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87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559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9458.6
申请日:2014-10-09
复审请求人:深圳光启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立石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朱晓琳
国际分类号:G05D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9458.6、名称为“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申请人原为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光启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7、8、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6、9、1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04607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873133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设置在飞行器上;
地面站,与所述终端之间具有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
以及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其中,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所述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所述多条通信链路包括:
主用实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实时通信的主用链路;
以及
备用实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的备用链路;
所述多条通信链路还包括:视距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的链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包括:海事卫星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包括:铱星通信链路,用于在所述海事卫星通信链路出现故障时,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条通信链路还包括:
定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为所述飞行器在区域范围内或者全球范围内飞行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为采用短信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包括:北斗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飞行器进入预设区域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
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
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器包括浮空器。
10. 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其中,所述飞行器上设置有终端,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为地面站和所述终端之间的通信链路;
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以及
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其中,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所述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和视距通信链路,其中,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所述视距通信链路用于在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判断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是否在所述视距范围内;
如果判断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所述视距范围内,则通过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以及
如果判断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不在所述视距范围内,则通过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线路,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多条,在将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之后,所述测控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飞行器的测控数据;以及
将所述测控数据与多条所述目标通信链路进行匹配,得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通过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之后,所述测控方法还包括:
监听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判断是否监听到有来自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的反馈数据;以及
如果判断出未监听到有来自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的反馈数据,则将所述测控数据与多条所述目标通信链路进行重新匹配,得到重新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通过所述重新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线路,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和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其中,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的备份,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通过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第一测控;
检测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是否出现异常;以及
如果检测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出现异常,则通过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第二测控。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定时通信链路,其中,所述定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定时通信,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通过所述定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定时测控。”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获取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其中,在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2)多条通信链路还包括:视距通信链路,作为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的链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该系统能正常工作以及如何更方便地进行通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为了更方便地进行通信,还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例如在视距范围内采用视距通信链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其中,在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2)目标通信链路还包括视距通信链路,用于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通过目标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判断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是否在视距范围内;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视距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以及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不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该系统能正常工作以及如何更方便地进行通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的实施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0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更方便地进行通信,可采用合适的通信链路作为备用通信链路,例如视距通信链路,并且在视距范围内采用视距通信链路,不在视距范围内则采用主用通信链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在其他说明中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9、11-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深圳光启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在权1中加入特征 “用于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的浮空器”,在权利要求10中加入特征“用于浮空器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同时在权利要求1、10中加入从属权利要求7、8的特征,删除权利要求7、8,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测控系统用于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的浮空器;2)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包含了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的视距通信链路的各种数据链路的综合运用。其中,针对区别1),浮空器虽然属于飞行器,但与其他普通飞行器所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考虑的条件完全不同;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考虑将多种数据链路的综合运用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也没有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2)由于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8的权利要求2-7、9-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用于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的浮空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设置在飞行器上;
