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凿岩台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01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470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6935.0
申请日:2015-11-03
复审请求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冰华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E21B7/02(2006.01);;E21B44/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6935.0,名称为“凿岩台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627965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2:“基于上下位机结构的隧道凿岩机器人控制系统”,谢习华等,中国工程机械学报,第2卷第4期,第433-436页,2004年12月,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盘、驾驶室、自动凿岩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定位系统;
所述自动凿岩装置包括钻臂、推进机构和凿岩机,所述钻臂安装于所述底盘上,并通过所述推进机构与所述凿岩机连接;
所述自动控制系统调整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的状态,使所述凿岩机达到预定位置,并且调整过程中由所述定位系统和所述自动控制系统进行闭环控制;
所述凿岩机达到预定位置后,根据预定的钻孔深度和钻孔角度进行钻孔;
其中,所述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多个角度传感器和多个位移传感器,所述角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旋转动作的铰接轴内;
所述钻臂包括底座、大万向节、大俯仰油缸、大摆动油缸、外臂、伸缩油缸、内臂、小摆动油缸、小俯仰油缸、小万向节、摆动马达、调整油缸和托架,所述推进机构安装于所述托架上;其中,所述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发动机动力系统,用于提供所述凿岩台车行走的动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机控制系统,用于为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提供动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进机构包括补偿油缸、推进油缸和推进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底盘连接的工作吊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油缸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驾驶室内设置有显示屏,用于实时显示钻孔的位置和参数信息。”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自动凿岩台车,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通过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控制凿岩机,可以自动的进行凿岩,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基于上下位机结构的隧道凿岩机器人控制系统,其为一种凿岩钻臂结构,其公开了钻臂包括推进器翻转液压缸Cr,对比文件2虽未明确推进器翻转液压缸Cr的具体作用,但是根据其名称、安装位置和形状(参见图1),可以确定推进器翻转液压缸Cr是为了推进器的翻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推进器翻转液压缸Cr的启示下,将其替换为摆动马达,摆动马达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全方位的进行钻孔进行的常规设置,使得安装在推进机构8上的凿岩机9的钻孔范围更广,大大提高了凿岩机车的灵活性,同时也提高了凿岩机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使钻臂的动作更灵活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底座的一端与所述底盘连接,所述底座的另一端通过所述大万向节与所述外臂连接,所述大俯仰油缸控制所述外臂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大摆动油缸控制所述外臂进行左右摆动动作,所述外臂通过伸缩油缸与所述内臂连接实现相对伸缩运动,所述内臂通过所述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所述小俯仰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小摆动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所述调整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垂直于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摆动”。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不会得出将推进器进行旋转的技术启示,更不会得出推进器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动作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通过多个转角传感器和位移传感器进行车体定位,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可能得到“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于大俯仰油缸、大万向节、外臂、大摆动油缸、伸缩油缸、内臂、小万向节、摆动马达、托架、推进机构、调整油缸已经在之前的通知书中评述过,复审请求人所加入的技术特征仅为其具体连接关系和工作方式的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原审查部门补充检索公知常识证据:证据1(“采掘机械”,王寅仓等,第169-171页,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5年1月),该证据第169页图12-19公开了凿岩台车的回转液压缸22,作用类似于本申请的摆动马达,第171页具体记载了推进器回转液压缸的具体结构和作用,用以使推进器向外侧翻转180°,满足凿岩机贴附于底板及两帮作业要求,能够使连接筒和其上的推进器滑架作180°旋转,可见该证据1公开了可通过液压缸使凿岩机及推进器滑架作180°旋转,能够达到钻凿底板及两帮的钻孔的技术效果,使凿岩机进行360°旋转只是对转动的角度进行的常规设置,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激光定位的手段进行定位的启示下,选择定位系统还包括激光扫描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激光定位的装置进行的常规选择。