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56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0023
优先权日:2012-03-22
申请(专利)号:201310084351.0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双魁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李剑韬
国际分类号:G02F1/1333,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技术人员将该些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结合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84351.0,名称为“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五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96218A,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375254A,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US6552761B1,公开日期为2003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4:CN101952641A,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19日;
对比文件5:CN1651987A,公开日期为2005年0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设备,包括:
显示器,在所述显示器中,图像被显示在显示表面上;
背部机架,所述背部机架被布置在与所述显示器的所述显示表面相对的表面上,所述背部机架具有显示器保持部;
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
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以避免使用中间机架来保持所述显示器;
灯,所述灯用于发射要入射到所述显示器上的光;
反射片,所述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
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和
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用于控制朝向所述显示器的光的光学片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并且
其中,用于保持所述光学片的片保持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保持孔形成在所述光学片中,
其中,所述片保持部形成为向所述显示器凸出的凸起形状,并且
其中,所述片保持部按照所述光学片被保持在所述背部机架中的方式被插入到所述保持孔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设置有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保持所述灯的灯座,并且
其中,所述灯座被安装在所述片安装部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所述光的光学控制构件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并且
其中,用于挤压所述光学控制构件的挤压凸起部形成在所述灯座中。 ”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2)权利要求1中所述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3)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同时,在驳回决定中也论述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的内容也是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1)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索尼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反射片是白色的并且包括与所述反射片的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设备,包括:
显示器,在所述显示器中,图像被显示在显示表面上;
背部机架,所述背部机架被布置在与所述显示器的所述显示表面相对的表面上,所述背部机架具有显示器保持部;
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
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以避免使用中间机架来保持所述显示器;
灯,所述灯用于发射要入射到所述显示器上的光;
反射片,所述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其中,所述反射片是白色的并且包括与所述反射片的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
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和
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
复请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将框架形状的前盖直接地安装在背部机架上的技术启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了使用多个第二固定件262来保持液晶面板50的边缘,背景技术中通过螺丝将液晶面板固定到背光模块11上,前框13被压合在液晶面板12上;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两种安装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的盖150只能通过衬垫挤压显示面板的平面部分以抵靠面板支承件,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及或建议通过衬垫挤压面板的外周,也没有通过衬垫挤压显示面板外周边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5均未提及或建议一种白色的反射片,其包括与反射片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通过该反射片片的特定构造,使得确保高反射率,并且可以使用更少的构件将反射片容易地附接到背部机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以避免使用中间机架来保持所述显示器;(2)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其中,反射片是白色的并且包括与所述反射片的