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产品调味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90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50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4332.3
申请日:2012-07-02
复审请求人:西姆莱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丁亚非
国际分类号:A24B15/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公知常识的应用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4332.3,名称为“一种烟产品调味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姆莱斯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7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1-57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0/0226864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增强丁香香烟甜味感受的方法,通过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处理烟产品。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烟产品选自组包括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墙草碱包括(2E,4E)、(2E,4Z)、(2Z,4Z)和(2Z,4E)立体异构体及其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墙草碱被加入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墙草碱以有机溶剂的溶液加入。
6.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有机溶剂选自组包括C1‐C4脂肪醇、烷二醇、三乙酸甘油酯及其混合物。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墙草碱以胶囊加入。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墙草碱组合物通过固体覆盖材料装入胶囊,所述材料优选自淀粉、降解或化学或物理改性的淀粉、明胶、阿拉伯胶、琼脂、茄替胶、结冷胶、改性和未改性纤维素、普鲁兰多糖、热凝胶多糖、卡拉胶、海藻酸、藻酸盐、果胶、菊粉、黄原胶以及两种或多种所述物质的混合物,或通过凝聚装入胶囊。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墙草碱烟草产品的量为
(a)约1至约50g,基于100kg烟草计,或
(b)约1至约10g,基于尺寸为900x 5000m的水松纸计,或
(c)约1至约30g,基于尺寸为100x 3000m的香烟滤嘴计。
10.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使用墙草碱和助剂的混合物处理烟草产品,所述助剂选自组包括香料、清凉剂、甜味剂、植物提取物和溶剂。
11.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适当的香料选自组包括辣薄荷和绿薄荷、巧克力、甘草、柑橘类植物和其他植物香料,γ‐癸内酯、香草醛、乙基香草醛、口气清新剂香料、辛香料如肉桂、水杨酸甲酯、芳樟醇、香柠檬油、老鹳草油、柠檬油、和姜油。
12.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清凉剂选自组包括薄荷醇和薄荷醇衍生物、薄荷醚、薄荷酯、碳酸薄荷酯、薄荷醇与羧二酸的半酯或其衍生物、薄荷烷羧酸酰胺、薄荷酮和薄荷酮衍生物、薄荷烷衍生物、荜澄茄醇或含有荜澄茄醇的合成或天然衍生物、环烷二酮衍生物的吡咯烷酮衍生物或四氢嘧啶‐2‐酮、羧酰胺、oxamates或其混合物。
13.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甜味剂选自组包括糖、阿斯巴甜、甜蜜素、糖精、糖精钠、糖精钙或糖精铵盐、二氢查儿酮、rebaudiosides、罗汉果甜苷、甘草甜素、甘草酸二钾、甘草酸铵盐、L‐天门冬酰‐L‐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3,4‐二 氢‐6‐甲基‐1,2,3‐恶噻嗪‐4‐酮‐2,2‐二氧化物的钠盐或钾盐、以及甜菊、神秘果蛋白、Dioscoreophyllum cumminsii或罗汉果的提取物。
14. 一种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调味的丁香香烟产品,其选自组包括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
15. 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调味的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调味方法是一种增强丁香香烟甜味感受的方法。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丁香香烟产品选自组包括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墙草碱的是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和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墙草碱可以提高口腔和咽腔中的辛辣味或皮肤和粘膜中的热感或刺痛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添加墙草碱来增加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同时在本申请中加入墙草碱可以显著提高丁香香烟的甜味,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墙草碱应用于烟产品,且墙草碱可提供辣、热、刺痛或发麻的味道感受。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丁香烟是一种常规香烟,且丁香香烟中添加的丁香油具有甜香味。而为了调味,将墙草碱用于丁香香烟是常规的应用。其次,将强草碱应用于丁香香烟而增其强甜味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理由在于:基于对比文件1可知墙草碱可起刺激味蕾的作用,从而促进垂涎,进而甜味才能被充分感受。由于强草碱为生物碱,那么将具有苦且辛辣的强草碱用于具有甜味的香烟自然可增加甜味,其技术效果可预料。