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矩传递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64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48760
优先权日:2011-06-22
申请(专利)号:201280024968.7
申请日:2012-06-04
复审请求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刘柳
参审员:曹翠华
国际分类号:F16D1/10(2006.01);F16D3/77(2006.01);F16D13/38(2006.01);F16D13/58(2006.01);F16D21/06(2006.01);F16F15/13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找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外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明确记载了相同的作用和效果,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存在将两份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相对于这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4968.7,名称为“转矩传递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2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1月22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3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B(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第1-6页);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转矩传递装置,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器和离合器(1)之间的插接连接(10,10a),其中,在所述离合器(1)上构造有一朝所述转矩传递装置轴向凸出的齿部(2)并且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齿圈(3,3a),其特征在于,啮合到所述齿部(2)中的所述齿圈(3,3a)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上,并且,所述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其中,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3,3a)和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其中,所述板簧连接包括至少一个板簧或板簧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其中,所述板簧连接包括多个沿着所述齿圈的周边分布地布置的板簧或板簧组。
5.一种转矩传递装置,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器和离合器之间的插接连接(10,10a),其中,在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上构造有一齿部并且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齿圈,其特征在于,啮合到所述齿部中的所述齿圈(3,3a)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所述离合器上,并且,所述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
6.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其中,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3,3a)和所述离合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10a),其中,所述齿圈的第一臂具有齿型廓,其中,第二臂(9)与所述板簧连接的第一端部形状锁合地连接,并且所述板簧连接的第二端部与所述离合器(1,1a)的径向定向的法兰段(11)形状锁合地连接。”
驳回决定引入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0179155 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743198 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5相比于对比文件2区别为:啮合到齿部中的齿圈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扭转振动减振器上;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啮合到齿部28中的齿部36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双质量飞轮16,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补偿或允许轴向偏差或振动所产生的移动,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同时,在齿圈向齿部轴向运动时,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技术特征“所述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齿圈与扭转振动减振器的连接结构不仅提供轴向运动以补偿轴向的公差,还在提供轴向运动的同时提供了周向方向上的预紧,也消除了周向形状配合中存在的公差,因此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组合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齿圈向齿部轴向运动时,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连接可靠性而做出的常规技术设置,且该设置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比于对比文件2区别为:(1)啮合到齿部中的齿圈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扭转振动减振器上;(2)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针对前审程序中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其权利要求1中,将其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5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相对于前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该新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于前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从属权利要求2、6,并均删除了其中的特征“所述轴向运动在插接齿部产生周向方向上的预紧”。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板簧连接作为齿圈和扭转振动减振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用于实现轴向插接与齿部啮合的齿圈可以作为通用件应用于不同的转矩传递装置,而板簧作为实现轴向运动的弹性连接可以灵活适配不同的转矩传递装置;对比文件2中外齿部分167与离合器壳体部分168为一体构型,对比文件1中用于产生轴向弹性的波形段38与轴向定向的齿部36也为一体构型。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2、3和5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矩传递装置,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器和离合器(1)之间的插接连接(10,10a),其中,在所述离合器(1)上构造有一朝所述转矩传递装置轴向凸出的齿部(2)并且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齿圈(3,3a),其特征在于,啮合到所述齿部(2)中的所述齿圈(3,3a)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上,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3,3a)和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其中,所述板簧连接包括至少一个板簧或板簧组。
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其中,所述板簧连接包括多个沿着所述齿圈的周边分布地布置的板簧或板簧组。
