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32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5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17720.0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张一良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9/44;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7720.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8-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206707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确定第二应用后,还需判断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判断结果表明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再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第二应用。而对比文件1还在其它实施例方案中给出了在以小窗口显示应用之前,为用户提供一个前置的判断过程的技术启示,以方便用户可以同时在一个界面上操作两个应用。基于此,当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应用启动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增加一个是否需要第二应用与第一应用在同一个界面上操作的判断,当满足判断条件时再以非全屏方式启动第二应用。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 101606124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5-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5-7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属性参数;
获取所述第二应用的第二属性参数;
判断所述第一属性参数与所述第二属性参数是否相同,如果是,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所述预定条件,则以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5、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8、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处理单元,进一步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属性参数,获取所述第二应用的第二属性参数,判断所述第一属性参数与所述第二属性参数是否相同,如果是,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所述预定条件,则以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12、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非全屏窗口接收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应用时,实现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启动的新的应用;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信息处理设备中被执行的功能的类型,来区分适当的处理内容和针对用户操作执行适当处理。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权利要求1的电子设备需要一个对第二应用的预定条件的智能判断过程,也即视第二应用满足预定条件才能决定以非全屏窗口的形式进行显示,而对比文件1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输出同一种页面布局,明显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计思路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窗口的本质是由系统预先生成的多个窗口,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某种形式的显示。权利要求1的窗口并不是系统直接生成的窗口。对比文件1当新窗口被显示在显示器上时,需要进行协作必要性询问指示,当用户指定协作是必要时,则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将显示器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而并非涉及判断应用程序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需要用户参与,不如本申请更智能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产生“实现了用户需求,在用户选择以非全屏窗口启动一个应用后,在该非全屏窗口接受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应用时,仍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启动的该新的应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不同,权利要求5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在非全屏窗口接收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应用时,实现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启动的新的应用。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实现第二应用的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避让第一应用的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信息处理设备中被执行的功能的类型,来区分适当的处理内容和针对用户操作执行适当处理。4、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对比文件1中让用户决定是否有协作的必要,需要用户参与,权利要求5不需要询问,更智能化。对比文件1未明确给出调整后的邮件创建窗口的区域与电话簿窗口的区域之间的位置关系,即未指出与权利要求5类似的、两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的方案,影响用户使用体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产生“实现了用户需求,在用户选择以非全屏窗口启动一个应用后,在该非全屏窗口接受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应用时,仍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启动的该新的应用”和“避免不同应用的显示内容之间造成互相遮挡,提升用户使用体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显示时接收开始第二应用的输入,以第二窗口并列的方式显示第二应用,两个窗口均是非全屏显示窗口,解决了在非全屏窗口接收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应用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启动的新的应用的技术问题。