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及其拍摄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31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74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3021.0
申请日:2015-09-01
复审请求人:杨珊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桂丽
合议组组长:戴惠英
参审员:齐经纬
国际分类号:H04N5/225;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特征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3021.0,名称为“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及其拍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杨珊珊。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43673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4462869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4:CN103941745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包括无人飞行器(1)和飞行控制器(2),其中,
所述无人飞行器(1)包括测量模块(3)和设在云台(4)上的拍摄设备(5),其中,
所述测量模块(3)测量所述无人飞行器(1)的环境信息并发送到所述飞行控制器(2);
安装在所述无人飞行器(1)上的所述云台(4)可调整安装在其上的所述拍摄设备(5);
所述飞行控制器(2)包括飞行控制模块(6)、拍摄控制模块(7)和处理模块(8),其中,
所述飞行控制模块(6)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所述拍摄控制模块(7)控制所述云台(4)调整所述拍摄设备(5)的位置参数以及调整所述拍摄设备(5)的拍摄参数且当拍摄时,将在拍摄时刻下的所述位置参数和拍摄参数发送到所述处理模块(8);
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和/或所述拍摄参数对在所述拍摄时刻所拍摄的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所述处理模块(8)可以根据所述拍摄时刻、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或所述拍摄参数将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排序或按预定条件调用,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任一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后获得第一拍摄素材组,然后,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另一个对所述第一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拍摄素材组,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剩下的两个中的任一个对所述第二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三拍摄素材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模块(3)由选自电子罗盘、高度计、GPS单元、光线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所述测量模块(3)测量的所述环境信息由所述无人飞行器的方位信息、高度信息、位置信息、光强信息、湿度信息和温度信息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和所述位置参数的组合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控制模块(6)基于在所述飞行控制器(2)上的GIS模块(9)提供的飞行信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和/或基于用户输入的飞行指令调整所述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所述飞行控制器(2)包括用于显示所述拍摄素材的显示模块(10)和/或所述处理模块包括用于存储的存储单元(1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参数为所述拍摄设备(5)的拍摄角度,所述拍摄参数为快门时间、曝光强度和感光度中的一个或多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后获得第一拍摄素材组,然后,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所述位置参数对所述第一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拍摄素材组,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所述拍摄时刻中对所述第二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三拍摄素材组。
8. 一种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的拍摄处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骤(S1)中,所述飞行控制模块(6)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1)飞行状态以符合所需拍摄条件,所述测量模块(3)测量所述无人飞行器(1)的环境信息并发送到所述飞行控制器(2);
第二步骤(S2)中,所述拍摄控制模块(7)控制所述云台(4)调整所述拍摄设备(5)的位置参数以及调整所述拍摄设备(5)的拍摄参数且当在拍摄时,将在拍摄时刻下的所述位置参数和拍摄参数发送到所述处理模块(8);
第三步骤(S3)中,所述处理模块(8)基于每个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和/或所述拍摄参数对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处理。”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安装在所述无人飞行器上的所述云台可调整安装在其上的所述拍摄设备;(2)所述拍摄控制模块控制所述云台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位置参数以及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3)处理模块可以根据所述拍摄时刻、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或所述拍摄参数将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排序;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任一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后获得第一拍摄素材组,然后,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另一个对所述第一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拍摄素材组,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剩下的两个中的任一个对所述第二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三拍摄素材组。上述区别特征(1)、(2)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的拍摄处理方法,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采用权利要求1-7的拍摄装置实现相应的拍摄处理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方案相差甚远,对比文件2是一篇对航拍素材中的视频内容做视频识别,从中找出特定目标的现有技术,其核心是通过算法确定拍摄内容中的车辆对象,然后通过对这些对象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得知交通事件;本申请方案是直接对拍摄到的视频素材进行处理、建组,并不涉及对该视频素材内容的分析,所以本申请跟对比文件2方案基本没有相似的地方。