颖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牛皮纸袋通常为不透光,为了保证杂交纯度将袋的上方用手折叠防止其它花粉漂入杂交袋内造成混杂,结合对母本稻穗的选择标准,为了保证花粉活力和授粉效果,结合育种目标,选择具有目标性状、当天能开花的植株作为父本植株,为了保证授粉效果,选择水稻开花最盛的中午进行授粉,为了防止花粉飘落减少花粉浪费,将稻穗轻轻放入牛皮纸袋内并快速左右旋转父本穗颈进行授粉均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用常规技术的手段和能力。收获杂交种子的时间可以根据水稻的成熟期或经常规试验确定得到。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结合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证据表明其对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的贡献。
另外,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来看,本申请说明书在第【0015】段记载了“利用药用酒精喷洒已整枝剪颖的稻穗,原材料简单易得,价值便宜,操作方便、简单易学。相比于目前其它相关方法,去雄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在说明书第【0016】段至第【0019】段记载了获得的杂交种子“结实率高”,“霉变率低”,“千粒重高”,“发芽率高”等技术效果;在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选育适宜浙江省推广种植的产量高、抗性强、米质优、熟期早的新品种”。本申请对所述技术效果的记载均为定性描述,无定量实验数据和具体对比效果数据。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定性效果来看,其均是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使用70%酒精代替水作为去雄剂后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法证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产生了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均明确写明对比文件1为“CN103733984A,公开日期:2014年04月23日”,其是一篇专利文献,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5年7月17日,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提出的“CN103733984A(2种剪颖湿水去雄方法在水稻杂交中的效果分析,《江苏农业科学》2016年第4期118-120)”。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水稻杂交中均是采用了剪颖喷去雄剂的方式,尤其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母本植株稻穗选择、修穗、剪颖、喷施去雄剂去雄、授粉等在内的大部分特征,本申请能解决相应的简化操作、提高效率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相应的简便、高效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是一致的。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剪颖方式,其公开的“剪去水稻颖花的2/3-3/4,其中尤以剪去花药的2/3效果最好”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的分别剪去1/4、1/3、1/2、2/3、3/4,而是给出了相应的剪颖数值范围以及最佳值,其实质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剪颖数值范围,剪去水稻颖花的2/3的技术特征也是与本申请一致的。(2)专利法第22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比文件2是否是国外技术并不影响其作为现有技术。为了解决喷水去雄导致的湿度大易霉变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他植物的去雄方法中寻找解决方案,此外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酒精去雄方法并不限于特定植物的启示,且在不同植物中酒精去雄的作用对象均是花粉,目的都是使花粉失活从而达到实现去雄,应用的植物不同不会构成技术障碍。为了保持简便、快速、高效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一定浓度的酒精代替水作为去雄剂改进对比文件1以解决喷水去雄导致的湿度大易霉变时,有动机保留喷洒的去雄剂应用方法。此外无论喷洒还是浸泡都是给予花粉与去雄剂一定时间段的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实验进行选择。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2的酒精杀雄与本申请原理不同,且由于对比文件2应用的植物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根据不同植物调整酒精杀雄时间和方式。应用方式的不同不会构成技术障碍。(3)虽然在对比文件1使用湿水去雄方法时,由于水分含量高,在后期套袋内确实会导致湿度大、易发霉的缺点,但这一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使用70%酒精代替水作为杀雄剂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酒精自身所具有的易挥发、可以杀菌的特点,完全可以预期其能解决对比文件1湿水杀雄的问题,以及达到快速干燥以及酒精杀菌(例如霉菌等)的效果和目的,当保持了干燥以及进行了相应的杀菌后,自然可以达到提高结实率、降低霉变率、减少种子受病菌影响、提高种子发芽率等效果,其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和能力。本申请方法应用于浙粳22和苏秀9号杂交配组选育仅能够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应用,没有证据表明该应用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针对所述品种应用存在的任何障碍,从而不能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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