2、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应用满足预定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第二应用需要满足电子设备CPU内存可供第二应用打开时,第二应用再以非全屏的方式打开,该种方式是本领域打开应用的惯用手段;或者,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给出了在以小窗口显示应用之前,为用户提供一个前置的判断过程的技术启示,以方便用户可以同时在一个界面上操作两个应用。对比文件1虽然是提前设置的多窗口显示方式,但并没有限定所开启的应用必须要通过小窗口显示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5及说明书中也体现不出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的方式打开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第一应用以非全屏方式显示,仅能体现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打开方式的操作流程。3、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的方案不需要询问用户。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邮件窗口和电话簿窗口并列显示,两者不会遮挡,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一与实施例二方案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与方法权利要求5-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6、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各自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发明构思不同。2、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中非全屏窗口是利用第一参数对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得到的,第一参数为用于窗口变换的转换参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中是系统直接生成的窗口,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窗口的本质是由系统预先生成的多个窗口,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某种形式的显示。基于此,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原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一。本申请中的两个应用之间是存在关联的,当二者存在关联时,这种关联也体现在窗口的显示上,即:当非全屏窗口显示的应用启动了新的应用窗口时,系统会将该非全屏窗口的矩阵转换自动适用到新的应用窗口。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窗口的内容本质不是关联应用,第二窗口只是为第一窗口提供录入信息方便使用的,本质上两个窗口显示的是同一应用。基于此,“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二。权利要求1中,在非全屏窗口接收用户操作以启动新的第二应用时,是通过对第二应用的类型进行自动检测,来决定第二应用满足预定条件时,才能够实现以非全屏窗口显示第二应用。对比文件1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输出同一种页面布局,且需要进行协作必要性询问指示,没有权利要求1的方案更智能化。基于此,技术特征“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三。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以非全屏窗口形式显示第一应用,第一应用与第二应用的关联,以及如何提高第二应用启动显示方式的灵活性。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信息处理设备中被执行的功能的类型,来区分适当的处理内容和针对用户操作执行适当操作。对比文件2中缩小后的窗口是基于全屏窗口大小进行缩小而生成的,这显然与权利要求1中利用第一参数对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进行变换得到非全屏窗口,以非全屏窗口的形式显示第一应用的特征不相同;且对比文件2中打开的多个应用窗口不存在窗口间的关联;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启动新的应用时的判断过程。基于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至三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显示面狭窄情况下如何调整窗口大小和布局,以方便用户查看窗口。假设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相结合的话,也只能得到将系统直接生成的多个窗口按缩小比例进行缩放后并列显示在显示界面上,并不可能得到与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至三相同或相类似的内容,这显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截然不同,且对比文件2也不会出现或面临权利要求1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作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在发明构思、采用的技术手段、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存在不同,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基本同上。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
其中,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属性参数;
获取所述第二应用的第二属性参数;
判断所述第一属性参数与所述第二属性参数是否相同,如果是,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所述预定条件,则以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4、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
其中,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6、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
其中,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处理单元,进一步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属性参数,获取所述第二应用的第二属性参数,判断所述第一属性参数与所述第二属性参数是否相同,如果是,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所述预定条件,则以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9、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
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