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实现更精确钻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给予对比文件1中推进机构更大的活动自由度,在公知常识证据1中推进器回转液压缸旋转180o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其旋转角度增加到360o,这在机械结构和控制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和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传感器定位和激光扫描仪定位都是常用的定位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定位的基础上,为了更准确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其他定位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定位的技术手段,激光扫描仪的定位原理是激光通过测距来定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激光扫描仪来进行车体定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所述定位系统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和“所述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台车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所述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3、4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具体公开“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设置技术特征“所述定位系统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进而也不会想到通过激光扫描仪对凿岩台车相对于工作面的坐标定位后,便将提前设计好的钻孔信息导入到自动控制系统,从而提高施工效率和准确度;(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具体公开技术特征“所述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所述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该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推进机构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的技术特征“所述凿岩台车还包括电机控制系统,用于为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提供动力”也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显而易见地想到的,本申请的装置不仅能够实现钻臂的多方向运动,并且为钻臂和推进机构提供动力,以便于解决现有技术中钻孔工作的成本高、效率低的技术问题;(3)公知常识证据1中回转液压缸22用以使推进器向外侧翻转180o,其与本申请所述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动作是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其不能够完全实现本申请所述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动作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激光车体定位(参见摘要),并公开了车体定位的方法,即根据车体坐标与隧道断面坐标的关系进行车体定位,定位后凿岩机器人可以以电脑导向、自动移位、自动凿岩等三种方式工作(参见第2节第(3)部分),而激光扫描仪为一种常用的定位装置,再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为了实现精确的钻孔所需的车体的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将实现激光车体定位的激光扫描仪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出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的具体实施方案,从而实现车体的定位,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推进机构作为凿岩机的常用机构,用于凿岩机的推进,设置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推进机构包括推进器补偿液压缸Ce即补偿油缸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置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进一步加大凿岩机的伸缩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是本领域常用的凿岩机的推进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采用发动机为钻臂和推进机构提供动力,而发动机和电机控制系统都是常用的提供动力的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发动机替换成电机控制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3)摆动马达和回转液压缸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实现转动的装置,其作用都是实现推进机构的转动,公知常识证据1中虽然“回转液压缸22用以使推进器向外侧翻转180o”,然而其转动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动作,且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推进梁具有较大的长度,当摆动马达与内臂不同轴时,推进梁的轴心线也就与内臂的轴心线不平行了,此时,摆动马达也只能是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180o旋转,本申请为了实现钻臂多个自由度的运动,提高钻臂运动的灵活性,准确、快速地满足不同工况下凿岩机的作业要求,需要让摆动马达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这就需要克服技术困难才能让摆动马达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2)本申请中为了让摆动马达与内臂不同轴时,摆动马达能够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使“钻臂还包括小万向节、摆动马达和调整油缸,所述内臂通过所述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所述小俯仰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小摆动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利用小俯仰油缸和小摆动油缸来对摆动马达进行调整,然后利用调整油缸来对推进梁进行调整,让摆动马达与内臂不同轴时,也能做到让推进梁与内臂的轴心线平行,从而让摆动马达能够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认识到简洁高效地实现钻臂的多方向运动的技术问题,也没有提供“所述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所述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和“所述凿岩台车还包括电机控制系统,用于为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提供动力”的任何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盘、驾驶室、自动凿岩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定位系统;
所述自动凿岩装置包括钻臂、推进机构和凿岩机,所述钻臂安装于所述底盘上,并通过所述推进机构与所述凿岩机连接;
所述自动控制系统调整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的状态,使所述凿岩机达到预定位置,并且调整过程中由所述定位系统和所述自动控制系统进行闭环控制;
所述凿岩机达到预定位置后,根据预定的钻孔深度和钻孔角度进行钻孔;
其中,所述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多个角度传感器和多个位移传感器,所述角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旋转动作的铰接轴内;
所述定位系统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
