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式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壁挂式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77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8771
优先权日:2016-10-31,2017-06-07
申请(专利)号:201710758921.8
申请日:2017-08-29
复审请求人:宋景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E03D11/13,E03D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58921.8,名称为“壁挂式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宋景秀。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8月29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9-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52435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1675852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931054A,公开日2007年3月21日;
对比文件4:CN201085317Y,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坐便器,其关键是,基于尽可能地强化坐器,简化便器的原则,壁挂式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的坐便器的设计方法。
2. 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坐便椅,包括平衡底座、椅腿、导轨、滚轮和折叠椅框;其中折叠椅框内装有靠背和坐便椅面,还可以选装扶手、安全带、输液吊架、淋浴喷头挂架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平衡底座既可平衡整个坐便椅及其负载所产生的扭转力矩,又可在缺水乡村(无自来水及下水道系统)地区充当将卫生间与化粪池严密隔离的盖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坐便椅面应使用扩面缩缝技术方案,即扩大坐面,缩小中缝的技术;即,把坐便椅面(垫)中孔的宽度收窄至8至12cm,使之成为一个长方形或后方收窄的梯形中缝,所余面积转化为坐面;该技术同时适用于现有技术的坐便器皿。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坐便椅面还可按照成人骨骼结构(坐骨),在中缝两侧做出符合人体工学的对称凹陷设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关键是,基于尽可能地简化便器的原则,随着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设计诸多种对应的壁挂或假壁挂的,大便池与小便池分开各自独立的便器的设计方法。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关键是,集中尿液冲洗大便池的使用方法。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关键是,大便池和小便池的池壁均由塑料薄膜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关键是,用可自由插拔离合式铰链作为便器的托架。
10. 一种座椅,一种折叠收拢后,仍可独自站立的折叠椅,主要包括由底板(或平衡底座)与后腿、靠背构成的静止不动部分,和三者可联动折叠的扶手、坐面(或坐便椅面)和前腿构成的可动部分两部分组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所述座椅(具)的上述各部件在座椅一侧的(1)、(2)、(3)(4)四处,通过铰链作为关节连接(另一侧相同);其技术特征还包括,以处于(1)、(2)、(3)、(4)四点铰链的轴心的垂直投影为四角的顶点的四边形,应为平行四边形,即设计时须要使该四边形对边相等。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平衡底座或底板的长度设计得必须足够长,使前腿的底脚压在平衡底座或底板上,底板或平衡底座与地面的夹角应小于45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将上述前腿和一小节扶手制成一个完整结构件,绕过前述直角位置,再通过关节连接扶手其余部分,即可解决座椅折叠收拢问题;(见示意图5)同样地,将扶手和一小节前腿制成一个完整结构件,绕过直角位置,再通过关节连接前腿其余部分,也可解决座椅折叠收拢问题。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在座椅的一侧设有发条(或两侧均设),发条的两端分别固定在后腿背面和坐面背面的边缘,其在坐面放展时所产生的弹性力应小于等于座椅可转动折叠部分的重力,其扭转区间应大于九十度,即座椅折叠收拢后,其仍有剩余弹性力。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其稳定性主要靠后腿做销,插接在与底板(5)结为一体的套管中获得。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靠背板通过横撑与后腿上方固定连接,靠背(5)处两端点至坐面高度差为20-26厘米,之间省去为空格,即此处靠背板无存在的必要,两端点对应与人体腰部(腰眼)。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坐便椅面(6)后部相对人体肛门和大便池部位,中间开缝8-10厘米,向前18厘米位置中间开缝转为20厘米宽,即前宽后窄式。
18. 所述壁挂或假壁挂坐便器主要由上述独立式坐具(器、椅)、上述两池分立便器和上述机械式弹性封口器组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坐便器的两池分立便器;大便池漏斗(11)可由金属或塑料制成,直径18-20厘米,高度15厘米,其下方接头与一节5至10厘米长橡胶软管相连,再接下水管或大便壶(此种配置的坐便器可脱离卫生间使用,如居室等);小便池(12)由开口环、异形漏斗状塑料膜池壁和输尿管(内径0.5-1厘米塑料或橡胶材质)组成;其通过合页(13)与大便池相接,不用时可向上翻转180度倒扣在大便池上;开口环可由2-2.5厘米宽的金属薄板圈成,其外部下边再焊接一圈金属丝;异形漏斗状塑料薄膜池壁形似一次性塑料薄膜鞋套(医院用),其口部橡皮筋勒紧在开口环的金属丝环上,其前部较浅,后部较深,在最深处通过连接器连接输尿管向下至下水管或尿壶做s弯接入。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壁挂或假壁挂坐便器,其安装有机械式弹性封口器(14),用以代替水封口,该封口器由前述橡胶软管短节、定框、动框、轴、发条、细钢丝绳(与晾衣架用相同)、导向轮、手刹器(结构与汽车用相同)组成。