其中,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 10206707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101606124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示例性实施例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和信息处理控制程序,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5]-[0112]段,图1、2、4、5):作为根据本发明第一示例性实施例的信息处理设备的移动电话100的平面图示于图1;图2是示出根据本实施例的移动电话100(相当于其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的电路配置的框图;触摸板126被布置在图1所示的显示器105上。图4是当邮件创建模式被指定时(相当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的显示器105的示例(由图4所示可见,布置有触摸板126的显示器包括显示区域,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在图4中,邮件创建窗口141被显示在显示器105上作为第一窗口(由图4所示可见,窗口141为非全屏窗口)(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作为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字段、“CC(抄送)”字段、主题字段和主体输入栏被示于邮件创建窗口141;用户在上述情况下通过显示器105上布置的触摸板126使用指尖或触针等按下邮件创建窗口141中的所希望的栏(相当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坐标检测单元125检测用户的操作并计算用户按下的位置的坐标;当所计算的坐标位于与诸如“收件人”字段和“CC”字段之类的地址有关的字段中时,主控制单元123判断出地址输入被执行;同时,当判断出“主题”或“主体”被按下时,主控制单元123执行通常的邮件创建处理;当判断出有关地址的字段被指定时,主控制单元123开启电话簿应用程序(相当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并在显示器105上显示用于读取电话簿的窗口作为第二窗口;邮件创建窗口141作为第一窗口并且电话簿窗口142作为第二窗口被并列显示在显示器105上的状态示于图5(由图5所示可见,电话簿窗口142也为非全屏窗口,相当于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用户可以替换邮件创建窗口141和电话簿窗口142的位置并改变每个窗口的显示幅度。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确定第二应用后,还需判断所述第二应用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生成一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二应用满足一预定条件时,再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2)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3)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第二应用启动显示方式的灵活性,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非全屏显示两个应用窗口的方式,以及如何以非全屏窗口的形式显示第一与第二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第二示例性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0]-[0136]段,图14、15):在图14中,用户正在使用移动电话100A浏览因特网上的主页;当用户在图14的状态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好友通知正在浏览的主页的URL时,用户按下操作输入单元129中的邮件按钮并开始电子邮件应用程序;在图15中,当在一个应用程序已经开始的同时新的应用程序开始时,主控制单元123A判断用于已经开始的应用程序的窗口是否被显示在显示器105上;然后,当窗口已被显示时,主控制单元123A启动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在已被显示的窗口之外显示新窗口;本实施例中,作为第一窗口的浏览器窗口301已显示在显示器105上,因此在显示器105中,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在浏览器窗口301上显示邮件处理窗口302作为第二窗口。当新窗口被显示在显示器105上时,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询问用户两个窗口是否协作(cooperate);然后,当用户使用操作输入单元129等指定了协作是必要的时候,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将显示器105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步骤S406);当用户使用操作输入单元129将每个窗口改变成希望的大小并移动到希望的位置时,S406可被省略。可见,该实施例公开了根据两个应用程序窗口是否协作来将显示器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的方案,该方案中根据两个应用之间的关系来调整其窗口的显示方式的技术手段同样起到了提高第二应用启动显示方式的灵活性的作用,即给出了根据应用之间的关系来调整其窗口的显示方式以提高第二应用启动显示方式的灵活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用户交互和应用操作的需要而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的方案中第二应用的启动显示方式进行改进,依据上述实施例二给出的启示,通过预先设置两个应用之间的关系条件,在判断第二应用满足该预定条件时才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第二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第二示例性实施例公开了根据两个应用程序窗口是否协作来将显示器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的方案,在此基础上,为方便用户操作而在两个应用存在连接时采用上述非全屏显示两个应用窗口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涉及多窗口管理装置及程序、存储介质及信息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第[0142]-[0154]段):多窗口管理装置,最好进而包括窗口缩小模块;如果不缩小已有的窗口的尺寸,就不能够显示所有的窗口时,利用窗口缩小模块缩小现有的窗口的尺寸,以便显示所有的窗口;这样,能够使窗口彼此不重叠,易于从所有的窗口中找到目的窗口。存储器98包含缩小比例表144,存储对窗口重定义尺寸之间参照的优先顺序和窗口的缩小比例(相当于第一参数)的对应关系;缩小比例的值越小,重定尺寸时的窗口的缩小量就越少。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窗口时基于全屏窗口尺寸大小而利用缩小比例表来缩小各窗口以显示所有的窗口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对比文件1中显示非全屏的邮件创建窗口141,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通过获得缩小比例(即第一参数),以便利用该缩小比例将全屏窗口变换为非全屏窗口,从而以非全屏的方式显示邮件创建窗口。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在两个窗口具有协作关系时,多应用调用管理单元132将显示器105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依据应用所具有的属性参数是否相同来作为两个应用是否具有协作关系的判断条件,即在第二应用与第一应用的属性参数相同时,认为第二应用满足预定条件。