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操作和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化学药品的大型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操作和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化学药品的大型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81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33129
优先权日:2007-10-23
申请(专利)号:201410411005.3
申请日:2008-10-22
复审请求人: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博
合议组组长:田丽莉
参审员:陈怡
国际分类号:B08B9/093(2006.01),B67C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1005.3,名称为“用于操作和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化学药品的大型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10171476.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6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0079170A1,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8日;
对比文件3:CN2557482Y,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中空桶(1),其用于存放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的对空气和/或湿气敏感的液体或可冷凝的硅-或锗-化合物,其带有接头元件(2),所述接头元件(2)配有至少一个闭锁装置(6)并具有一个含两个或多个闭锁装置(6)的多路系统(5),其中所述闭锁装置(6)能够在所述闭锁装置(6)都不与所述中空桶(1)流体连通的同时实现所述闭锁装置(6)之间的流体连通,其中所述多路系统配有潜管(7)并且所述闭锁装置是阀门(6a, 6b或6c),优选是膜片阀,或者是旋塞,并且所述接头元件(2)可与蒸馏塔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桶具有一个圆柱形的外壳(3),并且在圆柱形外壳的两个侧面都有一个弓形地板(4a)和一个弓形上盖(4b),支架(9)和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并且形成所述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且所述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
2. 按照权利要求1的中空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桶具有大约850L, 1130L或20,000L的内部体积。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的中空桶,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四氯化硅,三氯硅烷、二氯硅烷、一氯硅烷、六氯乙硅烷、甲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四乙氧基硅烷、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二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四氯化锗或四氢化锗。
4. 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接头元件可与蒸馏塔相连接,中空桶具有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形成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且所述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根据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空桶的上述用途,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使用了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限定的中空桶,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限定的中空桶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上述用途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使用了不锈钢材质,当面临需要存储、运输的化学药品容量大时,为了方便储存运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大容器的体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其具体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WO00/79170A1)公开了采用大型容器储存运输化学药品已经是现有技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暗示内部容积可以是至少300L,由于通常的由不锈钢316L制造的空桶都具有小于约240L的内部容积,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的空桶中进行常规选择时,不可能选择出具有至少300L的内部容积的不锈钢空桶,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3的运输储存容器加工过程中容器的大小是不受限制的,在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当需要运输、贮存的化学药品容量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大容器的体积,进而减小待用的容器的数量,减小更换容器过程中发生的污染风险,至于其具体的体积大小,比如至少300L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运输储存的化学品的量的多少可以常规设置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接头元件可与蒸馏塔相连接,②中空桶具有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③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的,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污染风险、提高耐腐蚀性以及根据需要可进行常规选择的;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的多路系统中的闭锁装置设置为多个、以及将闭锁装置设置为膜片阀或者是旋塞的并列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空桶的上述用途,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使用了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限定的中空桶,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限定的中空桶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上述用途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于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中空桶用于操作化合物、以及容纳超高纯度化合物的并列技术方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容纳化合物容器用途的常规选择,相应的,权利要求4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316L不锈钢制造用于运输储存高纯度的四氯化锗或四氯化硅的实质为中空桶的容器,该容器同时也