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02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8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5862.3
申请日:2014-09-0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倩
合议组组长:梁燕
参审员:姜丹
国际分类号:H04N7/14(2006.01);G06F9/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5862.3,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78314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926861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为与权利要求1-6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均逐条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陈述了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程序,所述第一程序具有视频通话界面;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运行状态时,获取第一运行参数,并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第一视频通话界面;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运行状态时的第二运行参数,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与所述第二运行参数之间的变化量超过预定阈值时,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与第二运行状态相对应,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有不同的显示参数,
其中,所述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第一视频通话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小于第一阈值时,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对象视频播放窗口处于显示状态,且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其中,所述本地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本地视频画面的窗口,所述对象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对象视频画面的窗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大于所述第二运行参数时,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调整为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其中,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数量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数量;
所述预定功能模块用以控制所述视频通话界面的功能参数或用以显示所述视频通话界面的文字或图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体为:
将具有第一显示参数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具有第二显示参数的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优于所述第二显示参数。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优于所述第二显示参数,具体为: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分辨率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分辨率;和/或,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显示面积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显示面积;和/或,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颜色质量位阶高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颜色质量位阶。
5.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网速;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可用内存;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存;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支持的最大分辨率。
6.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第二运行参数小于第二阈值时,将包括视频播放窗口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所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的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
其中,所述视频播放窗口为所述视频通话界面中用以播放视频画面的窗口。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还包括:
第一程序运行模块,用以运行第一程序,所述第一程序具有视频通话界面;
第一运行参数获取单元,用以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运行状态时获取第一运行参数;
视频通话界面显示模块,用以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第一视频通话界面;
第二运行参数获取单元,用以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运行状态时的第二运行参数;
界面调整单元,用以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与所述第二运行参数之间的变化量超过预定阈值时,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与第二运行状态相对应,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有不同的显示参数,
所述视频通话界面显示模块具体为:
用以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小于第一阈值时,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对象视频播放窗口处于显示状态且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
其中,所述本地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本地视频画面的窗口,所述对象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对象视频画面的窗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调整单元具体为:
用以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大于所述第二运行参数时,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调整为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其中,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数量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包含的预定功能模块数量;
所述预定功能模块用以控制所述视频通话界面的功能参数或用以显示所述视频通话界面的文字或图像。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调整单元具体为:
用以将具有第一显示参数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具有第二显示参数的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优于所述第二显示参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优于所述第二显示参数,具体为: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分辨率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分辨率;和/或,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显示面积大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显示面积;和/或,
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的颜色质量位阶高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的颜色质量位阶。
11. 如权利要求7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网速;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可用内存;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存;和/或,
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及所述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所述电子设备支持的最大分辨率。
12. 如权利要求7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调整单元具体为:
用以当所述第二运行参数小于第二阈值时,将包括视频播放窗口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所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的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
其中,所述视频播放窗口为所述视频通话界面中用以播放视频画面的窗口。”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均逐条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确定带宽的改变是否超过改变的带宽阈值,如果超过阈值,则改变编码的比特率并在此后用该比特率进行编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利用查找表根据可用网络带宽进行输出分辨率调整,当可用带宽落入其中的一个范围时,相应的对应于特定的输出分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2)、对比文件1中,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始终处于开启(显示)状态,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需要减少经网络的数据传输,而不传输对方的视音频数据恰能达到该目的。然而,本申请创造性地考虑到了此情况下的用户的体验,在运行参数小于某阈值时,使得视频通话界面中对象视频播放窗口处于显示状态而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8314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926861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以及附图1-15):显示装置10可以是移动终端、PC、笔记本、多媒体播放器、GPS等(相当于电子设备),其与其他外部设备之间能够视频通信,显示装置10可以包括显示器(或者显示单元)143,其能够在屏幕上显示视频呼叫中的视频,例如,用户的呼叫视频和对方的呼叫视频(显示视频通话的界面相当于视频通话界面);如附图5所示,在显示装置10的屏幕300上的图标310至314中的“视频呼叫”图标310被连接到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器,并且因此能够被提供有视频通信服务;且具有如附图11-15所示的视频通话界面(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程序,所述第一程序具有视频通话界面)。在视频呼叫开始时或者在视频呼叫中或者期间,网络监控单元周期性地测量网络的可用带宽,显示单元中的分辨率调整单元122参考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查找表测量的可用带宽相对应的视频分辨率确定摄像机的输出分辨率,由显示单元显示摄像机输出的视频。并且显示装置还可根据检测到的可用网络带宽,调整被显示的呼叫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处于第一运行状态时,获取第一运行参数,并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第一视频通话界面)。