地面站,与所述终端之间具有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以及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其中,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所述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所述多条通信链路包括:
主用实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实时通信的主用链路;以及
备用实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的备用链路;
所述多条通信链路还包括:视距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的链路;
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包括:海事卫星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包括:铱星通信链路,用于在所述海事卫星通信链路出现故障时,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条通信链路还包括:定时通信链路,作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为所述飞行器在区域范围内或者全球范围内飞行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为采用短信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通信链路包括:北斗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飞行器进入预设区域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定时通信的链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器包括浮空器。
8. 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用于浮空器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其中,所述飞行器上设置有终端,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为地面站和所述终端之间的通信链路;
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以及
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其中,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所述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和视距通信链路,其中,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所述视距通信链路用于在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判断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是否在所述视距范围内;
如果判断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所述视距范围内,则通过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以及
如果判断出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之间的距离不在所述视距范围内,则通过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
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线路,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多条,在将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之后,所述测控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飞行器的测控数据;以及
将所述测控数据与多条所述目标通信链路进行匹配,得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通过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之后,所述测控方法还包括:
监听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判断是否监听到有来自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的反馈数据;以及
如果判断出未监听到有来自所述相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的反馈数据,则将所述测控数据与多条所述目标通信链路进行重新匹配,得到重新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
其中,通过所述重新匹配的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线路,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和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其中,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实时通信,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的备份,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通过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第一测控;
检测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是否出现异常;以及
如果检测出所述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出现异常,则通过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第二测控。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包括定时通信链路,其中,所述定时通信链路用于所述飞行器与所述地面站进行定时通信,通过所述目标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
通过所述定时通信链路对所述飞行器执行定时测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的浮空器;2)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视距通信链路作为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的链路;3)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ADS-B和MC链路都是常用的视距链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和方便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视距通信链路,本领域中,考虑到通信链路的性能、距离等参数要求选择具体的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具体在机载系统与地面数据处理中心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选择视距通信链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为了使用方便,在固定地面站之外再增设一个移动便携站已经是通信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便于拆卸迁移可以设置移动便携地面站,或者当固定站的信号不好时,采用便携移动站选择信号较好的位置进行信号收发,已经是当前通信、特别是军事侦察通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非常适合单兵作战。而移动便携站除了作为其他链路故障时的备用链路外,还具有中继功能也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传统的固定地面站的基础上增加便携站,便携站能工作在通信和中继两种模式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的实施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浮空器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2)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视距通信链路用于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通过目标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判断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是否在视距范围内;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视距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以及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不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3)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的实施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对应于多条通信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ADS-B和MC链路都是常用的视距链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8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和方便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视距通信链路,本领域中,考虑到通信链路的性能、距离等参数要求选择具体的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具体根据机载系统与地面数据处理中心之间的距离是否在视距范围内选择视距通信链路或是主用实时通信链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为了使用方便,在固定地面站之外再增设一个移动便携站已经是通信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便于拆卸迁移可以设置移动便携地面站,或者当固定站的信号不好时,采用便携移动站选择信号较好的位置进行信号收发,已经是当前通信、特别是军事侦察通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非常适合单兵作战。