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的病患陪护休息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的病患陪护休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67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88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40260.X
申请日:2016-06-18
复审请求人:上海勤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鑫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葛永奇
国际分类号:A61H1/00,A61H15/00,A61H39/04,A61H35/00,A47C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尽管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实现的几个主要功能分别被几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但所实现某一功能的具体技术措施与所对应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措施在设计思路和具体结构上存在诸多明显差异,且所述差异在所述的对比文件中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不能说明属于该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所述对比文件的组合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40260.X,名称为“一种新型的病患陪护休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勤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4页,于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病患陪护休息装置,包括一号N形支撑架(1)和二号N形支撑架(2),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号N形支撑架(1)和二号N形支撑架(2)之间通过柔性弹簧垫(3)连接,所述柔性弹簧垫(3)下方设有支撑机构,所述柔性弹簧垫(3)侧表面设有按摩机构,所述柔性弹簧垫(3)上表面一端设有自动升降枕头机构,所述一号N形支撑架(1)下方且远离二号N形支撑架(2)的一端设有自动弹出洗脚机构,所述按摩机构由设置在一号N形支撑架(1)和二号N形支撑架(2)之间的一组一号伸缩支杆(4)、套装在每个一号伸缩支杆(4)一组一号转动环(5)、固定连接在一组一号转动环(5)上的水平滑轨A(6)、嵌装在每个水平滑轨A(6)内的一组滑动块(7)、固定连接在一组滑动块(7)之间的连杆(8)、套装在每个连杆(8)上的金属软管(9)、套装在每个金属软管(9)上的圆形按摩盒(10)、开在每个圆形按摩盒(10)上表面的多个一号圆形开口(11)、设置在每个圆形按摩盒(10)内下表面且伸缩端与一号圆形开口(11)相匹配的微型伸缩气缸(12)、套装在每个微型伸缩气缸(12)上且与一号圆形开口(11)相匹配的圆形按摩头(13)、套装在每个圆形按摩盒(10)外表面上柔性垫片(14)共同构成的,所述一号N形支撑架(1)侧表面设有控制盒(15),所述控制盒(15)内设有蓄电池(16)和控制器(17),所述蓄电池(16)与控制器(17)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7)与按摩机构、自动升降枕头机构和自动弹出洗脚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圆形按摩头(13)为软橡胶的按摩头;
所述每个微型伸缩气缸(12)内均设有定时器(18);
所述多个一号圆形开口(11)的数量为8-10个,所述多个一号圆形开口(11)位于同一水平线上;
所述自动升降枕头机构由设置在一号N形支撑架(1)和二号N形支撑架(2)之间且位于柔性弹簧垫(3)下方的伸缩垫板(19)、开在柔性弹簧垫(3)上表面一端的二号矩形开口(20)、设置在伸缩垫板(19)上且伸缩端向上的一组推动气缸(21)、固定连接在一组推动气缸(21)推动端上且与二号矩形开口(20)匹配的承载板(22)、设置在二号承载板(22)上且与柔性弹簧垫(3)相匹配的柔性垫S(23)共同构成的;
所述自动弹出洗脚机构由设置在一号N形支撑架(1)内的一号承载板(22)、设置在一号承载板(22)下表面且远离一号N形支撑架(1)的一组弹性基台(24)、固定连接在一号承载板(22)上表面的一组横置滑轨(25)、设置在一组横置滑轨(25)上的移动洗脚盆(26)、设置在移动洗脚盆(26)内下表面的一组按摩转动杆(27)、套装在每个按摩转动杆(27)上的按摩凸起块(28)、设置在其中一个横置滑轨(25)上且推动端与移动洗脚盆(26)相 匹配的微型直线电机(29)共同构成的;
所述支撑机构由开在伸缩垫板(19)下表面的多个一号圆形凹槽(30)、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30)内的电控升降杆(31)、设置在每个电控升降杆(31)下表面的缓冲弹性垫片(32)、套装在每个电控升降杆(31)上的复位弹簧(33)共同构成的;
所述移动洗脚盆(26)的下端侧表面上设有排水口(34),所述排水口(34)内嵌装有排水管(35),所述排水管(35)上设有手动阀门(36);
所述控制器(17)内设有PLC控制系统(37);
所述控制盒(15)上设有启动开关(38)。”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185776Y,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4033732U,其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4016760U,其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病患陪护休息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枕部自动升降的双承托床,并具体公开了有关支撑结构及升降枕垫板的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有特定结构的自动弹出的洗脚机构、具有特定结构的按摩机构、对上述机构进行电动控制的控制机构等诸多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足浴装置的按摩床椅,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按摩床,对比文件2和3给出在床上附加洗脚功能和按摩功能的技术启示下,其洗脚机构和按摩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其位置连接方式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诸如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按摩装置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3中的按摩装置完全不同,其通过伸缩杆、转动环、滑动块、连杆等结构实现快速调节按摩位置的技术效果,通过控制每个按摩头对应的伸缩气缸做不同规律的伸缩运动,可以实现模拟人手的按摩效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非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4页,于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病患陪护休息装置,其包括具有特定结构的按摩机构、自动升降枕头机构、自动弹出洗脚机构、支撑机构以及与上述机构电连接,对其实现电动控制的控制盒。