随着网络的可用带宽的减少,在视频呼叫中涉及的显示装置的视频调整单元能够减少呼叫视频的大小,并且能够以被调整的大小发送用户的呼叫视频并且用户的呼叫视频被以较小的尺寸显示在屏幕上(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处于第二运行状态时的第二运行参数,将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与第二运行状态相对应,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与所述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具有不同的显示参数)。
参考图14,当通过网络监控单元121已经测量的网络的可用带宽减少低于预定的基准值时,显示装置10能够停止或者防止由摄像机141获取的视频数据被传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当第一运行参数与第二运行参数之间的变化量超过预定阈值时,将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2)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小于第一阈值时,显示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对应的对象视频播放窗口处于显示状态,且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的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其中,所述本地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本地视频画面的窗口,所述对象视频播放窗口为进行视频通话时播放对象视频画面的窗口。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避免显示参数的频繁调整;(2)如何在网络条件有限时保证用户体验。
对于该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动态比特率编码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至第20行、第6页第11行至第18行):以第一编码比特率编码用于无线通信的信号;检测通信路径的可用带宽包络中的第一改变;确定可用带宽包络中的第一改变是否超过预定阈值;确定第一改变的可用带宽包络的可用带宽包络;当可用带宽包络中的第一改变超过预定阈值时,根据所确定的可用带宽包络确定维持信号质量的第二编码比特率;并在后续帧用第二比特率开始信号编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带宽的改变是否超过改变的带宽阈值来确定是否改变信号的编码比特率,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带宽改变较小具有很小影响时避免频繁调整视频参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网络带宽的变化调整呼叫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并且能够以调整后的状态显示在通信装置的屏幕上时,为了避免根据查找的对应关系对参数的频繁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变化阈值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根据网络带宽的变化进行通话界面调整的条件判定中,从而得到当变化大于阈值时,将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该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考图14,当通过网络监控单元121已经测量的网络的可用带宽减少低于预定的基准值时,显示装置10能够停止或者防止由摄像机141获取的视频数据被传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视频通话过程中,本端用户相比与自身的视频图像,更希望看到的是对方的未见的视频图像,因而在网络带宽有限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而显示对方的视频画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以及附图1、3、6-15):显示装置根据检测出的可用网络带宽,调整视频的输出分辨率、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等。即当显示装置的可用网络带宽等运行参数变小时,输出视频分辨率降低、视频尺寸变小,颜色发生变化、帧率变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视频通话界面中显示的文字或图像数量变少与降低输出视频分辨率一样能够降低对网络带宽的占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网络可用带宽变小或者电子设备当前可用内存变小等情况下,为了不影响视频通话质量,减少界面中预定功能模块的数量,以降低对界面功能参数的控制和需要显示的文字或图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以及附图1、3、6-15):显示装置根据检测出的可用网络带宽,调整视频的输出分辨率、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等。即当显示装置的可用网络带宽等运行参数变小时,输出视频分辨率降低、视频尺寸变小,颜色发生变化、帧率变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9]-[0109]段以及附图1、3、6-15):显示装置根据检测出的可用网络带宽,调整视频的输出分辨率、视频的大小(相当于显示面积)、颜色、和/或帧率等。即当显示装置的可用网络带宽等运行参数变小时,输出视频分辨率降低、视频尺寸变小、颜色发生变化、帧率变小。其中的颜色变化为当检测到的可用网络带宽低于预定的基准值时,在视频呼叫操作中涉及的显示装置的视频调整单元能够将呼叫视频数据改变为黑白视频或者任何其它的颜色或者配置(相当于颜色质量位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以及附图1、3、6-15):当网络的可用带宽被确定为“8.1Mbps”时,参考在图7中示出的查找表分辨率调整单元122能够将摄像机141的输出分辨率调整为“1080p”;然而,“1080p”的分辨率可能超过显示装置10的最大可支持的分辨率“1080i”。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将参考查找表已经确定的摄像机141的输出分辨率与显示装置10的可支持的分辨率进行比较,分辨率调整单元122能够将摄像机141的输出分辨率调整为“1080i”(对应第一运行参数和第二运行参数表征了电子设备支持的最大分辨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电子设备的可用内存、显存、支持的最大分辨率均属于影响视频通话画面流畅度的常规参数,例如,用户在选购电子设备时通常会根据是否经常使用视频传输来选择是否选择双核CPU、是否选择独立显卡等。用户在观看视频出现卡顿时也会点击360加速球释放内存来缓解卡顿情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取显存、内存或其与支持的最大分辨率组合作为运行参数用于判定是否需要调整视频通话界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以及附图1、3、6-15):显示装置根据检测出的可用网络带宽,调整视频的输出分辨率、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等,当检测到的可用网络带宽减少低于预定的基准值(相当于第二阈值)时,停止视频数据的传输,仅能够进行语音呼叫。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为与权利要求1-6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要判断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标准之一是:对比文件2中所披露的技术手段,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区别特征是否具有相同或类似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改进,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即对比文件1中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且可以预期其效果。
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1)是:当第一运行参数与第二运行参数之间的变化量超过预定阈值时,将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显示参数的频繁调整。为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带宽的改变是否超过改变的带宽阈值来确定是否改变信号的编码比特率,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带宽改变较小具有很小影响时避免频繁调整视频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网络带宽的变化调整呼叫视频的大小、颜色、和/或帧率,并且能够以调整后的状态显示在通信装置的屏幕上时,为了避免根据查找的对应关系对参数的频繁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变化阈值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根据网络带宽的变化进行通话界面调整的条件判定中,从而得到当变化大于阈值时,将第一视频通话界面调整为与所述第一视频通话界面不同的第二视频通话界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虽然,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所述第一运行参数小于第一阈值时”,“对象视频播放窗口处于显示状态,且本地视频播放窗口处于关闭状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考图14,当通过网络监控单元121已经测量的网络的可用带宽减少低于预定的基准值时,显示装置10能够停止或者防止由摄像机141获取的视频数据被传输”,即本用户的视频画面被显示、而对方的视频画面未被显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视频通话过程中,本端用户相比于自身的视频图像,更希望看到的是对方的未见的视频图像,因而在网络带宽有限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比于本端的视频画面、尽量利用有限的带宽优先显示对方的视频画面。这是视频通信技术中的常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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