2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使之能够成立的四项基本原则方法;一、座椅两侧,前后四个铰链连接或支撑同一构件的,两侧对应铰链必须同心;不连接同一构件的,两侧对应铰链不必同心,平行也是可以的;二、不同平行四边形间的转向边都必须相等,定向边则可以不相等;三、与转向边对应的两构件所在的垂直面间,需错开适当的距离,以避免两者相互抵触而不能完全折叠收拢,典型的如图12中的横撑(18)和横撑(19);同样的情况还有,两前腿和与之固定连接的横撑所在的垂直面间也应错开距离,即此横撑如图10(24)应置于两前腿的前面,以避免折叠后与坐面支架相抵触;四、如果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设置两前腿间横撑如图10(24),同时也不能设置两侧坐面支架间固定连接的长条金属板如图8(18),为了增强座椅转动部分抗左右摇摆的稳定性,则可适当增加所有铰链的左右宽度或轴架厚度,因这两者与该稳定性成正比。
2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在座椅两侧均增设了作为坐面支架。
2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可滑动伸缩的坐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可折叠锁闭的底板或底座。
2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可独自折叠的坐便面。
2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具有单边扶手。
2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无扶手的折叠椅。
2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便携的、可作为室外临时厕所的、无需另加热源即可保持温暖的洗浴小室。
29. 根据权利要求10和25所述的独立式折叠椅,与所述坐便器配合使用的球式通便器。”
申请人宋景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目的是为了复活被西方水厕技术路线彻底打断的旱厕技术路线,并顺带发明了新式折叠椅,其增加了底板和底座,即与人体脚部相像的技术特征,从而使其折叠后能够独立站立且展开时使折叠椅结构稳定,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3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9-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成立。
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6日以及2019年5月15日,复审请求人前后三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中没有提交修改文件。故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3 。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坐便器,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基于尽可能地强化坐器,简化便器的原则,壁挂式两池分立的坐便器的设计方法”以及“基于尽可能地强化坐器,简化便器的原则,假壁挂式两池分立的坐便器的设计方法”。对于其中包含“壁挂式两池分立的坐便器的设计方法”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图1):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包括壁挂1、支架、坐圈2(相当于公开了基于尽可能地强化坐器、简化便器的原则,壁挂式坐便器的设计方法)。
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坐便器为两池分立(下称“区别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大、小便的分离收集。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椅式大小便分离收集坐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1):椅子1上设有活动座板3,活动座板3下面做有坐便器,该坐便器的坐圈4上悬挂有小便出口圆环6和大便出口圆环2(相当于公开了坐便器为两池分立),小便出口圆环6上和大便出口圆环2上分别套有塑袋5和塑料袋7,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小便分离收集的坐便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大、小便进行分离收集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大小便分离收集坐便器应用于对比文件1,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假壁挂式两池分立的坐便器的设计方法”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除上述区别①外,区别还在于坐便器为假壁挂式。而当坐便器所处位置无墙体时,为了美观,将坐便器设置为假壁挂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壁挂或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对于其中请求保护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其涉及一种壁挂式坐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图1):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包括椅腿、支架 (相当于折叠椅框)、设在支架上的靠背3(相当于折叠椅框内装有靠背)、坐圈2(相当于折叠椅框内装有坐便椅面)和扶手。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坐便器为两池分立;②包括平衡底座、导轨、滚轮、安全带、输液吊带、淋浴喷头挂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大、小便的分离收集以及如何实现坐厕椅稳固且满足多样的实际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参见前文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中对区别①的评述);对于上述区别②,为保证坐便椅平衡稳定而设置平衡底座、为了实现折叠椅壁挂而设置导轨和滚轮、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安装输液吊架、沐浴喷头挂架、安全带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权利要求2中请求保护假壁挂式两池分立坐便器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除上述区别①和②外,还包括“坐便器为假壁挂式”。