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90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17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7788.6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
合议组组长:张乾桢
参审员:唐娜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7788.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
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并呈现所述第二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界面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中一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包括: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至少一个标识,所述至少一个标识中包括第一标识,其中,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第一标识作为打开组件的快捷方式;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标识,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选择信息,所述第一选择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选择第一标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之前,还包括:
依次检索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中的组件,得到至少两个组件;
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所述第一集合中每一组件对应一个功能显示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之后,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两个组件建立映射列表,所述映射列表表征所述组件与功能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搜索信息;
对所述第一搜索信息进行分析,得到搜索关键字,所述关键字用于在所述第一集合中搜索满足匹配条件的特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 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包括:
依据所述关键字,在所述第一集合的所述至少两个组件的特征信息中搜索,得到搜索结果;
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依据所述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的匹配值排序;
选择匹配值最高的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显示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
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表示操作体在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至少两个特征信息中执行选择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在至少两个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中,选择一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信息,选择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的第一标识;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 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所述第二集合;
统计所述第二集合中组件个数;
当所述组件个数为1时,确定所述组件为目标组件,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
当所述组件个数大于1时,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选择信息,基于所述第二选择信息,在所述第二集合中选择一个组件为目标组件,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之前,还包括:
基于预设的关键字信息,在所述第一集合中选择至少一个组件;
将选择得到的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第二集合;
建立所述第二集合与预设规则之间的关联关系。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
显示模组,设置于所述本体表面,用于显示第一显示界面和第二显示界面;
处理模组,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并呈现所述第二显示界面;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界面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中一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步骤具体包括: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至少一个标识,所述至少一个标识中包括第一标识,其中,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第一标识作为打开组件的快捷方式;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标识,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选择信息,所述第一选 择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选择第一标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输入模组,所述输入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重叠设置,用于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次检索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中的组件,得到至少两个组件;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所述第一集合中每一组件对应一个功能显示界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步骤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搜索信息;
对所述第一搜索信息进行分析,得到搜索关键字,所述关键字用于在所述第一集合中搜索满足匹配条件的特征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步骤具体包括:
依据所述关键字,在所述第一集合的所述至少两个组件的特征信息中搜索,得到搜索结果;
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步骤具体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依据所述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的匹配值排序;
选择匹配值最高的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步骤具体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显示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
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表示操作体在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至少两个特征信息中执行选择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在至少两个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中,选择一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步骤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信息,选择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的第一标识;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238878 A, 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4462307 A, 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当有新应用安装时,对该新应用中的组件进行检索,并将检索到的结果添加到上一次检索得到的结果中,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8、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当有新应用安装时,对该新应用中的组件进行检索,并将检索到的结果添加到上一次检索得到的结果中,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18与从属权利要求3-8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在桌面上提供应用功能的快捷方式,而对比文件1是需要进入某个应用程序的指定界面,再显示相应的关键字,从而启动其对应的功能,因此两者不同。此外本申请是快捷图标发送到桌面上,而对比文件1是标识的关键字,两者生成的过程也不同。而对比文件1并未在桌面上显示各个应用标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难想到将标识添加到桌面上。