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96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7834
优先权日:2003-03-08
申请(专利)号:201510158018.9
申请日:2004-03-08
复审请求人:任文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沙沙
合议组组长:向琳
参审员:张攀
国际分类号:H04M1/725(2006.01),H04M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8018.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410008343.9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03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的组合,达到功能组合。
2. 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的组合,达到功能组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软体机身,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腰带状或围腰状或手表状或衣服状或节带状或手提包(14)状;
或,其特征是软体机身,所述的软体机身至少包括步话机、手机、手提电脑其中二种装置的电路、软、硬件;
或,其特征是软体机身,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节带状,即有多个节块连在一起,每个节块之间有电路相通,可以弯曲。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电视或固定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通讯装置与翻译装置组合,配套使用,进行通讯翻译;
或,其特征是带有翻译软件,具有翻译功能,能进行文字或/和语音翻译;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机带有翻译软件,能进行面对面的翻译或两地间的翻译;所述的翻译可以是语音的翻译,也可以是文字的翻译,或两者兼具;
或,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用户持有移动通讯装置,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或/和翻译人员,用户通过服务台居间服务来完成所需的文字翻译;所述的移动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小灵通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车载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可以是翻译机或/和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所述的服务台具备相应的翻译设备;
或,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用户有通讯装置,服务台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服务台收到用户的语音或图象或数字或电子信号并翻译后,发送文字给用户;或,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双方对话、多方对话、现场人工翻译、居间翻译;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图象、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是固定电脑、固定电话、车载电话。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包括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小灵通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电视或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在服务台设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所述的通讯装置与服务台进行翻译通讯;
或,其特征是用户持有通讯装置,用户将需要翻译的文字发送给服务台,服务台翻译后,将翻译的文字发送给用户;或服务台的翻译人员与用户通话翻译;或服务人员根据接收的语音、图象即时翻译、同步翻译。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它包括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特征是带有防丢失报警装置;所述的防丢失报警包括当通讯装置离开身体一定距离就报警提示;或,带有报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是组合发明,不是简单叠加,具有创造性。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而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本发明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2)对比文件1的手机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多功能通讯装置。驳回决定将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拆开单独抽取技术特征与本申请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4个必要技术特征,这4个必要技术特征,应该一个不少地与本申请进行整体对比;这4个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均未包含。(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因此不具备可比性。(4)对比文件4、5公开的“同声翻译”是“当地当时翻译”,而本发明可以是“异地异时翻译”。因此,对比文件4、5中的“同声翻译”与本申请的“通讯翻译”是不同的发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样,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成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本发明正是属于上述情况。另外,在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时,采用了三步法的评述方式,重点考虑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采用该方式判断,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由驳回决定的评述可知,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可以由现有技术中的方案解决,因此本申请并非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而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此外,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全世界大量采用的手机短信、手机上网、手机翻译是采用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而无法证明本发明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且这种成功是由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此外,现有技术(CN1395443A,公开日:2003-02-05)、(CN1395442A,公开日:2003-02-05)均公开了一种三合一手机集成系统,设有GSM模块、小灵通模块、无绳电话子机模块,即公开了将GSM、小灵通、无绳电话子机组合到一个移动终端上实现。(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即无线电话机组集成了对讲机与无线电话的功能,设有一切换模块旋转切换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本申请一样是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并包含了不同的可切换的通信功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语音设备12,将现在的对讲机、小灵通、手提电话、集群通信等统一为无线语音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现有的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并利用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式,选取常规的通信装置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进行组合,使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功能。审查意见只是将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比对,并没有违背整体原则。(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有H04B1/40这一分类号,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分类号H04Q7/32的定义为移动订户设备,可见与本申请的多功能通讯装置也属于同一技术领域。(4)权利要求1中未明确限定以非同步的方式(即延时翻译)将翻译内容发给用户,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甲方的语音转译为乙方语种所使用的文字,之后再将乙方语种的文字转换为乙方语种的语音,输送到乙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中,该过程涉及通讯,而通过翻译装置将翻译获得的文字发送给用户是常规的翻译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所需要作出的适应性改进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不具备创造性。选择该常规翻译方式,则自然无需同声发射机、同声辐射器、同声接收器、同声扩音器、同声控音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多功能通讯装置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步话机组合手机与本申请中小灵通、电脑组合手机是截然不同的产品,对比文件1中“步话机手机”是一种组合,没有公开“两种组合”。2)本发明是组合发明,无论对比文件是否公开,都不影响本发明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243410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380774A,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324030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4:CN1334532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5:CN1294464A,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6:CN2316784Y,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其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1.1、1.2和1.3:
技术方案1.1、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技术方案1.2、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
技术方案1.3、其特征是将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在一起,同时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硬件的组合,达到功能组合。
(1)对于并列技术方案1.1
对比文件1(CN1243410A,公开日2000年02月02日)公开了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1段):
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相当于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主机及手机,电话信号是经由该主机处理后传送给手机接收,其特点是: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相当于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所述的手机由一天线多功能模块、一无线电话模块、一无线对讲机模块、一主控模块、一功能控制模块及一切换模块构成(相当于具备步话机、手机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题是多功能通讯装置具体包括哪些功能,以及如何实现功能转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380774A,公开日2002年11月20日)公开了第五代大统一移动无线网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3页倒数第1段):无线语音设备12,将现在地对讲机、小灵通、手提电话、集群通信等统一为无线语音设备。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将不同功能的通信终端组合。小灵通、手提电脑是常规的通讯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扩展功能组合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式选取其他常规的通信装置进一步进行组合,这种方法的扩展应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功能转换开关的方式来控制功能转换,因为自动和手动是两种常用的控制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属于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将功能转换开关设置为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也属于常规的设计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对于并列技术方案1.2
对比文件1(CN1243410A,公开日2000年02月02日)公开了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8页第17行):
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相当于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主机及手机,电话信号是经由该主机处理后传送给手机接收,其特点是: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相当于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所述的手机由一天线多功能模块、一无线电话模块、一无线对讲机模块、一主控模块、一功能控制模块及一切换模块构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
权利要求1中该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a)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而对比文件1是无线电话与对讲机功能组合;b)其上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题是如何实现三种功能的组合,以及如何实现功能转换。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CN1380774A,公开日2002年11月20日)公开了第五代大统一移动无线网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3页倒数第1段):无线语音设备12,将现在地对讲机、小灵通、手提电话、集群通信等统一为无线语音设备。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将不同功能的通信终端组合。小灵通、手提电脑是常规的通讯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扩展功能组合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式选取其他常规的通信装置进一步进行组合,这种方法的扩展应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b),在对比文件1公开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功能转换开关的方式来控制功能转换,因为自动和手动是两种常用的控制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属于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将功能转换开关设置为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也属于常规的设计方式,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并列技术方案1.3
对比文件1(CN1243410A,公开日2000年02月02日)公开了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1段):
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相当于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主机及手机,电话信号是经由该主机处理后传送给手机接收,其特点是: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所述的手机由一天线多功能模块、一无线电话模块、一无线对讲机模块、一主控模块、一功能控制模块及一切换模块构成(相当于将步话机、手机其中二种装置组合在一起,同时具备二种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达到功能组合)。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 a)该权利要求中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而对比文件3是无线电话与对讲机功能组合;b)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的组合,达到功能组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题是多功能通讯装置具体包括哪些功能,以及如何实现功能转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CN1380774A,公开日2002年11月20日)公开了第五代大统一移动无线网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3页倒数第1段):无线语音设备12,将现在地对讲机、小灵通、手提电话、集群通信等统一为无线语音设备。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将不同功能的通信终端组合,小灵通、手提电脑是常规的通讯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扩展功能组合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式选取其他常规的通信装置进一步进行组合,这种方法的扩展应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硬件的组合,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功能模块的组合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路、软、硬件组合,因为功能模块通常以电路或软、硬件的方式具体实现,将功能组合也就容易想到将具体的电路或软、硬件组合,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制造方法,其具体限定的技术特征中:“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组合,至少具备其中二种装置的接收、发送电路和功能,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的组合,达到功能组合”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因而,其上述特征的评述方式可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但由于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仅公开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没有公开制造方法,因而也构成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即,上述具体限定的技术特征结合其主题名称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区别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存在的区别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特征:一种制造方法。然而,在已知其功能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该功能的组合方式进行生产和制造,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CN1324030A,公开日2001年11月28日)公开了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第2段,第12页第4-5段,第16页第2段,附图1、67):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相当于软体机身),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相当于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节带状,即有多个节块连在一起,每个节块之间有电路相通,可以弯曲,此处对应于并列特征3))。该设备的功能模块单元分别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图像捕获功能、音乐播放功能和带有液晶显示器的接触传感器功能(相当于多功能通讯装置)。由附图1可见,该设备是手表(相当于所述的软体机身呈手表状),由附图67可见,该设备是腰带(相当于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腰带状)。
