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70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610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64377.9
申请日:2013-02-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64377.9,名称为“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2)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其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622439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所述网页应用是指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并在网页中直接运行其功能的软件;
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5.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所述网页应用是指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并在网页中直接运行其功能的软件;
启动模块,用于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关联模块,用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提醒模块,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下载安装模块,用于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及6,删除了权利要求5及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提供了一种网络文档的打开方法,其也是先打开浏览器,再通过浏览器中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来打开网络文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用户对本地文件执行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时,无需打开浏览器并将本地文件上传到网页,而是可以在本地直接启动网页应用打开该本地文件,如此,扩展了本地文件的打开方式,减少了通过网页应用打开本地文件的复杂性,从而不仅可以节省网络资源,提高本地文件的打开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安装过多的本地应用,节省本地的内存资源。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所述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5.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所述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启动模块,用于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关联模块,用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提醒模块,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下载安装模块,用于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网络文档的打开方法,而权利要求1中是一种本地文件的打开方法,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发明点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使用了与文件类型相对应的网页应用程序来打开文件,通过本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5可以看出,此方法既可以用于网络文件也可以用于本地文件;并且本地文件与网络文件的打开方式是相同的;此外,无论是网络文件或是本地文件通常会有设置好的默认打开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希望的打开方式设置为默认打开方式时,即可双击打开文件,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就本申请而言,当默认的打开方式为网页打开时,只需双击或者点击菜单中的打开选项即可打开,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捷地打开本地文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其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技术领域,为便于用户操作,提高本地文件打开效率,用户通过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触发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文件操作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终端用户熟知并频繁使用的文件操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待打开文件类型启动对应的网页应用打开文件的启示下,在打开本地文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用户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时,判断待打开文件的文件类型,根据该文件类型获取并启动本地与该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以打开相应类型的文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得到打开本地文件的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及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是在浏览器页面中调用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来打开文档,并不涉及在本地直接启动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的技术方案,更不会涉及在本地通过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打开文档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则是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该待访问文件,获取该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并当本地已安装与该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时,在本地通过该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并不需要先打开浏览器,再通过浏览器启动网页,也就不需要将本地文件上传至浏览器中,而是可以直接对本地文件进行打开操作,就能直接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然后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浏览器中展示文档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8-92段):浏览器依据用户访问文档的请求(相当于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判断用户访问文档请求中访问网址的后缀是否为文档标识,按照所述文档标识,创建相应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独立进程,例如,doc为word文档后缀(相当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对应的处理程序为word97-2003,docx也是word文档后缀,对应处理程序为word2007,pdf为PDF文档后缀,对应处理程序为Acrobat Reader。用户请求的网址为http://www.wendang.com/test.pdf,其后缀为pdf,浏览器主进程会依据pdf的标识,创建Acrobat Reader的插件独立进程(该过程必然包括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文档后缀标识相关联的插件的步骤,插件相当于网页应用)。插件独立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相当于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WebBrowser初始化后,可以调用已安装好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解析文档,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在系统中具备一个唯一标识符CLSID,WebBrowser通过该唯一标识符即可查找到相应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调用该插件的相关接口就完成了调用,插件由用户访问文档的请求在服务 器中提取相应的文档,然后解析出文档内容,将文档内容传递给 WebBrowser进行页面展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捷地打开本地文件。而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打开本地文件时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文件类型启动对应的网页应用打开文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方法应用于打开本地文件,即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触发打开本地文件,并通过其文件类型判断与其关联的网页应用并启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53段):按照所述文档标识,创建相应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独立进程,文档标识即是文档的后缀,例如,doc为Word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Word97-2003;docx也是Word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Word2007;pdf为PDF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Acrobat Reader;xls为Excel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ppt为PowerPoint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相当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技术领域,当本地未安装与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时则提醒用户下载所述网页应用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为了使用户能够顺利的使用网页应用打开网页,下载并安装与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并设置该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装置的各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插件独立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WebBrowser初始化后,可以调用已安装好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解析文档。这里插件相当于网页应用,插件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相当于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而插件是安装在本地的,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本地通过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打开文档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技术领域,为便于用户操作,提高本地文件打开效率,用户通过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触发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文件操作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终端用户熟知并频繁使用的文件操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结合所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触发直接打开本地文件,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然后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64377.9,名称为“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2)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其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622439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所述网页应用是指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并在网页中直接运行其功能的软件;
