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蒸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蒸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78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3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72179.4
申请日:2016-12-17
复审请求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懿颖
合议组组长:方慧聪
参审员:戴瑞烜
国际分类号:A47J27/04,A47J36/00,A47J36/24,A47J36/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72179.4、名称为“一种电蒸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申请人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102194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蒸箱,包括蒸箱体,且蒸箱体配有蒸箱门;蒸箱体内设有炉腔和加热盘,蒸箱体上设有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炉腔内还设有用于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且温度传感器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水箱可移动地设置在蒸箱体的凹槽内,水箱上有注水口,加热盘通过管道与水箱连通;
其特征在于:
所述凹槽设置在蒸箱体外表未被蒸箱门覆盖的部分;且管道上设有开关装置,所述开关装置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设置在蒸箱体正面的上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顶面设有开口,且所述开口覆盖水箱的整个顶面;水箱的顶面配有密封盖,密封盖与水箱可拆卸连接,且注水口开设在密封盖的一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密封盖与水箱扣接;且水箱呈扁平的柱状,水箱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水箱的深度。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通过驱动装置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凹槽内,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与水箱外壁固连的螺栓,螺栓与螺杆相啮合;螺杆的一端与动力装置的输出轴固定相连,螺杆的另一端可转动地架设在支架上;所述动力装置与中央控制器相连,用于驱动中央控制器对动力装置进行控制的驱动开关设置在水箱外表面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处设有硬质插管,插管的内端与水箱的出水口连通,插管的外端向管道的进口端方向延伸,且插管可拆卸地插设在管道的进口端内。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的进口端套设在所述插管上,且管道的内壁与插管的外壁之间设有密封圈,密封圈固定套设在插管的外壁上。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且水箱通过可在对接时接通在脱离时密封的密封装置与管道连通;
所述密封装置包括可滑动地设置在插管内的压杆,压杆与插管同轴设置,压杆的内端与用于密封水箱的出水口的堵头相连,所述堵头位于水箱内;压杆的外端垂直设有端板,套设在压杆上的压簧压设在端板和插管的内端之间;管道的进口端内设有推杆,推杆与管道同轴设置,且推杆的外端向外水平延伸,推杆的内端通过立板固定在管道内;所述端板和立板上都设有出水口;
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管的内端上设有用于安装压簧的台阶面。
10.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顶部,所述开关装置为水泵,所述水泵与管道连通,且水泵的开关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蒸箱体内设有加热盘,蒸箱体上设有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炉腔内设有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中央控制器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8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蒸箱,包括蒸箱体,且蒸箱体配有蒸箱门;蒸箱体内设有炉腔和加热盘,蒸箱体上设有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炉腔内还设有用于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且温度传感器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水箱可移动地设置在蒸箱体的凹槽内,水箱上有注水口,加热盘通过管道与水箱连通;
其特征在于:
所述凹槽设置在蒸箱体外表未被蒸箱门覆盖的部分;且管道上设有开关装置,所述开关装置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所述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且水箱通过可在对接时接通在脱离时密封的密封装置与管道连通;
所述密封装置包括可滑动地设置在插管内的压杆,压杆与插管同轴设置,压杆的内端与用于密封水箱的出水口的堵头相连,所述堵头位于水箱内;压杆的外端垂直设有端板,套设在压杆上的压簧压设在端板和插管的内端之间;管道的进口端内设有推杆,推杆与管道同轴设置,且推杆的外端向外水平延伸,推杆的内端通过立板固定在管道内;所述端板和立板上都设有出水口;
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设置在蒸箱体正面的上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顶面设有开口,且所述开口覆盖水箱的整个顶面;水箱的顶面配有密封盖,密封盖与水箱可拆卸连接,且注水口开设在密封盖的一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密封盖与水箱扣接;且水箱呈扁平的柱状,水箱的宽度大于或等于水箱的深度。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通过驱动装置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凹槽内,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与水箱外壁固连的螺栓,螺栓与螺杆相啮合;螺杆的一端与动力装置的输出轴固定相连,螺杆的另一端可转动地架设在支架上;所述动力装置与中央控制器相连,用于驱动中央控制器对动力装置进行控制的驱动开关设置在水箱外表面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处设有硬质插管,插管的内端与水箱的出水口连通,插管的外端向管道的进口端方向延伸,且插管可拆卸地插设在管道的进口端内。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的进口端套设在所述插管上,且管道的内壁与插管的外壁之间设有密封圈,密封圈固定套设在插管的外壁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管的内端上设有用于安装压簧的台阶面。