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的是一种对视频内容中的车辆进行分析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本申请这样的技术方案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此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2)、对比文件3是一篇关于无人机的常规背景技术,就具体拍摄内容的处理,没有任何相关的技术内容,自然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的拍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拍摄装置中执行的拍摄处理方法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所确定的区别特征和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仍旧是本申请所提出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复审请求人不同意基于本申请所具体限定的发明点属于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43673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4462869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4:CN103941745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无人机的交通监测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 -[0034]段及附图1、2):基于无人机(相当于无人飞行器)的交通监测装置包括无人驾驶飞机(携带成像设备、差分GPS、陀螺仪和信息传输设备)、地面控制站(相当于飞行控制器)、硬盘录像机和业务主机等,所述成像设备(相当于拍摄设备)按照预先设置的采样率拍摄检测目标的视频;无人机配置的定位设备如陀螺仪和差分GPS(相当于测量模块)确定飞机的经纬度、飞机的倾斜角、翻滚角和方向角以及飞行高度(相当于测量无人飞行器的环境信息),还可获得拍摄交通视频时的时间信息;无人机配置的通讯设备将视频数据和无人机飞行参数数据通过无人机与其基站的专用无线通道,将数据传输至无人机基站(相当于将无人飞行器的环境信息发送到飞行控制器);在实际工作时,拍摄交通视频时的时间信息也可通过成像设备计时获得;该装置在进行交通监测的具体实施如图2所示:第一步,交通视频采集,通过成像设备(相机)获取地面交通视频,通过定位设备获取交通视频所对应的时空信息;第二步,视频文件存储,该步骤中,设置地面控制站视频存储格式,将无人驾驶飞机采集的视频流转换为指定格式的视频文件并存储至硬盘录像机,同时将视频文件相应的文件信息和无人机飞行参数(包括飞机的经纬度、飞机的倾斜角、翻滚角和方向角和飞行高度)存储至业务主机的MYSQL数据库;第三步,车辆识别与跟踪,通过无人飞机相机参数标定,获取相机内部参数(焦距、图像主点位置和五个畸变参数)和外部参数(旋转矩阵R和平移向量T),然后利用特定的算法计算并确定车辆的尺寸大小、空间位置及车辆实际空间坐标及时间信息;第四步,视频文件交通语义提取;第五步,交通视频文件自动标定,获得视频对应的交通语义和时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和硬盘录像机的视频文件信息存储到业务主机的MYSQL,建立视频文件与交通语义的关联;关联方法:将这些描述交通行为的信息记录对应的数据表,完成视频文件交通语义的自动标注;第六步,基于交通语义文本的视频在线检索。对比文件2中的地面控制站可控制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可控制成像设备的运行,并可对无人驾驶飞机传送过来的视频和包含有环境、时间、位置等在内的信息进行处理,故对比文件2中必然具有相应的飞行控制模块、拍摄控制模块和处理模块,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飞行控制模块、拍摄控制模块和处理模块,其中飞行控制模块控制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拍摄控制模块将在拍摄时刻下的位置参数和拍摄参数发送到处理模块,处理模块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和/或所述拍摄参数对在所述拍摄时刻所拍摄的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拍摄素材进行处理时,会标记上包含位置、时间等参数在内的信息,且上述标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索引、检索,通过将拍摄素材和与其对应的拍摄信息存储到业务主机MYSQL并经处理后,即完成了对拍摄素材的自动标注,并可用于根据条件查询和检索,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当于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拍摄时刻、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或所述拍摄参数将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按预定条件调用。
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无人飞行器包括设在云台上的拍摄设备;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的云台可调整安装在其上的拍摄设备;所述拍摄控制模块控制所述云台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位置参数以及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2)处理模块可以根据所述拍摄时刻、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或所述拍摄参数将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排序;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任一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后获得第一拍摄素材组,然后,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另一个对所述第一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拍摄素材组,所述处理模块基于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剩下的两个中的任一个对所述第二拍摄素材组进行处理获得第三拍摄素材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和调整无人机上的拍摄设备以及如何对拍摄素材进行排序和分组管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人机变焦云台,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9]-[0023]段):将该无人机变焦云台通过连接块安装在无人机的底座上,一可变焦摄像机固定于所述云台摄像机安装架上;安装于云台上的无线控制信号接收机26一方面可接收地面控制端的控制信号并传给控制主板27(相当于拍摄控制模块),由控制主板27分别控制方向电机4、横滚电机24和俯仰电机11,可实现摄像机安装架9和可变焦摄像机8的360度可调,另一方面,可接收地面控制端的控制信号并传给变焦信号转换模块25,由变焦信号转换模块25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转换为可变焦摄像机8所能执行的信号,从而控制可变焦摄像机8进行变焦(相当于无人飞行器包括设在云台上的拍摄设备,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的云台可调整安装在其上的拍摄设备,所述拍摄控制模块控制所述云台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位置参数以及调整所述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控制和调整无人机上的拍摄设备,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在进行视频素材的利用和视频剪辑时,对拍摄素材根据拍摄参数进行排序,如按照拍摄时间先后对拍摄素材排序,根据拍摄位置信息对视频素材分组后排序,这是对拍摄素材后期处理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视频素材分组和排序的方法主要根据视频素材使用的不同目的、视频剪辑师的不同艺术创作需要而不同:例如,在多个时间和地点获取的视频素材使用时,可以将某月某日在地点A的拍摄的素材设为一个拍摄素材组,也可以将所有在晚上的时间获取的视频素材设为一个视频素材组。