因此,对于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腰带状和所述的软体机身呈手表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结构方式。而围腰状或衣服状或节带状或手提包状,都是电子设备与人体配合携带的常见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腰带状或手表状的基础上经过合理变型,容易想到上述形状,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具体如下:
1)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电视或固定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通讯装置与翻译装置组合,配套使用,进行通讯翻译;
2)其特征是所述的通讯装置带有翻译软件,具有翻译功能,能进行文字或/和语音翻译;或,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机带有翻译软件,能进行面对面的翻译或两地间的翻译;所述的翻译可以是语音的翻译,也可以是文字的翻译,或两者兼具;
3)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用户持有移动通讯装置,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或/和翻译人员,用户通过服务台居间服务来完成所需的文字翻译;所述的移动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小灵通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车载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可以是翻译机或/和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所述的服务台具备相应的翻译设备;
4)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用户有通讯装置,服务台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服务台收到用户的语音或图象或数字或电子信号并翻译后,发送文字给用户;或,其特征在于通讯翻译,所述的通讯翻译是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双方对话、多方对话、现场人工翻译、居间翻译;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图象、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
5)其特征是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是固定电脑、固定电话、车载电话。
a)对于上述并列特征1),对比文件4(CN1334532A,公开日2002年2月6日)公开了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1页第3-6段):它将自动电话(非人工控制)(相当于通讯装置),个人计算机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相当于翻译装置,能进行文字或/和语音翻译,包括翻译机),组合成一个“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相当于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组合),然后再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它还可以将电信局自动交换台或网络平台(相当于翻译网络),与中央计算机处理装置终端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相当于所述的翻译可以是语音的翻译,也可是文字的翻译,或两者兼具)自动转换装置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公用式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然后再与移动电话(相当于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相当于步话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
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将通讯装置与翻译装置组合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翻译软件内置到通讯装置或手机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设置方式,以及手提电脑、电视作为常用的电子设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多功能通讯装置中集成上述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b)对于并列特征2),对比文件5(CN1294464A,公开日2001年05月09日)公开了可在移动中使用的同声翻译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倒数第1-3段):把甲移动电话机,乙移动电话机(相当于用户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基站,移动交换中心,市话局,翻译中心的固定电话机,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相当于服务台具有翻译人员)组合成一个系统,使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之间通过移动电话—市话系统与在翻译中心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接通,并使他们三方能同时互相通话,并由在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向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的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相当于两地间的翻译)。
在通讯装置上设置翻译软件,对文字或语音进行翻译是常见的,面对面翻译也属于一种常规的翻译手段,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c)对于并列特征3)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又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构成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其一,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所述的翻译装置可以是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所述的服务台可具备多种翻译手段或设备,至少应具备某种翻译手段和设备;其二,服务台具有翻译人员。
对比文件5(CN1294464A,公开日2001年05月09日)公开了可在移动中使用的同声翻译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倒数第1-3段):把甲移动电话机,乙移动电话机(相当于用户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基站,移动交换中心,市话局,翻译中心的固定电话机,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相当于服务台具有翻译人员)组合成一个系统,使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之间通过移动电话—市话系统与在翻译中心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接通,并使他们三方能同时互相通话,并由在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向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的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相当于通过服务台居间服务来完成用户所需的翻译)。
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翻译人员,但没有公开翻译装置。
对于服务台具有翻译人员的技术方案,步话机、小灵通、手提电脑、车载电话作为常用的通信工具,与手机具备相似的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信工具的范围扩大,进而包括上述4种装置,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通讯装置带有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公开了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采用了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前述意见)。且其公开的上述装置的作用也是为了自动翻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用自动翻译改进对比文件5的方案,并进行具体载服务台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d)对于并列特征4)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又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构成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其一,服务台有翻译装置;其二,服务台有翻译人员。