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5.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文件类型是指为了存储信息而使用的对所述信息的特殊编码方式,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所述网页应用是指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并在网页中直接运行其功能的软件;
启动模块,用于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关联模块,用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提醒模块,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下载安装模块,用于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及6,删除了权利要求5及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提供了一种网络文档的打开方法,其也是先打开浏览器,再通过浏览器中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来打开网络文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用户对本地文件执行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时,无需打开浏览器并将本地文件上传到网页,而是可以在本地直接启动网页应用打开该本地文件,如此,扩展了本地文件的打开方式,减少了通过网页应用打开本地文件的复杂性,从而不仅可以节省网络资源,提高本地文件的打开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安装过多的本地应用,节省本地的内存资源。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所述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5. 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所述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启动模块,用于如果本地已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根据所述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所述启动的网页中打开所述待访问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关联模块,用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提醒模块,用于如果本地未安装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提醒用户下载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下载安装模块,用于下载并安装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与所述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网络文档的打开方法,而权利要求1中是一种本地文件的打开方法,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发明点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使用了与文件类型相对应的网页应用程序来打开文件,通过本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5可以看出,此方法既可以用于网络文件也可以用于本地文件;并且本地文件与网络文件的打开方式是相同的;此外,无论是网络文件或是本地文件通常会有设置好的默认打开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希望的打开方式设置为默认打开方式时,即可双击打开文件,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就本申请而言,当默认的打开方式为网页打开时,只需双击或者点击菜单中的打开选项即可打开,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捷地打开本地文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其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技术领域,为便于用户操作,提高本地文件打开效率,用户通过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触发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文件操作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终端用户熟知并频繁使用的文件操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待打开文件类型启动对应的网页应用打开文件的启示下,在打开本地文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用户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时,判断待打开文件的文件类型,根据该文件类型获取并启动本地与该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以打开相应类型的文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得到打开本地文件的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及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是在浏览器页面中调用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来打开文档,并不涉及在本地直接启动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的技术方案,更不会涉及在本地通过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打开文档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则是接收到对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时,根据该待访问文件,获取该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并当本地已安装与该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时,在本地通过该网页应用启动网页,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并不需要先打开浏览器,再通过浏览器启动网页,也就不需要将本地文件上传至浏览器中,而是可以直接对本地文件进行打开操作,就能直接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然后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浏览器中展示文档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8-92段):浏览器依据用户访问文档的请求(相当于访问文件的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由用户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打开操作触发),判断用户访问文档请求中访问网址的后缀是否为文档标识,按照所述文档标识,创建相应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独立进程,例如,doc为word文档后缀(相当于根据所述待访问文件,获取所述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对应的处理程序为word97-2003,docx也是word文档后缀,对应处理程序为word2007,pdf为PDF文档后缀,对应处理程序为Acrobat Reader。用户请求的网址为http://www.wendang.com/test.pdf,其后缀为pdf,浏览器主进程会依据pdf的标识,创建Acrobat Reader的插件独立进程(该过程必然包括判断本地是否已安装与文档后缀标识相关联的插件的步骤,插件相当于网页应用)。插件独立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相当于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WebBrowser初始化后,可以调用已安装好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解析文档,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在系统中具备一个唯一标识符CLSID,WebBrowser通过该唯一标识符即可查找到相应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调用该插件的相关接口就完成了调用,插件由用户访问文档的请求在服务 器中提取相应的文档,然后解析出文档内容,将文档内容传递给 WebBrowser进行页面展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打开操作为对所述待访问文件的双击操作或者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的操作,所述待访问文件为本地文件。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捷地打开本地文件。而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打开本地文件时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文件类型启动对应的网页应用打开文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方法应用于打开本地文件,即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触发打开本地文件,并通过其文件类型判断与其关联的网页应用并启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53段):按照所述文档标识,创建相应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独立进程,文档标识即是文档的后缀,例如,doc为Word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Word97-2003;docx也是Word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Word2007;pdf为PDF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Acrobat Reader;xls为Excel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ppt为PowerPoint文档的后缀,对应的处理程序为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相当于根据已安装的网页应用对应的文件类型,将本地已有的文件类型和所述本地已安装的网页应用进行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技术领域,当本地未安装与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时则提醒用户下载所述网页应用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为了使用户能够顺利的使用网页应用打开网页,下载并安装与待访问文件的文件类型相关联的网页应用并设置该网页应用的功能权限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本地启动网页的装置,其装置的各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插件独立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WebBrowser初始化后,可以调用已安装好的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解析文档。这里插件相当于网页应用,插件进程初始化浏览器页面相当于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而插件是安装在本地的,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本地通过文档处理程序的插件打开文档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技术领域,为便于用户操作,提高本地文件打开效率,用户通过双击操作或者选定本地文件的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触发打开本地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文件操作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终端用户熟知并频繁使用的文件操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结合所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双击操作或根据菜单中的打开选项进行选定操作来触发直接打开本地文件,在本地通过网页应用启动网页,然后在启动的网页中打开待访问文件。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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