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蒸馏水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56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4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6802.4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王俊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波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曹梦
国际分类号:C02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6802.4,名称为“制备蒸馏水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俊坤,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26767A,公开日为2011年7月20日)和对比文件3(KR200188551Y,公开日为2000年7月15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1(《机械工程师手册 第二版》,《机械工程师手册》第二版编辑委员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6月30日,第1178页,3.2.4 罗茨式真空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盛放原料水的取液罐(10)和用于收集蒸馏水的蒸馏水罐(20),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之间通过管道(11)连通,且该管道(11)上设有用于将取液罐(10)中的气体抽送至蒸馏水罐(20)的抽排装置(30),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上还设有与抽真空装置(13)连通的抽气阀门(12),抽真空装置(13)对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抽真空,使两罐保持相同的负压状态;所述抽排装置(30)包括一密封壳体(31)内设置的两同步反向转动且相互啮合的叶轮(32),所述密封壳体(31)上设有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所述进气口(33)与取液罐(10)连通,排气口(34)与蒸馏水罐(20)连通,所述两叶轮(32)无论旋转到任何角度,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都被两叶轮(32)分成相互隔离的两个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和取液罐(10)之间设有热传递结构,用于将蒸馏水罐(20)中冷凝产生的热量传递至取液罐(10)进行温度补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液罐(10)内设有加热装置(14)用于温度补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32)为一字型结构,所述叶轮(32)的两端为圆弧面,叶轮(32)的两侧腰部位置处设有弧形凹槽,两叶轮(32)在旋转过程中,圆弧面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32)是由三个叶片组成的Y型结构,且三个叶片外端均为圆弧状,相邻两叶片之间设有弧形凹槽,两叶轮(32)在旋转过程中,叶片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14)为陶瓷加热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内设有不锈钢丝球(21)。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位于取液罐(10)内部,两者构成夹套式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排装置(30)与蒸馏水罐(20)之间的管道上设有一段盘管(15),所述盘管(15)穿插在取液罐(10)内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中均未提到装置的内环境为待分离物质的饱和蒸气压,而这正是本申请实现其蒸馏水制备的理论基础,也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根本区别所在。(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获取液态蒸馏水的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必须在冷凝容器4内设置冷源,本申请无需设置任何冷源,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在省略了冷源这一要素后,依然能够实现蒸馏水的制备,保持其原有的全部功能,显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对比文件1的装置内部没有达到饱和蒸气压,抽气阀门就已经关闭了,而本申请在待分离水沸腾后才关闭阀门12,二者阀门的启闭操作的时机完全不同。(4)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有罗茨真空泵8对溶剂进行压缩,可见,对比文件3中罗茨真空泵8的进、出气端必然具有较大压强差,罗茨真空泵8进、出气端的负压状态不同是显而易见的。而本申请中,由于装置工作时其内部各处均处于水的饱和蒸气压下,抽排装置30的两端几乎无压差,抽排装置30并没有对分离得到的物质进行压缩,本申请中的抽排装置与对比文件3中的罗茨真空泵8不同。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三本书籍佐证其陈述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进一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盛放原料水的取液罐(10)和用于收集蒸馏水的蒸馏水罐(20),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之间通过管道(11)连通,且该管道(11)上设有用于将取液罐(10)中的气体抽送至蒸馏水罐(20)的抽排装置(30),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上还设有与抽真空装置(13)连通的抽气阀门(12),抽真空装置(13)对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抽真空,使两罐保持相同的负压状态,抽气阀门(12)在装置内部达到饱和蒸气压后关闭;
