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33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45955
优先权日:2013-02-20,2013-04-18,2013-08-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450.5
申请日:2014-02-19
复审请求人:NO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金燕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成春旺
国际分类号:F16J15/24(2006.01),F16J1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450.5,名称为“密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NOK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0日、2013年04月18日、2013年08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8月1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5段、说明书附图图1-3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 H09-133215A,公开日为1997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4:US 2010/001475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装置,其被安装于设在轴外周的环状槽内,密封相对旋转的所述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其特征在于,具有:
树脂制的密封圈,其紧贴所述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所述壳体上穿过有所述轴的轴孔的内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其在相对所述环状槽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所述密封圈,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所述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所述凹部,并且,
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
2. 一种密封装置,其被安装于设在轴外周的环状槽内,密封相对旋转的所述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其特征在于,具有:
树脂制的密封圈,其紧贴所述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所述壳体上穿过有所述轴的轴孔的内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其在相对所述环状槽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所述密封圈,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所述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所述凹部,并且,
在所述密封圈的周向的1处设置有接缝部,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突起。
3. 一种密封装置,其被安装于设在轴外周的环状槽内,密封相对旋转的所述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其特征在于,具有:
树脂制的密封圈,其紧贴所述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所述壳体上穿过有所述轴的轴孔的内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其在相对所述环状槽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所述密封圈,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所述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所述凹部,并且,
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第1突起,
在所述密封圈的周向的1处设置有接缝部,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第2突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在宽度方向的中央设置有沿周向延伸的凸部,比该凸部靠高压侧的部位为所述凹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2)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2)在所述密封圈的周向的1处设置有接缝部,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突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2)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第1突起, 在所述密封圈的周向的1处设置有接缝部,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第2突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在机械领域,通常在轴的周向或径向设置凹凸部来分别实现轴向零件的径向和周向定位,例如,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7]段中,弹簧21有向内弯曲部24,弹簧弯曲部24插入钻孔44中,以防止密封装置10在引导槽41中转动。同样的,为了防止弹簧在密封圈的轴向转动、弹簧在密封圈内的周向朝内的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想到作出相应性的设计,即在密封圈周向和径向分别设置凸部来定位弹簧,即相应的在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金属弹簧向内周面脱落的第1突起、在夹着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金属弹簧沿轴向移动的第2突起。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突起、引导部、接缝部的构成均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并且基于上述结构,本申请能够起到抑制金属弹簧偏离轴线方向、密封圈被金属弹簧稳定地向外周面侧推压、在制品输送时或制品使用时因压力变化产生的干扰的情况,也能够抑制金属弹簧从密封圈脱离、能够抑制金属弹簧相对密封圈在周向上的位置偏离,这些技术效果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4中得到,且上述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机械领域,轴上环形部件通常通过设置相应的凹、凸定位部来实现轴上零件的轴向或径向的定位,可参见(“密封技术”,刘后桂,第298-299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12月):由附图7-31可知设置有用于限制密封圈沿轴向或径向移动的突起。即为了实现金属弹簧的轴向定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夹着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金属弹簧沿轴向移动的第2突起。(2)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7]段中,弹簧21有向内弯曲部24,弹簧弯曲部24插入钻孔44中,以防止密封装置10在引导槽41中转动,其同样是为了防止弹簧在密封圈的周向的移动,即对比文件4中利用弹簧具有的凸部与孔配合来实现弹簧轴向定位。而采用开口式弹簧或带钩式弹簧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进一步的,为了实现开口式弹簧的周向定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密封圈上设置一凸起和金属弹簧的开口相配合来实现其周向定位,即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突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密封装置安装在轴外侧槽内,其用于密封相对旋转的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密封圈紧贴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2)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3)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密封装置安装在轴外侧槽内,其用于密封相对旋转的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密封圈紧贴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2)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3)密封圈的用于限制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为设置在夹着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的突起。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密封装置安装在轴外侧槽内,其用于密封相对旋转的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密封圈紧贴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2)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3)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第1突起;密封圈的用于限制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为设置在夹着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的第2突起。