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因显示窗口的大小涉及长、宽等参数,涉及到对窗口大小尺寸进行调整时,利用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进行调整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具有的各功能部件与权利要求1-3中的各步骤对应一致,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和信息处理控制程序,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5]-[0112]段,图1、2、4、5):作为根据本发明第一示例性实施例的信息处理设备的移动电话100的平面图示于图1;图2是示出根据本实施例的移动电话100(相当于其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的电路配置的框图;触摸板126被布置在图1所示的显示器105上。图4是当邮件创建模式被指定时(相当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的显示器105的示例(由图4所示可见,布置有触摸板126的显示器包括显示区域,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在图4中,邮件创建窗口141被显示在显示器105上作为第一窗口(由图4所示可见,窗口141为非全屏窗口)(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作为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字段、“CC(抄送)”字段、主题字段和主体输入栏被示于邮件创建窗口141;用户在上述情况下通过显示器105上布置的触摸板126使用指尖或触针等按下邮件创建窗口141中的所希望的栏(相当于在所述非全屏窗口内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坐标检测单元125检测用户的操作并计算用户按下的位置的坐标;当所计算的坐标位于与诸如“收件人”字段和“CC”字段之类的地址有关的字段中时,主控制单元123判断出地址输入被执行;同时,当判断出“主题”或“主体”被按下时,主控制单元123执行通常的邮件创建处理(相当于解析所述第二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操作对象,确定所述操作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当判断出有关地址的字段被指定时,主控制单元123开启电话簿应用程序并在显示器105上显示用于读取电话簿的窗口作为第二窗口;邮件创建窗口141作为第一窗口并且电话簿窗口142作为第二窗口被并列显示在显示器105上的状态示于图5(由图5所示可见,电话簿窗口142也为非全屏窗口,相当于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所述第二应用);用户可以替换邮件创建窗口141和电话簿窗口142的位置并改变每个窗口的显示幅度。由图5所示可见,邮件创建窗口141与电话簿窗口142并列显示互不遮挡(相当于所述第二应用显示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与所述第一应用的非全屏窗口区域为相互错开的位置以使得窗口间不相遮挡)。
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二应用为所述第一应用的连接应用;(2)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非全屏显示两个应用窗口的方式,以及如何以非全屏窗口的形式显示第一与第二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的第二示例性实施例公开了根据两个应用程序窗口是否协作来将显示器划分成协作的多个窗口并显示每个窗口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在当两个应用存在连接时,为方便用户操作而直接采用上述非全屏显示两个应用窗口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涉及多窗口管理装置及程序、存储介质及信息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第[0142]-[0154]段):多窗口管理装置,最好进而包括窗口缩小模块;如果不缩小已有的窗口的尺寸,就不能够显示所有的窗口时,利用窗口缩小模块缩小现有的窗口的尺寸,以便显示所有的窗口;这样,能够使窗口彼此不重叠,易于从所有的窗口中找到目的窗口。存储器98包含缩小比例表144,存储对窗口重定义尺寸之间参照的优先顺序和窗口的缩小比例(相当于第一参数)的对应关系;缩小比例的值越小,重定尺寸时的窗口的缩小量就越少。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存在多个窗口时基于全屏窗口尺寸大小而利用缩小比例表来缩小各窗口以显示所有的窗口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对比文件1中显示非全屏的邮件创建窗口141,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通过获得缩小比例(即第一参数),以便利用该缩小比例将全屏窗口变换为非全屏窗口,从而以非全屏的方式显示邮件创建窗口。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因显示窗口的大小涉及长、宽等参数,涉及到对窗口大小尺寸进行调整时,利用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来进行调整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分别与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具有的各功能部件与权利要求4-5中的各步骤对应一致,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5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记载的发明目标虽然是提供具有多个功能的、能够依据被执行的功能的类型来对用户操作执行适当处理的信息处理方法,但是其在依据不同功能类型而对用户操作的处理过程中,同时也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以非全屏方式显示两个应用程序窗口且互不遮挡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窗口时基于全屏窗口尺寸大小而利用缩小比例表来缩小各窗口以显示所有的窗口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通过获得缩小比例(即第一参数)来将对比文件1的邮件创建窗口显示为非全屏窗口。至于在两个应用存在连接时采用非全屏显示方式显示两个应用窗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的基础上,为便于用户操作而容易想到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1方案中的自动检测第二应用是否满足预定条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用户交互和应用操作的需要,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的方案中电话簿应用程序(第二应用)的启动显示方式进行改进,依据该对比文件的实施例二给出的有关技术启示,通过预先设置两个应用之间的关系条件,在判断电话簿应用程序满足该预定条件时才以非全屏窗口的方式启动该应用程序。实际上,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来说,就是为了以非全屏方式启动第二应用,相比于现有技术,本申请支持多个应用显示在多窗口中,都处于前台,无需前、后台切换(见说明书第[0006]、[0061]段)。换言之,如果只有在判断第二应用满足预设条件时才以非全屏方式显示第二应用的话,就存在本申请指出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只有一个应用窗口位于前台,而其他应用程序都位于后台。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的自动检测对于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并无实质影响。(4)本申请中的第一参数是用于对全屏窗口进行变换而得到非全屏窗口,对比文件2中的缩小比例值同样是用于缩小窗口而以非全屏显示各窗口。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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