4. 一种转矩传递装置,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器和离合器之间的插接连接(10,10a),其中,在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上构造有一齿部并且所述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齿圈,其特征在于,啮合到所述齿部中的所述齿圈(3,3a)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所述离合器上,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3,3a)和所述离合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矩传递装置(10,10a),其中,所述齿圈的第一臂具有齿型廓,其中,第二臂(9)与所述板簧连接的第一端部形状锁合地连接,并且所述板簧连接的第二端部与所述离合器(1,1a)的径向定向的法兰段(11)形状锁合地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3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对比文件2(CN1743198 A)公开了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0行-第13页第19行,图6-7、12):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相当于本申请的扭转振动减振器)和双离合器150(相当于本申请的离合器)之间的插接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9-13行“即扭转减振装置154可用输出部件160在轴向上插套到离合器壳体部分168上”),其中,在双离合器150上构造有一朝转矩传递装置轴向凸出的外齿部分167(相当于本申请的齿部),并且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内齿部分166(相当于本申请的齿圈),啮合到外齿部分167中的内齿部分166连接在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为:啮合到齿部中的齿圈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扭转振动减振器上;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和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齿圈连接到扭转振动减振器上以补偿轴向安装偏差、如何可靠地传递转矩。
然而,对比文件1(US2008/0179155 A1)公开了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39段,图1-3):啮合到齿部28中的齿部36通过波纹区域38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双质量飞轮16(即扭转振动减振器,参见说明书第39段第1-8行)上(参见说明书第27段,波纹区域38具有径向和轴向弹性,因此齿部36必然可以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双质量飞轮16上),从而使转矩从齿部28通过波纹区域38连接传递到齿部36上,且前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补偿或允许轴向偏差或振动所产生的移动(参见说明书第8段第8-1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前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使位于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上的内齿部分166通过弹性元件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上,从而使转矩从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该弹性元件连接传递到离合器上,并且为了简化弹性元件的结构而将波纹区域38简化为常见的便于施加轴向力的板簧形式,属于本领域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做出的常规技术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
权利要求2做出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实际需要的轴向预紧力而使板簧连接包括至少一个板簧或板簧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3做出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对齿圈施加均匀的轴向力而使板簧连接包括多个沿着齿圈的周边分布地布置的板簧或板簧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0行-第13页第19行,图6-7、12):转矩传递装置具有在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相当于本申请的扭转振动减振器)和双离合器150(相当于本申请的离合器)之间的插接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9-13行“即扭转减振装置154可用输出部件160在轴向上插套到离合器壳体部分168上”),其中,在扭转振动减振器154上构造有一内齿部分166(相当于本申请的齿部),并且转矩传递装置具有一外齿部分167(相当于本申请的齿圈),啮合到内齿部分166中的外齿部分167连接在双离合器150上。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为:啮合到齿部中的齿圈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离合器上;设置板簧连接作为在齿圈和所述离合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从而使转矩从所述扭转振动减振器通过所述板簧连接传递到所述离合器上。由此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齿圈连接到离合器上以补偿轴向安装偏差、如何可靠地传递转矩。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矩传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39段,图1-3):第二插件部分30具有一组位于区域34上的外齿部38和波纹区域38,波纹区域38在径向方向延伸从而具有径向和轴向弹性(参见说明书第27段),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啮合到内齿部28中的外齿部38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双质量飞轮16(即扭转振动减振器,参见说明书第39段第1-8行)上,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补偿或允许轴向偏差或振动所产生的移动(参见说明书第8段第8-1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使位于扭转振动减振装置154上的内齿部分166可轴向运动地、弹性地连接在双离合器150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为了简化弹性元件的结构而将波纹区域38简化为常见的便于施加轴向力的板簧形式,属于本领域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做出的常规技术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板簧的连接形式做出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有能力针对板簧的具体结构来设置其与齿圈和离合器的连接形式,如使齿圈的第一臂具有齿型廓,第二臂与板簧连接的第一端部形状锁合地连接,并且板簧连接的第二端部与离合器的径向定向的法兰段形状锁合地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具体设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本申请中,板簧连接作为齿圈和扭转振动减振器之间的可轴向运动的并且弹性的连接,用于实现轴向插接与齿部啮合的齿圈可以作为通用件应用于不同的转矩传递装置,而板簧作为实现轴向运动的弹性连接可以灵活适配不同的转矩传递装置;对比文件2中外齿部分167与离合器壳体部分168为一体构型,对比文件1中用于产生轴向弹性的波形段38与轴向定向的齿部36也为一体构型。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板簧的连接为分体构型,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明确的通过弹性连接来补偿轴向偏差的技术启示,而无论将弹性连接分体构型还是一体构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并不会给本申请要实现轴向运动的弹性连接带来任何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适合的构型方式。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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