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238878 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4462307 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8-13、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7、14-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述,具体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通过点击关键字标识可以直接启动应用程序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接收第一操作启动组件的功能界面是相同的;其次,权利要求的方案中并未限定第一界面是桌面,也未限定标识是图标,而对比文件1中的指定界面(相应于权利要求的第一界面)可以是终端设备的所有界面,并且关键字标识不仅可以与应用功能关联,还可以与应用关联,即公开了在界面上也可以显示应用的标识,因此,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第一界面是桌面,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指定界面可以是桌面这一常见的显示应用标识的界面,同时图标已经是普遍应用于终端中用于标识应用、文件的载体,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标识是图标的形式,也不足以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最后,通过比对,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由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而由用户添加快捷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特征“所述标识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的图标”和“第一标识为组件对应的图标”加入原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指定界面是应用程序界面,而本申请的界面是桌面,因此两者启动应用程序的某项功能的触发载体是不同的;(2)本申请是通过在桌面的添加组件的快捷图标,从而打开应用程序的某个功能界面,这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在桌面上添加应用程序功能的快捷图标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为现有的添加快捷图标都是用于启动应用程序的,不是启动应用程序功能的;(3)对比文件1在指定界面中包含预设关键字,而且指定界面是某个应用打开后的内部界面,在已经打开的应用的内部界面中无法创建快捷图标,对比文件1通过预设关键字就能够启动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的功能,从而不会进一步添加快捷图标,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添加快捷图标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所述标识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的图标;
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并呈现所述第二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界面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中一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包括: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至少一个标识,所述至少一个标识中包括第一标识,其中,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第一标识作为打开组件的快捷方式,第一标识为组件对应的图标;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标识,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选择信息,所述第一选择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选择第一标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之前,还包括:
依次检索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中的组件,得到至少两个组件;
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所述第一集合中每一组件对应一个功能显示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之后,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两个组件建立映射列表,所述映射列表表征所述组件与功能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搜索信息;
对所述第一搜索信息进行分析,得到搜索关键字,所述关键字用于在所述第一集合中搜索满足匹配条件的特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 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包括:
依据所述关键字,在所述第一集合的所述至少两个组件的特征信息中搜索,得到搜索结果;
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依据所述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的匹配值排序;
选择匹配值最高的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显示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
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表示操作体在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至少两个特征信息中执行选择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在至少两个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中,选择一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信息,选择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的第一标识;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 作为目标组件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所述第二集合;
统计所述第二集合中组件个数;
当所述组件个数为1时,确定所述组件为目标组件,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
当所述组件个数大于1时,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选择信息,基于所述第二选择信息,在所述第二集合中选择一个组件为目标组件,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之前,还包括:
基于预设的关键字信息,在所述第一集合中选择至少一个组件;
将选择得到的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第二集合;
建立所述第二集合与预设规则之间的关联关系。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
显示模组,设置于所述本体表面,用于显示第一显示界面和第二显示界面;
处理模组,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所述标识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的图标;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并呈现所述第二显示界面;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界面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中一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步骤具体包括: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至少一个标识,所述至少一个标识中包括第一标识,其中,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第一标识作为打开组件的快捷方式,第一标识为组件对应的图标;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标识,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选择信息,所述第一选择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选择第一标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输入模组,所述输入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重叠设置,用于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次检索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中的组件,得到至少两个组件;将所述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所述第一集合中每一组件对应一个功能显示界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步骤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搜索信息;
对所述第一搜索信息进行分析,得到搜索关键字,所述关键字用于在所述第一集合中搜索满足匹配条件的特征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步骤具体包括:
依据所述关键字,在所述第一集合的所述至少两个组件的特征信息中搜索,得到搜索结果;
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步骤具体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依据所述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的匹配值排序;
选择匹配值最高的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步骤具体包括:
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基于第一显示界面,显示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
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表示操作体在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至少两个特征信息中执行选择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在至少两个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中,选择一特征信息对应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组的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步骤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信息,选择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的第一标识;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与至少一个组件组成的第二集合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所述第二集合中一个组件作为目标组件;