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反射片是白色的并且包括与所述反射片的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修改为“所述反射片包括具有朝向前后方向的矩形形状的基部以及与所述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并增加技术特征“形成在所述基部中的多个附接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将“所述片安装部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修改为“所述片安装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且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多个附接部全部被具有成角度的‘C’形状的狭缝围绕,以及其中,形成在所述基部中的多个定位部和所述多个附接部全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设备,包括:
显示器,在所述显示器中,图像被显示在显示表面上;
背部机架,所述背部机架被布置在与所述显示器的所述显示表面相对的表面上,所述背部机架具有显示器保持部;
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
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以避免使用中间机架来保持所述显示器;
灯,所述灯用于发射要入射到所述显示器上的光;
反射片,所述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其中,所述反射片包括具有朝向前后方向的矩形形状的基部以及与所述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其中,形成在所述基部中的多个附接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
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和
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用于控制朝向所述显示器的光的光学片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
其中,用于保持所述光学片的片保持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
其中,所述多个附接部全部被具有成角度的“C”形状的狭缝围绕,以及
其中,形成在所述基部中的多个定位部和所述多个附接部全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保持孔形成在所述光学片中,
其中,所述片保持部形成为向所述显示器凸出的凸起形状,并且
其中,所述片保持部按照所述光学片被保持在所述背部机架中的方式被插入到所述保持孔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设置有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保持所述灯的灯座,并且
其中,所述灯座被安装在所述片安装部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设备,
其中,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所述光的光学控制构件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并且
其中,用于挤压所述光学控制构件的挤压凸起部形成在所述灯座中。 ”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背光源底座4的收纳区域中设置有由树脂片构成的反射片5;在反射片5的规定部分上形成有用于避让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的开口部5a。本申请中,反射片包括其中形成有多个附接部的基部和多个倾斜部,多个附接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而且片安装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对比文件4的反射片5的构造和安装方式与本申请的反射片的构造和安装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的反射片覆盖了背部机架的底面部分和侧面部分的整个表面,使得本申请的反射片具有比对比文件4的反射片更高的反射效率且可以减少构成部件数量和易于安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5日和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15 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4;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技术人员将该些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结合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液晶显示模块,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段,第35-46段及附图1-4):液晶显示模块的一体成型背板20包含:第一边缘21、第二边缘22、第三边缘23及第四边缘24,其中所述第一边缘21与所述第三边缘23相对应;所述第二边缘22与所述第四边缘24相对应。数个第一阶梯部25、数个第二阶梯部26及数个卡合部27(说明书第35段)。所述数个第一阶梯部25呈倒L型,每一所述第一阶梯部25由所述第一边缘21、所述第二边缘22、所述第三边缘23及所述第四边缘24向上及向外延伸而成(说明书第36段)。所述数个第二阶梯部26呈倒L型,每一所述第二阶梯部26由每一所述第一阶梯部25(分别位于第一边缘21、所述第二边缘22、所述第三边缘23及所述第四边缘24)的顶面的外缘向上及向外延伸而成(说明书第37段)。所述第一边缘21、所述第二边缘22及所述第三边缘23的所述第二阶梯部26的顶面的外缘还向上及向内延伸设有一卡合部27,并呈倒L型(说明书第38段)。由所述第一边缘21、所述第二边缘22、所述第三边缘23及所述第四边缘24的每一所述第二阶梯部26的顶面所共同形成的支撑框,可用以承载一液晶面板50。所述液晶面板50可通过卡合或附加固定件的方式来固定(说明书第42段)。如果所述一体成型背板20未设有卡合部27,也可能仅依靠所述第二固定件262来固定所述液晶面板50。因此,使用者可依实际需求来调整所述第一阶梯部25、所述第二阶梯部26及所述卡合部27的数量及需要设置的位置(说明书第44段)。在一体成型背板20的内底部,设有一侧入式光源组件30或一直下式光源组件30,所述光源组件30可能包含各种型式的发光元件、导光板及反射板(说明书第40段)。