综上,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并未克服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方法用于增强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调味对象是丁香香烟产品,其选自组包括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调味对象是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和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了为了获得口腔和咽腔中的甜味效果,四氢吡喃可与其它调香物质结合,而第[0057]-[0060]段和[0076]段记载了所述调香物质可以是具有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的墙草碱;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明确公开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促进气味并且具有三叉神经痛效果以及促进和增强舌头上垂涎味道和甜味的感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能够引发口腔和咽腔中的辛辣味或皮肤和粘膜中的热感或刺痛感,这说明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这些作用使得墙草碱在丁香香烟中的添加能够增强对本身具有甜味的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墙草碱来增强丁香香烟甜味感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2)即使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也无法推定出“该作用使得墙草碱在丁香香烟中的添加能够增强对本身具有甜味的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理由在于:文献(SALIVA AND SENSORY PERCEPTION,第4部分第73页)发现口水流量的变化能够改变感受到的酸味和咸味强度,但是对于甜味和苦味的感知没有影响。即令人垂涎作用所导致的唾液分泌并不会增强本身有甜味的物质的甜味感受。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1-57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强丁香香烟甜味感受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利用含有四氢吡喃的混合物对烟草调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56]-[0060]、[0076]和[0086]段):该混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烷基取代的四氢吡喃、一种或多种调香物质和/或香料以及任选地一种化妆品或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所述调香物质和/或香料选自包括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以及调节香味的物质的组,所述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可以为墙草碱。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添加墙草碱能够实现烟草产品的调香调味效果,也就是说,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通过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方法用于增强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
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丁香香烟是一种常规的烟草产品,其由于具有香甜味而在东南亚、特别是印尼市场特别流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墙草碱同样适用于丁香香烟的调香调味,进而根据产品需求而将其应用于东南亚市场流行的丁香香烟,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垂涎作用导致的唾液分泌可增强对本身具有甜味的物质的甜味感受,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食品色香味化学”第二版,黄梅丽等,第142页,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03月),因此将墙草碱应用于丁香香烟可增强其甜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烟产品作了具体限定,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均是本领域常规的烟草产品,将墙草碱添加于上述烟产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墙草碱作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可以为2E,4Z‐癸二烯酸‐N‐异丁酰胺(顺式-墙草碱)和2E,4E‐癸二烯酸‐N‐异丁酰胺(反式-墙草碱)。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包括(2E,4E)或(2E,4Z) 立体异构体,而(2Z,4Z)、(2Z,4E)只是墙草碱的不同立体异构体形式,因此选择使用不同立体异构体形式的墙草碱,如(2Z,4Z)或(2Z,4E)立体异构体或(2E,4E)、(2E,4Z)、(2Z,4Z)和(2Z,4E)立体异构体的混合物,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墙草碱的加入对象作了具体限定,卷烟是传统烟草产品,其由烟丝、滤嘴和水松纸等组成,由于添加墙草碱可以改善舌头所感受到的口味,故将墙草碱添加到卷烟任一组成部分均可以达到上述效果,因此将墙草碱加入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墙草碱的加入形式作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2-83段):所述香味物质或包括所述化合物的香味成分可以以溶液形式使用;合适的溶剂可以为乙醇、1,2-丙二醇、丙三醇、三乙酸甘油酯、苄醇、脂肪油(可见公开了墙草碱以有机溶剂的溶液加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有机溶剂作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2-83段):合适的溶剂可以为乙醇、1,2-丙二醇、丙三醇、三乙酸甘油酯、苄醇、脂肪油(可见公开了墙草碱以有机溶剂的溶液加入,且有机溶剂选自三乙酸甘油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要有机溶剂能够充分溶解墙草碱而不具有负面气味就可以用于墙草碱的溶剂,具体选择C1‐C4脂肪醇、烷二醇或C1‐C4脂肪醇、烷二醇和三乙酸甘油酯的混合物是常规溶剂选择,且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墙草碱以胶囊加入,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5段):化合物可以结合于载体、喷雾干燥或者装于胶囊(即墙草碱以胶囊加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5段):有多种技术可以生产所述胶囊,最通用的方式是挤出、喷雾成粒和凝聚(即通过凝聚装入胶囊);最通用的胶囊材料为不同的淀粉、麦芽糊精(公开了降解淀粉)和凝胶(上述材料将墙草碱组合物装入胶囊,相当于通过固体覆盖材料装入胶囊,且所述材料选自淀粉、降解的淀粉,或通过凝聚装入胶囊)。