所述抽排装置(30)包括一密封壳体(31)内设置的两同步反向转动且相互啮合的叶轮(32),所述密封壳体(31)上设有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所述进气口(33)与取液罐(10)连通,排气口(34)与蒸馏水罐(20)连通,所述两叶轮(32)无论旋转到任何角度,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都被两叶轮(32)分成相互隔离的两个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和取液罐(10)之间设有热传递结构,用于将蒸馏水罐(20)中冷凝产生的热量传递至取液罐(10)进行温度补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液罐(10)内设有加热装置(14)用于温度补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32)为一字型结构,所述叶轮(32)的两端为圆弧面,叶轮(32)的两侧腰部位置处设有弧形凹槽,两叶轮(32)在旋转过程中,圆弧面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 轮(32)是由三个叶片组成的Y型结构,且三个叶片外端均为圆弧状,相邻两叶片之间设有弧形凹槽,两叶轮(32)在旋转过程中,叶片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14)为陶瓷加热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内设有不锈钢丝球(21)。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馏水罐(20)位于取液罐(10)内部,两者构成夹套式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排装置(30)与蒸馏水罐(20)之间的管道上设有一段盘管(15),所述盘管(15)穿插在取液罐(10)内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液相蒸发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增大该饱和蒸汽压使其大于等于外部环境压强,一种是降低外部环境压强,使其小于等于该饱和蒸汽压;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蒸发手段显然是两者的结合,即首先通过抽真空降低装置内的压强,再加热水使其温度升高、饱和蒸汽压增大至大于等于装置内真空压强的条件,即对比文件1的装置内的环境压强至少等于其所处温度条件下的饱和蒸汽压才能实现蒸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判断得出的;对比文件3同样是在真空低温条件下实现溶剂的蒸发,显然只有装置内压强降低至该温度条件下的饱和蒸汽压才能实现溶剂的蒸发,对比文件3的装置内环境为饱和蒸汽压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判断得出的,对比文件1、3和本申请的理论基础并无实质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不需要冷源即可实现气相溶剂分子凝结为液相的技术方案,其给出了在不使用加热和冷却装置条件下利用罗茨真空泵即可实现溶剂分子由液相蒸发为气相再凝结为液相实现溶剂纯化分离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省略冷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用于对比文件1中实现水的纯化分离,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选择在自然温度下抽真空使水蒸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选择,此时选择水沸腾后关闭真空阀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4)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是在真空低温状态下实现溶剂的蒸发和凝结,其采用的罗茨真空泵8与本申请的抽排装置结构相同,也是通过叶轮的转动实现溶剂蒸汽的传递和转移,在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8和本申请抽排装置对蒸汽的作用方式也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罗茨真空泵8两端存在压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其两端负压状态不同的结论,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的抽排装置与对比文件3中的罗茨真空泵8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附图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为使流体增压的装置,在作业时需要持续抽真空才能实现流体增压的目的,即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8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真空泵11的工作,这与本申请蒸馏水制备装置密闭的技术方案相悖。(2)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对比文件1的水蒸气连通管道7等同于管道11、阀门V6等同于抽气阀门12的审查意见,本申请必须要设置两个抽气阀门12,显然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和3若结合罗茨真空泵应当设置于蒸汽连通管7上,罗茨真空泵工作时,阀门V6处于开启状态,此时无法实现蒸馏水的制备。(3)本申请利用饱和蒸汽压同时实现了降低能耗和提升生产效率,本申请的抽排装置在无压差的环境下工作,与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的作用具有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和3结合时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盛放原料水的取液罐(10)和用于收集蒸馏水的蒸馏水罐(20),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之间通过管道(11)连通,且该管道(11)上设有用于将取液罐(10)中的气体抽送至蒸馏水罐(20)的抽排装置(30),