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模块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的液晶面板50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器,图像必然被显示在液晶面板50的显示表面上;对比文件1的一体成型背板20对应于本申请的背部机架,如对比文件1的图3所示一体成型背板20被布置在与液晶面板50的显示表面相对的表面上;一体成型背板20的第二阶梯部26的顶面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器保持部,用于保持液晶面板50;对比文件1中的发光元件对应于本申请的灯,对于直下式光源组件30的发光元件同样是用于发射要入射到液晶面板50上的光;对比文件1的反射板对应于本申请的反射片。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衬垫,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前盖,所述前盖形成为框架形状,并被直接安装到所述背部机架,从而通过所述衬垫挤压所述显示器的外周以抵靠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以避免使用中间机架来保持所述显示器;(2)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并且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其中,反射片包括具有朝向前后方向的矩形形状的基部以及与所述反射片的基部的右边缘以及前边缘和后边缘两者相连的多个倾斜部,其中,形成在所述基部中的多个附接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片安装部,所述片安装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漫射板,所述漫射板用于控制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并且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背部机架之间且被布置在所述背部机架中以控制所述漫射板的弯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确保显示器的稳定保持状态、防止显示器被损坏以及前盖的设置形式;(2)如何设置背光结构中的部件以控制光源的光向上输出和减少构成部件数量且易于安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参见说明书第18-55段及附图1-12),其包括第一面板120、面板支撑件110、第一衬垫141、第二面板130、盖150、第二衬垫142、背光单元160和底盖170(说明书第18段),面板支撑件110包括在其上收容第一面板120的底部部件110a、和沿垂直方向延伸以保护所述收容的第一面板120的侧壁部件110b(说明书第20段)。第一衬垫141形成在面板支撑件110的底部部件110a的上表面上,并将第一面板120贴附到面板支撑件110。第一衬垫141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粘合强度,以便使第一面板120贴附到面板支撑件110而不移动(说明书第21段)。盖150包括覆盖第二面板130的部分外壁的表面部件150a,和沿垂直方向延伸以便覆盖面板支撑件110的侧壁部件110b的外壁部件150b。所述盖150可以是在液晶显示器的结构中被称为顶壳的支撑件(说明书第23段)。第二衬垫 42形成在所述盖150的表面部件150a的下表面上,并将第二面板130贴附到所述盖150(说明书第24段)。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的第一面板120、第二面板130均为显示器,对比文件2的面板支撑件110也是用于保持显示器的显示器保持部,对比文件2的第一衬垫141也是位于显示器与显示器保持部之间、对应于本申请的衬垫,对比文件2的“第一衬垫141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粘合强度,以便使第一面板120贴附到面板支撑件110而不移动”对应于本申请的“所述衬垫被布置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显示器保持部之间”;盖150对应于本申请的前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显示器保持部与显示器之间设置衬垫的技术启示,且其盖150客观上也起到了通过第一衬垫141挤压第一面板120的外周以抵靠面板支撑件110的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可以仅靠第二固定件262来固定所述液晶面板50,其中,第二固定件262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前盖的对液晶面板进行固定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设置与位于四个边缘的第二固定件262的能够起到相同固定作用的框架形状的前盖,进而,将与液晶面板相配合的框架形状的前盖直接与一体式背板进行结合的方式来保持显示器,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3-116段及附图1-12):图1和2所示,是正下方型的背光单元,形成光源配置在液晶显示面板2的正下方的结构。该背光源单元1的光源由相互平行排列的多个细长状的荧光管3构成(说明书第55段)。背光源底座4由实质上形成凹状的方式弯折的金属板构成。即,背光源底座4具有底部4a和竖直设置在该底部4a的两端的一对侧部4b(说明书第56段)。在背光源底座4的收纳区域中设置有由树脂片构成的反射片5,该反射片5用于将来自荧光管3的光朝向前侧反射,其沿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和侧部4b的收纳区域侧配置(说明书第57段)。在背光源底座4的前侧,以从前侧塞住背光源底座4的收纳区域的方式配置有进行来自荧光管3的光的扩散或聚光等的光学片8。该光学片8由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的规定部分(以下,称作安装部4c)上的支承部件9支承。另外,光学片8包括扩散片、透镜片等(说明书第59段)。如图2所示,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形成为不向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的后侧突出而朝向前侧突出。并且,支承部件9以不向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和绝缘片7的粘结面的后侧突出的方式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上。另外,在反射片5的规定部分上形成有用于避让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的开口部5a(说明书第60段)。支承部件9的支柱9a用其前端支承光学片8.另外支承部件9的杯部9b能够将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嵌入(说明书第62段)。如图1所示,反射片5具有位于荧光管3下方的主要反射区域。