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31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6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2493.X
申请日:2014-08-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玉婧
合议组组长:贺秀莲
参审员:李玉萍
国际分类号:H01Q1/12(2006.01);H01Q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某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该发明,则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应该部分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由于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2493.X,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WO2012025787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1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2、4-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说明书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外壳;
单极天线,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单极天线包括第一段,及由所述第一段弯折延伸而形成的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大致呈L形;包括位于所述第一段的单极天线第一端和位于所述第二段的单极天线第二端;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为馈电端口;
同轴电缆,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同轴电缆与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直接相连,通过所述同轴电缆向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给予馈电激励,在所述单极天线第一端处形成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
环形天线,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环形天线包括包括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均接地;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以使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通过能量耦合,形成对所述环形天线的激励,以使所述单极天线和所述环形天线都处于工作状态,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该信号的强度大于来自于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天线处于工作状态时,形成一辐射段,所述辐射段包括第一辐射端与第二辐射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天线还包括:
第一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一末端与所述第一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
第二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二末端与所述第二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
第一延伸段,由在所述第一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
第二延伸段,由在所述第二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
所述第一延伸段和所述第二延伸段皆与所述设备外壳相连。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个信号传输线,与所述环形天线和所述单极天线相连,通过所述信号传输线能够接收来自所述环形天线的第一信号和来自所述单极天线的第二信号。
5.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段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相互平行。
6.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端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内部。
7.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端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外部。
8.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段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间成一夹角,所述所述夹角为一预设角度范围内一个角;当所述夹角在所述预设角度范围内时,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在的平面内。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环形天线所在的平面有一交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陈述了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3得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2,4-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所述环形天线是包括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的,且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均接地,即自身为双短路谐振单元。环形天线本身只有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的部分是能够达成能量耦合的,且所述环形天线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的电势均为零,进而也就使得所述环形天线的第一末端处能够形成第一零辐射段,在所述第二末端处形成第二零辐射段。同时,结合本申请的附图3A和3B可知,所述单极天线形成具有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的第一段是距离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相对较远的,也就使得在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处能够形成具有连续辐射零点的零辐射段。最后,还给出测试结果图示表明存在零辐射段。因此,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3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该信号的强度大于来自于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电子设备轻薄化的前提下,使天线能够适应电子设备的多模式的工作状态。在对比文件1中,其公开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配合使用, 以适应于多个不同的操作频带以及经由多个不同的协议来操作,但是,其并未公开任何有关能够解决上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内容,此外,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的结构也并不相同(可参见本申请附图1-4)。虽然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的接收性能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但是,在将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如何结合的使用才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以解决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不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2,4-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由于环形天线40是通过单极天线20耦合能量而形成激励,其第一末端4011 和第二末端4021均接地,即其自身为双短路谐振单元,因此环形天线40中部存在一个辐射段,两端方向零电势处,则分别存在一个零辐射段”。从该段记载可知,在环形天线两端的零电势处分别存在一个零辐射段。