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及过滤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及过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19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543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2254.1
申请日:2015-12-14
复审请求人:广州天禾自动化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军谋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王东升
国际分类号:B01D35/02;B01D3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2254.1,名称为“一种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及过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天禾自动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设置在所述筒体底部的密封部、设置在筒体内的滤芯组件;
所述筒体侧壁设置有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分别连通管道与所述筒体;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设置在上安装件上并伸进所述筒体的若干直杆,所述直杆的下端悬空设置;
所述筒体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刮板、与所述刮板连接的连杆,所述刮板上设置有使得所述直杆活动贯穿的通孔,所述连杆与所述刮板垂直设置;
所述连杆贯穿所述下安装件和上安装件向外伸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上设置有手柄,所述手柄与所述连杆垂直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安装件为上法兰,所述下安装件为设置在所述筒体上的下法兰。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部为开关阀。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的侧壁延伸出第一连接管和第二连接管;
所述第一安装部为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管端部的第一安装法兰;所述第二安装部为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管端部的第二安装法兰。
6.一种采用陷阱式自清洗过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在管道向下设置筒体,筒体内设置有阻挡杂物通过的滤芯组件;
S2、打开筒体底部的密封部清除筒体内的杂物;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设置在安装件上并伸进所述筒体的若干直杆,所述直杆的下端悬空设置;所述筒体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
所述直杆上活动套设有刮板,刮板上连接有连杆,所述连杆贯穿所述上安装件和下安装件向外伸出;
在S2之前,向下推动连杆,刮板将挂在直杆上的杂物推至筒体底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陷阱式过滤器,对比文件2(FR 2718065 B1,公开日1996年5月31日)公开了一种自清洁磁性过滤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的的筒体两侧的通道上还分别设置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2)权利要求1的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筒体上设置有与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直杆设置在上安装件上,连杆贯穿上下安装件向外伸出。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过滤器以及如何安装滤芯的直杆。上述于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采用陷阱式自清洗过滤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自清洁磁性过滤器过滤的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6的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筒体上设置有与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直杆设置在上安装件上。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是磁性过滤器,基于吸附除杂工作原理。而该申请基于碰撞阻隔的工作原理。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2.对比文件2中设置有上腔室、下腔室及内套筒11。而该申请权利要求1为根据常规水管而设置呈“T”字型;并且所述直杆为直接设置与第一连接管与第二连接管之间,内部结构简单。3.对比文件2的刮板及对应其设置的伸缩杆机构为必不可少的设置。而在该申请的刮板仅为一种更优的选择。4.对比文件2不能达到清洗方便、清洗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设置复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磁棒除了具有吸附磁性杂质的作用同样也可以起到碰撞阻隔杂质的作用。对比文件2的磁棒是该申请的直杆的下位概念。2.对比文件2的篮式过滤结构11用于收集淤泥和其他夹带物,没有证据表明其是为了将套筒划分不同的腔室而设计的。即使将权利要求1理解为限定了第一连接管与第二连接管设置在同等高度的位置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其出口3位置升高到与进口2同样高度的位置也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3.对比文件2的驱动装置14是为了驱动刮板而设计的,类似于该申请的手柄驱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的机械驱动选择。4.对比文件2在自清洗模式时无需拆除驱动装置14和刮板。另外,对比文件2在其说明书第1页第2-5段记载了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是过滤器清洗需要拆卸,而其目的同样是在不拆卸情况下实现自清洗,与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二者具有明显相关性和可比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项的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设置在所述筒体侧壁上的位置高度一致”;同时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设置在所述筒体底部的密封部、设置在筒体内的滤芯组件;