所述钻臂包括底座、大万向节、大俯仰油缸、大摆动油缸、外臂、伸缩油缸、内臂、小摆动油缸、小俯仰油缸、小万向节、摆动马达、调整油缸和托架,所述推进机构安装于所述托架上;其中,所述底座的一端与所述底盘连接,所述底座的另一端通过所述大万向节与所述外臂连接,所述大俯仰油缸控制所述外臂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大摆动油缸控制所述外臂进行左右摆动动作,所述外臂通过伸缩油缸与所述内臂连接实现相对伸缩运动,所述内臂通过所述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所述小俯仰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小摆动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所述摆动马达控制所述托架和所述推进机构围绕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所述调整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垂直于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摆动;
所述推进机构包括补偿油缸、推进油缸和推进梁,所述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所述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
还包括电机控制系统,用于为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提供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发动机动力系统,用于提供所述凿岩台车行走的动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底盘连接 的工作吊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油缸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凿岩台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驾驶室内设置有显示屏,用于实时显示钻孔的位置和参数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凿岩台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自动凿岩台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包括安装平台13(相当于底盘)、驾驶室、自动凿岩装置、自动控制系统8和定位系统;
自动凿岩装置包括钻臂71、推进器72(相当于推进机构)和液压凿岩机73,钻臂71安装于安装平台13上,并通过推进器72与液压凿岩机73连接;
自动控制系统调整钻臂71和推进器72的状态,使液压凿岩机73达到预定位置,
液压凿岩机73达到预定位置后,根据目标钻孔深度(相当于预定的钻孔深度)进行钻孔;
定位系统包括转角传感器(相当于角度传感器)和多个位移传感器;
转角传感器设置车架上,位移传感器分别为固定于俯仰缸、摆角缸、支臂缸、和摆臂缸的缸筒及推进器的静止部分的俯仰缸位移传感器、摆角缸位移传感器、支臂缸位移传感器、摆臂缸位移传感器和推进器位移传感器;
钻臂71包括底座(参见附图1,钻臂71与安装平台13连接的部分即为底座)、支臂缸23(可以实现俯仰,相当于大俯仰油缸)、摆臂缸24(相当于大摆动油缸)、摆角缸22(相当于小摆动油缸)、俯仰缸21(相当于小俯仰油缸)、托架(参见附图1,钻臂71上部、推进器下部即为托架),推进器安装于托架上;底座的一端与安装平台13连接,底座的另一端与钻臂71连接,支臂缸23控制钻臂71进行上下俯仰运动,摆臂缸24控制钻臂71进行左右摆动动作,俯仰缸21控制托架和推进器72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摆角缸22控制托架和推进器72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还包括发动机6(相当于发动机动力系统),发动机6为钻臂71和推进器72提供动力。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自动控制系统调整过程中由定位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闭环控制,钻孔时还根据预定的钻孔角度进行钻孔,钻臂还包括外臂、伸缩油缸、内臂,所述外臂通过伸缩油缸与所述内臂连接实现相对伸缩运动;定位系统包括激光扫描仪,所述定位系统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所述推进机构包括补偿油缸、推进油缸和推进梁,所述补偿油缸控制所述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所述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2)钻臂还包括小万向节、摆动马达和调整油缸,内臂通过所述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摆动马达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小俯仰油缸和小摆动油缸均控制摆动油缸与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动作,所述调整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垂直于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摆动;(3)钻臂还包括大万向节,定位系统包括多个角度传感器,所述角度传感器设置在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旋转动作的铰接轴内;还包括电机控制系统,用于为所述钻臂和所述推进机构提供动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精确的钻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上下位机结构的隧道凿岩机器人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433-436页):自动控制系统调整过程中由定位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进行闭环控制(参见图5,程序控制过程中定位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构成闭环控制),还设置预定的方向角度(参见第2节第(1)部分,相当于钻孔角度,相当于公开了钻孔时还根据预定的钻孔角度进行钻孔);钻臂包括钻臂伸缩液压缸C2(相当于伸缩油缸),结合图1可知臂身4具有外臂和内臂,外臂通过钻臂伸缩液压缸C2与内臂连接实现相对伸缩运动,车体激光定位(参见摘要),推进机构包括推进器补偿液压缸Ce(相当于补偿油缸);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如下技术特征:“自动控制系统调整过程中由定位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闭环控制,钻孔时还根据预定的钻孔角度进行钻孔”,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凿岩机的自动定位与钻孔作业时精确的钻孔,在定位与钻孔更精确的普遍追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由此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困难,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激光扫描仪为一种常用的定位装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体激光定位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激光扫描仪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系统中用于车体定位,而在激光扫描仪的具体使用方法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相关常识,容易想到通过所述激光扫描仪判断隧道掌子面的形状和空间尺寸,并自动计算所述凿岩台车相对于掌子面的位置,由此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者,