所述抽排装置(30)包括一密封壳体(31)内设置的两同步反向转动且相互啮合的叶轮(32),所述密封壳体(31)上设有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所述进气口(33)与取液罐(10)连通,排气口(34)与蒸馏水罐(20)连通,所述两叶轮(32)无论旋转到任何角度,进气口(33)和排气口(34)都被两叶轮(32)分成相互隔离的两个区域;
所述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上还设有与抽真空装置(13)连通的抽气阀门(12),抽气阀门(12)设有两个,其中一个抽气阀门(12)连通抽排装置(30)的进气口(33)、取液罐(10)与抽真空装置(13),另一个抽气阀门(12)连通抽排装置(30)的出气口(32)、蒸馏水罐(20)与抽真空装置(13);
抽真空装置(13)对取液罐(10)和蒸馏水罐(20)抽真空,使两罐保持相同的负压状态,抽气阀门(12)在装置内部达到饱和蒸气压后关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6月2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蒸馏水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加热温度、高效率、低成本的负压蒸发/沸腾水蒸馏分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24-54段,附图1):如图1所示,低温热能驱动的负压蒸发水蒸馏分离装置,包括一个密封的蒸发容器1(相当于用于盛放原料水的取液罐)和一个密封的冷凝容器4(相当于用于收集蒸馏水的蒸馏水罐);密封的蒸发容器1内有蒸发加热盘管2。通过热水泵3使热水在盘管2内循环流动。密封的冷凝容器4通过水蒸气连通管7与蒸发容器1相连通(相当于取液罐和蒸馏水罐之间通过管道连通)。冷凝容器4 内有冷却盘管5;通过冷却水泵6,使冷却水在盘管内循环流动。蒸发容器1与冷凝容器4之间通过水蒸气连接管7(即管道11)连接,使水蒸气从蒸发容器1进入冷凝容器4。一个真空泵12(即抽真空装置)通过真空泵连接管11与蒸发容器1、分离尾水容器14和冷凝水容器15相连,用于对各个容器抽真空,从附图1可以看出,真空泵12通过阀门V6(相当于抽气阀门12)与蒸发容器1和冷凝容器4相连(相当于抽真空装置与取液罐和蒸馏水罐连通,对取液罐和蒸馏水罐抽真空,使两罐保持相同的负压状态)。使系统保持负压的操作为系统开始工作前,将各部件抽真空到所需压强,蒸发容器1中待分离水溶液因沸腾产生的水蒸气不断从蒸发容器1进入冷凝容器4并被冷却水不断冷凝,保持动态平衡,系统工作的流程是开启阀门V4、V5、V6,将各相应容器抽至所需压强,之后分别将阀门V4、V5、V6再关闭(即抽气阀门在装置内部达到所需压强后关闭)。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制备蒸馏水的装置,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管道上设有用于将取液罐中的气体抽送至蒸馏水罐的抽排装置,并具体限定了抽排装置的结构;(2)设有两个抽气阀门,并分别与取液罐、蒸馏水罐、抽真空装置和抽排装置的进排气口连通,抽气阀门在达到饱和蒸汽压后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气液相的转化。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废漆的分离和纯化装置,使油漆和溶剂在真空和低温条件下分离和纯化,该装置基于真空蒸馏从腔室7的废漆中分离油漆和溶剂,其包括腔室7(相当于取液罐),热交换器9、溶剂储罐10(相当于蒸馏水罐),罗茨真空泵8(相当于抽排装置),废漆在腔室7内经过热交换器9与分离出的溶剂蒸汽进行充分热交换,废漆中的溶剂在低压条件下蒸发分离,分离出的溶剂蒸汽经过罗茨真空泵8的拉动和压缩使溶剂蒸汽传递到热交换器9中与废漆进行热交换进而冷却冷凝输送到储罐10中,为了使废漆在腔室7中蒸发和连续分离,腔室7中的压力必须基本不变,以便可以平稳地进行蒸发和分离,油旋转真空泵11维持系统的真空状态。因此不需要单独的加热装置6和冷却装置2来通过蒸发分离,冷却和冷凝来净化废漆,该装置由相互连接的腔室7、热交换腔室9和罗茨真空泵8结合实现溶剂的蒸发和冷凝,可以省去加热6,冷却装置2(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第2页第4-5段,第7段),结合附图2还可以看出罗茨真空泵8包括:壳体内设置的相互啮合的叶轮,壳体上设有进气口和排气口,进气口与腔室7连通,排气口与溶剂储存罐10连通,而罗茨真空泵的壳体密封、叶轮为同步反向转动,且两叶轮无论旋转到任何角度,进气口和排气口都被两叶轮分成相互隔离的两个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取液罐和蒸馏罐之间设置罗茨真空泵实现溶剂在气相和液相之间进行转化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水蒸气连通管7上设置罗茨真空泵以促进水从气相向液相的转化,实现水蒸气的冷凝。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一个阀门V6控制蒸发容器1与冷凝容器4的抽真空,对于两个罐体来说,出于精确控制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通过两个阀门分别控制蒸发容器1与冷凝容器4的抽真空,而将两个阀门分别设置在水蒸气连通管道7的左右端处分别连接真空泵12和蒸发容器1以及真空泵12和冷凝容器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当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将罗茨真空泵8设置到蒸发容器1与冷凝容器4之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水蒸气连通管道7两侧分别通过三通接入罗茨真空泵8的进出气管道从而实现蒸汽在蒸发容器1与冷凝容器4之间的传输,此时,两个抽气阀门显然也分别是与罗茨真空泵8的进气口和排气口分别连通的,这种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手段即可实现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真空泵使蒸发容器1和冷凝容器4达到需要的压强后关闭抽气阀门V6,对于该所需要的压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抽真空的效率和加热效率进行衡量后选择是否抽真空至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