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25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32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26944.3
申请日:2013-07-3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26944.3,名称为“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3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496131 A,公开日:2012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室内场景的切换,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从室内向外看到的场景的切换;2)权利要求1将场景点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组织,当接收到切换指令时,根据场景点列表的锁定状态选择对场景点还是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室内场景采用与对比文件1同样的方式进行切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列表的形式来组织一个或多个场景点以供用户选择,这种信息的组织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身需求容易想到在场景点列表锁定/非锁定时,对显示的场景进行切换,判定场景点列表的锁定状态来进行切换场景点还是在场景多个内部区域之间进行切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通过移动终端、移动终端中的存储器、处理器以及对应的可执行程序实现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包括: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包括: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 为锁定状态;或,
当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包括:
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指令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或由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操作触发。
8.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列表获取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显示模块,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切换显示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所述切换显示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列表获取模块包括:
场景点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锁定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或,
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14.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指令由 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或由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操作触发。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存储器,以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程序,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存储于存储器中,且经配置以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包含用于进行以下操作的指令: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和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对室内场景进行显示,也没有公开以列表的方式显示室内场景的场景点,也就没有公开从列表中进行选择的设计;(2)本申请中可以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对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进行设置,这样仅需要通过改变移动终端的姿态,即可实现对场景点列表的状态切换,操作方式简单、快捷,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操作难度;(3)本申请在接收到切换指令时,可以基于场景点列表的状态,来确定切换指令所作用的对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这种切换方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包括: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包括: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 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包括:
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指令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或由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操作触发。
8.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列表获取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显示模块,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切换显示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所述切换显示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列表获取模块包括:
场景点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锁定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14.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指令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或由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操作触发。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存储器,以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程序,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存储于存储器中,且经配置以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包含用于进行以下操作的指令: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酒店客房景观位置信息可采用文字表达、图片上的区域/点指代、三维虚拟场景中的区域/点指代中的一种或多种表达方式的组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列表的形式来组织一个或多个场景点以供用户选择,这种信息的组织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进行操作模式的切换(例如:手机的横屏竖屏模式切换)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客房”(场景点)以及“客房内部的景观”(场景点区域)进行切换的内容,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来改变切换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需要能够灵活调整的。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通过改变移动设备的姿态来改变切换模式所达到的“简便、快捷、降低用户的操作难度”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并不是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本申请的这种方式并不必然地相对于其他方法(例如:通过点击触摸屏上的某一按钮以改变切换模式、通过点击设备上的某一实体按键以改变切换模式)更加“简便、快捷、降低用户的操作难度”。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室内场景的切换,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从室内向外看到的场景的切换;(2)权利要求1中是获取场景点列表,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当接收到切换指令时,根据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还是非锁定状态,选择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还是选择的场景点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室内场景可以采用与对比文件1同样的方式进行切换,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列表的形式来组织一个或多个场景点以供用户选择,这种信息的组织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对界面元素,例如列表进行锁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处理,因此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在场景点列表锁定/非锁定时对显示的场景进行切换,可以通过判定场景点列表的锁定状态来进行不同的操作,具体为当场景点列表锁定时,就只能对该锁定的列表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显示,而当场景点列表非锁定,即将当前显示的场景点锁定时,切换指令就只能作用于当前显示的场景点,则此时可以对用户所选择的场景点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显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的,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5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7和10、1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8和15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7和10、14,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对室内场景进行显示,也没有公开根据该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该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从而从该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现有技术中对于场景点的组织方式通常是POI的方式,而非列表的方式;(2)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可以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对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进行设置,也没有公开如何对显示的场景点或场景点区域进行切换,也就不涉及对于该场景点列表处于不同状态时,通过对移动终端进行滑屏操作,实现在场景点之间或在一个场景点内部进行显示区域切换两种场景切换方式,而本申请中通过对移动终端的姿态进行改变即可对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进行改变,从而结合滑屏操作,即可快速完成两种场景切换方式,有效降低用户的操作难度。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包括: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 为锁定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包括:
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6. 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场景点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显示模块,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切换显示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所述切换显示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选择在所述场景点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或,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场景点列表,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任一场景点的点击指令时,对所述点击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锁定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对所述场景点列表的锁定指令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锁定模块用于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存储器,以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程序,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存储于存储器中,且经配置以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程序包含用于进行以下操作的指令:
当接收到对室内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室内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所述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所述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
从所述场景点列表中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
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状态时,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
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且所述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非锁定状态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496131 A,公开日:2012年06月1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酒店客房室外景观展示数据的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7]段、第[0091]-[0092]段、第[0106]-[0114]段、第[0128]段):
用户选择酒店客房,根据用户选择的酒店客房,系统依据信息间的相互关联性,查找相应的酒店客房信息及对应的景观展示数据,载入相应的酒店客房信息、酒店客房的景观展示数据并予以展示,由于同一酒店客房可能同时具有对应的一份或多份酒店客房景观展示信息,例如,同一酒店客房具有若干个客房景观位置时的情形(相当于当接收到对场景的进入指令时,获取所述场景的至少一个场景点),因此,可以预先为每套酒店客房设定默认景观展示信息,在未指明景观展示信息时,如第一次查看该酒店客房的景观,载入并显示默认的景观展示信息,景观视频影像可以是根据酒店客房及酒店的景观三维模型场景直接生成或经进一步加工处理得到的视频影像(相当于选择一个场景点进行三维显示),对于具有多个酒店客房的景观位置,系统向用户提供不同景观位置间进行选择及切换展示的操作步骤,该步骤可设在所述载入展示步骤之前和/或之后(相当于当接收到切换指令时,对选择的场景点中与所述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室内场景的切换,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从室内向外看到的场景的切换;(2)根据至少一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至少一个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生成室内场景的场景点列表,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当接收到由对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触发的切换指令时,根据场景点列表的状态为锁定还是非锁定状态,选择对所述场景点列表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还是选择的场景点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三维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何种场景进行展示以及如何组织场景点并实现显示模式的切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2]段):景观虚拟场景,包括室外虚拟场景,或者,室外虚拟场景和室内虚拟场景的组合,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室内场景可以采用与对比文件1同样的方式进行切换,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同一酒店客房可能同时具有对应的一份或多份酒店客房景观展示信息,例如,同一酒店客房具有若干个客房景观位置时的情形”,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酒店客房景观位置信息可采用文字表达、图片上的区域/点指代、三维虚拟场景中的区域/点指代中的一种或多种表达方式的组合,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各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这些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并采用列表的形式来组织这些场景点以供用户选择,从而将用户最近访问过的场景点排列在前以便于用户操作,是本领域在组织多个对象时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对界面元素,例如列表进行锁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处理,因此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对于具有多个酒店客房的景观位置,系统向用户提供不同景观位置间进行选择及切换展示的操作步骤,该步骤可设在载入展示步骤之前和/或之后,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在场景点列表锁定/非锁定时对显示的场景进行切换,可以通过判定场景点列表的锁定状态来进行不同的操作,具体为当场景点列表锁定时,就只能对该锁定的列表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显示,而当场景点列表非锁定,即将当前显示的场景点锁定时,切换指令就只能作用于当前显示的场景点,则此时可以对用户所选择的场景点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显示,且通过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来触发切换事件从而对展示的场景点或场景点区域进行切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的,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多个对象中随机选择一个、或选择第一个、或显示列表并接收对目标对象的点击指令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需求,容易想到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对象选择方式来指定进行三维显示的场景点。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锁定指令对界面元素,例如列表进行锁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完成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当根据移动终端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所述移动终端与水平面平行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7]段、第[0091]-[0092]段、第[0106]-[0114]段、第[0128]段):同一酒店客房可能同时具有对应的一份或多份酒店客房景观展示信息,例如,同一酒店客房具有若干个客房景观位置时的情形,如客房的阳台、窗户、走廊、过道、天台、门庭、露台、房顶等局部场景(相当于所述场景点为兴趣点POI)。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室内场景切换显示装置,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通过移动终端、移动终端中的存储器、处理器以及对应的可执行程序实现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酒店客房景观位置信息可采用文字表达、图片上的区域/点指代、三维虚拟场景中的区域/点指代中的一种或多种表达方式的组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各个场景点的历史访问时间对这些场景点进行倒序排序,采用列表的形式来组织这些场景点以供用户选择,从而将用户最近访问过的场景点排列在前以便于用户选择并进行三维显示,这种信息的组织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根据移动终端的姿态进行界面元素的锁定和操作模式的切换(例如:手机的横屏、竖屏模式切换)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姿态为预设姿态时,将场景点列表的状态设置为锁定状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对于具有多个酒店客房的景观位置,系统向用户提供不同景观位置间进行选择及切换展示的操作步骤,该步骤可设在载入展示步骤之前和/或之后,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在场景点列表锁定/非锁定时对显示的场景进行切换,通过判定场景点列表的锁定状态来进行不同的操作,当场景点列表锁定时,即只能对该锁定的列表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进行显示,当场景点列表非锁定时,即是将当前显示的场景点锁定,切换指令均作用于当前显示的场景点,则此时可以对用户所选择的场景点中与切换指令对应的场景点区域进行显示,且通过移动终端的滑屏操作来触发切换事件从而对展示的场景点或场景点区域进行切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的,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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