而当坐便器所处位置无墙体时,为了美观,将坐便器设置为假壁挂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持座椅的平衡稳定,采用平衡底座平衡整个坐便椅及其负载所产生的扭转力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无自来水及下水道系统缺失的乡村地区用平衡底座充当将卫生间与化粪池严密隔离的盖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需求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坐便椅的舒适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扩大坐面、缩小中缝,把坐便椅面中孔的宽度收窄至8至12cm,使之成为一个长方形或后方收窄的梯形中缝,所余面积转化为坐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2或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坐便椅的舒适感,将坐便椅面设置为按照人坐骨的骨骼结构,在中缝两侧做出符合人体工学的对称凹陷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坐便器设计为大便池与小便池分开各自独立设计的启示。而在此基础上,根据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设计诸多对应的壁挂或假壁挂的、大小便池分开独立的便器的设计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思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节约用水,集中尿液冲洗大便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1):小便出口圆环6上和大便出口圆环2上分别套有塑袋5和塑料袋7(相当于大便池和小便池均由塑料薄膜制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安装且成本低。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或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坐便器的拆卸,采用可自由插拔离合式铰链作为便器的托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座椅。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折叠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7页第2段、图1-4):折叠椅,包括椅腿21、24(相当于后腿)、靠背,和椅腿、靠背可联动折叠的架杆31、32(相当于扶手)、横框架1和坐板(相当于坐面、坐便椅面)以及椅腿22、23(相当于前腿)构成的可动部分。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折叠椅在折叠收拢后,仍可独自站立,包括底板或平衡底座,底板或平衡底座与后腿、靠背构成静止不动的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折叠椅平衡稳固并使座椅在折叠后保持站立。而为保持折叠椅平衡稳固、实现折叠椅折叠收拢后仍然可独自站立而设置支架或者底板或者底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后椅腿上设置底板或者底座,其与后腿、靠背构成不动部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7页第2段及附图1-4):左侧杆13、右侧杆11的相对侧分别设有向后上方延伸的凸耳82、81,并分别通过该凸耳82、81枢接于后侧的两椅腿上,左侧杆、右侧杆的前端部分分别通过L形连接件42、41与前侧的两椅腿枢接,两架杆32、31靠前端部下方设有向下延伸的凸耳72、62,前椅腿23、22上端部后侧面设有向后延伸的凸耳71、61,对应的两凸耳72和71、62和61之间相互枢接,折叠时,前侧的椅腿23、22相对于两架杆只能向后转动而不能向前转动。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座椅一侧的四处,通过铰链作为关节连接,另一侧相同,且隐含公开了以处于四点铰链的轴心的垂直投影为四角的顶点的四边形,为平行四边形,即设计时需使四边形对边相等,即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证座椅在展开后能够平稳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平衡底座或底板的长度设计得足够长,使前腿的底脚压在平衡底座或底板上;为避免底板或底座上翘绊倒使用者,而将底板或平衡底座与地面的夹角设置为小于45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座椅折叠后完全收拢,将前腿和一小节扶手制成一个完整结构件,绕过直角位置,再通过关节连接扶手其余部分,或者将扶手和一小节前腿制成一个完整结构件,绕过直角位置,再通过关节连接前腿其余部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避免座椅出现自动收拢或展开的状况,在座椅的一侧设置发条或两侧均设从而使发条在坐面放展时所产生的弹性力小于等于座椅可转动折叠部分的重力,扭转区间大于九十度,座椅折叠收拢后,其仍有剩余弹性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发条的两端分别固定在后腿背面和坐面背面的边缘是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将后腿固定在底板上,将后腿做销,插接在与底板结为一体的套管中获得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座椅舒适性并维护使用者腰部健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靠背板通过横撑与后腿上方固定连接,靠背处两端点至坐面高度差20-26厘米,之间省去为空格,即此处靠背板无存在的必要,两端点对应于人体腰部或腰眼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7)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坐着清洁臀部,将坐便椅面开缝设置为前宽后窄式即在坐便椅面后部相对人体肛门和大便池部位开缝8-10厘米,向前18厘米位置中间开缝转为20厘米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壁挂或假壁挂坐便器。对于其中请求保护壁挂坐便器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及附图1):一种壁挂式折叠坐厕椅,包括壁挂1、支架、坐圈2(相当于公开了壁挂式坐便器包括独立式坐具、便器)。