对于服务台有翻译装置的方案,对比文件4公开了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采用了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1页第3-6段):它将自动电话(非人工控制)(相当于用户有通讯装置),个人计算机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相当于翻译装置),组合成一个“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然后再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它还可以将电信局自动交换台或网络平台,与中央计算机处理装置终端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结合起来(相当于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网络、翻译机),组成一个“公用式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然后再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相当于通过翻译装置进行语音或文字翻译,发送给用户)。
由于服务台是电路交换的常用设备,在对比文件4中虽然未明确提出,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服务台,转接电话,并使服务台具备相应的装备或服务能力,以及通过软件的方式进行翻译也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引入翻译软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服务台有翻译人员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CN1294464A,公开日2001年05月09日)公开了可在移动中使用的同声翻译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倒数第1-3段、第4页第2段):把甲移动电话机,乙移动电话机(相当于用户有通讯装置),移动电话基站,移动交换中心,市话局,翻译中心(相当于服务台,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的固定电话机,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相当于服务台有翻译人员)组合成一个系统,使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之间通过移动电话—市话系统与在翻译中心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接通,并使他们三方能同时互相通话(相当于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并由在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向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的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双方对话、居间翻译);实施例2还公开了甲乙丙三方电话会议的同声翻译(相当于多方通话、现场人工翻译,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
然而,由于图像与文字有相似之处,在翻译时可以认为是相似的数据类型,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翻译的内容扩大到图像,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e)对于并列特征5)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1段):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包括主机及手机,电话信号是经由该主机处理后传送给手机接收,其特点是: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所述的手机由一天线多功能模块、一无线电话模块、一无线对讲机模块、一主控模块、一功能控制模块及一切换模块构成。
然而,固定电脑、固定电话、车载电话等均是常见的通讯装置,根据需要将功能集成的方法应用到上述通讯装置上,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具体如下:
1)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包括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步话机或小灵通或手机或手提电脑或电视或电话,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或/和翻译网络或/和翻译机,在服务台设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所述的通讯装置与服务台进行翻译通讯;
2)其特征是用户持有通讯装置,用户将需要翻译的文字发送给服务台,服务台翻译后,将翻译的文字发送给用户;或服务台的翻译人员与用户通话翻译;或服务人员根据接收的语音、图象即时翻译、同步翻译。
1)对于上述并列特征1),对比文件4(CN1334532A,公开日2002年02月06日)公开了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1页第3-6段):它将自动电话(非人工控制)(相当于通讯装置),个人计算机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翻译装置,能进行文字或/和语音翻译,包括翻译机),组合成一个“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相当于通讯装置和翻译装置组合),然后再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对于步话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它还可以将电信局自动交换台或网络平台(相当于翻译网络),与中央计算机处理装置终端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公用式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然后再与移动电话(相当于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固定电话)或者是双向对讲机(相当于步话机),共同集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
在对比文件4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服务台设置翻译装置或者翻译人员以便用户与服务台进行通讯,实现文字翻译,以及手提电脑、电视、小灵通等作为常用的电子设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多功能通讯装置中集成上述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并列特征2),对比文件5(CN1294464A,公开日2001年05月09日)公开了可在移动中使用的同声翻译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倒数第1-3段):把甲移动电话机,乙移动电话机(相当于用户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基站,移动交换中心,市话局,翻译中心的固定电话机,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相当于服务台具有翻译人员)组合成一个系统,使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之间通过移动电话—市话系统与在翻译中心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接通,并使他们三方能同时互相通话,并由在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向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的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相当于服务台的翻译人员与用户通话翻译;服务人员根据接收的语音即时翻译、同步翻译)。
对文字或图像进行翻译是常见的,由用户将需要发送的文字发送到服务台,服务台翻译后,服务台将翻译的文字发送给用户,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这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6(CN2316784Y,公开日1999年04月28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2段):手机米离报警器(相当于防丢失报警装置),可在手机离开主人1米左右时发出报警信号,提示主人不要遗忘手机,同时防止了手机被窃。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报警提示功能,作用也是提供警示。而报时功能属于一种常规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限定的具体方式。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所述的手机上设有一供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即步话机)的切换模块。即无线电话机组集成了对讲机与无线电话的功能,设有一切换模块旋转切换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是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并包含了不同的可切换的通信功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语音设备12,将现在的对讲机、小灵通、手提电话、集群通信等统一为无线语音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现有的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并利用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式,选取常规的通信装置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进行组合,使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功能。审查意见只是将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比对,并没有违背整体原则。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并没有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充分考虑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在创造性的评述中,严格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遵循整体考量的原则,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6的技术方案都做了整体的考虑,基于上述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6公开内容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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