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72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9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8245.4
申请日:2014-08-27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肖光庭
国际分类号:G06F21/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8245.4,名称为“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CN103177226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相比,区别在于: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并且以基于从网络接收的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方便地处理输入信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来向用户显示输入信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生成规则是来自于网络选择的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并且当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生成规则以及如何灵活方便地处理输入信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来向用户显示输入信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当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或者本地预设生成规则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因此当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显示装置,该装置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7的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两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信息;
-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向用户呈现所述信息图像;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其中,所述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输入信息进行加密以获得加密信息,并将所述加密信息发送至相应的网络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前生成规则中包括用于生成信息图像的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其中,所述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 图像的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输入信息以及所获取的所述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规格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信息:
-图像背景信息;
-文本设置信息;
-扭曲信息;
-噪声干扰信息。
6. 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以供所述用户设备基于所述生成规则来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加密信息;
-对所述加密信息执行相应的解密操作,以获得所述输入信息。
8. 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输入信息的装置;
用于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用于向用户呈现所述信息图像的装置;
其中,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
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用于:
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输入信息进行加密以获得加密信息,并将所述加密信息发送至相应的网络设备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当前生成规则中包括用于生成信息图像的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其中,所述用于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用于:
-根据所述输入信息以及所获取的所述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
12. 根据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图像规格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信息:
-图像背景信息;
-文本字体;
-扭曲度;
-噪声干扰信息。
13. 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当满足预定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以供所述用户设备基于所述生成规则来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网络设备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加密信息的装置;
用于对所述加密信息执行相应的解密操作,以获得所述输入信息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调整密码的颜色或背景等来使其无法从远处窥视的方式,但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或教导基于预定的时间触发条件或事件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的方式。并且,正是通过所述区别特征,使得本方案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以供用户确认所输入的敏感信息中各个字符是否有误,并基于预定的时间触发条件或事件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的安全性。综上,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从整体上并未公开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实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根据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限定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能体现出触发条件是时间还是事件;其次,即使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其也不具有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对于用户每输入一个密码就立即选择颜色和背景的处理并显示给用户,由此可见,每输入一个密码就进行颜色的选择和背景的处理,即事件触发条件,而立即进行颜色的选择和背景的处理,即时间触发条件,而具体的规则由网络中接收或者从本地的规则数据库中获取的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对比文件3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验证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的同时还能保证输入密码的安全性,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2)基于从网络接收的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生成的规则生成信息图像。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向用户显示密码和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然而将对比文件3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这一方案改变为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本领域技术人员用常规编程技术就可以实现上述改变,不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本地用户端预设的生成规则来更新当前生成规则,此处生成规则的作用是为了生成信息图像,其来源对信息图像生成不存在直接作用,即生成规则是从网络获取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价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输入信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来向用户显示输入信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显示装置,该装置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7的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两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于用户每输入一个密码就立即选择颜色和背景的处理并显示给用户,由此可见,每输入一个密码即事件触发条件,进行颜色的选择和背景的处理即更新生成规则。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预定的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该生成规则的来源对规则本身并没有影响,生成规则是从网络获取的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此外,本申请原始公开内容并没有记载从网络获取生成规则存在何种难于克服的技术困难或者存在何种不易想到的技术作用,因此生成规则的获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触发条件是时间还是事件,即使限定了时间触发条件,通过设置时间间隔或设置时间点为触发条件,以便定期获取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的方案使得用户在密码输入时可以看到已输密码正确性,通过调整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扭曲、模糊、变形,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等手段,增加了输入信息的安全性。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6、8和13中均补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调整密码的颜色或背景等来使其无法从远处窥视的方式,但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或教导基于预定的时间触发条件或事件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的方式。而本方案则能够基于预定的时间触发条件或事件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例如,每隔10秒钟接收来服务器的生成规则并采用所接收的生成规则更新当前生成规则。又例如,当检测到需要生成规则的用户端完成了一次信息输入后,即向其发送新的生成规则。因此,申请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容易地想到区别特征“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方式。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信息;