权利要求18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坐便器为两池分立且包括机械式弹性封口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大小便的分离收集并防止细菌和臭气外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椅式大小便分离收集坐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及附图1):椅子1上设有活动座板3,活动座板3下面做有坐便器,该坐便器的坐圈4上悬挂有小便出口圆环6和大便出口圆环2(相当于公开了坐便器为两池分立),小便出口圆环6上和大便出口圆环2上分别套有塑袋5和塑料袋7。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小便分离收集的坐便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大、小便进行分离收集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大小便分离收集坐便器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为了避免细菌和臭气外溢,设置机械式弹性封口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18中请求保护假壁挂坐便器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除上述区别特征外,还包括“坐便器为假壁挂式”。而当坐便器所处位置无墙体时,为了美观,将坐便器设置为假壁挂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8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9)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1):该坐便器的坐圈4上悬挂有小便出口圆环6和大便出口圆环2,小便出口圆环6上和大便出口圆环2上分别套有塑袋5和塑料袋7(相当于大便池漏斗由塑料制成,小便池由开口环,塑料膜池壁组成)。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节约空间,将小便池通过合页与大便池相接,不用时可向上翻转180度倒扣在大便池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大便池采用金属材质、根据实际需求将大便池设置为直径18-20厘米,高度15厘米,下方接头与一节5至10厘米长橡胶软管相连再接下水管或大便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内径0.5-1厘米塑料或橡胶材质构成的输尿管、将开口环设置为由2-2.5厘米宽的金属薄板圈成,其外部下边再焊接一圈金属丝,异形漏斗状塑料薄膜池壁形似一次性塑料薄膜鞋套,其口部橡皮筋勒紧在开口环的金属丝环上,其前部较浅,后部较深,在最深处通过连接器连接输尿管向下至下水管或尿壶做s弯接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避免细菌和臭气外溢,采用机械式弹性封口器代替水封口、封口器由橡胶软管短节、定框、动框、轴、发条、细钢丝绳、导向轮、手刹器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7页第2段、图1-4):结合图1和图2可知,座椅两侧,前后四个凸耳、L形连接件连接或支撑同一构件的,两侧对应铰接处同心,不连接同一构件的,两侧对应铰接处不必同心,可以平行,不同平行四边形的转向边相等,定向边可以不相等;为了避免不能完全折叠收拢且横撑与坐便支架相抵触,与转向边对应的两构件所在的垂直面间,错开适当的距离,两前腿和与之固定连接的横撑所在的垂直面间也错开距离,即横撑置于两前腿的前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当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设置两前腿间横撑,同时也不能设置两侧坐面支架间固定连接的长条金属板时,为了增强座椅转动部分抗左右摇摆的稳定性时,增加铰链的左右宽度或轴架厚度以提高稳定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连接同一构件的座椅两侧对应铰接处同心,不连接同一构件的,两侧对应铰接处不必同心,可以平行,不同平行四边形的转向边相等,定向边可以不相等,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折叠椅不同部件顺利折叠合拢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2-28分别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29对权利要求10或2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用户舒适便利度及便于折叠,在座椅两侧增设坐面支架、坐面设置为可滑动伸缩、底板或底座设置为可折叠锁闭、坐便面设置为可独自折叠、具有单边扶手或无扶手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便于洗浴,将折叠椅改造为便携的、可作为室外临时厕所的、无需另加热源即可保持温暖的洗浴小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为了帮助老年人通便,设置与坐便器配合使用的球式通便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目的是为了复活被西方水厕技术路线彻底打断的旱厕技术路线,并顺带发明了新式折叠椅,其增加了底板和底座,即与人体脚部相像的技术特征,从而使其折叠后能够独立站立且展开时使折叠椅结构稳定。本申请公开了拟人坐具结构,订正了人类一直以来的坐卧具的错误技术路线(原型为有蹄类)。
对此,合议组认为:给折叠椅增加底板和底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持折叠椅平衡稳固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对比文件1、2、3分别公开了壁挂折叠坐厕椅、椅式大小便分离收集坐便器以及一种直腿式折叠椅框架及折叠椅,根据前文对权利要求1-29的评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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