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26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2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02874.9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鑫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周永恒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G01S15/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2874.9、名称为“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及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29日,申请人为鑫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针对本申请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202758068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3:CN200979598Y,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4:CN202711490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超声波发射模块,超声波侦测模块,控制模块,显示模块及无线发射模块;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四周,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在所述车体所设置的位置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
所述超声波侦测模块用于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所述超声波,并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将接收到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为每一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并分析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再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将所述距离信息发送给所述显示模块;
其中,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具体包括所述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
其中,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
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
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控制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关,和/或所述超声波的发射角度;
所述倒车辅助系统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
所述动力传感模块用于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每一个表面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倒车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8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前向和后向的所述表面分别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且所述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数量均等,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3.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四周,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在所述车体所设置的位置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
超声波侦测模块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所述超声波,并将接收到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反馈给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接收所述超声波侦测模块反馈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为每一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并对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将所述距离信息发送给显示模块;
其中,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显示所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具体包括所述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
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
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还包括:
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接收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并根据所述 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的步骤;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每一个表面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8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前向和后向的所述表面分别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且所述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数量均等,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超声波发射模块为多个,超声波侦测模块为一个,而对比文件3中超声波发射模块与超声波侦测模块均为多个;(2)权利要求1中通过无线发射模块用于超声波侦测模块与控制模块、控制模块与显示模块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3)权利要求1中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4)权利要求1中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5)权利要求1中控制模块还用于控制超声波的发射角度,所述倒车辅助系统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所述动力传感模块用于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5),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3超声波发射模块为多个,超声波侦测模块为一个,而对比文件3中超声波发射模块与超声波侦测模块均为多个;(2)权利要求3中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3)权利要求3中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4)权利要求3中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5)权利要求3中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接收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并根据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的步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5),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年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3,同时将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每一个表面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删除;删除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为驾驶大型车辆的驾驶员提供倒车辅助,而对比文件3是一种应用在小型汽车上的倒车雷达,且检索到的多篇现有技术均没有公开应用于大型车辆的倒车辅助系统。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方式不同。本申请中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数量大于前后两个表面设置的数量;对比文件3中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超声波发射模块数量小于前后两个表面设置的数量。由于大型车辆倒车过程中容易发生车厢与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情况,且车厢长度较大,因此需要在车厢不同位置分别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而中小型车辆在车尾不碰触障碍物的情况下,车厢也不会碰触障碍物,因此,不需要在车厢表面的不同位置分别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3.本申请根据每个方位距离障碍物的距离不同,以不同的颜色显示,使得用户直观了解各个方位信息;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相关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4.大型车辆倒车过程中在不同的地点倒车时主要检测的方位可能是不同的,本申请的超声波发射单元可以通过磁贴单元安装在车体上,可以根据驾驶不同地点的需求,随意调整安装点的位置,便于拆卸以及安装。而对比文件3不存在这一需求。5.本申请通过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根据检测到的当前车辆的运动状态,控制开启超声波发射模块;而对比文件3的状态检测电路是用于检测驾驶员对汽车做出的操作,并据此控制开启超声波发射模块。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采用本申请中控制开启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内容的相关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无线发射模块,用于控制模块与超声波侦测模块、显示模块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控制模块用于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关,和/或超声波的发射角度;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2)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3)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提示;(4)超声波发射模块还包括磁贴单元,磁贴单元的一侧与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车体之上;(5)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动力传感模块用于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6)车体的前向和后向表面分别设置两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5)、(6),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给多个超声波信号的每一个分配身份标识的启示;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过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2)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3)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4)超声波发射模块还包括磁贴单元,磁贴单元的一侧与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车体之上;(5)在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6)车体的前向和后向表面分别设置两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5)、(6),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给多个超声波信号的每一个分配身份标识的启示;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特征“应用于大型车辆”,以及在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之后增加了技术特征“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的位置”。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大型车辆,包括:
超声波发射模块,超声波侦测模块,控制模块,显示模块及无线发射模块;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四周,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在所述车体所设置的位置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
所述超声波侦测模块用于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所述超声波,并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将接收到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为每一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并分析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再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将所述距离信息发送给所述显示模块;
其中,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具体包括所述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
其中,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
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
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的位置;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控制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关,和/或所述超声波的发射角度;
所述倒车辅助系统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
所述动力传感模块用于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所述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
所述至少8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其中,前向和后向的所述表面分别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且所述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数量均等,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
2.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大型车辆,包括:
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四周,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在所述车体所设置的位置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
超声波侦测模块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所述超声波,并将接收到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反馈给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接收所述超声波侦测模块反馈的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为每一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并对所述超声波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将所述距离信息发送给显示模块;
其中,通过所述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得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显示所述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具体包括所述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包括发射单元和磁贴单元;
所述发射单元用于发射超声波;
所述磁贴单元的一侧与所述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所述车体之上,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的位置;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还包括:
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接收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并根据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执行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的步骤;
所述至少8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前后左右4个表面, 其中,前向和后向的所述表面分别设置两个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所述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且所述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数量均等,所述所述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倒车辅助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方位的倒车雷达,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2),其包括超声波传感器,主机(即控制模块),警示装置,警示装置包括语音电路、喇叭和显示器;超声波传感器向检测范围发射超声波,将回波接收并传送给主机(即超声波传感器同时具有超声波发射模块及超声波侦测模块);超声波传感器分成4组,分别安装在汽车的车头和车尾的护杠上以及车左右两边,包括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以及车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和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数量优选为4个,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及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数量优选为2个(即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4个表面,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超声波发射模块数量均等),车体的前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超声波发射模块在车体所设置的位置必然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如果检测到障碍物,由于障碍物对超声波产生反射,主机会根据发射和接收之间的间隔时间差,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即超声波侦测模块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超声波,并将接收到的超声波数据信息反馈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分析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得到各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同时主机发出相应的信号给显示器,显示器做出相应的变化,也将信号传送给语音电路进行语音报警(即将距离信息发送给显示模块,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超声波传感器必然具有用于发射超声波的发射单元;当驾驶员需要对汽车做出某项操作时,状态检测电路开始工作,将各种检测信号传送给主机,主机随之发射信号给超声波传感器,然后超声波传感器向检测范围发射超声波;当汽车倒车时,状态检测电路的倒车检测电路工作,将倒车信号传给主机,主机发出信号给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车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和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即控制模块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打开)。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无线发射模块,用于控制模块与超声波侦测模块、显示模块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控制模块用于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关,和/或超声波的发射角度;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2)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3)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提示;(4)超声波发射模块还包括磁贴单元,磁贴单元的一侧与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车体之上,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的位置;(5)还包括动力传感模块,动力传感模块用于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6)倒车辅助系统应用于大型车辆;车体的前向和后向表面分别设置两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无线通信为本领域常规的数据通信方式,控制模块与超声波检测模块、显示模块采用无线发射模块实现数据传输,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机会根据发射和接收之间的时间差,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声波的传播时间、传播速度以及车辆速度为本领域实现实时动态距离计算的常规变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距离计算时同时考虑发射与接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速度以及倒车速度;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机控制超声波传感器打开的基础上,控制模块用于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关,和/或超声波的发射角度,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对障碍物进行探测,设定超声波的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这一范围在10米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的常规设定。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该区别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区分多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声波定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图4),其包括若干个超声波发射装置,所述超声波发射装置被分配一个唯一的身份标识,用于发射带有所述身份标识的超声波信号,移动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超声波信号,并对外发送相应的关于该身份标识的位置查询请求。