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机构和自动升降枕头机构的部分技术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弹出洗脚机构的部分技术特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按摩机构的部分技术特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三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对相应的机构进行修改调整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9页,附图1-6)请求保护一种枕部自动升降的双承托床,该床的双承托床垫最上面罩有一层软垫表层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柔性弹簧垫3),表层下设有一层小弹簧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位弹簧33),小弹簧14安装在恒力承托杆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控升降杆31)的顶端,紧靠液压装配箱15上设有一层隔热垫12,构成恒力承托层的恒力承托杆13穿过的隔温垫的圆孔26,密布的安装在液压装配箱15上。另外,在床头和床垫之间设有枕部升降板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承载板22),枕部升降板2下装有枕部固定支撑板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垫板19),枕部升降板2安装在枕部升降液压杆3顶端,实现对枕垫板的自动升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定结构的按摩机构、自动弹出洗脚机构以及与上述机构电连接,对其实现电动控制的控制盒,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枕部自动升降机构是液压控制,而本申请的自动升降枕头机构是利用气缸实现的升降,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支撑板与液压机构的位置关系也与本申请中伸缩垫板与推动气缸的位置关系稍有差异,且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柔性垫S。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16-19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带足浴装置的按摩床椅,其包括设置于床椅下方底座14内的盆体20,盆体20通过盆底层18固定安装在固定板17上,固定板17能够在滑轨19内部前后滑动,使用时将固定板17通过滑轨19拉出来使用,使用完毕后,再通过滑轨19将盆体20推进底座14内。盆体20内设有脚部按摩装置24。对比文件2公开的足浴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弹出洗脚机构相比,其并非是自动弹出的,且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洗脚盆下端设置的排水口、排水管及手动阀门等装置,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脚部按摩装置24的具体结构也与权利要求1中洗脚盆中的装置不同。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13-17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按摩床,该按摩床体的两侧设置螺杆2,所述螺杆2通过螺杆2一端设置的驱动机构进行驱动,在所述螺杆2上套设与其配合的滑块4,并且所述滑块4滑动设置在床体1下方设置的导轨6上,滑块4上设有可上下左右移动的按摩装置5,所述按摩装置5包括在滑块上端的第一伸缩气缸50、第二伸缩气缸51,以及设置在第二伸缩气缸51上的按摩头52,所述按摩头52包括具有弹性的敲击头52a和驱动该敲击头52a座上下往复运动的曲柄机构52b。通过比对,对比文件3的按摩装置与本申请的按摩装置在组成结构及连接关系,以及所要实现的按摩功能都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按摩机构的固定连接方式为:在床体的一侧,设有按摩头5的一个滑块4借助于螺杆2在导轨6上移动;而本申请中的按摩机构的固定连接方式为:在床体的一侧设有一伸缩支杆4,固定在伸缩支杆4两端的转动环5连接一水平滑轨6,一对滑动块7设置在水平滑轨6上,一对滑动块7之间设有连杆8,连杆8中间设有金属软管9,圆形按摩盒套装在金属软管9上。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一个滑块4通过螺杆2实现在滑动过程中的平稳固定,而本申请中的两个滑动块是通过彼此之间的连杆8实现在滑动过程中的平稳固定,两者的固定连接方式完全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按摩头52只有一个敲击头52b,其通过敲击的方式实现按摩;而本申请的按摩盒包括8-10个微型伸缩气缸12,通过每个微型伸缩气缸上部的软橡胶按摩头13模拟“人手”的按摩,这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最后,在对比文件3的按摩机构与本申请的按摩机构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按摩机构,更勿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洗脚盆的自动弹出机构及排水结构,以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支撑结构和枕部升降结构尚存在某些差异。
综上,目前的对比文件1-3尚不足以破坏本申请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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