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4月26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238878 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4462307 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启动应用程序功能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6]段,图1):步骤S102,在指定界面包含预设关键字时,标识出所述预设关键字,其中指定界面可以包括终端设备的所有界面(相应于第一显示界面),指定界面可由系统默认,也可由用户设定,标识预设关键字的方式可以包括加下划线、加粗、变换字体颜色或放大字体等(相应于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的标识,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至少一个标识,所述至少一个标识中包括第一标识,第一标识作为打开组件的快捷方式);步骤S103,当所述点击操作信息的类型为第一类点击操作信息时(相应于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操作),根据预先存储的关键字映射列表确定与所述预设关键字对应的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即关键字为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标识,相应于所述至少一个应用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并启动与所述预设关键字对应的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跳转至该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界面(相应于依据所述第一操作,获取第二显示界面,并呈现所述第二显示界面,其中第二显示界面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中一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标识,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选择信息,所述第一选择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显示界面选择第一标识)。关键字映射列表存储预设关键字与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映射关系。例如,预设关键字“Settings”与设置相对应,预设关键字“WLAN”与设置中的无线局域网功能相对应;预设关键字“SMS”与应用程序SMS相对应,预设关键字“Send SMS”与应用程序SMS中的发送短消息功能相对应。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所述标识为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的图标,所述第一标识为组件对应的图标,而对比文件1中的标识为应用或组件的关键字标识;(2)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预设关键字是由用户添加的,仅公开了指定界面可由用户设置。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直观地显示应用或组件的触发控件以及如何方便用户对快捷方式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可视化操作系统中,如微软WINDOWS操作系、安卓操作系统、苹果操作系统等,采用图标作为应用或文件等对象的触发控件以达到直观显示和关联的目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点击指定界面中的关键字以快捷地启动应用或功能的方案,因此将更具可视化效果的图标代替关键字来实现应用或功能的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的是,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中,可以在安装程序时由用户选择是否设置桌面快捷方式,或是提供接口由用户主动设置某个应用程序或是文件的快捷方式。因此由用户添加快捷方式的标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在界面中设置应用程序功能快捷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用户在界面中添加组件对应的标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创建关键字映射表,存储预设关键字与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映射关系(相应于基于至少两个组件建立映射列表,所述映射列表表征所述组件与功能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预设关键字“Settings”与设置相对应,预设关键字“WLAN”与设置中的无线局域网功能相对应;预设关键字“SMS”与应用程序SMS相对应,预设关键字“Send SMS”与应用程序SMS中的发送短消息功能相对应。而对比文件1中的映射列表也是一种集合,其将可以快速启动的组件列在该映射表中,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将至少两个组件记为第一集合,所述第一集合每一个组件对应一个功能显示界面。而通过依次检索至少一个应用中的组件来确定哪些组件可以快速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由此确定权利要求4还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快速的找到想要打开的组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中对象的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0050]段):所述终端中对象的搜索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侦测到对象搜索指令时,获取用户输入的字符串(相应于接收操作体输入的第一搜索信息),将获取到的字符串按照预设的关键词库拆分为多个第一关键词(相应于关键字),将所述第一关键词与预存的字符串的第二关键词进行比对,在有所述第二关键词与所述第一关键词匹配时,确定该匹配的第二关键词所对应的标签信息(相应于特征信息),并将该标签信息作为与所述字符串匹配的标签信息(相应于对所述第一搜索信息进行分析,得到搜索关键字,所述关键字用于搜索满足匹配条件的特征信息),在预存的标签信息与搜索对象之间的映射关系表中,获取并显示该匹配的标签信息所对应的搜索对象。并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快速地找到想要打开的对象。在此基础上,为了快速找到打开的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搜索对象的方式应用到搜索快捷组件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中对象的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在侦测到对象搜索指令时,获取用户输入的字符串(相应于第一操作),将获取到的字符串按照预设的关键词库拆分为多个第一关键词(相应于关键字),将所述第一关键词与预存的字符串的第二关键词进行比对,在有所述第二关键词与所述第一关键词匹配时,确定该匹配的第二关键词所对应的标签信息,并将该标签信息作为与所述字符串匹配的标签信息(相应于特征信息),在预存的标签信息与搜索对象之间的映射关系表中,获取并显示该匹配的标签信息所对应的搜索对象(相应于依据所述关键词,在所述第一集合的所述至少两个组件的特征信息中搜索,基于所述搜索结果表征搜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时,获取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组件作为目标组件,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在匹配的标签信息所对应的对象为多个时,确定各个匹配的标签信息与用户输入的字符串信息之间的相似度,并按相似度由大到小排列各个对象(相应于当与所述关键字匹配的特征信息的个数为至少两个时,依据所述特征信息与所述关键字的匹配值排序)。而自动选择排序第一的对象,或由用户在排序的对象中进行选择,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当所述点击操作信息的类型为第一类点击操作信息时(相应于基于所述第一选择信息,选择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中的第一标识),根据预先存储的关键字映射列表确定与所述预设关键字对应的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并启动与所述预设关键字对应的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跳转至该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界面(相应于依据所述目标组件,获取所述目标组件的功能显示界面)。而将特定组件或应用归类到某个特定集合中,并将标识与该集合进行关联是常见的归类方式,例如应用程序文件夹,而当文件夹内的应用为1个时,则只能关联这一个应用,因此可以直接获得该应用,当文件夹中的应用多于1个时,通过用户的选择来确定其要选择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组件创建快捷方式的情况下,将公知的应用程序的归类方式应用到组件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使用关键字建立对象集合,并设立该对象集合与预设规则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常见的对象归类手段,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启动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装置以及终端设备(必然包括一本体),同时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装置接受点击操作(必然包括一输入模块),而触摸屏属于公知的输入与显示模组重叠设置的器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1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8相对应,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2、4-8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虽然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第一界面中显示了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的子集的图标,但是仍然不能认为第一界面就是桌面,因为“桌面”的含义是:打开计算机并成功登陆系统后看到的显示器主屏幕区域,还因为并不是只有桌面上可以显示多个应用图标,其他应用界面根据需要也可以显示多个应用的图标。而即使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界面就是桌面这一特定的界面,由于桌面本身也可以理解为是操作系统文件管理器应用的界面,也是一种应用程序界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指定界面可以是任何界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用桌面这一常见的界面作为启动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的指定界面。(2)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关键字标识来快捷启动应用程序功能,同时由用户在桌面上添加快捷图标以快捷地启动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由用户在指定界面上设置关键字标识或是图标以启动特定的应用程序功能。(3)首先,桌面本身也是一种应用程序,其次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用程序无法创建快捷图标;其次,图标仅是一种更具可视化效果的指示符号,使用关键字还是图标启动某个应用程序或功能在实现启动功能本身并不存在区别,区别仅在于是通过点击图标触发的还是通过点击关键字触发的启动功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任何一指定界面使用关键字标识来启动应用程序功能的方案,同时图标是普遍应用于终端中用于标识应用、文件的载体,通过点击图标来触发特定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图标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关键字标识以启动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功能。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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