-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向用户呈现所述信息图像;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其中,所述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输入信息进行加密以获得加密信息,并将所述加密信息发送至相应的网络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前生成规 则中包括用于生成信息图像的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其中,所述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输入信息以及所获取的所述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规格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信息:
-图像背景信息;
-文本设置信息;
-扭曲信息;
-噪声干扰信息。
6. 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以供所述用户设备基于所述生成规则来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加密信息;
-对所述加密信息执行相应的解密操作,以获得所述输入信息。
8. 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输入信息的装置;
用于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用于向用户呈现所述信息图像的装置;
其中,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
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用于:
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输入信息进行加密以获得加密信息,并将所述加密信息发送至相应的网络设备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基于该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网络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当前生成规则中包括用于生成信息图像的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其中,所述用于基于当前生成规则,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用于:
-根据所述输入信息以及所获取的所述一项或多项图像规格信息,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
12. 根据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图像规格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信息:
-图像背景信息;
-文本字体;
-扭曲度;
-噪声干扰信息。
13. 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当满足预定条件时,向需要显示输入信息的用户设备发送生成规则,以供所述用户设备基于所述生成规则来生成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的装置以在所述信息图像中显示输入信息中各个字符分别对应的文本内容;
其中,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和事件触发条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网络设备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与所述输入信息对应的加密信息的装置;
用于对所述加密信息执行相应的解密操作,以获得所述输入信息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3177226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防窥可视密码的显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附图1、7-8):防窥可视密码的显示方法流程包括:接收用户输入到密码输入框的密码,用户每输入一个密码(相当于事件触发条件),系统会立即为该密码进行选择颜色的处理(相当于更新生成规则),然后显示给用户,假如用户输入6个密码字符,每个密码字符选择的颜色和背景颜色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对输入密码输入框中的每个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依次进行调整,如附图7所示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如附图8所示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得到防窥可视密码,通过所述密码输入框显示所述防窥可视密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2)基于从网络接收的生成规则来确定所述当前生成规则, 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生成的规则生成信息图像及如何设定触发条件。
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向用户显示密码和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然而将对比文件3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这一方案改变为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本领域技术人员用常规编程技术就可以实现上述改变,不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预定的事件触发条件通过本地用户端预设的生成规则来更新当前生成规则,此处生成规则的作用是为了生成信息图像,其来源对信息图像生成不存在直接作用,即生成规则是从网络获取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时间触发条件,通过设置时间间隔或设置时间点为触发条件,以便定期获取数据,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0段):用户在密码输入过程中,可以看到已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减少了错误密码提交而带来的时间浪费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将所述输入信息发送至认证设备以验证密码是否正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的密码在发送到认证设备之前进行加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认证设备具体为远程的网络设备或者本地设备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生成规则的来源对规则本身并没有影响,生成规则是来自于网络的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使用网络接收到的规则来更新当前生成规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附图1、7-8):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相当于多项规格信息),得到防窥可视密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来向用户显示输入信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附图1、7-8):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防窥可视密码的显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附图1、7-8):防窥可视密码的显示方法流程包括:接收用户输入到密码输入框的密码,用户每输入一个密码(相当于事件触发条件),系统会立即为该密码进行选择颜色的处理(相当于更新生成规则),然后显示给用户,假如用户输入6个密码字符,每个密码字符选择的颜色和背景颜色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对输入密码输入框中的每个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依次进行调整,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得到防窥可视密码,通过所述密码输入框显示所述防窥可视密码。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生成与输入信息对应的信息图像,及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时间触发条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输入信息及如何设定触发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选择显示所述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之后还可以调整密码的字体大小、字体粗细、字体类型等等或者通过图像处理技术扭曲该密码的字体形状或者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模糊、变形等或者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码和遮罩图片编码为一体的信息图像来向用户显示输入信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时间触发条件,通过设置时间间隔或设置时间点为触发条件,以便定期获取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0段):用户在密码输入过程中,可以看到已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减少了错误密码提交而带来的时间浪费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输入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的密码在发送到认证设备之前进行加密并且在认证设备处进行解密以获取原始的输入信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输入信息的显示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辅助显示输入信息的网络设备,是与权利要求6-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调整密码的颜色或背景等来使其无法从远处窥视的方式,但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或教导基于预定的时间触发条件或事件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的方式。并且,申请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容易地想到区别特征“接收来自网络的、在满足预定触发条件时发送的生成规则,以采用所接收到的生成规则来更新所述当前生成规则”的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于用户每输入一个密码就立即选择颜色和背景的处理并显示给用户,由此可见,每输入一个密码即事件触发条件,进行颜色的选择和背景的处理即更新生成规则。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预定的触发条件来更新生成规则。该生成规则的来源对规则本身并没有影响,生成规则是从网络获取的还是来自于本地预设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此外,本申请原始公开内容并没有记载从网络获取生成规则存在何种难于克服的技术困难或者存在何种不易想到的技术作用,因此生成规则的获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通过设置时间间隔或设置时间点为触发条件,以便定期获取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3的方案使得用户在密码输入时可以看到已输密码正确性,通过调整密码的颜色和背景颜色、将该密码的字体变得扭曲、模糊、变形,在所述密码上添加遮罩图片等手段,增加了输入信息的安全性。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未被合议组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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