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创建播放列表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66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3640
优先权日:2005-10-20
申请(专利)号:201510295977.5
申请日:2006-09-28
复审请求人:飞扬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来说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5977.5,名称为“用于创建播放列表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飞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20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6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2段、说明书附图图1-47、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5616876 A,公开日为1997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艺术家信息或风格信息;(2)在权利要求1中,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创建播放列表时考虑歌曲的风格、艺术家、所属唱片、所在文件夹、以及媒体源等因素,这些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给用户推荐歌曲时,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多样性也是判断推荐结果的一个重要参数,对于个体多样性的目标是推荐相似性低但符合用户兴趣的歌曲,因此需要限定对同一属性的候选歌曲的重复推荐。为了保证播放列表的多样性,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创建播放列表的方法,包括:
接收与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第一数据集合和由用户指定的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所述第一数据集合包括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使用所述相关联的属性和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来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媒体文件从所述源被识别出以用于被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其中至少部分基于根据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从而将每个媒体文件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
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合、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中的所述源信息以及关系数据创建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的列表,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中的每一个与一个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是否类似于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所述属性,并且还至少部分基于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通过处理器来选择将被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其中,如果在已选择的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所述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以及
基于所选择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创建所述播放列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数据被存储在服务器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的所述属性包括艺术家名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的所述属性包括歌曲集名称。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的所述属性包括媒体文件名称。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的所述属性包括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id。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的所述属性是从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和所述第一媒体文件之一或其二者相关联的元数据导出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媒体文件包括音频文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媒体文件包括视频文件。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数据被作为图存储,其中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被关联到所述图的顶点,并且所述图的边表示所述媒体文件之间的关系。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边包含与所述关系的强度相对应的权重。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数据基于明确的用户行为。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数据基于隐含的用户行为。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播放列表包括至少一个与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媒体文件标识符。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标识符包括指针。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标识符包括统一资源定位符。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标识符与可通过流传输媒体文件获取的媒体文件相关联。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标识符与可下载的媒体文件相关联。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标识符与可位于用户的计算设备上的媒体文件相关联。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还包 括用于影响所述播放列表的总计大小的大小参数。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总计大小基于媒体文件的数量。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总计大小基于时间长度。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总计大小基于文件大小。
2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信息包括用于影响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的媒体文件源的源参数。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源是点播流传输媒体服务。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源是本地媒体库。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文件源包括点播流传输媒体服务和本地媒体库。
2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还包括用于影响与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相关联的流行程度的流行参数。
2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还包括用于将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限制到时间段的发布日期参数。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时间段包括由两个年定义的年代。
31.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还包括多样性参数,该多样性参数用于影响所识别的以用于所述播放列表的媒体文件的多样性级别,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中的每一个具有基于所述多样性参数和所述流行参数而被确定的分数,其中所述媒体文件由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被识别出,选择将被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的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进一步基于针对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基于所述多样性参数和所述流行参数而被确定的所述分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用户通过设置“风格滑块的位置”来指示某一歌曲与种子歌曲的相似度,“风格滑块的位置”是指候选歌曲与种子歌曲相似的程度,即权重。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风格滑块的位置”是“权重”的一种描述方式,而并非指任何文件的物理存储位置。因此,无论是将“风格滑块的位置”相当于媒体文件的源的位置,还是将“风格滑块的位置”相当于位置,这样的比对方式及结果都是不正确的。