可用于储存、操作或运输不与316L不锈钢反应的其他高纯度化学制剂;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未记载容器的容积,但该参数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承装化学制剂的体积以及运输的需求所确定的;最后,上述参数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路系统的闭锁装置包括膜片阀(6a)、第二阀(6b)和第三阀(6c),所述潜管的一端延伸至所述中空桶的最深处附近并且其另一端连接到所述膜片阀(6a),所述第三阀(6c)在所述接头元件附近连接到所述中空桶,所述第二阀(6b)设置在所述膜片阀(6a)和所述第三阀(6c)之间”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1的语序进行了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中空桶(1),其用于存放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的对空气和/或湿气敏感的液体或可冷凝的硅-或锗-化合物,其带有接头元件(2),所述接头元件(2)配有至少一个闭锁装置(6)并具有一个含两个或多个闭锁装置(6)的多路系统(5),所述多路系统的闭锁装置包括膜片阀(6a)、第二阀(6b)和第三阀(6c),其中所述多路系统配有潜管(7),所述潜管的一端延伸至所述中空桶的最深处附近并且其另一端连接到所述膜片阀(6a),所述第三阀(6c)在所述接头元件附近连接到所述中空桶,所述第二阀(6b)设置在所述膜片阀(6a)和所述第三阀(6c)之间,其中所述闭锁装置(6)能够在所述闭锁装置(6)都不与所述中空桶(1)流体连通的同时实现所述闭锁装置(6)之间的流体连通,并且所述闭锁装置是阀门(6a, 6b或6c),优选是膜片阀,或者是旋塞,并且所述接头元件(2)可与蒸馏塔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桶具有一个圆柱形的外壳(3),并且在圆柱形外壳的两个侧面都有一个弓形地板(4a)和一个弓形上盖(4b),支架(9)和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并且形成所述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且所述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
2. 按照权利要求1的中空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桶具有大约850L, 1130L或20,000L的内部体积。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的中空桶,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四氯化硅,三氯硅烷、二氯硅烷、一氯硅烷、六氯乙硅烷、甲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四乙氧基硅烷、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二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四氯化锗或四氢化锗。
4. 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的由不锈钢316L制成的桶的容积都不超过240L。而且,扩大这种桶的容积不像吹气球那样简单,想吹多大就吹多大,而是需要克服技术困难。权利要求1中多路系统的具体构造正是为了与这种大容积的桶配合使用,从而能够保证从大容积的桶内多次取料时都不被污染。而不用像现有技术那样,通过采用小容积桶,只从这种小容积桶中取料一次,用不完的余料造成浪费。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接头元件可与蒸馏塔相连接,②中空桶具有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③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的,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④多路系统的闭锁装置由三个膜片阀组成,其中第一、第三阀分别连接潜管和中空桶,第二阀位于第一、三阀之间。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污染风险、提高耐腐蚀性以及根据需要可进行常规选择的;区别技术特征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者对膜片阀的常规应用;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的闭锁装置为旋塞的并列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即使将其修改为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克服了该缺陷,该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空桶的上述用途,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使用了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限定的中空桶,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限定的中空桶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上述用途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于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中空桶用于操作化合物、以及容纳超高纯度化合物的并列技术方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容纳化合物容器用途的常规选择,相应的,权利要求4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未记载容器的容积,但该参数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承装化学制剂的体积以及运输的需求所确定的;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出其如何克服了技术困难,与对比文件3相比,仅仅是容积参数不同,上述参数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最后,对比文件3的多路系统可以实现与权利要求1多路系统相同的功能,将其应用于大容积的桶,也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权利要求1的闭锁装置仅是具体选型和布置不同,限定的选型和布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中用于和本发明相同的目的的容器的容积过去都不大于240L,使用中频繁地更换这种小容器的容器会造成污染,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了具有不少于300L的容积的容器,并且这种相对大的容积和多路系统的组合确保了在提高产量的情况下几乎没有污染并且成本尽可能低。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其容器的容积也没有注意到产量提高时所出现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具有吹扫系统,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对大的容积,因为小容器也需要吹扫和清洗,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不少于300L的容积和多路系统的组合。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空桶,其包括“闭锁装置是膜片阀”以及“闭锁装置是旋塞”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