而环形天线是由导体形成,导体存在电阻,由于环形天线上还存在感应电流,因此其上除了两个接地端为零电势处外,其他点的电势并无法为零,也就是说,无法形成一段连续的零电势段;另外,环形天线本身的辐射图具有辐射零点,但其辐射零点也并不是连续的,无法形成一段“零辐射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零辐射段”是如何形成的。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天线的电阻阻值一般较小,但由于环形天线的辐射零点并不连续,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零辐射段”是如何形成、如何定义的。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第一零辐射段”、“第二零辐射段”,也无法实现“第一延伸段”和“第二延伸段”,从而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2、尽管对比文件1的天线与本申请应用场景不同,其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工作于不同频段,但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的天线结构相同的天线结构,并且,对于同一设备中设置多个天线的情形,调整天线尺寸,使得多个天线作为多频带天线使用或是作为分集天线使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即便对比文件1中限定了具体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的电长度,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天线尺寸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笔记本电脑存在打开、关闭等多种模式对天线接收性能有影响的问题,不同模式下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的接收性能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天线、第二天线应用于具有上述问题的笔记本电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均接收相同的信号,即作为分集天线使用,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信号强度大的天线的信号,以保证不同模式下的接收性能。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指出:①首先,由于环形天线是由导体形成,环形天线上还存在感应电流,即使环形天线的两个末端电流为零,而感应电流是连续的,因此,即使存在个别电流零点,也无法形成一段连续的电流零点段。由于辐射是由感应电流产生的,没有连续的电流零点段,也无法形成连续的零辐射段。其次,根据本申请附图无法判断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的第一段和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的距离,并且,为了适配在电子设备的有限尺寸的外壳中使用,并保证对应的通信效果,两个电磁耦合的天线的距离不可能设计的很远。最后,复审请求人给出的测试结果图中的天线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其单极天线的末端与环形天线的末端是相连接的。并且,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测试结果的天线具体设置和测试条件均无法获知,测试结果图并不能证明本申请中天线在工作的情况下存在的零辐射段。②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31行-第18页第4行,图1-7和图10)对应的L形单极天线,其末端接激励;环形天线,其末端接地;二者电磁耦合而同时工作在第一频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的结构。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两个天线接收信号的强度不同。但是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例如打开、平板和关闭模式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使用模式。对于不同的使用模式,两个天线具有不同的接收性能是由天线所固有的天线结构所导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对应的天线结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使用模式,电子设备的两个天线在不同模式下具有相应不同的接收信号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的使用模式下,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单极天线或者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信号强度大于来自环形天线或单极天线的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为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中对应的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结合工作的结构。而具体对该产品的不同使用模式,和由于其固有结构所产生的不同使用效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该产品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和意见陈述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该信号的强度大于来自于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修改为“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所述信号为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中信号强度较大的信号”。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在同轴电缆向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给予馈电激励时,所述单极天线的第一段处会形成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且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进而使得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能够通过耦合对所述环形天线形成激励。依据安培定则,其能够使得所述环形天线中处在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的部分产生电流,且该电流具有唯一的方向,结合说明书附图的图1,若电流方向为由右向左移动,则环形电线处在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的最右端的位置至所述环形电线处在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的最左端的位置为具有电流的部分(其产生的电流不会很大,随着电流沿天线流动,由于环形天线本身具有电阻,在环形天线上的电势会不断降低,并最终降至为零),同时,所述环形天线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均为接地(电势均为零),故此,也就使得所述环形天线能够在其第一末端至所述环形天线的4012的位置处形成第一零辐射段,在所述第二末端至所述环形天线的4022处(环形电线处在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的最右端的位置)形成第二零辐射段,也就是,其能够形成具有连续辐射零点的零辐射段。故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提到的零辐射段是可以形成的。此外,由于环形天线本身的辐射图具有辐射零点,而相应的在本申请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针对所提到的零辐射段的长度本申请也并未作出明确限定。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3得到说明书支持。②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同轴电缆,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同轴电缆与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直接相连,通过所述同轴电缆向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给予馈电激励,在所述单极天线第一端处形成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以使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通过能量耦合,形成对所述环形天线的激励,以使所述单极天线和所述环形天线都处于工作状态;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所述信号为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中信号强度较大的信号。”