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胶囊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使用常规的赋形剂来替代淀粉、麦芽糊精或凝胶。化学或物理改性的淀粉、明胶、阿拉伯胶、琼脂、茄替胶、结冷胶、改性和未改性纤维素、普鲁兰多糖、热凝胶多糖、卡拉胶、海藻酸、藻酸盐、果胶、菊粉、黄原胶属于常规的赋形剂,选择上述材料的一种或包括淀粉、降解的淀粉在内的上述材料中两种或多种所述物质的混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并不能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具体限定了墙草碱烟草产品的量为:(a)约1至约50g,基于100kg烟草计,或(b)约1至约10g,基于尺寸为900×5000m的水松纸计,或(c)约1至约30g,基于尺寸为100×3000m的香烟滤嘴计。墙草碱可以对受刺激的口鼻具有抚慰作用,也可以调节口味,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墙草碱用于烟草中,而卷烟是传统烟草产品,其由烟丝、滤嘴和水松纸等组成,显然将墙草碱添加到卷烟任一组成部分均可以达到上述效果,因此将墙草碱加入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所需要的改善口感的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以确定出墙草碱在烟丝、滤嘴和水松纸中的优选添加量,如:约1至约50g,基于100kg烟草计,或约1至约10g,基于尺寸为900×5000m的水松纸计,或约1至约30g,基于尺寸为100×3000m的香烟滤嘴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使用墙草碱和助剂的混合物处理烟草产品,所述助剂选自组包括香料、清凉剂、甜味剂、植物提取物和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5、152段):墙草碱溶液包括墙草碱、丙二醇(即溶剂)和天然辣薄荷油(天然辣薄荷油属于植物提取物,也属于香料,并且由于辣薄荷油具有清凉效果,其也属于清凉剂);墙草碱溶液可以与阿斯巴甜(甜味剂)配合使用于无糖口香糖。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直接公开上述墙草碱溶液用于烟草,而是用于其它口腔产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墙草碱和助剂的混合物同样可以处理烟草产品,所述助剂选自组包括香料、清凉剂、甜味剂、植物提取物和溶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香料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5、152段):墙草碱溶液包括墙草碱、丙二醇(即溶剂)和天然辣薄荷油(即香料选自辣薄荷)。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说明墙草碱可以与哪些香料配合,但烟用香料的种类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中目标香味,结合实际需要的口感进行选配,进而香料还可选自绿薄荷、巧克力、甘草、柑橘类植物和其他植物香料,γ‐癸内酯、香草醛、乙基香草醛、口气清新剂香料、辛香料如肉桂、水杨酸甲酯、芳樟醇、香柠檬油、老鹳草油、柠檬油、和姜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适应性选择添加的常规烟用香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清凉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和辣薄荷配合使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墙草碱和清凉剂进行配合使用于烟草中,而本领域的清凉剂有多种选择,大多是带有清凉口感的烟用香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通用的烟用香精中选择清凉剂,具体选择薄荷醇和薄荷醇衍生物、薄荷醚、薄荷酯、碳酸薄荷酯、薄荷醇与羧二酸的半酯或其衍生物、薄荷烷羧酸酰胺、薄荷酮和薄荷酮衍生物、薄荷烷衍生物、荜澄茄醇或含有荜澄茄醇的合成或天然衍生物、环烷二酮衍生物的吡咯烷酮衍生物或四氢嘧啶‐2‐酮、羧酰胺、oxamates或其混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能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甜味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2段):墙草碱溶液可以与阿斯巴甜(甜味剂)配合使用于无糖口香糖。也就是墙草碱可以与甜味剂配合使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墙草碱与甜味剂的配合方式同样可以适用于烟草产品,在此基础上选用本领域的常规甜味剂,如选自组包括糖、阿斯巴甜、甜蜜素、糖精、糖精钠、糖精钙或糖精铵盐、二氢查儿酮、rebaudiosides、罗汉果甜苷、甘草甜素、甘草酸二钾、甘草酸铵盐、L‐天门冬酰‐L‐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3,4‐二 氢‐6‐甲基‐1,2,3‐恶噻嗪‐4‐酮‐2,2‐二氧化物的钠盐或钾盐、以及甜菊、神秘果蛋白、Dioscoreophyllum cumminsii或罗汉果的提取物,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调味的丁香香烟产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含有四氢吡喃的混合物对烟草调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56]-[0060]、[0076]和[0086]段):该混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烷基取代的四氢吡喃、一种或多种调香物质和/或香料以及任选地一种化妆品或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所述调香物质和/或香料选自包括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以及调节香味的物质的组,所述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可以为墙草碱。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添加墙草碱能够实现烟草产品的调香调味效果,也就是说,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通过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调味对象是丁香香烟产品,其选自组包括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丁香香烟产品进行调味。