若在相对高的压强条件下,加热实现水沸腾的效率低于可使水自然沸腾的更低压强条件下的抽真空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更低压强的抽真空是显而易见的,即选择抽真空到压强降低到饱和蒸汽压时实现水的蒸发沸腾是本领域基于加热效率和抽真空效率之间的平衡而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腔室7内设有热交换室9(即热传递结构),溶剂蒸汽在由腔室7传递到溶剂储罐10的过程中经过热交换室9进行热交换,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蒸馏液体罐和取液罐之间设有热传递结构,用于将蒸馏液体罐中冷凝产生的热量传递至取液罐进行温度补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的蒸发容器1内有蒸发加热盘管2,即取液罐内设有加热装置用于温度补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抽排装置的结构,对比文件3的附图2已经公开了叶轮为一字型结构,叶轮的两端为圆弧面,叶轮的两侧腰部位置处设有弧形凹槽,根据罗茨真空泵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两叶轮在旋转过程中圆弧面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抽排装置的结构,然而采用由三个叶片组成的Y型结构的叶轮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罗茨真空泵,三个叶片外端均为圆弧状,相邻两叶片之间设有弧形凹槽,两叶轮在旋转过程中,叶片与弧形凹槽交替啮合也是三叶型罗茨真空泵的常规结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178页,3.2.4 罗茨式真空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陶瓷加热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加热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陶瓷加热片代替对比文件1的蒸发加热盘管实现对水的加热蒸发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在蒸馏水罐内设置不锈钢丝球以增大气液接触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设置也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罗茨真空泵8(即抽排装置)与溶剂储罐10(即蒸馏水罐)之间的管道上设置由中空管束制成的热交换室9(相当于一段盘管),且热交换室9设于腔室7(即取液罐)内部,而将蒸馏水罐设置在取液罐内部形成夹套式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将蒸馏液体的热量回收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分离出的溶剂蒸汽经过罗茨真空泵8的拉动和压缩使溶剂蒸汽传递到热交换器9,这里的压缩并非是对流体增压;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罗茨真空泵转运气体的过程利用的是容积作用原理,在气体的转运过程中利用转子和泵体之间的密闭空间并通过气体的扩散和压缩实现气体的吸入和排出,从而达到气体转运的目的,其泵腔内不会发生机械真空泵那样的压缩现象,也正因如此,其可抽除可凝性蒸汽,因此对比文件3所述的压缩与常规的机械泵增压不是同一概念;此外本申请的抽排装置在结构上与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完全相同,显然两者工作的原理也是相同的,实际上本申请的抽排装置在蒸汽的转运过程中也需要通过蒸汽的扩散和压缩实现不断的从进气口排出到出气口。至于旋转真空泵11,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其作用在于维持系统的真空低压环境,从而有利于溶剂的蒸发分离以及冷凝,即真空泵11的目的在于使溶剂在低压下持续蒸发,其实际上不会影响罗茨真空泵8的转运过程,罗茨真空泵8的正常工作并不依赖于真空泵11的运行。
(2)对比文件1采用一个阀门V6同时控制蒸发容器1和冷凝容器4,对于两个分开的容器来说,出于精确控制抽真空程度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两个阀门分别对两个容器进行独立控制,即在与抽真空装置连接的管路分支上分别设置阀门以实现对两个容器的独立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将罗茨真空泵8用于蒸发容器1和冷凝容器4之间蒸汽的转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利用三通等手段将罗茨真空泵的进气管连接到蒸发容器1的排气口上,将罗茨真空泵的排气管连接到冷凝容器4的进气口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上述的常规手段和维持抽真空正常工作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选择将罗茨真空泵直接安装到蒸汽连通管7上。
(3)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是在真空低温状态下实现溶剂的蒸发和凝结,其采用的罗茨真空泵8与本申请的抽排装置结构相同,也是通过叶轮的转动实现溶剂蒸汽的传递和转移,在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3的罗茨真空泵8和本申请抽排装置对蒸汽的作用方式也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罗茨真空泵8两端存在压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其两端负压状态不同的结论,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的抽排装置与对比文件3中的罗茨真空泵8不同。至于温度条件,对比文件3的腔室7和储罐10不存在加热或冷凝装置,且处于同一环境条件下,显然其也处于同一温度条件下,对比文件3的压力条件和温度条件相比于本申请来说并无区别,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具有比对比文件3更好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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