对于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引导部、接缝部以及在夹着接缝部的两侧内周面形成对金属弹簧的周向阻挡,并且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实现防止金属弹簧偏离轴线方向、稳定推压、抑制金属弹簧周向偏离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如在弹簧尺寸较大等情况下,相应将对比文件4的阶梯面位置的局部部分径向向内形成突起,来更好地防止金属弹簧的周向偏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基于组合密封圈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可知,正常情况下金属弹簧处于预压缩状态,其是用于径向向外推压外侧密封圈的,因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易产生金属弹簧向内周面的脱落;而且组合结构的部件为彼此提供约束以防止分离是组合结构的常规设置,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在运输或其它情况下金属弹簧与密封圈分离,相应在轴向延伸的引导部前端增设径向延伸的突起,也是容易想到的,该设置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设置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均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引导部由引导突起构成,该引导突起在所述密封圈的一方侧面侧及另一方侧面侧,分别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有多个,并且,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与另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配置在周向上不同的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未公开或启示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技术特征,基于该补入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能够获得相对于轴线方向能够避免形成倒角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或启示“在内槽32的前端形成用于抑制金属弹簧21脱离的突起”,并且根据对比文件4中的结构,其完全不存在金属弹簧21朝向内周侧脱落的可能性,因此对比文件4未公开或启示“在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对比文件2、4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4也未公开或启示权利要求2、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也都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也同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装置,其被安装于设在轴外周的环状槽内,密封相对旋转的所述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其特征在于,具有:
树脂制的密封圈,其紧贴所述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所述壳体上穿过有所述轴的轴孔的内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其在相对所述环状槽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所述密封圈,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所述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所述凹部,并且,
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
所述引导部由引导突起构成,该引导突起在所述密封圈的一方侧面侧及另一方侧面侧,分别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有多个,并且,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与另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配置在周向上不同的位置。
2.一种密封装置,其被安装于设在轴外周的环状槽内,密封相对旋转的所述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其特征在于,具有:
树脂制的密封圈,其紧贴所述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所述壳体上穿过有所述轴的轴孔的内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其在相对所述环状槽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所述密封圈,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所述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所述凹部,并且,
在所述密封圈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所述金属弹簧进行定位的引导部,且在该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所述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第1突起,
在所述密封圈的周向的1处设置有接缝部,在夹着该接缝部的两侧的内周面分别设置有用于限制所述金属弹簧沿周向移动的第2突起,
所述引导部由引导突起构成,该引导突起在所述密封圈的一方侧面侧及另一方侧面侧,分别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有多个,并且,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与另一方侧面侧的多个所述引导突起配置在周向上不同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密封圈的外周面,在宽度方向的中央设置有沿周向延伸的凸部,比该凸部靠高压侧的部位为所述凹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19年08月02日再次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2015年08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4、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5段,以及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封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活塞环密封,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7段、权利要求2、附图1-11):活塞密封环装置1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密封装置)被安装于设在活塞外周的环状槽41内,密封相对运动的活塞和缸体(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并保持流体压力会发生变化的密封对象区域的流体压力;密封环装置10具有:
PEEK、PTFE等材料(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树脂)制的密封圈20,其紧贴环状槽41的一侧的侧壁面,且相对于缸体上穿过有所述活塞的活塞孔的内表面滑动;以及
金属弹簧21,其在相对环状槽41的槽底面隔开间隙的状态下,沿密封圈20的内周面设置,并向外周面侧推压密封圈20,
在密封圈20的内周面形成有在轴线方向对金属弹簧21进行定位的内槽32,内槽32包括轴向两侧的突起(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引导部和引导突起),突起设置在密封圈的一方侧面侧和另一方侧面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密封装置安装在轴外侧槽内,其用于密封相对旋转的轴和壳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密封圈紧贴环状槽的低压侧的侧壁面;2)密封圈的外周面形成有从高压侧导入流体的凹部,凹部从高压侧的端部向低压侧的端部延伸且未及低压侧的端部的位置,在周向上分别隔开间隔形成有多个凹部;3)引导突起分别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有多个,并且一方侧面侧的多个引导突起与另一侧面侧的多个引导突起配置在周向上不同的位置,引导部的前端设置有用于抑制金属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密封圈弹簧轴向限位且限制弹簧向内周面侧的脱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中引导突起的设置与权利要求1中不同,且对比文件4中未设置形成在引导突起前端的抑制弹簧向内周面侧脱落的突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密封装置,该密封装置中未设置对弹性件5或25进行定位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提到教科书(“密封技术”,刘后桂,第298-299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12月)的附图7-31中设置有用于限制密封圈沿轴向或径向移动的突起,经查,该图中组合密封设置在履带与轴套、轴销围成的环形空隙中,在该图中不存在弹簧或弹性件,因此其不存在弹簧或弹性件可能会产生脱落的问题,也不涉及对弹簧或弹性件进行定位的结构,另外该图中也未示出任何关于沿周向隔开间隔分布设置引导部或引导突起作为限位结构的相关内容,因此其也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易于利用模具成型形成引导突起,以及在制品输送或使用时因压力变化产生干扰的情况下能够抑制金属弹簧从密封圈脱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由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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