而移动便携站除了作为其他链路故障时的备用链路外,还具有中继功能也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传统的固定地面站的基础上增加便携站,便携站能工作在通信和中继两种模式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2-6、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2行-第6页第8行,附图1-10):该测控系统既可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互为备份使用也可单个使用,由两辆测控车同时工作以完成对一架无人机的测控;该双车测控系统由两套地面测控系统(相当于地面站)和一套机载测控系统(相当于终端,设置在飞行器上)组成,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而由其中一车对无人机进行控制;该机载测控系统具有两条独立的通信链路、同步和差错控制通道,在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工作的情况下,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使用其中一个通信链路(相当于地面站与所述终端之间具有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地面站通过机载遥测系统不但可以监测无人机本身的各项传感器参数,还可以监控本测控车和另一测控车与无人机的通信链路情况,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相当于获取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通过目标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相当于多条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和备用实时通信链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的浮空器;2)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视距通信链路作为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的链路;3)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设定控制对象为浮空器,如何保证该系统能正常工作以及如何更方便地进行通信,以及设置移动便携站以进行便携通信或数据中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中,飞行器具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其中的无人机或浮空器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而且将多种数据链路具体应用于具体哪种飞行器并不会给其运用方式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5):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对应于多条通信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ADS-B和MC链路都是常用的视距链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和方便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该测控系统由两辆测控车同时工作以完成对一架无人机的测控,在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工作的情况下,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使用其中一个通信链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视距通信链路,本领域中,考虑到通信链路的性能、距离等参数要求选择具体的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具体在机载系统与地面数据处理中心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选择视距通信链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结合前面评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为了使用方便,在固定地面站之外再增设一个移动便携站已经是通信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便于拆卸迁移可以设置移动便携地面站,或者当固定站的信号不好时,采用便携移动站选择信号较好的位置进行信号收发,已经是当前通信、特别是军事侦察通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非常适合单兵作战。而移动便携站除了作为其他链路故障时的备用链路外,还具有中继功能也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传统的固定地面站的基础上增加便携站,便携站能工作在通信和中继两种模式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机载系统包括GNSS(即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模块,与机载卫星天线相连,通过卫星天线接收GPS/北斗卫星网络的导航定位信息,同时通过BD短报文卫星链路与地面的北斗智慧型终端进行数据交互。而海事卫星、铱星等均为常用的移动卫星通信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在飞行器和地面站之间采用合适的移动卫星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机载系统包括GNSS(即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模块,与机载卫星天线相连,通过卫星天线接收GPS/北斗卫星网络的导航定位信息,同时通过BD短报文卫星链路(即北斗通信链路,采用短信进行通信)与地面的北斗智慧型终端进行数据交互。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定时通信链路,或者设置北斗通信链路进行定时通信,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中,飞行器具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其中的无人机或浮空器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而且将多种数据链路具体应用于具体哪种飞行器并不会给其运用方式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飞行器的测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双车测控系统的实施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2行-第6页第8行,附图1-10):该测控系统既可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互为备份使用也可单个使用,由两辆测控车同时工作以完成对一架无人机的测控;该双车测控系统由两套地面测控系统(相当于地面站)和一套机载测控系统(相当于飞行器上设置有终端)组成,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而由其中一车对无人机进行控制;该机载测控系统具有两条独立的通信链路、同步和差错控制通道,在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工作的情况下,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使用其中一个通信链路(相当于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为地面站和所述终端之间的通信链路);地面站通过机载遥测系统不但可以监测无人机本身的各项传感器参数,还可以监控本测控车和另一测控车与无人机的通信链路情况,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相当于获取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的工作状态,将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中工作状态正常的通信链路确定为目标通信链路,通过目标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而由其中一车对无人机进行控制(相当于目标通信链路包括主用实时通信链路)。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浮空器在临近空间执行全球飞行任务;2)所述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包括多条通信链路,在所述多条通信链路中有两条及其以上处于开启状态时,处于开启状态的所有通信链路即为目标通信链路;视距通信链路用于在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时,飞行器与地面站进行视距通信,通过目标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包括:判断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是否在视距范围内;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视距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以及如果判断出飞行器与地面站之间的距离不在视距范围内,则通过主用实时通信链路对飞行器执行测控。