在对比文件1中,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虽然包括了为单极天线的第一天线和为环形天线的第二天线,但是,其仅仅是为了能够使装载了上述天线的无线通信设备能够适应于多个不同的操作频带以及经由多个不同的协议来操作,其仅仅是安装了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 而并没有任何有关对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的具体进行如何布置,以及通过同轴电缆对单极天线进行馈电激励,以使所述单极天线的另一端产生高频谐振电磁场,并且能够使得环形天线的部分处在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内,且所述环形天线能够被激励并与单极天线均处于工作状态,即,环形天线本身是需要通过单极天线产生的高频谐振电磁场的能量耦合才能够进行工作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此外, 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第一天线22的第二端直接连接到馈电点30,但是,其也并未有任何有关该馈电点30对第一天线22的第二端进行供电,使得该第一天线22的另一端产生高频谐振电磁场,并同时通过该高频谐振电磁场的能量耦合使得环形天线进行工作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也就是,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给出启示。③在现有技术中,在针对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存在多种工作模式的,但是,一般采用的是通过注塑成型设计来改良天线被遮档时的天线接收性能(但会大大提高生产成本),现有技术中并未有任何有关本申请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在将单级天线和环形天线进行相结合的使用时,现有技术中也并未有任何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外壳;
单极天线,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单极天线包括第一段,及由所述第一段弯折延伸而形成的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大致呈L形;包括位于所述第一段的单极天线第一端和位于所述第二段的单极天线第二端;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为馈电端口;
同轴电缆,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同轴电缆与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直接相连,通过所述同轴电缆向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给予馈电激励,在所述单极天线第一端处形成第一覆盖范围的高频谐振电磁场;
环形天线,设置于所述设备外壳内;所述环形天线包括包括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均接地;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以使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通过能量耦合,形成对所述环形天线的激励,以使所述单极天线和所述环形天线都处于工作状态,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所述信号为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中信号强度较大的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天线处于工作状态时,形成一辐射段,所述辐射段包括第一辐射端与第二辐射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天线还包括:
第一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一末端与所述第一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
第二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二末端与所述第二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
第一延伸段,由在所述第一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
第二延伸段,由在所述第二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
所述第一延伸段和所述第二延伸段皆与所述设备外壳相连。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 个信号传输线,与所述环形天线和所述单极天线相连,通过所述信号传输线能够接收来自所述环形天线的第一信号和来自所述单极天线的第二信号。
5.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段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相互平行。
6.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端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内部。
7.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端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外部。
8.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段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间成一夹角,所述所述夹角为一预设角度范围内一个角;当所述夹角在所述预设角度范围内时,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位于所述环形天线所在的平面内。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极天线的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环形天线所在的平面有一交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申请为了满足无线电子设备惯用的封闭式天线设计要求,在环形天线上设置了第一延伸段和第二延伸段,第一延伸段在第一零辐射段上任一点处延伸形成,第二延伸段在第二零辐射段上任一点处延伸形成。说明书第7页第3段记载了:“由于环形天线40是通过单极天线20耦合能量而形成激励,其第一末端4011 和第二末端4021均接地,即其自身为双短路谐振单元,因此环形天线40中部存在一个辐射段,两端方向零电势处,则分别存在一个零辐射段”。说明书第7页第4段中记载了:“处于工作状态的环形天线40上形成第一零辐射段401、辐射段403和第二零辐射段402。其中,辐射段403包括第一辐射端4012和第二辐射端4022;第一零辐射段401,为第一末端4011与第一辐射端4012之间的环形天线段;第二零辐射段402,为第二末端4021与第二辐射端 4022之间的环形天线段”。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记载了:“第一零辐射段401和第二零辐射段402上的任一点都是辐射零点”。由于环形天线是由导体形成,环形天线上还存在感应电流,即使环形天线的两个末端电流为零,而感应电流是连续的,因此,即使存在个别电流零点,也无法形成一段连续的电流零点段。由于辐射是由感应电流产生的,没有连续的电流零点段,也无法形成连续的零辐射段。另外,环形天线本身的辐射图具有辐射零点,但其辐射零点也并不是连续的,无法形成一段“零辐射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零辐射段”是如何形成的。即使复审请求人强调未限定“零辐射段”的长度,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零辐射段”是具有两个端点的一段区域,并且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形成一段连续的具有零辐射点的区域。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第一零辐射段”、“第二零辐射段”,也无法实现“第一延伸段”和“第二延伸段”,从而无法解决对应的技术问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申请该部分技术方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环形天线还包括:第一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一末端与所述第一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第二零辐射段,为所述第二末端与所述第二辐射端之间的环形天线段;第一延伸段,由在所述第一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第二延伸段, 由在所述第二零辐射段上的任一点处延伸形成;所述第一延伸段和所述第二延伸段皆与所述设备外壳相连。”由于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2025787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1日。