所述筒体侧壁设置有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分别连通管道与所述筒体;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设置在所述筒体侧壁上的位置高度一致;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设置在上安装件上并伸进所述筒体的若干直杆,所述直杆的下端悬空设置;
所述筒体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刮板、与所述刮板连接的连杆,所述刮板上设置有使得所述直杆活动贯穿的通孔,所述连杆与所述刮板垂直设置;
所述连杆贯穿所述下安装件和上安装件向外伸出;所述连杆上设置有手柄,所述手柄与所述连杆垂直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安装件为上法兰,所述下安装件为设置在所述筒体上的下法兰。
3.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部为开关阀。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陷阱式自清洗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的侧壁延伸出第一连接管和第二连接管;
所述第一安装部为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管端部的第一安装法兰;所述第二安装部为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管端部的第二安装法兰。
5.一种采用陷阱式自清洗过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在管道向下设置筒体,筒体内设置有阻挡杂物通过的滤芯组件;
S2、打开筒体底部的密封部清除筒体内的杂物;
所述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设置在安装件上并伸进所述筒体的若干直杆,所述直杆的下端悬空设置;所述筒体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安装件连接的下安装件;
所述直杆上活动套设有刮板,刮板上连接有连杆,所述连杆贯穿所述上安装件和下安装件向外伸出;
在S2之前,向下推动连杆,刮板将挂在直杆上的杂物推至筒体底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陷阱式过滤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清洗磁性过滤器,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到第4页第3段、附图1-2):其包括筒体1,设置在筒体底部排出口4和阀5(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筒体底部的密封部),设置在筒体内的几个磁棒8(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设置在筒体内的滤芯组件的伸进筒体的若干直杆),筒体两侧设有进口管2和出口管3,所述过滤器具有安装板9,磁棒8设置在安装板9上,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看出磁棒8的下端悬空设置;还包括刮板12,与刮板12连接的连杆13,刮板12具有直径稍大于磁棒8的孔来与磁棒8配合来实现其在磁棒8上的滑动(即公开了刮板上设置有使得直杆活动贯穿的通孔),连杆13与刮板12垂直设置,连杆13穿过安装板9和可拆卸的盖6向外伸出。对比文件2的工作模式为:在所述装置的正常过滤过程中,如图1所示,关闭阀5,打开进口2和出口3,驱动装置14停止工作,连杆13和刮板12处于高位。此时要处理的液体如箭头所示在进口2进入后,通过棒8从出口3离开,可磁化粒子沉积到棒8上。在自清洗模式时,如图2所示,关闭出口3,打开阀5,液体从入口2进入,驱动装置14驱动连杆13将刮板12沿着棒8向下滑动,将棒8上的磁性粒子16推掉,随着流动的液体从阀5处离开,实现自清洗。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见,其同样是一种陷阱式结构,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包括篮式过滤结构11,用于收集淤泥和其他夹带物,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其陷阱式结构的特征。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安装板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安装件,从对比文件2的图1-2可以看出,所述筒体上具有与安装板9配合连接的下安装件,并且连杆13贯穿了二者向外伸出。
因此经比较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筒体侧壁设置有第一和第二安装部来分别连通管道与筒体,所述安装部设置在筒体侧壁的位置高度一致,以及连杆上设置有与之垂直的手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过滤器在管道上进行安装以及安装位置,连杆驱动方式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首先,在筒体侧面设置第一和第二安装部分别连通管道与筒体,来实现过滤器的安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作为本领域公知的,过滤器结构中大量的采用了安装部设置在筒体侧壁的位置高度一致(或者说进出水口处于同一高度)这样的设计,将对比文件2选择为这样的结构设计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并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第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通过机械控制或手动操作控制连杆推动刮板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当利用手动操作控制连杆推动刮板时,为便于操作而在连杆上垂直设置手柄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上下安装件为法兰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法兰连接是本领域常规的机械连接方式。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密封部是开关阀。对比文件2公开了阀5在正常过滤过程中关闭,在自清洗时打开,其也是一种开关阀。因此结合对前述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3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和第二连接管和安装法兰。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看出,所述进口2和出口3是从筒体侧壁延伸出的管(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和第二连接管),而在二者的端部使用法兰进行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前述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采用陷阱式自清洗过滤方法。