3)所述地面站包括移动便携站,所述视距通信链路包括: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作为在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故障时,所述飞行器与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实时通信的链路;所述移动便携站式的工作模式包括终端工作模式和中继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终端工作模式为移动便携站与飞行器侧的终端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所述中继工作模式为与所述备用实时通信链路对应的工作站与所述飞行器侧的终端通过所述移动便携站进行交互的工作模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设定控制对象为浮空器,如何保证该系统能正常工作以及如何更方便地进行通信,以及设置移动便携站以进行便携通信或数据中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中,飞行器具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其中的无人机或浮空器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而且将多种数据链路具体应用于具体哪种飞行器并不会给其运用方式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多模式数据链路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的实施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5):地面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链路管理与控制模块对BD、ADS-B、MC这三个数据链路(对应于多条通信链路)进行选择;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ADS-B和MC链路都是常用的视距链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8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该系统正常工作和方便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该测控系统由两辆测控车同时工作以完成对一架无人机的测控,在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工作的情况下,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使用其中一个通信链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条通信链路同时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即目标通信链路为两条,而只有通信链路为开启状态时才能进行通信从而对飞行器进行测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套测控系统工作之前,先检测两条通信链路是否开启以表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然后通过状态为开启的通信链路进行测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多于两条的通信链路的情况也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视距通信链路,本领域中,考虑到通信链路的性能、距离等参数要求选择具体的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具体根据机载系统与地面数据处理中心之间的距离是否在视距范围内选择视距通信链路或是主用实时通信链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结合前面评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为了使用方便,在固定地面站之外再增设一个移动便携站已经是通信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便于拆卸迁移可以设置移动便携地面站,或者当固定站的信号不好时,采用便携移动站选择信号较好的位置进行信号收发,已经是当前通信、特别是军事侦察通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非常适合单兵作战。而移动便携站除了作为其他链路故障时的备用链路外,还具有中继功能也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传统的固定地面站的基础上增加便携站,便携站能工作在通信和中继两种模式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4页第4行):该机载测控系统具有两条独立的通信链路、同步和差错控制通道,在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工作的情况下,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使用其中一路;地面站通过机载遥测系统不但可以监测无人机本身的各项传感器参数,还可以监控本测控车和另一测控车与无人机的通信链路情况,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8]段):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地面数据处理中心首先利用接收信号进行信道质量评估,确定通信链路的有效性,在ADS-B数据链路满足信道指标的条件下,选择该数据链路进行地空通信,同时备用数据链路BD、MC处于休眠状态。而根据测控数据与通信链路进行匹配得到目标通信链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是否能监听到匹配的通信链路反馈的数据来判断匹配是否准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4页第4行):该测控系统既可两套地面测控系统同时互为备份使用也可单个使用;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而由其中一车对无人机进行控制;地面站通过机载遥测系统不但可以监测无人机本身的各项传感器参数,还可以监控本测控车和另一测控车与无人机的通信链路情况,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8]段):将ADS-B数据链路作为优先级别最高的通信方式,BD、MC为备用数据链路;当其中一个技术指标低于预定的门限值时,地面监控中心将判定该数据链路无效,此时将进行备选通信链路的选择和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机载系统包括GNSS(即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模块,与机载卫星天线相连,通过卫星天线接收GPS/北斗卫星网络的导航定位信息,同时通过BD短报文卫星链路(即北斗通信链路,采用短信进行通信)与地面的北斗智慧型终端进行数据交互。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定时通信链路进行定时测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新的飞行器运行在临近空间(平流层),而对比文件1的无人直升机和对比文件2的直升机均在大气对流层内运行,由于运行环境的不同,通信的环境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平流层与地面在进行传输信号的时候,信号必然需要穿越平流层与对流层的交界面,此外在平流层处,温度及气压相对对流层而言更为严峻,信号的传输更容易受到影响。因此通过两份在对流层的通信方式,不能简单的获得在临近空间(平流层)的通信方案的技术启示。
(2)权利要求1中对于视距通信链路,具体限定为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该移动便携站通信链路具有两种通信模式,其一为直接交互的终端工作模式,其二为中继模式;在直接交互的工作模式下,移动便携站能够向飞行器进行直接的信号传输进行控制,在中继模式下,移动便携站能够通过备用实时通信链路保证信号能够正常发送接收,而这种单个移动便携站按照飞行器通信状态切换两种不同的工作模式的技术方案,在两份对比文件中并未被揭示,采用(2)的方案,临近空间飞行器所需要携带配置的相关通信设备的数量得到减少,单个设备能依据实际通信环境切换所需的通信模式,保证临近空间飞行器的通信畅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通过在临近空间飞行器上设置能切换工作模式的移动便携站,使得飞行器所需要携带的通信设备数量减少,同时还能满足在临近空间严峻环境的通信需求,而对比文件1与2均没有揭示关于在临近空间(平流层)下的通信环境的特点以及在该区域内的通信需求,依据对比文件1和2给出的方案直接应用到本申请所限定的高空区域,显然无法获得所需要的通信效果,即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现了在临近空间的通信需求,并减少了飞行器所携带的通信设备的数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该系统用于临近空间的浮空器,但是本申请主要在于多种数据链路的综合运用,本领域中,飞行器具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其中的无人机或浮空器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流层的通信方式,不能简单的获得在临近空间(平流层)的通信方案的技术启示,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临近空间的通信方式需要具备哪些只能在临近空间使用的特别的元件或特别的通信链路,或者通信链路利用哪些特别的通信方式等等。虽然对流层与平流层的环境不同,但将多种数据链路具体应用于对流层或平流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无技术上的困难,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平流层上的通信也不会给通信运用方式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车可同时对无人机进行监测,当两条链路中的一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条接管无人机的测控;两地面测控系统分别为主站和辅站;为了使用方便,在固定地面站之外再增设一个移动便携站已经是通信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便于拆卸迁移可以设置移动便携地面站,或者当固定站的信号不好时,采用便携移动站选择信号较好的位置进行信号收发,已经是当前通信、特别是军事侦察通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非常适合单兵作战。而移动便携站除了作为其他链路故障时的备用链路外,还具有中继功能也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传统的固定地面站的基础上增加便携站,便携站能工作在通信和中继两种模式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在这两种模式下工作的便携站,由于能够进行模式切换,其也能够起到保证通信畅通,减少飞行器所需的通信设备的数量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成立,相应的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9-12因为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从而也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也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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