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可降解的无衬垫黏着胶带及标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可降解的无衬垫黏着胶带及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89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86733
优先权日:2012-06-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421.7
申请日:2013-05-08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荫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安娜
国际分类号:C09J177/12,C09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8421.7,名称为“生物可降解的无衬垫黏着胶带及标签”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05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7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于2015年01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包含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以及浸渍于该基材中的包含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其中,该基材选自下述群组:基于纤维素的材料、基于聚烯烃的材料、基于聚酰胺的材料、基于聚酯的材料及其组合。
3.如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的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其中,该制剂进一步包含最高达10重量%的添加剂,其选自填料、天然及矿物油、增粘剂、蜡,及其组合。
4.一种用于制备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方法,包含以含有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浸渍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材选自下述群组:基于纤维素的材料、基于聚烯烃的材料、基于聚酰胺的材料、基于聚酯的材料及其组合。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制剂进一步包含最高达10重量%的添加剂,其选自填料、天然及矿物油、增粘剂、蜡,及其组合。
7.一种用于施用标签或胶带至基材的方法,包含使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包含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天然或合成的基材,该基材已经以包含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浸渍;在使得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的温度加热。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一基材选自下述群组:基于纤维素的材料、基于聚烯烃的材料、基于聚酰胺的材料、基于聚酯的材料及其组合。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制剂进一步包含最高达10重量%的添加剂,其选自填料、天然及矿物油、增粘剂、蜡,及其组合。”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258215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包含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重量百分比。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同或相近的替代方案。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5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添加剂的用量可通过常规试验手段来调整,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7,所述标签或胶带已不具备创造性,所述贴附步骤为常规工艺,采用加热工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5-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6)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对比文件1披露的挤出施用是特定的涂布方法,其仅覆盖给定基材的表面或仅基本覆盖给定基材的表面,对比文件1不可能将熔融共聚物基本挤压进入标签或胶带中;②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标签或胶带。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热熔粘合剂可以挤出,且提到了无纺制品等的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挤出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部分热熔粘合剂渗进无纺基材的孔洞或缝隙中,达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浸渍”。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熔粘合剂,公开了多种基材,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义确定得到的产品为标签或胶带。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9项),相对于驳回文本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4、7中增加了特征“通过溶液浸入”及“其中所述制剂在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如下:
“1.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包含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以及通过溶液浸入浸渍于该基材中的包含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在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
4.一种用于制备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方法,包含以含有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通过溶液浸入浸渍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其中所述制剂在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
7.一种用于施用标签或胶带至基材的方法,包含使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包含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该基材已经以包含至少9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通过溶液浸入浸渍,其中所述制剂在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在使得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的温度加热。”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在一定温度基本无粘接性的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也未教导将制剂通过溶液浸入浸渍于基材中,而不是简单的涂布基材的一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第[0052]段记载了“浸渍包含使聚合物在高于其熔点的温度下熔融,使熔融共聚物基本上压挤入胶带或标签内,持续压挤以除去过量聚合物,称为‘溶液浸入’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热熔粘合剂通过挤出的方法,与本申请定义的“溶液浸入浸渍”相同。所述“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是性能效果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酯-酰胺热熔胶,因此必然也会具备这样的性能效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聚酯-酰胺热熔胶、纸类基底的制品以及无纺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这样的制品即为胶带/标签,且结构与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1提到的“牛皮纸”、“无纺”等均落入权利要求1中“可生物降解的纺织或无纺的天然或合成基材”范围之中。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为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将包含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对于区别特征①,热敏胶带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胶带,其是指在基材上涂布熔点较低的热熔粘合剂的胶带。常温下这种胶带无粘接能力,只有加热时,熔点低的粘合剂活化产生粘合力(参见《包装材料与实用包装技术》,唐志祥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第746页,1996年08月第1版,1996年08月第1次印刷,下称证据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热熔粘合剂可将牛皮纸这一可降解底物粘合到另一底物上,而胶带或标签是将一种底物粘合到另一底物上时常用的制品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制备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在最高达到其熔点温度基本是无粘接性的,因此上述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也不需要衬垫。另外,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的天然或合成基材、及无纺的合成基材,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基底材料。