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丁香香烟是一种常规的烟草产品,其由于具有香甜味而在东南亚、特别是印尼市场特别流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墙草碱同样适用于丁香香烟的调香调味,进而根据产品需求而将其应用于东南亚市场流行的丁香香烟产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香烟、小雪茄、雪茄、鼻烟、嚼用烟草、水烟管烟草、水烟烟草、水烟筒烟草、手卷烟烟草和电子香烟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烟草产品形式,添加墙草碱可以改善舌头所感受到的口味,那么将墙草碱添加于上述组中所选的丁香香烟产品仅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15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调味的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含有四氢吡喃的混合物对烟草调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56]-[0060]、[0076]和[0086]段):该混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烷基取代的四氢吡喃、一种或多种调香物质和/或香料以及任选地一种化妆品或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所述调香物质和/或香料选自包括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以及调节香味的物质的组,所述具备三叉神经痛作用或令人垂涎作用而不具备生理清凉活性的物质可以为墙草碱。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添加墙草碱能够实现烟草产品的调香调味效果,也就是说,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通过使用起效量的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调味对象是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丁香香烟产品进行调味。
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丁香香烟是一种常规的烟草产品,其由于具有香甜味而在东南亚、特别是印尼市场特别流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墙草碱对烟草进行调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墙草碱同样适用于丁香香烟的调香调味,进而根据产品需求而将其应用于东南亚市场流行的丁香香烟产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卷烟是传统烟草产品,其由烟丝、滤嘴和水松纸等组成,由于添加墙草碱可以改善舌头所感受到的口味,将墙草碱添加于卷烟任一组成部分均可以达到上述效果,因此将墙草碱加入丁香香烟烟丝条、滤嘴或水松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2)即使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也无法推定出“该作用使得墙草碱在丁香香烟中的添加能够增强对本身具有甜味的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理由在于:文献(SALIVA AND SENSORY PERCEPTION,第4部分第73页)发现口水流量的变化能够改变感受到的酸味和咸味强度,但是对于甜味和苦味的感知没有影响。即令人垂涎作用所导致的唾液分泌并不会增强本身有甜味的物质的甜味感受。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了为了获得口腔和咽腔中的甜味效果,四氢吡喃可与其它调香物质结合,而第[0057]-[0060]段和[0076]段记载了所述调香物质可以是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但不具备生理清凉作用的物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草碱能够引发口腔和咽腔中的辛辣味或皮肤和粘膜中的热感或刺痛感,这说明墙草碱即为上述的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但不具备生理清凉作用的物质,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食品色香味化学”第二版,黄梅丽等,第143页,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03月);
对于意见(2),经查,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文献(SALIVA AND SENSORY PERCEPTION)是一篇毕业论文,其仅能代表作者本人的个人学术观点,并且该论文的公开日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使用的证据(“食品色香味化学”第二版,黄梅丽等,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03月)是本领域的常用工具书,其观点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接受,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进一步地,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第143页记载了“唾液对味觉的产生贡献极大,食物必须具有一定的水溶性,才能随唾液流入味蕾空穴中,进而刺激味蕾。如把一块十分干燥的糖块放在用棉花或滤纸擦干的舌表面,则感觉不到糖的甜味”,由此可见,由于墙草碱具备三叉神经痛或令人垂涎作用,由此导致的唾液分泌能够增强对本身具有甜味的丁香香烟的甜味感受。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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