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采用陷阱式自清洗过滤方法。在管道向下设置筒体1,筒体内设置阻挡杂物通过的滤芯组件(安装板9、磁棒8)。在自清洗模式时打开阀5(密封部)清除磁性粒子16杂物。刮板12能够在磁棒上滑动(即,活动套设)。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相关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限定了在S2之前,向下推动连杆,刮板将挂在直杆上的杂物推至筒体底部。即,权利要求5限定了在打开密封部之前向下推动连杆,刮板将挂在直杆上的杂物推至筒体底部。而对比文件2是在推动连杆之前打开阀5(密封部)。其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刮板刮下的过滤杂物清除方式来选择刮板系统的工作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是利用流动液体将刮板系统刮下的杂物经由阀5带走,当不利用液体带走所述杂物,而是利用例如重力和人工清除结合方式来除去刮板系统刮下的杂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刮板系统将杂物推到筒体底部后再打开阀5,这是其能力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两个区别特征:(1)所述滤芯组件包括上安装件、设置在上安装件上并伸进所述筒体的若干直杆、刮板、与所述刮板连接的连杆;所述刮板上设置有使得所述直杆活动贯穿的通孔,所述连杆上设置有手柄;(2)所述筒体侧壁设置有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设置在所述筒体侧壁上的位置高度一致。
2.对比文件2实际上是在现有的磁棒式过滤器上,额外加装一个用于刮走磁性杂质16的压力式伸缩机构14,对比文件2在增设压力式伸缩机构14时,需将缸体部分固定在盖6上,而伸缩杆部分则需穿过盖6、安装板9再连接板12,结构复杂。而该申请中直杆直接设置在上安装件上,而连杆则直接穿设在上安装件上,并且连杆的一端设置刮板、另一端设置手柄;使得连杆、刮板和上安装件(直杆)在结构上形成套件的形式。
3.对比文件2的过滤器拆卸时,需要对压力式伸缩机构14、盖6、安装板9、板12进行逐一拆解,拆除盖6后需要对盖6及压力式伸缩机构14进行固定才能继续对安装板9进行拆除,要取出滤芯磁棒8则还要对板12进行拆除,操作复杂,维护成本高。而该申请仅需要对上安装件进行拆除即可,并且连杆、刮板和上安装件(直杆)在结构上形成套件的形式,完全可以实现整套的更换,单人操作即可实现方便拆卸,后期维护清洗效率高。
4.对比文件2由于长期的磁性吸附会使得吸附的作用力变大,因此需要压力式伸缩机构14来具有足够的作用力同时对多根滤芯磁棒8进行杂质的推刮操作;这会增加投入成本。而该申请中为利用碰撞原理设置直杆,并且设置把手推动刮板的方式以进行对直杆表面的推刮,结构简单,成本低且操作方便。
5.对比文件2出水口设置呈一高一低的形式。而该申请中过滤器的进水口和出水口为设置在同一高度,因此不用考虑杂质堵塞出水口的情况,使得过滤器的内部结构可以进一步得到简化。而且该申请无需对比文件2的压力表,进一步简化了装置结构和降低了成本。
对此,合议组经过审查后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的认定,参见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不再赘述。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围绕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进行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评述。
2.该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并未排除可以存在盖子的情形。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中所述盖子的情形,出于简化结构设计的目的,将所述盖子与安装板9合并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关于对比文件2的液压气缸或者气动装置作为驱动装置14与该申请的手柄操作,二者各有利弊,且无论通过机械控制或手动操作控制连杆推动刮板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进一步来说,该申请的手动操作从技术发展上来说显然也没有对比文件2的机械控制更先进。
3.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对比文件2在自清洗模式时无需拆除驱动装置14和刮板,另外,对比文件2在其说明书第1页第2-5段记载了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是过滤器清洗需要拆卸,而其目的同样是在不拆卸情况下实现自清洗,与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二者具有明显相关性和可比性。且由于对比文件2是机械驱动控制刮板,显然也比该申请的手工驱动更省力,效率更高,自动化程度更高。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将整个过滤器拆卸分解的情形,其显然不涉及该申请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在使用过程中的自清洗的技术问题。而虽然实际工业生产中在过滤器损坏和维修的情况中可能会需要将整个过滤器拆卸分解,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可能会存在拆卸分解比该申请稍显复杂的情况,但是任何设计都是有利有弊,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显然比该申请的手工驱动更省力,效率更高,自动化程度更高,综合权衡,并不能表明该申请会因此而具有创造性。
4.首先,对比文件2的磁棒8是该申请的直杆的下位概念,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来说,并未排除直杆可以是磁棒的情形。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即使依照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二者存在不同来说,如前所述,该申请虽然采用了人工驱动方式,看似简单和成本低,但是与对比文件2的机械驱动相比也存在着更费力,效率更低,作业稳定性差,自动化程度较低,不容易实现工业大规模自动化生产的弊端,从技术发展上来说,对比文件2显然是一种更先进的趋势,若非如此,何来技术上的进步与发展。
5.关于同一高度的区别特征的分析,参见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压力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无压力表也就失去了对压力的监控。各有利弊,依需选择。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7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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