对于区别特征②,“溶液浸入浸渍”与“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均是本领域中将胶黏剂施用于基材时常用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7为一种施用标签或胶带的方法,包含使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在使得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7将含有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无衬垫标签或胶带,而将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在使得该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的温度加热,是本领域在使用热敏胶带或标签时常规采用的方式。对于区别特征②,详见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②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5-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8-9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关于热敏胶带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制备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热熔粘合剂与本申请的粘合剂性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标签或胶带必然也具备在一定温度基本无粘接性的性质,从而也不需要衬垫。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与本申请的“溶液浸入浸渍”法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施胶方法,“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也并非只能涂布基材的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对基材进行双面涂布,并且本申请也无证据证明采用“溶液浸入浸渍”的方法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牛皮纸这一可生物降解的底物作为基材。
复审请求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在一定温度基本无粘接性的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也未教导将制剂通过溶液浸入浸渍于基材中,而不是简单的涂布基材的一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9项)。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7年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于2015年01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酯-酰胺基热熔粘合剂及该热熔粘合剂可用于各种制品,如将牛皮纸(属于可生物降解的无纺的天然基材)底物粘结到任何其他纸底物和/或聚合膜底物上的任何粘合剂应用,尤其在通过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应用时(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段)。
对比文件1的聚酯-酰胺共聚物可直接作为热熔粘合剂,即对比文件1的粘合剂制剂包含100重量%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由于对比文件1的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与本申请的相同,因此所述制剂必然在最高达所述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基本无粘接性。由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为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将包含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基于聚酯酰胺聚合物在室温以及高达其熔点时可能无粘接性的性质,方便贮存及放置,但是其在适当增加的温度,较佳的60℃至150℃,能够容易地粘附到目标基材上,标签也可被印刷,且无衬垫并且可生物降解,因此显著降低了其环境影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5段)。对于采用“溶液浸入浸渍”将胶黏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溶液浸入浸渍”的方式相对于其他施胶方式具有何种效果差异。而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同样的聚酯酰胺热熔粘合剂,其同样可以在室温及高达其熔点时无粘接性,从而方便贮存及放置,而当适当增加温度后,其也能够容易地粘附到目标基材上,并且对比文件1也使用了可生物降解的基底材料。因此,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热敏胶带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胶带,其是指在基材上涂布熔点较低的热熔粘合剂的胶带。常温下这种胶带无粘接能力,只有加热时,熔点低的粘合剂活化产生粘合力(参见证据1第746页)。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热熔粘合剂可将牛皮纸这一可降解底物粘合到另一底物上,而胶带或标签是将一种底物粘合到另一底物上时常用的制品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制备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在最高达到其熔点温度基本是无粘接性的,因此上述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也不需要衬垫。另外,实质上可生物降解的纺织的天然或合成基材、及无纺的合成基材,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基底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溶液浸入浸渍”与“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均是本领域中将胶黏剂施用于基材时常用的方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溶液浸入浸渍”的方式相对于其他施胶方式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方法。由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4制备的是一种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4将含有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施用标签或胶带至基材的方法。由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粘合剂将牛皮纸粘结至其他基材上的应用,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7为一种施用标签或胶带的方法,包含使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在使得该无衬垫的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7将含有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制剂施用于基材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①,由上文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无衬垫标签或胶带,而将标签或胶带的表面置于第二基材的表面上或与其抵靠,在使得该标签或胶带的表面贴附在该第二基材的表面上的条件下,在高于聚酯酰胺分段嵌段共聚物的熔点温度的温度加热,是本领域在使用热敏胶带或标签时常规采用的方式。对于区别特征②,参见上文权利要求1中对区别特征②的评述。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3、5-6、8-9分别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基材、添加剂等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牛皮纸(属于基于纤维素的材料)作为基材,而基于聚烯烃、聚酰胺、聚酯的材料及其组合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基材。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聚合物可以用例如但不限于,其他聚合物、增粘剂、填料、油和添加剂改性以制造本发明的热熔粘合剂制剂(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至第14页第1段),而天然及矿物油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油,蜡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润滑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不难确定添加剂的用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如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关于热敏胶带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制备一种包含牛皮纸基材与聚酯酰胺热熔胶粘剂的标签或胶带。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热熔粘合剂与本申请的粘合剂性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标签或胶带必然也具备在一定温度基本无粘接性的性质,从而也不需要衬垫。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与本申请的“溶液浸入浸渍”法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施胶方法,“挤出或用辊涂机层压”也并非只能涂布基材的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对基材进行双面涂布,并且本申请也无证据证明采用“溶液浸入浸渍”的方法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牛皮纸这一可生物降解的底物作为基材。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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