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58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35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4774.4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4774.4,名称为“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4156405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同属于移动搜索领域,采用了相同的通过卡片翻转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同的移动终端屏幕小,推荐区域有限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提高搜索内容精确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4-6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检索词;
根据所述检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所述检索词的搜索结果;
向所述用户展示所述搜索结果,接收所述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的操作信息;
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包括点击操作;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包括:
在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之后,根据所述点击操作,翻转被点击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向所述用户展现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
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将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翻转回所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在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的搜索结果页中,向所述用户展现至少一条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关联的推荐信息。
4. 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检索词;
搜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检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所述检索词的搜索结果;
展示模块,用于向所述用户展示所述搜索模块获得的搜索结果;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用户对所述展示模块展示的搜索结果的操作信息;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
其中,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操作信息包括点击操作;
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之后,根据所述点击操作,翻转被点击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向所述用户展现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将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翻转回所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标识。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在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的搜索结果页中,向所述用户展现至少一条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关联的推荐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将从属权利要求2-3和5-6加入到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并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分别由不同的卡片展示,两张卡片可以由用户自由切换,本申请解决了如何使推荐内容更精准以及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提供一种多面体的展示卡片,每一面展示不同的搜索结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检索词;
根据所述检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所述检索词的搜索结果;
向所述用户展示所述搜索结果,接收所述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的操作信息;
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包括点击操作;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包括:
在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之后,根据所述点击操作,翻转被点击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向所述用户展现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
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将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翻转回所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
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标识;
所述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在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的搜索结果页中,向所述用户展现至少一条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关联的推荐信息。
2. 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检索词;
搜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检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所述检索词的搜索结果;
展示模块,用于向所述用户展示所述搜索模块获得的搜索结果;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用户对所述展示模块展示的搜索结果的操作信息;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操作信息向所述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
其中,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操作信息包括点击操作;
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之后,根据所述点击操作,翻转被点击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向所述用户展现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将所述推荐信息所在的卡片翻转回所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
所述用户在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标识;
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在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的搜索结果页中,向所述用户展现至少一条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关联的推荐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4中新增加的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卡片展示搜索结果,卡片可以多面自由切换的技术方案,其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移动终端屏幕小,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后,再获取每个搜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的技术方案,达到了其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的“提供更丰富的搜索结果的内容,从更多方面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的技术效果,可见其解决的是与本申请相同的如何为用户提供更丰富的搜索结果,以提高推荐精准度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质相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和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分别由不同的卡片展示,通过点击操作切换的是这两张卡片,而对比文件2中则是由一张卡片的一面来展示搜索结果,另一面展示关联结果,通过点击操作切换的是一张卡片的两面;(2)用户在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用户点击该卡片上的标识。针对区别特征(1),为了使推荐内容更精准以及解决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可以将上述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采用不同的卡片来进行展示,这两个卡片也可以自由切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2),为了根据用户的点击操作来实现卡片的翻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卡片的某一位置处设置某一标识,只要用户点击该标识即可实现相应的动作,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装置,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进行任何修改,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分别由不同的卡片展示,两张卡片可以由用户自由切换,本申请解决了如何使推荐内容更精准以及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在搜索结果展示界面中提供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的第一面为多个搜索结果中的一个搜索结果,每个展示卡片的第二面为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关联结果,根据用户操作控制展示卡片显示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对比文件2是通过改进搜索结果页面结构来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即通过将搜索结果展示界面改进为由多个展示卡片组成的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4156405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60段):
接收搜索词(相当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检索词)。根据搜索词获取多个搜索结果(相当于根据所述检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所述检索词的搜索结果),并获取每个搜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提供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其中搜索结果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第一面中展示搜索结果(相当于向所述用户展示所述搜索结果),在第二面中展示关联结果。其中,展示卡片的第一面与第二面可以分别为展示卡片的正面和反面,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用户操作控制展示卡片显示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当用户操作为对展示卡片的第一面的翻转操作时,控制展示卡片翻转,以显示展示卡片的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如图5所示,翻转操作可为“^”或“√”形状的用户操作(该操作即为在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上进行的滑动点击操作)。具体地,当用户针对展示卡片输入翻转操作时,控制展示卡片翻转,以显示卡片的第二面中的关联结果(相当于接收所述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的操作信息,根据所述操作信息向用户展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所述操作信息包括点击操作,在所述用户点击所述搜索结果中的一条搜索结果所在卡片之后,根据所述点击操作,翻转被点击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向所述用户展现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并在展示卡片翻转后,当用户点击展示卡片的第二面时,再次控制展示卡片翻转,以展示卡片的第一面中的搜索结果(相当于根据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翻转回所述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卡片)。当然,也可通过再次输入翻转操作控制展示卡片再次翻转。关联结果可以是与搜索结果具有关联关系的内容,当搜索结果为推广链接结果时,关联结果为与推广链接结果相关的领奖触发按钮、奖励内容和广告内容的一种或多种。当搜索结果为新闻结果时,关联结果为与新闻结果相关的评论信息,论坛入口、评论输入框中的一种或多种(相当于根据操作信息在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在的搜索结果页中,向所述用户展现至少一条被操作的搜索结果所关联的推荐信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和被点击的搜索结果关联的推荐信息分别由不同的卡片展示,通过点击操作切换的是这两张卡片,而对比文件2中则是由一张卡片的一面来展示搜索结果,另一面展示关联结果,通过点击操作切换的是一张卡片的两面;(2)用户在推荐信息的所在卡片上的操作信息包括用户点击该卡片上的标识。基于上述区别,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推荐内容更精准和解决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以及如何翻转卡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卡片的不同面来展示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并可以自由切换这两个面来展示不同内容,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推荐内容更精准以及解决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可以将上述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采用不同的卡片来进行展示,这两个卡片也可以自由切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为了根据用户的点击操作来实现卡片的翻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卡片的某一位置处设置某一标识,只要用户点击该标识即可实现相应的动作,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移动搜索的推荐装置,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卡片的不同面来展示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并可以自由切换这两个面来展示不同内容,其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移动终端屏幕小,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后,再获取每个搜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的技术方案,达到了其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的“提供更丰富的搜索结果的内容,从更多方面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的技术效果,可见其同样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如何为用户提供更丰富的搜索结果,以提高推荐精准度的技术问题。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为了使推荐内容更精准以及解决推荐区域有限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可以将上述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采用不同的卡片来进行展示,这两个卡片之间也可以自由切换,而无论是利用一张卡片的不同面还是利用不同的卡片来展示搜索结果和关联推荐信息,并自由切换一张卡片的两个面或者切换不同卡片来展示不同内容,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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