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型可局部冷却的电气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35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55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9959.8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范盛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承恩
合议组组长:林甡
参审员:阎岩
国际分类号:H05K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9959.8,名称为“一种改进型可局部冷却的电气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范盛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改进型可局部冷却的电气柜,包括柜体(2)、固定在柜体(2)中用于安装电气器件的安装板(28)、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22)、以及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进行冷却的局部冷却装置,所述局部冷却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环绕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并且在底部处具有通气开口(91)的固定承载筒(9),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外圆周壁上可转动地配合有带有环形空腔(80)的气路分配环形件(8),其中,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顶端固定设置有可拆卸止挡环(6)用以与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面转动配合从而实现对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可靠承载并便于安装和拆卸,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内侧壁部上开设有与所述环形空腔(80)连通的出气孔(88),所述出气孔(88)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9)中并能向底部倾斜地吹送气体的倾斜气路(98)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所述环形空腔(80)的底部具有固设有凸出嘴部(87)的进气孔(89),所述凸出嘴部(87)的外侧末端可转动地与通过可伸缩管(802)而与压力气源连通的水平-竖直转换弯曲管路(801)连接,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壁部上固定设置有驱动齿圈(81)用以与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通过调节电机(72)驱动的齿轮(71)啮合,所述调节电机(72)通过底部开设有通风路径(211)的支架(21)而与所述安装板(28)固定连接,其中,所述倾斜气路(98)靠近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一侧的开口处设置有漏斗形开口部(981)用以在所述出气孔(88)与所述倾斜气路(98)轻微不对准的情况下允许所述环形空腔(80)与所述倾斜气路(98)的气路连通,所述调节电机(72)表面横向包覆有散热鳍片(721),所述散热鳍片(721)用以将所述调节电机(72)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吸收并散发掉,所述散热鳍片(721)上设置有散热风扇(722),所述散热风扇(722)用以将所述散热鳍片(721)吸收的热量加速散发掉,防止所述调节电机(72)长时间运行时温度过高而烧毁;其中,所述安装板(28)与所述柜体(2)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2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采用风冷冷却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局部温度异常时控制温度较高的部位对准开口以实现对电子器件进行局部冷却的技术方案,当面对需要对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进行冷却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风冷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对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进行局部风冷的技术方案,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转动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转动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构思,为了对局部风冷气路进行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得到类似的气路分配结构以建立局部的气流通道对电子器件进行冷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进型可局部冷却的电气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散热通信机柜(相当于电气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0]段,附图1-4):包括柜体1和柜罩2,所述柜罩2套设于所述柜体1外,在所述柜体1内设置有数据显示器11和数据端口12,所述数据显示器11的下方设置有放置PCM的机架13,在所述柜体1的内侧壁还设置有绕线架14,所述柜体1的下方设置有套筒,所述柜罩2(相当于固定承载筒)的侧面设置有开口22,在所述开口22上旋转设置有盖体23,在开口22内的盖体23在接收到信号后可以通过液压杆26的伸缩来实现开启和闭合,盖体23在开启时方便柜罩内散发热量。由于通信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数据和服务器设备(相当于电气器件)的性能和端口密度不同,进而导致各个部位散热量也不一样,通过本通信机柜内分布的热量传感器7可以及时感知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温度,倘若哪个部位的温度异常,热量传感器7发送信号给控制装置8,控制装置8分析后发送电信号给伺服电机4,伺服电机4启动后第二齿轮42旋转带动第一圆盘齿轮21旋转,进而带动整个柜体1旋转,将温度较高的部位对着开口22的位置(相当于该电器柜可局部冷却);倘若柜体1内的高度不够,电磁铁6在收到信号后启动,电磁铁6上端的磁极与所述磁石5下端的磁极为同性磁极,根据同性相斥的原理,可实现柜体1磁悬浮上升和下降,进而准确快速地将散热部分移动到开口22的位置,以便散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特征在于:(1)电气柜的具体结构;(2)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及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3)调节电机具有散热鳍片和散热风扇;(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局部冷却装置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设置柜体具有安装板、电气器件、局部冷却装置,以及电气柜的其他部件的安装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灌溉喷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4):该洒水装置包括主体10(相当于固定承载筒),在其底部设置有入水管连接端11以及在其顶部设置有上部框架12,出水口13设置于邻近上部框架12的下部边缘处,转动件20安装在上部框架12上,其包括扭簧21和转动片22,转动片22设置在出水可调旋转座30(相当于分配环形件)的每个出水管40的前端,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包围主体10外周界的轴向通孔31,出水可调旋转座30包括支撑端32和周壁33,支撑端32位于主体10的预定位置处,具有不同口径的多个出水管40均匀地设置于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周壁33上,每个出水管40限定进水端41和出水端42,每个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可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从而调整水流,在主体10和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轴向通孔31之间设置有橡胶件50,使得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调整和定位功能。使用时,通过转动出水可调旋转座30,将相应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水将会从主体10的出水口进入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并从出水管40的出水端42喷出,由于出水管40具有不同的设计口径,因此可通过将不同的出水管40与主体10的出水口对准而改变水流的不同喷出模式(即喷水的远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构思。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具有相似之处,都是用于通过旋转使得内外两个孔对准来实现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流体通路构建方法时,能够确定上述方法所构建的通路不但可以用于输送具有特定方向的水流,也可以用于输送具有特定方向的气流;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以选择性地冷却电子部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仿照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手段,并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结构做出进一步细化和设置以获得如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气路配合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3),为防止长时间运转发热而导致电机烧毁,在电机上设置散热鳍片吸收热量以及在散热鳍片上设置散热风扇加速热量挥发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电气柜领域,为了构建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空间,而在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采用风冷冷却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局部温度异常时控制温度较高的部位对准开口以实现对电子器件进行局部冷却的技术方案,当面对需要对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进行冷却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风冷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对电气柜内的电子器件进行局部风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转动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转动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构思,为了对局部风冷气路进行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得到类似的气路分配结构以建立局部的气流通道对电子器件进行冷却。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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