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03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74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61916.2
申请日:2017-08-30
复审请求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存在很大差异,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61916.2,名称为“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513907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图像采集批次号发送给对应注册用户;(2)接收来自一图像采集设备采集的多人图像信息,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CN 10437661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公开了同时采集多人图像、对每个人的图像进行提取、并与每个人的账户进行关联的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到现场办理业务的用户的图像采集效率,容易想到与对比文件2结合,使得同时采集同一批次的多个用户的图像,并提取出每个用户的图像,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另外,为省去人脸识别所耗费的时间,进一步提高提取每个用户图像的效率,使多个用户站在预定位置进行图像采集,并根据该预定位置确定提取的每个用户图像的用户身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系统。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下井人员考勤装置,包括图像采集模块,对比文件2可以对多个下井人员同时采集图像,则必然包括具有复数个采集位置的图像采集现场。另外,为使多个用户可以按照预先设定的位置拍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拍摄现场设置拍摄背景,以显示每个用户的位置,提示用户按预定位置站立,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若干个注册用户的采集请求,给每个注册用户分配一独有的ID号,将ID号、图像采集批次号、一信息补充入口链接发送给对应注册用户;
接收来自一图像采集设备采集的多人图像信息,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版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
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帐号一一对应;
接收注册用户发送的补充信息,增加至对应注册用户的账户信息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分析提取出的每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判定是否符合采集标准,如果不符合,生成针对该注册用户的重新采集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人脸检测及质量评定算法,提取并测量前述图像信息中的若干个图像质量因子,每个图像质量因子均具有其满足采集标准的设定阈值;
逐一比对前述若干个图像质量因子的测量值和其所对应的设定阈值,当全部图像质量因子的测量值均大于其所对应的设定阈值时,判定前述图像信息符合采集标准,否则,判定前述图像不符合采集标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质量因子包括亮度指数、清晰度指数、对称度指数、墨镜指数、眼镜指数、留白指数、左眼闭合度指数、右眼闭合度指数、嘴巴闭合度指数中的多种或者全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多人图像信息的采集批次号和多人图像信息中注册用户的位置,以判定其所属ID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一图像信息核对入口链接至用户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来自用户端发送的图像信息采集错误指令,删除该账户下的原图像信息和原ID号,重新生成一ID号、图像采集批次号,将新生成的ID号和图像采集批次号发送至该用户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其中一个采集批次的多人图像信息没有采集到属于该采集批次的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将未采集到的注册用户的帐号和对应的ID号记入一信息缺失数据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来自若干个注册用户的采集请求,每个采集请求中均包含有申请拍摄图像信息的时间;
根据申请拍摄图像信息的时间和注册用户发送采集请求的时间,以分配ID号和图像采集批次号。
10. 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一服务器和一图像采集现场;
所述图像采集现场包括复数个采集位置、用以同时显示复数个ID号对应采集位置的拍摄背景、用以采集多人图像信息的图像采集设备;
所述服务器中包括:
用以接收来自若干个注册用户的采集请求,给每个注册用户分配一独有的ID号,将ID号、图像采集批次号、一信息补充入口链接发送给对应注册用户的模块;
用以接收图像采集设备采集的多人图像信息,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帐号一一对应的模块;
用以接收注册用户发送的补充信息,增加至对应注册用户的账户信息中的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在线的业务预约方法,通过扫描特定的图像来调取对应的业务界面,然后由用户进行申请,记录到服务器。避免传统的到柜台预约的不方便和耗时。其流程包括:预先设置了目标图像标识,该目标图像标识与业务预约页面具备关联关系,用户通过使用终端对目标图像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由服务器查询扫描信息与业务预约页面的对应关系,并将对应的业务预约页面反馈给终端,其中在业务预约页面中提供了用户输入个人相关信息的接口,用户在业务预约页面中输入相关信息,并将业务预约页面提交给服务器,使得服务器能够记录用户的预约业务。
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中,首先是由多个用户提出请求,服务器接收到以后,(根据批次)将相关采集信息,例如ID号、图像采集批次号、信息补充入口链接发送给对应注册用户,用户据此来采集信息并发送给服务器,然后服务器再根据ID和批次提取信息和补充个人信息进行完整的信息采集,至此完成信息采集业务流程。
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实现的流程和路径也不同,但二者在业务内容、逻辑实现和业务流程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案,不能从对比文件1的方案联系、联想或者通过对比文件2、3的关联、结合应用,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样的结合是没有现实需求的,也是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和依据。
对比文件2的考勤方法的实质是一种基于人脸识别的考勤方式,并非本发明所涉及的预约(业务预约) 问题。本发明是为了通过格式化的模板来效率化的分配人脸、ID,实现快速定位和对应匹配和接收补充信息(图像信息),以实现快速的图像采集;而显然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并非如此,而且也不能实现该目的。因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不能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启示。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驳回决定中的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一种在线预约的方法,但其技术方案包含了例如扫描通行证的封面、输入港澳通行证号码、用户姓名、出生日期、通行证有效期、户口所在地等信息的流程(本申请的业务流程中也包含此流程),这些流程是用户在办理通行证业务时通常也会执行的,因此其实质上也涉及到了业务流程,而不仅仅是预约,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流程的类型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涉及的都是信息采集领域,解决的都是减少现场排队、节约时间的问题,业务内容和流程相近,属于类似的技术方案。