权利要求1、2、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31行-第18页第4行,图1-7和图10):该设备129包括第一天线22,第一天线22可以是单极天线,并且可以包括第一段和由第一段弯折90度延伸而形成的第二段,使得第一天线呈L形(参见对比文件1图10),第一天线22包括位于第一段的第一端和位于第二段的第二端,并且在第二端连接到馈电点30,工作在第一频带;第二天线24为环形天线,包括第一末端32和第二末端36,两个末端分别连接到第一接地点34和第二接地点38;第二天线24位于第一天线22的电磁场覆盖范围内,通过与第一天线22电磁耦合,通过第一天线22的电磁激励而工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2段),并且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工作在第一频带;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形成在支撑件58上,支撑件58可以结合在该设备的其他部分,例如壳体上(即该设备包括设备外壳,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均位于设备外壳内)。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同轴电缆,设置于外壳内,所述同轴电缆与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直接相连,通过所述同轴电缆向所述单极天线第二端给予馈电激励,在所述单极天线第一端处形成一高频谐振电磁场;(2)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所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于所述单极天线或者所述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所述信号为所述环形天线或者所述单极天线的信号中信号强度较大的信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向单极天线馈电以及如何在不同模式下保证天线性能。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天线22的第二端直接连接到馈电点30,而采用同轴电缆向天线馈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同轴电缆设置在设备外壳内,以及通过同轴电缆的馈电使得单极天线的第一端处形成高频谐振电磁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两个天线接收信号强度不同。但是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例如打开、平板和关闭模式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使用模式。对于不同的使用模式,两个天线具有不同的接收性能是由天线所固有的天线结构所导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对应的天线结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使用模式,电子设备的两个天线在不同模式下具有相应不同的接收信号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的使用模式下,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单极天线或者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信号强度大于来自环形天线或单极天线的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环形天线工作时要辐射电磁场,必然形成一具有两个辐射端的辐射段,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而设置信号传输线与环形天线和单极天线相连,以接收来自两天线的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均引用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第二天线(环形天线)的辐射段与第一天线(单极天线)第一段平行(参见对比文件1图2、3、10);第一天线的第一端位于第二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内(参见对比文件1图2、3、10);第一天线的第一端还可以位于第二天线所围成的区域外(参见对比文件1图5和7)。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可以在同一平面内或在不同平面内(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2-7行)。而当两天线在不同平面内时,使第二天线的辐射段与第一天线第一段间成一夹角,并当所述夹角在预设角度范围内时,第二天线位于第一天线的辐射范围内以便能够与第一天线耦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当两天线在不同平面内时,使第一天线的第一段与第二天线所在平面有一交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第一天线的第一段位于第二天线所在平面内(参见对比文件1图2-7和10)。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①合议组认为: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根据安培定则,环形天线中会产生电流。而由于环形天线是由导体形成,即使环形天线的两个末端电流为零,而感应电流是连续的,因此,即使存在个别电流零点,也无法形成一段连续的电流零点段。由于辐射是由感应电流产生的,没有连续的电流零点段,也无法形成连续的零辐射段。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强调未限定“零辐射段”的长度,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零辐射段”是具有两个端点的一段区域,而不是一个点,因此,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仍不能理解如何形成一段具有连续的零辐射点的区域。最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测试结果的天线具体设置和测试条件均无法获知,测试结果图并不能证明本申请中天线在工作的情况下存在的零辐射段。
②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11页第2段)第二天线24位于第一天线22的电磁场覆盖范围内,通过与第一天线22电磁耦合,通过第一天线22的电磁激励而工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2段),并且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工作在第一频带。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特征“所述环形天线位于所述第一覆盖范围内;以使所述高频谐振电磁场通过能量耦合,形成对所述环形天线的激励,以使所述单极天线和所述环形天线都处于工作状态” 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天线22的第二端直接连接到馈电点30,而采用同轴电缆向天线馈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同轴电缆设置在设备外壳内,以及通过同轴电缆的馈电使得单极天线的第一端处形成高频谐振电磁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使用模式下两个天线接收信号的强度不同。但是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例如打开、平板和关闭模式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使用模式。对于不同的使用模式,两个天线具有不同的接收性能是由天线所固有的天线结构所导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对应的天线结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使用模式,电子设备的两个天线在不同模式下具有相应不同的接收信号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电子设备具有多种使用模式,在不同的使用模式下,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单极天线或者环形天线的信号,并且信号强度大于来自环形天线或单极天线的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最后,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子设备,在该电子设备的结构已被公开的情况下,对于该电子设备在不同模式下,所达到的不同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③合议组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现有技术中没有针对多种工作模式下,如本申请中天线的改进。但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为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中对应的单极天线和环形天线结合工作的结构。而具体对该产品的不同使用模式,和由于其固有结构所产生的不同使用效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该产品时的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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