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二次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06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76127
优先权日:2013-09-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52365.7
申请日:2014-09-23
复审请求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鹏
合议组组长:徐国祥
参审员:熊跃
国际分类号:H01M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2365.7,名称为“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6年03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二次电池,包括:
导电部件,所述导电部件设置在所述二次电池中,
电流切断装置,所述电流切断装置设置在所述二次电池中并具有焊接在所述导电部件上的反转板,
包括薄壁部的集电端子,和
电池外壳,所述集电端子配置在所述电池外壳内,其中
所述反转板具有焊接在所述集电端子的所述薄壁部上的压力感测面,
所述导电部件具有这样的形状,即其直径在所述电池外壳中从所述电池外壳的上部朝所述电池外壳的下部扩大,
所述导电部件的大直径部分具有供所述反转板焊接在其上的焊缝,
所述焊缝沿所述反转板的周缘设置,
所述导电部件的端部是延伸到所述直径的外周的部分,
所述导电部件的端部在其与和所述反转板接触的表面位于同一侧的表面中具有凹部,并且所述焊缝设置在它与所述凹部重叠的位置,
所述导电部件的端部的所述凹部的底部和所述反转板在所述导电部件的端部与所述反转板沿所述电池外壳的竖直方向彼此对向的部分中分别具有厚度T1和T2,并且所述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T2<>
所述焊缝形成为在厚度方向上贯穿所述反转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次电池,其特征在于
T2在0.1mm以上和1.0mm以下。”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194167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集电端子具有薄壁部,而薄壁部具有压力感测面;导电部件的端部在其与和所述反转板接触的表面位于同一侧的表面中具有凹部,并且所述焊缝设置在它与所述凹部重叠的位置;焊缝形成为在厚度方向上贯穿反转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的安全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提高电池的安全性,选择在集电端子设置有薄壁部,而薄壁部具有压力感测面,选择导电部件在其与和反转板接触的表面位于相反侧的表面中具有凹部,以及使得焊缝形成为在厚度方向上贯穿反转板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T1/T2的大小关系,且同样采用焊接的工艺来使得导电部件与反转板固结,同时,由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在导电部件的端部在其与反转板接触的表面的同一侧的表面中具有狭缝,该狭缝的作用近似于本申请中的凹部,那么该技术方案的采用必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同时会带来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能够得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焊缝形成为在厚度方向上贯穿反转板的状态下,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T2<1.5。对比文件2只是碰巧公开了特征(a):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1.5。对比文件2只是碰巧公开了特征(a):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首先,关于T1和T2的比值关系,对比文件2虽未直截了当地记载了二者的比值大小,然而,通过文中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计算得出二者的比值关系,且落入本申请所要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是申请人认可的,是不存在疑义的。其次,为了提高电池的安全性,选择在集电端子设置有薄壁部,而薄壁部具有压力感测面,选择导电部件在其与和反转板接触的表面位于相反侧的表面中具有凹部,以及使得焊缝形成为在厚度方向上贯穿反转板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在导电部件的端部在其与反转板接触的表面的同一侧的表面中具有狭缝,该狭缝的作用近似于本申请中的凹部,那么该技术方案的采用必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同时会带来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能够得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194167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次电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7段,附图1-7):该二次电池包括:端子盖19(即导电部件),该端子盖19设置在二次电池中,和电流切断装置,电流切断装置设置在二次电池中并具有焊接在端子盖19上的安全阀25(相当于焊接在导电部件上的反转板),包括具有凹部23的凸缘部24(即集电端子),和电池外装罐17(即电池外壳),凸缘部24配置在电池外装罐17内,其中安全阀25具有焊接在凸缘部24的凹部23(相当于反转板焊接在集电端子),由图1-2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端子盖19的直径在电池外装罐17中从电池外装罐17的上部朝电池外装罐17的下部扩大, 端子盖19的大直径部分具有供安全阀25焊接在其上的焊缝,端子盖19的凸缘部22与焊缝对应的位置具有凹部(相当于导电部件具有这样的形状,即其直径在电池外壳中从电池外壳的上部朝电池外壳的下部扩大,导电部件的大直径部分具有供反转板焊接在其上的焊缝,导电部件的端部是延伸到直径的外周的部分,导电部件的端部在其与和反转板接触的表面位于同一侧的表面中具有凹部,并且焊缝设置在它与凹部重叠的位置),端子盖19的端部的所述凹部的底部和安全阀25在端子盖19的端部与安全阀25沿电池外装罐17的竖直方向彼此对向的部分中分别具有厚度,其中,端子盖19的厚度为0.3mm,在其与安全阀25彼此对向并接触的部分中具有深度为0.1mm的环状的槽30(由此计算可知,对在端子盖与安全阀25彼此对向并接触的部分中19’的厚度为0.2mm,相当于T1),安全阀25的厚度(相当于T2)为0.2mm(即厚度T1/T2为1,落入T1/T2<>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电流切断装置,且能避免在焊接期间发生凝固收缩时反转板变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选择具有薄壁部的集电端子以及将反转板设置为具有焊接在集电端子的所述薄壁部上的压力感测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从对比文件2的图1-2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端子盖19的大直径部分中供安全阀25焊接在其上的焊缝仅仅是设置在安全阀25的上表面,其焊缝并非设置在安全阀25的周缘也并未贯穿安全阀25,事实上,对比文件2是从端子盖19侧进行焊接而获得的,其需要在端子盖19侧设置贯穿的焊接空间进而获得连接安全阀25的焊缝,而本申请是从反转板侧进行焊接而获得的,其需要在反转板侧设置贯穿的焊接空间进而获得连接导电部件的焊缝,两者的焊接方向不同。另外,由于端子盖19的端部与安全阀25的端部共同被底板20以及绝缘垫片27包裹,结构复杂,端子盖19的端部因为不存在形变的空间,也就不能因焊缝形成时引起的应力而发生变形。因此仅仅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结构,无法获得启示进行改进得到本申请的结构。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于本申请不设置绝缘垫,而通过采用将焊缝设置在反转板的周缘并且在厚度方向上贯穿反转板并且T1/T2<>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T2<1.5,但是并未公开技术特征“导电部件的端部因焊缝形成时引起的应力而变形”,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中端子盖19的端部与安全阀25的端部被底板20以及绝缘垫片27包裹,其端部不存在变形的空间,因此上述特征“导电部件的端部因焊缝形成时引起的应力而变形”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其次,本申请中“焊缝沿反转板的周缘设置,导电部件的端部的凹部的底部和反转板在导电部件的端部与反转板沿电池外壳的竖直方向彼此对向的部分中分别具有厚度t1和t2,并且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1.5,但是并未公开技术特征“导电部件的端部因焊缝形成时引起的应力而变形”,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中端子盖19的端部与安全阀25的端部被底板20以及绝缘垫片27包裹,其端部不存在变形的空间,因此上述特征“导电部件的端部因焊缝形成时引起的应力而变形”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其次,本申请中“焊缝沿反转板的周缘设置,导电部件的端部的凹部的底部和反转板在导电部件的端部与反转板沿电池外壳的竖直方向彼此对向的部分中分别具有厚度t1和t2,并且厚度t1和t2满足关系t1><>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