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考勤,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但两者都涉及信息采集,尤其是用户图像信息的采集,同时采集同一批次的多个用户的图像,能够提高采集多个用户图像的效率,能够解决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也提到了涉及的业务可能是办理通行证,而办理通行证时必然要采集用户图像,因此在完成上述预约流程后仍然涉及去办理大厅现场采集用户图像的流程,并且必然会涉及逐一采集用户图像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容易想到将其图像采集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在预约后的现场图像采集过程中遇到的效率低下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格式化模板将多个用户ID与用户图像对应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存在很大差异,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13907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 10437661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3:CN 107077596A,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预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6]段):一种在线预约方法,包括:步骤S100、获取终端对目标图像标识的扫描信息,例如当在线预约方法针对的是通行证续签业务时,则目标图像标识可以是通行证封面,或者是在海报、网页上标示的二维码、条形码等(相当于接收来自若干个用户的采集请求);步骤S110、将所述扫描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供服务器查询与所述扫描信息对应的业务预约页面,并推送给终端;步骤S120、接收所述服务器反馈的与所述扫描信息对应的业务预约页面,其中,在业务预约页面中提供了用户输入个人相关信息的接口,用户在业务预约页面中输入相关信息(相当于将一信息补充入口链接发送给对应用户),并将业务预约页面提交给服务器,使得服务器能够记录用户的预约业务(相当于接收用户发送的补充信息,增加至对应用户的账户信息中)。可选的,若用户按照上述实施例方式办理过业务,则服务器会自动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当下次该用户再次申请办理同一业务时,直接调用保存的信息(可见系统必然在用户首次预约时给每个用户分配了一独有的ID号,以区分每个用户,因此用户即为注册用户)。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将图像采集批次号发送给对应注册用户;接收来自一图像采集设备采集的多人图像信息,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效率。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线预约方法,获取终端对目标图像标识的扫描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供服务器查询与扫描信息对应的业务预约页面,并推送给终端;业务预约页面中提供了用户输入个人相关信息的接口,用户在业务预约页面中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给服务器,使得服务器能够记录用户的预约业务。其不涉及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提高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效率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下井考勤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7]段,附图1):1)对下井人员进行拍照;2)使用人员轮廓检测器从照片中分割出每个下井人员的轮廓;3)使用人脸识别算法识别出每个轮廓对应的下井人员身份,并计入考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同时采集多人图像、对每个人的图像进行提取、并与每个人的账户进行关联的特征。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即对比文件2是一种图像识别方法,其系统中已经记录了相关人员的图像信息,通过从照片中分割出每个人员的轮廓,使用人脸识别算法通过与系统中存储的用户图像进行比较,识别出每个轮廓对应的人员身份,因此无需用户处于特定位置中,即预设的模板。而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图像信息采集是在系统中没有用户图像的情况下,通过采集用户图像按照预设模板与用户账号进行一一对应,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图像识别并非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所述的用户图像信息采集(即存储记录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理由、有动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想到: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从而将每个用户的图像与用户账号相对应地记录到系统中,完成用户图像信息的采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产生针对所选择识别文档的符合的面部图像的系统,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在包括对比文件3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同时采集多个用户图像,实现用户信息的快速采集,具有提高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快速采集用户信息的系统,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创造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线预约方法,其不涉及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提高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效率的技术方案。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同时采集多人图像、对每个人的图像进行提取、并与每个人的账户进行关联的特征,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即对比文件2是一种图像识别方法,其系统中已经记录了相关人员的图像信息,通过从照片中分割出每个人员的轮廓,使用人脸识别算法通过与系统中存储的用户图像进行比较,识别出每个轮廓对应的人员身份,因此无需用户处于特定位置中,即预设的模板。而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图像信息采集是在系统中没有用户图像的情况下,通过采集用户图像按照预设模板与用户账号进行一一对应,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图像识别并非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所述的用户图像信息采集(即存储记录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理由、有动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想到:多人图像信息中以预设的模板包含有多个注册用户的图像信息和其所属ID号,从该多人图像信息中分别提取出每个注册用户的所属ID号,根据ID号将提取出的图像信息与用户账号一一对应,从而将每个用户的图像与用户账号相对应地记录到系统中,完成用户图像信息的采集。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在包括对比文件3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同时采集多个用户图像,实现用户信息的快速采集,具有提高采集用户图像信息的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权利要求第1-1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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