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线圈无线充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60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70831
优先权日:2014-04-01
申请(专利)号:201510196561.8
申请日:2015-02-28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霞
合议组组长:刘继业
参审员:李新瑞
国际分类号:H02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6561.8,名称为“多线圈无线充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方法,包括:
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
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被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以使得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并且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该设备的垂直于所述底部的侧部上,
其中形成第二接收线圈包括形成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使得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垂直的角度被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任意组合的方法,其中形成第二接收线圈包括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形成接收线圈。
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任意组合的方法,其中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连接使得等效电阻得以减小。
5. 根据权利要求1-2的任意组合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形成使得能够在所述设备处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或第一和第二接收线圈的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
6. 一种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包括: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连接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被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以使得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并且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所述设备的垂直于所述底部的侧部上,
其中形成第二接收线圈包括形成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使得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垂直的角度被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7的任意组合的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
9. 根据权利要求6-7的任意组合的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连接使得等效电阻得以减小。
10. 根据权利要求6-7的任意组合的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使得能够在所述设备处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或第一和第二接收线圈的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
11. 一种用于接收电荷的设备,包括: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以及
并联连接至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被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以使得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并且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所述设备的垂直于所述底部的侧部上,
其中形成第二接收线圈包括形成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使得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垂直的角度被布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1-12的任意组合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2的任意组合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连接使得等效电阻得以减小。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2的任意组合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使得能够在所述设备处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或第一和第二接收线圈的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
16. 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用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的部件;以及
用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的部件;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被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以使得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并且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该设备的垂直于所述底部的侧部上,
其中用于形成第二接收线圈的部件包括用于形成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使得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部件。”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 2013/0043734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6、11、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1)侧部垂直于底部;(2)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11、16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可以并联、而不是同时耦合到接收电路”。2)第一接收线圈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使得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而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该设备的垂直于该底部的侧上。通过这种方式,在水平方向上的磁耦合以及在垂直方向上的磁耦合可以为包含第一和第二无线接收线圈的设备提供可替换的充电选项。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可以配置为从多个无线功率发射单元接收电力,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可以交替地从各自的发送线圈接收电力而无需更改他们的配置。而对比文件1的图6中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在一个配置中总是有一个接收线圈不工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有“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9明确公开了: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并联的耦合至接收模块950。2)对比文件1的附图6B、附图6D进一步公开了两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附图6B进一步公开了610(侧部)能够任意的旋转,而610与底部垂直,是一种旋转范围内能够达到的角度;权利要求1中体现不出“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可以交替地从各自的发送线圈接收电力而无需更改他们的配置”,只是记载了“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从各自的发送线圈接收电力”;并且对比文件1的第[0065]段明确记载有“第二接收线圈660可比第一接收线圈650接收更少的电力”,表明第一、第二线圈都可接受电力,说明书第[0067]段最后一行明确记载了附图6C中“可选择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两者来接收无线充电电力”,附图9及相应的说明书第[0074]-[0076]段记载了两个线圈都能够接收电力;因此,接收电力的线圈是可以做出选择的,无论是第一接收线圈还是第二接收线圈均能够接收电力。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被布置在设备的底部,以使得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平行于该设备的底部,并且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布置在该设备的垂直于所述底部的侧部上,其中形成第二接收线圈包括形成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使得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增加从属权利要求6、12、18,适应性的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
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权利要求1、6-7、12-13、18-1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方法,包括:
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
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7. 一种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包括: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地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连接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7的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13. 一种用于接收电荷的设备,包括: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
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地布置;以及
并联连接至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接收线圈的侧剖面是弯曲的。
19. 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用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的部件;以及