因此,根据特定的信息将视频素材进行标记并按照这些拍摄素材的标记信息对其进行分组属于对拍摄素材使用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段):无人机上配置的诸如陀螺仪和差分GPS等定位设备可确定飞机的经纬度、飞机的倾斜角、翻滚角和方向角及飞行高度,还可获得时间信息(相当于由电子罗盘、高度计和GPS单元用于测量方位信息、高度信息、位置信息)。此外,使用诸如光线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等用于测量光强信息、湿度信息、和温度信息均为本领域用于测量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 -[0034]段及附图1、2):地面控制站可控制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可控制成像设备的运行,并可对无人驾驶飞机传送过来的视频和包含有环境、时间、位置等在内的信息进行处理即将拍摄素材标记上述包含有环境、时间、位置参数等在内的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所述拍摄参数或拍摄时刻中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灵活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和所述位置参数的组合对所述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无人机输电线路巡检的移动子站及工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1]-[0035]段):用于无人机输电线路巡检的集中监控系统包括集中监控子系统、移动子站和无人机飞行平台;移动子站包括GIS模块、飞控模块、飞行任务规划模块、飞行任务监控模块;GIS模块,用于对巡检任务的输电线路信息进行导入、导出和展示功能,并提供GIS地图的框选、GIS位置定位等操作,提供GIS地图上的GPS位置点的标定操作等功能;飞控模块,用于对无人机飞行平台的状态信息进行监测和控制,实时读取无人机飞行平台的GPS信息、速度、高度等各种信息,并根据外部指令,下发命令到无人机飞行平台,对无人机飞行平台进行控制;飞行任务规划模块,用于根据无人机巡检的输电线路信息、地理环境信息、气象环境信息等,在GIS地图上规划无无人机巡检的起降点、悬停点、航迹点,以及相应的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线距等,生成相应的飞行航线,完成飞行任务的管理和规划。可见,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可在无人机的飞行控制器内配置GIS模块,并根据其提供的飞行信息而控制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和/或基于用户输入的飞行指令调整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因此,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并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当对比文件2中的无人机需要调整飞行状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基于GIS模块提供的飞行信息而调整无人机的飞行状态的技术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无人飞行器进行控制的控制端一般均包括显示拍摄内容的显示模块,及包括存储单元的处理模块,这是飞行器控制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拍摄角度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拍摄设备的位置参数,快门时间、曝光强度和感光度均是常用的拍摄参数,选择这些参数用于拍摄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获取了一定数量的拍摄素材之后,将拍摄素材根据拍摄时对应的环境信息、位置信息或拍摄时间进行分组整理,以便于后续检索视频资料时方便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的拍摄处理方法,其中的拍摄处理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拍摄装置中执行的拍摄处理方法相对应,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使用权利要求1-7的基于无人飞行器的拍摄装置实现相应的拍摄处理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照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具体包括无人飞行器的测量模块、拍摄设备等,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地面控制站可控制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可控制成像设备的运行,并可对无人驾驶飞机传送过来的视频和包含有环境、时间、位置等在内的信息进行处理,故对比文件2中必然具有相应的飞行控制模块、拍摄控制模块和处理模块,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飞行控制模块、拍摄控制模块和处理模块,其中飞行控制模块控制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拍摄模块将在拍摄时刻下的位置参数和拍摄参数发送到处理模块,处理模块基于每个所述拍摄时刻接收的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和/或所述拍摄参数对在所述拍摄时刻所拍摄的相应拍摄素材进行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拍摄素材进行处理时,会标记上包含位置、时间等参数在内的信息,且上述标记的最终目的是为拍摄素材配置索引以便于检索,通过将拍摄素材和与其对应的拍摄信息存储到业务主机MYSQL并经处理后,即完成了对拍摄素材的自动标注,并可用于根据条件查询和检索,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当于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拍摄时刻、所述环境信息、所述位置参数或所述拍摄参数将相应的所述拍摄素材进行按预定条件调用。在这样的技术内容认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仅存在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列出的区别特征(1)和(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和调整无人机上的拍摄设备以及如何对拍摄素材进行排序和分组管理。
2、参照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人机变焦云台,并公开了区别特征(1)的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中也是用于解决控制和调整无人机上的拍摄设备的技术问题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中的无人机使用的摄像机云台和变焦控制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控制和调整无人机上的拍摄设备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3、针对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根据拍摄素材的位置、时间等参数对拍摄素材进行标记用于后续索引、检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视频素材的利用和视频剪辑时,对拍摄素材根据拍摄参数进行排序,如按照拍摄时间先后对拍摄素材排序,根据拍摄位置信息对视频素材分组后排序,这是对拍摄素材后期处理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视频素材分组和排序的方法主要根据视频素材使用的不同目的、视频剪辑师的不同艺术创作需要而不同:例如,在多个时间和地点获取的视频素材使用时,可以将某月某日在地点A的拍摄的素材设为一个拍摄素材组,也可以将所有在晚上的时间获取的视频素材设为一个视频素材组。个人针对自己在不同地点或时间拍摄的照片进行后期整理时,也会根据时间、地点等信息对拍摄的照片制作成不同的文件夹,比如将照片组命名为“2018年”、“日本旅行”等,这实际上也就是按照各类参数标记并划分的不同类型的拍摄素材组。因此,根据特定的信息将视频素材进行标记并按照这些拍摄素材的标记信息对其进行分组属于对拍摄素材管理和使用的惯用手段。
因此,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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