9.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电蒸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顶部,所述开关装置为水泵,所述水泵与管道连通,且水泵的开关与中央控制器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原权利要求8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与对比文件1的密封结构不同,本申请的接插、防漏结构动作可靠,不容易因材料疲劳、弹性下降而失效,可靠性、耐用性得到极大改善。对比文件1说明,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解决本发明的接插、防漏的技术问题时,并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9修改超范围,即使申请人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将权利要求恢复为原始权利要求1-10或仅保留权利要求1-8,本案仍无授权前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蒸箱体内设有加热盘,蒸箱体上设有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炉腔内设有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密封装置不同:本申请中所述密封装置包括可滑动地设置在插管内的压杆,压杆与插管同轴设置,压杆的内端与用于密封水箱的出水口的堵头相连,所述堵头位于水箱内;压杆的外端垂直设有端板,套设在压杆上的压簧压设在端板和插管的内端之间;管道的进口端内设有推杆,推杆与管道同轴设置,且推杆的外端向外水平延伸,推杆的内端通过立板固定在管道内;所述端板和立板上都设有出水口。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家电领域也常用类似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列举了三篇参考文献来例证其为本领域的常用结构,本申请中构件名称和具体微小细节上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电器具体结构可作出的微小变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中记载“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顶部”,而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底部、顶部分别对应两实施例;同样的,权利要求9中记载“所述开关装置为水泵,所述水泵与管道连通,且水泵的开关与中央控制器相连”,而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或是水泵分别对应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9的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评价区别特征(2)时,复审通知书引入驳回决定书未使用的对比文件CN101024916A和CN102095235A、CN104197485A,这一做法违反程序;使用新证据,导致审级缺失,损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2、复审通知书中新引入的三篇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密封结构相比仍然具有实质性区别,不仅是构件名称和具体微小细节上的不同,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8的特征增补到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做出。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蒸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汽加热的微波炉,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3段,附图1-9):该微波炉包括炉体,且炉体配有炉门,炉体内设有炉腔和蒸汽发生器40,水箱本体11可移动地设置在下壳体12b内,水箱本体11上有加水口101,蒸汽发生器40通过软管与水箱本体11连通;水箱的内开口部111位于水箱侧面,其与外开口部121的至少一个上可以设置密封件14,当水箱本体11位于关闭位置时,内开口部111与外开口部121连通,密封件14封闭二者之间的间隙,防止水流入壳体的容纳腔以及炉身的其他部件,当水箱本体11处于打开位置时,密封件14密封内开口部111,使内开口部111不与外开口部121连通,储水腔内加入的水不会从内开口部111流出,方便加水操作;密封件14包括密封环和密封盖;由附图1-3知,下壳体12b设置在炉体外表上部,下壳体12b未被炉门覆盖;且输送水的软管上设有水泵50,水泵与控制器相连。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蒸汽加热的微波炉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蒸箱,炉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蒸箱体,炉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蒸箱门,水箱本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箱,下壳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凹槽,加水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注水口,蒸汽发生器与水箱本体之间的软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管道,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中央控制器;水箱的内开口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箱出水口,其与外开口部和密封件的连接方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箱通过可在对接时接通在脱离时密封的密封装置与管道连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蒸箱体内设有加热盘,蒸箱体上设有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炉腔内设有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密封装置不同:本申请中所述密封装置包括可滑动地设置在插管内的压杆,压杆与插管同轴设置,压杆的内端与用于密封水箱的出水口的堵头相连,所述堵头位于水箱内;压杆的外端垂直设有端板,套设在压杆上的压簧压设在端板和插管的内端之间;管道的进口端内设有推杆,推杆与管道同轴设置,且推杆的外端向外水平延伸,推杆的内端通过立板固定在管道内;所述端板和立板上都设有出水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实现蒸箱中加热蒸汽装置、启停开关、温度时间调节和加热盘与水箱通断的设置,以及实现水箱拉出加水时的密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蒸汽加热装置的位置和形状,因此将其设置为加热盘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便于用户对烹饪过程的启停控制及参数预置,在炉体上设置启停炉腔加热器的开关、调节炉腔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和调节炉腔加热时间的时间调节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为了达到所需温度,在炉腔内设置检测炉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并与中央控制器相连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水箱本体的内开口部位于水箱侧面的中部,无论在水箱侧面的底部还是中部,只要能够保证蒸汽所用水能够正常供给即可,在侧面的任何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管道中设置开关装置以实现水流的通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开关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水箱拉出加水时的密封。当方便加水而使水箱设置为可移动时,必然面临水箱本体与输水管路之间对接时水流通、脱离时防漏的技术问题。