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关联输入的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92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14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3655.8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3655.8,名称为“一种关联输入的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及10的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确定”的并列技术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及10的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的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10的并列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11-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13-1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9,16-18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CN101071425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a)-2(e)、3,以及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关联输入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
-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可供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操作,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用户选择的输入信息作为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呈现给所述用户;
-将所述用户选择的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相关联。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发生在所述输入信息的输入过程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括:
-将所述输入信息及其所关联的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一并输入至输入框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发生在所述输入信息被发送之后。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 括:
-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关联的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所述输入信息之后发送。
10. 一种关联输入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
-用于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可供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操作,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用户选择的输入信息作为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呈现给所述用户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用户选择的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相关联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在所述输入信息的输入过程中被执行。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装置具体用于:
-将所述输入信息及其所关联的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一并输入至输 入框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在所述输入信息发送之后被执行。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装置具体用于:
-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关联的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所述输入信息之后发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及10的特征“预设词库”修改为“专有名词词库”。复审请求人认为:(1) 特征“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可以选择搜索关键词,对比文件1不能从输入信息自由选择搜索输入信息。(2)特征“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通过查询专有名词词库确定”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专有名词词库来对用户的输入信息进行匹配,这使得搜索更有针对性,从而更高效和便捷,对比文件1中关键词提取模块404获得匹配关键词的过程仍是输入法中通常的输入候选项匹配过程,并非权利要求1中对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专有名词词库来从中确定被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过程,而权利要求1中对当前输入信息查询专有名词词库是脱离于输入法的输入匹配之外的独立过程。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及10如下:
“1. 一种关联输入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专有名词词库确定;
-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
“10. 一种关联输入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专有名词词库确定;
-用于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键盘上按与图片信息对应的快捷键“Ctrl P”,即对电脑相关的图片进行搜索,即可以利用不同快捷键实现用户选择;(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查询预设词库,例如专有的一些词库来确定被触发的输入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及1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定将权利要求1及10的“专有名词词库”修改为“预设词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预设词库保存有专有名词。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更灵活的输入信息触发方式以提升用户体验;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权利要求1-9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及10,将“触发的输入信息”修改为“输入信息”,将“专有名词词库”修改为“预设词库”,在权利要求1及10中增加特征“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括: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删除了权利要求6-9、15-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本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关联输入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
-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
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括:
-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
-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可供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操作,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用户选择的输入信息作为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呈现给所述用户;
-将所述用户选择的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相关联。
6. 一种关联输入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
-用于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的装置;
其中,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括:
-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
-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所述当前输入信息中可供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操作,确定被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用户选择的输入信息作为所述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呈现给所述用户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用户选择的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相关联的装置。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输入信息可以由用户选择或查询预设词库来确定,这是为了随后将获得的相关搜索结果关联提供给其他用户;对比文件1基于匹配最高的输入候选项提供搜索结果,更像一种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在当前用户的输入过程中,为其提供对匹配最高的输入候选项的相关搜索结果;(3)权利要求1限定了输入信息被触发的时机以及不同触发时机下各自的相关搜索结果的关联提供方式,适用于用户之间的会话场景,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将被当前用户发送给对端用户;对比文件1是对输入功能的扩展,在输入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满足当前用户的搜索需求,该搜索结果仅能显示给当前用户来查看,用户并不能做其他处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a)-2(e)、3,以及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第36段记载的内容“用户设备可以根据用户的当前输入信息,查询预设词库,以确定当前输入信息中被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及6的修改特征“输入信息”及“预设词库”。根据说明书第58-61段记载的内容“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发生在输入过程中,也即在输入信息上屏前”、“将输入信息与用户选择的相应关联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一并输入至输入框中”、“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发生在输入信息被发送之后(即输入信息上屏后)”及“可以将输入信息所关联的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该输入信息之后发送”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及6的修改特征“所述关联提供的步骤具体包括: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因此,权利要求1及6的修改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本领域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在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CN101071425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关联输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快捷搜索装置及方法,其中涉及一种关联输入方法(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第8页第2段,附图图3-4):用户采用拼音输入,首先通过键盘键入“diannao”,此时所述的文字输入模块401中的关键词提取模块404会根据用户键入的拼音“diannao”,按照全匹配或是模糊匹配方式进行关键词匹配,并将“diannao”转换成与其匹配度最高的中文搜索关键词“电脑”。如果用户想对该中文关键词“电脑”相关的信息,如网页信息、图片信息、论坛信息等进行搜索,只需通过键盘键入对应的快捷键,例如,如果用户想对与“电脑”有关的图片信息进行搜索,则在输入后,在键盘上按与图片信息对应的快捷键“Ctrl p”,搜索类别识别子模块403接收到用户的搜索请求命令并根据其识别到的用户键入的快捷键,将搜索请求信息通过网络发送至服务器50端进行搜索,搜索引擎模块501按照搜索请求信息在索引数据库502中进行搜索后,接收索引数据库502的搜索结果(相当于根据用户触发的输入信息,获取所述输入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参见图4,图4中在所匹配的中文关键词的下方显示有与该关键词相关的搜索信息。当搜索引擎模块501接收到索引数据库502的搜索结果后,会将得到的搜索结果返回给文字输入模块401并在文字输入模块401的输入框下方显示该搜索结果(将其中至少一个搜索结果与所述输入信息关联提供)。这样一来,用户在进行文字输入的同时,结合快捷键即可实现对其所输入的信息实时搜索的目的,同时搜索结果可以很直观的在文字输入模块401的输入框下方显示便于用户查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触发的输入信息由所述用户选择或通过查询预设词库确定;(2)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更便捷的信息发送方式以提升用户体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词语输入中通过用户选择来确定最终输入的词语信息以及通过预设词库来查询对应的输入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向用户提供更便捷的信息发送方式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快速地将搜索结果的链接发送从而提升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对前置审查意见书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用户选择是对“输入信息”的选择,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选择操作是对搜索类型的选择,二者并不等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词语输入中通过用户选择来确定最终输入的词语信息,但是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输入信息搜索到搜索结果时,并不容易想到“当所述输入信息在上屏前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被加入输入框中;当所述输入信息在刚上屏后被触发,所述搜索结果的链接信息紧邻上一条已上屏信息之后发送”,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向用户提供更便捷的信息发送方式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快速地将搜索结果的链接发送从而提升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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