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区分多个超声波模块发射的超声波信号,对比文件2给出了给多个超声波信号的每一个分配身份标识的启示;而具体通过控制模块分配该身份标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同时主机发出相应的信号给显示器,也将信号传送给语音电路进行语音报警;即表明针对不同的距离显示器会显示与该距离相应的显示内容,同时可通过声音进行警示;在此基础上,为了给驾驶员提供更加直观的距离提示,显示模块显示的距离信息包括在显示屏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采用磁贴单元将发射单元固定在车体之上为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式,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所进行的适应性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状态检测电路,其能够识别驾驶员的倒车操作从而明确车辆处于倒车状态,继而开启超声波传感器;而为了识别车辆的倒车状态,对车量的运动状态进行检测及判断,为本领域常规的车辆状态识别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运动信息,并通过控制模块判断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进而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启;运动状态信息通过无线发射模块反馈给控制模块,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车辆四周布置多个超声波传感器,扩大了检测范围,减少了倒车死角,其同样可以应用于大型车辆;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超声波传感器布置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车体的长度选择超声波发射模块的设置数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方位的倒车雷达,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2),超声波传感器向检测范围发射超声波,将回波接收并传送给主机(即超声波传感器同时具有超声波发射模块及超声波侦测模块,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超声波传感器分成4组,分别安装在汽车的车头和车尾的护杠上以及车左右两边,包括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以及车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和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数量优选为4个,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及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数量优选为2个(即超声波发射模块至少包括有8个,分别设置在车体的4个表面,左右两个表面设置的超声波发射模块数量均等),车体的前向即车头为车辆的前进方向;超声波发射模块在车体所设置的位置必然为相应超声波的发射点;如果检测到障碍物,由于障碍物对超声波产生反射,主机会根据发射和接收之间的间隔时间差,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即超声波侦测模块接收被障碍物反射回来的超声波,并将接收到的超声波数据信息反馈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分析超声波的数据信息,得到各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同时主机发出相应的信号给显示器,显示器做出相应的变化,也将信号传送给语音电路进行语音报警(即将距离信息发送给显示模块,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各个超声波的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超声波传感器必然具有用于发射超声波的发射单元;当驾驶员需要对汽车做出某项操作时,状态检测电路开始工作,将各种检测信号传送给主机,主机随之发射信号给超声波传感器,然后超声波传感器向检测范围发射超声波;当汽车倒车时,状态检测电路的倒车检测电路工作,将倒车信号传给主机,主机发出信号给车左侧超声波传感器3,车右侧超声波传感器4,车尾超声波传感器1和车头超声波传感器2(即控制模块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打开)。
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过超声波的发射与反射回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的速度以及倒车的速度计算超声波发射点到障碍物的距离信息;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的覆盖范围在10米以上,所述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2)控制模块为每一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送的超声波设定一个身份标识;(3)显示模块在屏幕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4)超声波发射模块还包括磁贴单元,磁贴单元的一侧与发射单元连接,另一侧用于通过磁性黏贴在车体之上,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的位置;(5)在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的运动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运动状态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动力传感模块反馈的运动状态信息,判断所述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若是,则开启所述超声波发射模块;(6)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大型车辆,车体的前向和后向表面分别设置两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其余的超声波发射模块分别设置于车体的左右两个表面。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机会根据发射和接收之间的时间差,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声波的传播时间、传播速度以及车辆速度为本领域实现实时动态距离计算的常规变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距离计算时同时考虑发射与接收的时间间隔、超声波速度以及倒车速度;为了对障碍物进行探测,设定超声波的覆盖范围为发射点至反射物的距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这一范围在10米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的常规设定。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该区别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区分多个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的超声波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声波定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图4),其包括若干个超声波发射装置,所述超声波发射装置被分配一个唯一的身份标识,用于发射带有所述身份标识的超声波信号,移动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超声波信号,并对外发送相应的关于该身份标识的位置查询请求。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区分多个超声波模块发射的超声波信号,对比文件2给出了给多个超声波信号的每一个分配身份标识的启示;而具体通过控制模块分配该身份标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 对比文件3公开了计算出障碍物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同时主机发出相应的信号给显示器,也将信号传送给语音电路进行语音报警;即表明针对不同的距离显示器会显示与该距离相应的显示内容,同时可通过声音进行警示;在此基础上,为了给驾驶员提供更加直观的距离提示,显示模块显示的距离信息包括在显示屏上显示相应距离对应的颜色提示及声音警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采用磁贴单元将发射单元固定在车体之上为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式,根据驾驶在不同的地点需求调整安装点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所进行的适应性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状态检测电路,其能够识别驾驶员的倒车操作从而明确车辆处于倒车状态,继而开启超声波传感器;而为了识别车辆的倒车状态,对车量的运动状态进行检测及判断,为本领域常规的车辆状态识别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超声波发射模块发射超声波之前,采用动力传感模块检测车辆运动信息,并通过控制模块判断车辆是否处于倒车状态,进而控制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开启。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车辆四周布置多个超声波传感器,扩大了检测范围,减少了倒车死角,其同样可以应用于大型车辆;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超声波传感器布置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车体的长度选择超声波发射模块的设置数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
1.本申请针对大型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存在车头与车箱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情况导致出现大量盲区的问题,提供给了一种应用于大型车辆的倒车辅助系统,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应用于小型汽车上的倒车雷达,小型汽车车身在一条直线上,在倒车过程中不存在大量的盲区。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应用于大型车辆的倒车辅助系统的技术方案。
2.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合议组针对“在车尾不碰触障碍物的情况下,车厢也不会碰触障碍物,因此,不需要在车厢表面的不同位置分别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的分析。认为:首先,在车尾不碰触障碍物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车尾的行驶轨迹运行,车厢不会碰触障碍物;其次,由于中小型车辆车身的一侧呈直线,车身上设置的照后镜可以清楚看到车身一侧的障碍物与车身之间的距离,从而没有必要在车身中间部位设置超声波传感器;再有,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的方式不同;在对比文件3这一设置方式的基础上不能想到本申请中结合大型车辆的结构特点而设置发射单元的内容。
3.大型车倒车过程中容易出现车厢与车头不位于一直线的情况,且大型车体积较大,在不同的地点倒车主要检测的方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存在调整超声波发射模块安装位置的需求,进而需要用便于拆卸以及安装的方式设置超声波发射模块,而对比文件3中小型汽车上不存在这一需求。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车辆四周布置多个超声波传感器,扩大了检测范围,减少了倒车死角,其同样可以应用于大型车辆。
2.无论是大型车辆还是小型车辆,在实际的倒车过程中车辆并不是沿直线移动的,会发生转弯,这也正是大型车辆在倒车过程中车厢与车头不在一条直线的原因;复审请求人认为小型车辆车厢不会碰触障碍物的前提是车箱按照车尾的行驶轨迹移动,但当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发生转弯时,则无法保证在车尾不碰触障碍物的情况下,车厢也不会碰触障碍物;而对比文件3在汽车左右两侧不同位置同样布置了超声波传感器,其可以对车身两侧的障碍物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超声波传感器的布置方式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
3.由于大型车辆体积较大,在不同地点倒车所出现的盲区位置不尽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的驾驶地点调整安装点的位置,而通过磁贴可拆卸地对物体进行安装固定,为本领域常规的物体安装方式,为了便于调节超声波发射单元的安装位置,通过磁贴单元将超声波发射单元安装在车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实施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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