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4的反射片5的主要反射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朝向前后方向的矩形形状的基部,安装部4c对应于本申请的片安装部,对比文件4中反射片5被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上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反射片被安装在所述背部机架上,片安装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架中,并且用于安装所述反射片”,对比文件4中的“反射片5用于将来自荧光管3的光朝向前侧反射”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朝向所述显示器反射从所述灯发射的光”;对比文件4中的光学片8包括扩散片、透镜片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投射到显示器的光更均匀在光学片中设置漫射板也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4中的光学片8也是用于控制从灯管3发射的光,且光学片8位于液晶显示面板2和背光源底座4之间,通过支承部件9的支承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控制光学片8弯曲的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反射片5沿着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和侧部4b的收纳区域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结构需要,在其它侧部也设置反射片的多个倾斜的延伸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4中在反射片5上是形成了开口部5a,但是在本领域中,开口部5a对应的部分被移除形成通孔或者将开口部5a对应的部分弯折形成用于辅助连接的附接部,该附接部向前凸出使得反射片形成多个插入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4中安装部4c与反射片5的开口部5a相配合,通过安装部4c的凸部结构能够实现对反射片的固定,从而实现减少用于固定将反射片安装在背部机架的专用构件,达到相同的减少构成部件数量的效果且易于安装。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中反射片上是采用开口部5a,该开口部5a是将对应区域的反射片进行移除的方式实现的,但是在本领域中,形成开口部并不是一定需要将对应的开口部的反射片移除,也可以将其以部分地与反射片连接的形式保留,既可以形成对应的开口部,也可以通过翘起的部分实现辅助连接的目的,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反射片上形成附接部或定位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反射片5沿着背光源底座4的底部4a和侧部4b的收纳区域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结构需要,在其它侧部也设置反射片的延伸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而实现更高的反射效率,其并不去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4中安装部4c与反射片5的开口部5a相配合,通过安装部4c的凸部结构能够实现对反射片的固定,从而实现减少用于固定将反射片安装在背部机架的专用构件,达到相同的减少构成部件数量的效果且易于安装。
2、权利要求2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段及附图4):用于控制朝向液晶面板50的光的光学膜片组40被布置在液晶面板50与一体成型背板20之间,光学膜片组40可通过双面胶或螺固的方式来固定。而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用于保持所述光学片的片保持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背光模组,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4行-第4栏第13行及附图2-5):用于保持光学膜片24、25、26、27的上凸起31a(对应于本申请的片保持部)一体化地形成在外框21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用于保持所述光学片的片保持部一体化地形成在所述背部机架中”的技术启示。另外,为了实现与其它部件的相互配合,容易想到在反射片上形成多个开口部,在反射片的开口部5a对应的位置的反射片结构不被去除,而与开口部的保持连接并形成附接部或定位部,对应的附接部或定位部由于形成在开口部附近,将其形成为弯曲的“C”以实现辅助固定,以及多个定位部和所述多个附接部全部向前凸出使得在所述反射片中形成多个插入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而对比文件3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4行-第4栏第13行及附图2-5):从图4和5中可以看出,在光学膜片24、25、26、27中形成用于保持上凸起31a的开口,上凸起31a形成为向显示面板凸出的凸起形状,上凸起31a按照光学膜片24、25、26、27被保持在外框21中的方式插入到开口中。虽然对比文件3中形成的是开口的形状,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保证相同的保持作用的前提下,将开口设置孔的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3任一项,而对比文件4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3-116段及附图1-12):支撑部件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上,继而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上。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将支撑部安装在片安装部上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5公开一种液晶显示器件的背光模组,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0行-第9页第3行及附图1-7):用于支撑灯管40的灯管支持部和用于支撑扩散板60的扩散板支撑架可被结合在一起,形成一支撑结构50,该支撑结构50被安装在灯管外壳20上。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使得支撑部和灯座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设置有支撑部的灯座安装在背光源底座4的安装部4c上,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4,而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0行-第9页第3行及附图1-7):用于控制从灯管40发射的光的扩散板60(对应于本申请的光学控制构件)被布置在面板与灯管外壳20之间,用于支撑扩散板60的扩散板支撑架(对应于本申请的挤压凸起部)形成在灯座中。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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