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热重启方法及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重启方法及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63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744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48462.8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阳雪
合议组组长:程琼
参审员:张妍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不同,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8462.8,名称为“一种热重启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2A、2B、3A、3B、4-5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重启方法,用于业务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热重启指令,对所述业务板的控制平面执行复位操作,在控制平面复位完成之前,保持所述业务板的数据平面持续工作;
在所述控制平面完成复位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位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重启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控制平面执行复位操作具体包括:
停止所述控制平面的所有进程、中断和DMA,并执行内核初始化操作;
在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完成后加载系统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重启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预先将包含内核的boot包解压至高端内存;以及
在接收到所述热重启指令并需要执行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时,将解压后的boot包移动至预设的启动位置,并跳转至内核初始化的起始地址,以执行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重启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位操作具体包括:
在完成对所述系统包的加载后,跳转至所述业务板内数据平面的初始化操作的起始地址,执行对所述数据平面的逻辑复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重启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完成对所述数据平面的逻辑复位后,所述业务板内的控制平面探测所述数据平面,并执行对所述数据平面的初始化操作。
6. 一种热重启装置,用于业务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平面复位单元,用于根据接收到的热重启指令,对所述业务板的控制平面执行复位操作;
数据平面复位单元,用于在控制平面复位完成之前,保持所述业务板的数据平面持续工作,并在所述控制平面完成复位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 位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重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平面复位单元具体用于:
停止所述控制平面内的所有进程、中断和DMA,并执行内核初始化操作;以及,在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完成后加载系统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重启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预解压单元,用于预先将包含内核的boot包解压至高端内存;以及
所述控制平面复位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热重启指令并需要执行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的情况下,将解压后的boot包移动至预设的启动位置,并跳转至内核初始化的起始地址,以执行所述内核初始化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重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平面复位单元具体用于:
在完成对所述系统包的加载后,跳转至所述业务板内的数据平面的初始化操作的起始地址,执行对所述数据平面的逻辑复位。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重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平面复位单元还用于:
在完成对所述数据平面的逻辑复位后,通过所述业务板内的控制平面探测所述数据平面,并执行对所述数据平面的初始化操作。”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2238093 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控制平面完成复位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位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均为区别特征;②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仅复位CPU,且CPU前后需要执行数据备份及数据恢复;权利要求1复位了CPU和转发芯片,最重要的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就是“无需执行数据的保存与恢复”;③本申请无需备份业务板的协助,无需执行数据的保存和恢复,缩短了转发芯片丢包的时间。对比文件1需要其他业务板代理转发协议报文,并且CPU重启前后,需要备份和恢复shadow数据(CPU的协议状态和转发芯片的配置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的比如“对比文件1需要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外部存储,而本申请不需要备份、数据恢复、外部存储”,其并不能从权利要求1中体现,即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该方法是需要备份、恢复、外部存储或者不需要备份、恢复和外部存储,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在所述控制平面完成复位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位操作”。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现有技术中,需要对线卡板进行简单地重启操作,重启时CPU控制系统和芯片转发系统均被复位,这会导致业务流量的中断,而在本申请中发现线卡板上版本的更新其实仅涉及CPU控制系统,与芯片转发系统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本发明只需要将CPU控制系统重启即可,而芯片转发系统仍保持原有状态,这保证了芯片转发继续提供报文转发的能力,防止业务流量中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防止业务中断,可在重启线卡板时仅对CPU控制系统进行复位,并保持芯片转发系统的正常运行从而防止业务的中断,而在热重启技术领域中,存在业务板的控制平面和业务平面都需要复位的情况,因而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通过复位控制平面并保持芯片转发系统正常运行从而达到防止业务中断的方法基础上,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数据平面的复位时间远小于控制系统的复位时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先复位控制平面并保持芯片转发系统正常运行的方法,并在控制平面复位完成后再进行转发系统的复位从而达到最大化的减少流量中断,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2A、2B、3A、3B、4-5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不同,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238093 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并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重启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重启中防止业务中断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5]段):在本发明中,基本上可以简单地将线卡板(相当于用于业务板)划分为两个系统:CPU控制系统,其由一款CPU来完成控制平面的处理(相当于控制平面),以及芯片转发系统,利用CPU控制系统设置的转发表项来完成数据平面各种报文的转发(相当于数据平面),在本申请中,在对所述线卡板进行重启时(相当于根据接收到的热重启指令),重启所述线卡板上的CPU控制系统(相当于对所述业务版的控制平面执行复位操作),并保持所述线卡板上的芯片转发系统处于继续处理业务的状态(相当于在控制平面复位完成之前,保持所述业务版的数据平面持续工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控制平面完成复位后,对所述数据平面执行复位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何时进行数据平面的复位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对线卡板进行升级重启操作时,为防止业务流量中断,保证芯片转发继续提供报文转发的能力,只需要重启CPU控制系统,不需要重启芯片转发系统以使其仍保持原有状态。即,对比文件1为了实现在线卡板升级过程中业务不中断的目的,不重启芯片转发系统。
然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为了减少热重启过程导致的流量丢包,通过推迟数据平面的复位时机,使得数据转发业务在控制平面的复位过程中仍然能够正常进行。可见,在本申请中,数据平面是需要重启的,只是与控制平面的复位操作异步进行,以减少流量的丢包。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执行的流程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二者实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区别,体现出二者在发明构思上的不同。对比文件1在发明目的、执行的流程等方面明显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技术方案作出改进以解决何时进行数据平面的复位操作的技术问题,因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重启芯片转发系统。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可以取得在控制平面和数据平面均需要进行复位操作时,“减少流量的丢包,且无需执行数据的保存和恢复操作”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一种热重启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热重启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7-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在发明构思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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