用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的部件;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以与所述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两个接收线圈之间彼此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两个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导磁层可以增强接收线圈的电感耦合。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的机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3/0043734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接收器线圈的无线电力接收器,其中也涉及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1(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a(第一接收线圈);以及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2(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b(第二接收线圈)(参见附图9,相当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附图6B、附图6D进一步公开了两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附图9公开了两接收线圈(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能够并联的耦合至接收模块950(相当于“第二接收线圈以与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进一步公开了接收线圈在设备中的布置方式,即:第一接收线圈650设置在设备的底部(参见附图6B),第二接收线圈660设置在设备的与底部成第一定角度的侧部上,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相隔一定距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
导磁层能增强线圈电感耦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相隔距离提供的空间中设置导磁层并折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64]段,附图6B)披露了:包含第二接收线圈660的接收器610的一部分(侧部)能够任意的旋转;因此侧部中的第二接收线圈660与第一接收线圈650垂直,是一种旋转范围内能够达到的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按照需要加以选择用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柔性印刷电路板是常见的柔性电路板的一种,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设置接收线圈,是常见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74]-[0076]段,附图9)披露了: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并联,而并联必然会使得等效电阻减小,这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披露了两接收线圈也能够使得待充电的装置在两接收线圈或其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线圈为适应设备外壳的实际曲度情况而设置成弯曲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加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无线功率接收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接收器线圈的无线电力接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1(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a(第一接收线圈);以及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2(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b(第二接收线圈)(参见附图9,相当于“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附图6B、附图6D进一步公开了两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附图9公开了两接收线圈(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能够并联的耦合至接收模块950(相当于“第二接收线圈以与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进一步公开了接收线圈在设备中的布置方式,即:第一接收线圈650设置在设备的底部(参见附图6B),第二接收线圈660设置在设备的与底部成第一定角度的侧部上,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相隔一定距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
导磁层能增强线圈电感耦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相隔距离提供的空间中设置导磁层并折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64]段,附图6B)披露了:包含第二接收线圈660的接收器610的一部分(侧部)能够任意的旋转;因此侧部中的第二接收线圈660与第一接收线圈650垂直,是一种旋转范围内能够达到的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按照需要加以选择用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7-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柔性印刷电路板是常见的柔性电路板的一种,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设置接收线圈,是常见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7-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74]-[0076]段,附图9)披露了: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并联,而并联必然会使得等效电阻减小,这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引用权利要求7-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披露了两接收线圈也能够使得待充电的装置在两接收线圈或其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线圈为适应设备外壳的实际曲度情况而设置成弯曲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加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接收电荷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接收器线圈的无线电力接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1(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a(第一接收线圈);以及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2(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b(第二接收线圈)(参见附图9,相当于“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附图6B、附图6D进一步公开了两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附图9公开了两接收线圈(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能够并联的耦合至接收模块950(相当于“第二接收线圈以与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进一步公开了接收线圈在设备中的布置方式,即:第一接收线圈650设置在设备的底部(参见附图6B),第二接收线圈660设置在设备的与底部成第一定角度的侧部上,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相隔一定距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
导磁层能增强线圈电感耦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相隔距离提供的空间中设置导磁层并折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是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64]段,附图6B)披露了:包含第二接收线圈660的接收器610的一部分(侧部)能够任意的旋转;因此侧部中的第二接收线圈660与第一接收线圈650垂直,是一种旋转范围内能够达到的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按照需要加以选择用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是引用权利要求13-1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柔性印刷电路板是一种常见的柔性电路板,在柔性印刷电路板上设置接收线圈,是常见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是引用权利要求13-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74]-[0076]段,附图9)披露了: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并联,而并联必然会使得等效电阻减小,这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是引用权利要求13-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披露了两接收线圈也能够使得待充电的装置在两接收线圈或其任意组合处接收电荷。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是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线圈为适应设备外壳的实际曲度情况而设置成弯曲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加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接收器线圈的无线电力接收器,其中也涉及一种形成无线功率接收单元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7]-[0089]段,附图6A-附图9):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1(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a(第一接收线圈);以及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发送器线圈#2(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接收器线圈#1b(第二接收线圈)(参见附图9,相当于“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一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一接收线圈;以及形成要通过电感耦合至第二发送线圈得以充电的第二接收线圈”);附图6B、附图6D进一步公开了两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附图9公开了两接收线圈(接收器线圈#1a和接收器线圈#1b)能够并联的耦合至接收模块950(相当于“第二接收线圈以与第一接收线圈的平面成一角度被布置,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并联耦合至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进一步公开了接收线圈在设备中的布置方式,即:第一接收线圈650设置在设备的底部(参见附图6B),第二接收线圈660设置在设备的与底部成第一定角度的侧部上,第一接收线圈650和第二接收线圈660相隔一定距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相隔一距离,使得该距离提供空间以用于在第一接收线圈和第二接收线圈之间折叠导磁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
导磁层能增强线圈电感耦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相隔距离提供的空间中设置导磁层并折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前述的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其中“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被布置为彼此相隔一距离”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比如第一线圈650和第二线圈660之间相隔一定距离);导磁层能增强线圈电感耦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之间的距离提供的空间中设置导磁层并折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收线圈的性能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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