对于闭锁装置是膜片阀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运输储存容器,具有罐体11(即中空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15行、第2页第4-20行、图1-2、摘要):其用于存放高纯度的四氯化硅或四氯化锗(公开了本申请的对空气和/或湿气敏感的液体或可冷凝的硅-或锗-化合物),其带有接头元件(参见图1),接头元件配有两个(公开了本申请的至少一个)三通球型阀门3、5(即本申请的闭锁装置),并具有一个含两个三通球型阀门3、5的多路系统(参见图1),其中多路系统配有出料管12(即本申请的潜管),出料管12的一端延伸至罐体11的最深处附近,并且另一端连接到三通球型阀3,三通球型阀5在接头元件附近通过进气管6连接到罐体11,其中三通球型阀门3、5能够在三通球型阀门3、5都不与罐体11流体连通的同时实现三通球型阀门3和三通球型阀门5之间的流体连通,并且三通球型阀门3、5是阀门,罐体11具有一个圆柱形的外壳,并且在圆柱形外壳的两个侧面都有一个弓形地板和一个弓形上盖(参见图1),底托13(即本申请的支架),罐体11和三通球型阀门3、5的材料采用316L不锈钢制成(即精炼钢316L)。特征“超高纯度”并未使得权利要求1的容器与对比文件3的容器在结构上有所区别。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接头元件可与蒸馏塔相连接,②中空桶具有至少300L的内部体积,③接头元件的材料是精炼钢316L的,中空桶和接头元件的精炼钢是电解抛光的;④多路系统的闭锁装置由三个膜片阀组成,其中第一、第三阀分别连接潜管和中空桶,第二阀位于第一、三阀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选择中空桶的容积,提高容器寿命,以及选择一种不同的闭锁装置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③,为了最小化污染的风险,避免在化学品转移过程中的泄漏和外界污染的引入而将接头元件与蒸馏塔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中空桶的容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运输的需求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接头元件的三通球型阀门采用316L精炼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接头元件的所有组件设置为316L精炼钢,此外,为了提高表面耐腐蚀性,对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金属材料进行电解抛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三通阀与膜片阀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控制流体通断的部件,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两个三通阀对液体流路进行控制从而可对化学制剂进行进料、出料以及对容器和接头元件进行清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设置闭锁装置为三个膜片阀,并确定每个膜片阀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接方式也只是对膜片阀的常规应用,与对比文件3的方式相比,并未带来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闭锁装置为旋塞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中既限定了闭锁装置为膜片阀,又限定闭锁装置为旋塞,此时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若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可以克服上述缺陷,但根据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可知,此时,该技术方案仅是对闭锁装置的常规替换,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中空桶的具体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储存、操作、运输的物质的多少可以常规选择的。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其包含四氯化硅或四氯化锗。至于包含三氯硅烷、二氯硅烷、一氯硅烷、六氯乙硅烷、甲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四乙氧基硅烷、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二甲基二甲氧基硅烷或四氢化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储存、操作或运输的物质种类及材料特性做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中空桶用于储存、操作和/或运输高纯度和超高纯度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罐体11(即中空桶)用于储存、运输高纯度四氯化硅或四氯化锗(即硅-和/或锗-化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中空桶为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中空桶。
根据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上述中空桶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根据需要应用上述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此外,对于中空桶用于操作化合物、以及容纳超高纯度化合物的并列技术方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容纳化合物容器用途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本领域中用于和本发明相同的目的的容器的容积过去都不大于240L,使用中频繁地更换这种小容器的容器会造成污染,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了具有不少于300L的容积的容器,并且这种相对大的容积和多路系统的组合确保了在提高产量的情况下几乎没有污染并且成本尽可能低。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其容器的容积也没有注意到产量提高时所出现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具有吹扫系统,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对大的容积,因为小容器也需要吹扫和清洗,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不少于300L的容积和多路系统的组合。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关于桶的容积,首先,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未记载容器的容积,但该参数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承装化学制剂的体积以及运输的需求所确定的;其次,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小容积的桶频繁更换会造成污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观察到的,而相应的为了克服该问题而选择容积与需求相适应的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出其如何克服了技术困难,与对比文件3相比,仅仅是容积参数不同,上述参数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关于桶的吹扫系统及其与大容积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3采用两个三通阀对液体流路进行控制从而可对化学制剂进行进料、出料以及对容器和接头元件进行清洁,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设有吹扫和清洗系统,由于化学品的操作和运输中,桶的清洁度会直接影响到其中盛装液体的品质,无论桶的容积为大于还是小于300L,清洁度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对比文件3的清洗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将对比文件3的清洗系统应用于容积大于300L的容器本身,也并未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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