而常用家电领域,例如加湿器、挂烫机等,可拆式水箱结构通常采用类似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例如,CN101024916A公开了一种干燥机的水盒300与连接器480分离与对接的结构(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至第12页1段,附图9A-9B),插接时连接器480推动销365使弹簧压缩,从而使插塞367与内部通道362分离,水盒中的水通过内部通道362末端的间隙流出,同时在水盒300的外部通道362b外表面设置有O型圈369防水漏水; CN102095235A公开了一种加湿器水箱1底部出口结构(说明书第0070段至第0073段,附图1-3,5-7):水箱1的进出水管口11上螺接有堵水器8,堵水器8包括堵水器壳体80、一端带有密封堵头81的堵水杆82,堵水器壳体80与水箱1进出水管口11螺接,且堵水器壳体80上开有出水口86,堵水杆82上套装有预紧的弹簧83,弹簧83一端顶压堵水器壳体80、一端顶压堵水杆82端部设置的挡件85,弹簧83弹力伸张将插入出水口86的密封堵头81密封压紧在出水口86边缘;水箱1装配在底座4上,堵水器开启杆33向上顶压堵水器8的堵水杆82端部,使得堵水杆82向上运动,离开出水口86边缘,水箱1内的水从出水口86向水槽31内漏水;上提水箱1,堵水器开启杆33离开堵水杆82,则在弹簧83弹力下,堵水杆82下移堵住出水口86,则水箱1中的水不再向水槽31漏水;CN104197485A公开了一种冷风扇的补水容器1底部侧壁的出水结构(见说明书第0094段至第0096段,附图1-3),补水器的出水口12中设置有第一控制开关5用于控制出水口12的开启和关闭,第一控制开关5在补水容器1处于安装位置时允许水流通过,第一控制开关5在补水容器1处于非安装位置时不允许水流通过,可采用弹簧方式,将弹簧的一端抵顶在与补水容器的外壁固定的其他部件上,在弹簧的另一端设置橡胶块,该橡胶块优选为锥形结构,一端位于出水口一侧,一端位于出水口另一侧;常态下,弹簧自由伸长,橡胶块堵在进水口上;补水容器处于安装位置时,设置一与该弹簧匹配的顶杆,只要补水容器处于安装位置,该顶杆即能抵顶在弹簧的一端,且推动弹簧压缩,从而带动橡胶块离开出水口。可见,这些现有技术中所披露的均是水箱在安装位置时堵头与出水口分离使水流入、水箱脱离时通过弹簧使堵头回复封堵状态的结构解决供水和防漏问题,与本申请所述的密封结构仅是构件名称和具体微小细节上的不同,而这些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电器具体结构可作出的微小变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中已告知过申请人本申请中的密封结构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事实,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引入的三篇参考文献仅是作为说明本申请中的密封结构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辅证。
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已经广泛知晓的常识,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以列举的方式给出公知常识的范围,规定中“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的“等”字并不排除教科书或工具书之外的其他载体中披露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专利文献、科技期刊等也是公开现有技术的常见载体,其记载的内容也有可能是常识。
上述三篇参考文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是一种具有释明意义的认知,是用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的,属于认知的范畴。因此,在复审通知书中仅仅是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纠正复审请求人认识上的缺陷,应当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驳回的证据的改变,亦没有改变理由和事实认定。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上述列举的不同申请人、不同公开年代(三篇参考文献分别公开与2007年、2011年和2014年)的参考文献至少能够说明它们记载的共性内容具有本领域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在决定中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有技术。而且,这些辅证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也印证了该手段在本领域普遍知晓且被广泛使用。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经详细解析了三篇参考文献的结构,这些现有技术中所披露的均是水箱在安装位置时堵头与出水口分离使水流入、水箱脱离时通过弹簧使堵头回复封堵状态的结构以解决供水和防漏问题,本申请同样是利用堵头、弹簧的结构实现出水口的开放和封堵,所例举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密封结构原理相同、结构相似,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本申请中设置的端板、立板等,以及端板和立板上设置出水口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作出的结构上的微小变型,属于细节上的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二)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凹槽的位置及水箱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支撑水箱的下壳体12b设置在蒸箱体正面的上部,还公开了水箱本体11的顶面上设有上壳体12a,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盖,上壳体与水箱可拆卸的连接,加水口101设置在密封盖的一端,水箱呈扁平的柱状,水箱的宽度大于水箱的深度;而开口覆盖整个顶面也是本领域中扩大进水口面积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水箱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水箱本体11通过驱动组件30可移动地设置在下壳体12b内,驱动组件30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装置,该驱动组件由电机31、齿轮32和齿条33等部件形成,壳体12上还设置有安装槽105,用以定位和容纳齿条33;电机31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装置,对水箱本体11的打开和关闭进行驱动,电机31与控制器相连,用于驱动控制器对电机31进行控制的控制开关设置在炉身20上;对比文件1中采用齿轮齿条的形式移动水箱,本申请中采用螺栓和螺杆的形式实现水箱的移动,这两种形式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实现部件往复移动的机械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螺杆与动力装置和支架的连接,螺栓与外壳的连接均是固定该机构和与动力装置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6-8进一步限定了水箱出口处的连接结构,通过硬质插管插接并做相应的密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有关超范围的问题(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9中记载“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顶部”,而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水箱的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的底部”,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出水口位于水箱侧面底部、顶部分别对应两实施例;同样的,权利要求9中记载“所述开关装置为水泵,所述水泵与管道连通,且水泵的开关与中央控制器相连”,而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所述电磁阀设置在管道上,且电磁阀与中央控制器相连”,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开关装置为电磁阀或是水泵分别对应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9的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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