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推进器补偿液压缸的基础上,设置推进机构还包括推进油缸和推进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推进机构的常规设置,而补偿油缸控制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摆动马达和调整油缸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公知常识证据1(“采掘机械”,王寅仓等,第169-171页,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5年1月)中第169页图12-19公开了凿岩台车的回转液压缸22,作用类似于本申请的摆动马达,第171页具体记载了推进器回转液压缸的具体结构和作用,用以使推进器向外侧翻转180°,满足凿岩机贴附于底板及巷道两帮作业要求,能够使连接筒和其上的推进器滑架作180°旋转,该证据1证明了可通过液压缸使凿岩机及推进器滑架作180°旋转,能够达到钻凿底板及两帮的钻孔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摆动马达,使得摆动马达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旋转动作,这只是对转动的角度进行的常规设置,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钻臂还包括内臂和小万向节,内臂通过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如此设置摆动马达后,自然实现了所述小俯仰油缸和小摆动油缸均控制摆动油缸与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动作。另外,公知常识证据1的图12-19中还公开了摆角液压缸23(相当于调整油缸),第171页具体记载了摆角液压缸23可以实现推进器的摆动,在该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调整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机构围绕垂直于所述内臂的轴线进行摆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底座通过大万向节与外臂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角度传感器的基础上,设置多个角度传感器,并将角度传感器设置在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旋转动作的铰接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量目标的需要对角度传感器的数目和位置进行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采用发动机为钻臂和推进机构提供动力,而发动机和电机控制系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提供方式,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发动机动力系统,用于提供所述凿岩台车行走的动力”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由发动机6驱动液压泵Ⅰ和液压泵Ⅱ(即发动机动力系统),行走部分和作业部分均由液压驱动,采用单一动力源(即发动机动力系统用于提供凿岩台车行走的动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与所述底盘连接的工作吊篮”,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433-436页):还包括吊篮(相当于工作吊篮),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辅助工作。在此基础上,设置工作吊篮与底盘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工作吊篮的设置位置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位移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油缸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位移传感器分别为固定于俯仰缸、摆角缸、支臂缸、和摆臂缸的缸筒及推进器的静止部分的俯仰缸位移传感器、摆角缸位移传感器、支臂缸位移传感器、摆臂缸位移传感器和推进器位移传感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位移传感器设置在自动凿岩装置的每个油缸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量目标的需要对位移传感器的位置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驾驶室内设置有显示屏,用于实时显示钻孔的位置和参数信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附图1-2):驾驶室内设置有LED屏显装置(相当于显示屏)。在此基础上设置显示器用于实时显示钻孔的位置和参数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显示的内容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摆动马达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180o旋转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设置摆动马达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结构基础上对摆动马达进行设置,并对其他部件进行相应改进即可实现摆动马达与内臂不同轴时,摆动马达能够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360o旋转,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俯仰缸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小俯仰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器72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摆角缸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小摆动油缸)控制托架和推进器72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回转液压缸22(相当于本申请中摆动马达)控制推进机构围绕内臂的轴线进行180o旋转,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内臂通过所述小万向节与摆动马达连接,所述小俯仰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上下俯仰动作,所述小摆动油缸控制摆动马达、托架和推进机构一起进行左右摆动动作的设置方式;
(3)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推进器补偿液压缸的基础上,设置推进机构还包括推进油缸和推进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推进机构的常规设置,而补偿油缸控制推进机构和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托架的滑槽内伸缩运动,推进油缸控制所述凿岩机在所述推进梁上滑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简洁高效地实现钻臂的多方向运动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推进机构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中上述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采用发动机为钻臂和推进机构提供动力,发动机和电机控制系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提供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