(2)本申请通过预先考虑在拟创建的播放列表中允许的具有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数量,来有效避免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在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重复出现,这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通知书中并没有将“风格滑块的位置”相当于媒体文件的源的位置,通知书中提到了“其中其他候选歌曲文件中的每个歌曲文件至少部分基于根据‘种子歌曲’的歌曲风格类型和用户设置的‘风格滑块’的具体位置确定每个歌曲文件的关联权重并且向每个歌曲文件的歌曲风格应用该权重(相当于其中至少部分基于根据属性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从而将每个媒体文件包括在播放列表中)”。审查员在此处中的位置是指“风格滑块”的具体位置。其次,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都属于“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作为信息处理设备,诸如PC、DVD等,连接一个本地存储设备,例如通过USB接口连接存储设备,或IDE等接口连接存储设备,用于存储本地的媒体文件,并通过信息处理设备播放本地媒体文件,在本领域是很普遍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存在多种数据来源时,即媒体文件源和服务器媒体文件源时,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创建播放列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选择哪一种来源的媒体文件满足自身需求,也就是容易想到将媒体文件的来源作为考虑因素,来进行媒体文件的选择。(2)“聚团现象”是推荐了某一个属性的媒体文件过多,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荐系统的多样性。而为了避免某一属性被过多推荐,限制有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数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媒体文件从所述源被识别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播放列表参数是艺术家信息或风格信息;权利要求1中是至少部分基于根据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而对比文件1是至少部分基于根据属性和风格滑块的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2)在权利要求1中,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创建播放列表时考虑较多的因素,例如歌曲的风格、艺术家、所属唱片、所在文件夹和媒体源等,以及作为信息处理设备,诸如PC、DVD等连接本地存储设备或服务器,将其中存储的本地媒体文件或服务器媒体文件分别识别出来并通过信息处理设备进行播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存在多种数据来源时,即本地媒体文件源和服务器媒体文件源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根据属性和风格滑块的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受到启示会考虑应用权重,即有侧重点地选择哪一种来源的媒体文件才能更好的满足需求,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想到将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作为考虑因素来进行媒体文件的选择,即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从而从多个媒体源中选择媒体文件以混合创建播放列表,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给用户推荐歌曲时,为了优化媒体文件的选择内容以及保证播放列表的多样性从而提升用户体验,应推荐相似性低但符合用户兴趣的歌曲,因此需要在推荐过程中限定对同一属性的候选歌曲的重复推荐,即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从而避免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被连续包括在播放列表中,这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创建播放列表的用户对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或品论,更没有公开或教导在发送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之前,对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或品论。本申请允许用户根据媒体文件的源类型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从而允许用户控制并从多个媒体源混合创建播放列表,且通过预先考虑在拟创建的播放列表中允许的具有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数量,来有效避免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在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重复出现。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播放列表的方法,包括:
接收与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第一数据集合和由用户指定的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所述第一数据集合包括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使用所述相关联的属性和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来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媒体文件从所述源被识别出以用于被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其中至少部分基于根据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从而将每个媒体文件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
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合、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中的所述源信息以及关系数据创建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的列表,其中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中的每一个与一个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是否类似于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所述属性,并且还至少部分基于用户指定的所述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通过处理器来选择将被包括在所述播放列表中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其中,如果在已选择的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所述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以及
基于所选择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创建所述播放列表;
在向其他用户发送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之前,对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2段、说明书附图图1-47、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来说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US5616876 A,公开日为1997年04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播放列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主观内容选择音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66行-第6栏第20行,第10栏第38-52行,第13栏第38-52行,第15栏第14-25行,第16栏第25行-第19栏第10行,附图5-10):
接收与“种子歌曲”文件相关联的歌曲名称、艺术家名称等数据集合和作为用户指定的参数来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的歌曲风格的具体设置(相当于接收与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第一数据集合和由用户指定的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其中数据集合中包括的歌曲名称、艺术家名称是与“种子歌曲”文件相关联的属性(相当于第一数据集合包括与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并且用户指定的歌曲风格与艺术家名称等一起用来影响播放列表的创建(相当于使用相关联的属性和用户指定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来影响播放列表创建,用户指定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系统推荐的与“种子歌曲”相关联的其他候选歌曲文件被从系统服务器识别出来以包括在播放列表中(相当于媒体文件被识别出以用于被包括在播放列表中),其中其他候选歌曲文件中的每个歌曲文件至少部分基于根据“种子歌曲”的歌曲风格类型和用户设置的“风格滑块”的具体位置确定每个歌曲文件的关联权重并且向每个歌曲文件的歌曲风格应用该权重(相当于将每个媒体文件包括在播放列表中),基于包括艺术家名称的数据集合、用户指定的歌曲风格和“种子歌曲”文件与系统推荐的其他候选歌曲文件之间的关系数据创建候选歌曲文件标识符的列表,其中候选歌曲文件标识符中的每个候选歌曲文件相关联(相当于基于第一数据集合、用户指定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中的属性以及关系数据创建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的列表,其中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中的每一个与一个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至少部分基于与候选歌曲文件相关联的艺术家名称属性是否类似于与“种子歌曲”文件相关联的艺术家名称属性,并且还至少部分基于用户指定的歌曲风格,通过处理器自动选择候选歌曲文件标识符将被包括在播放列表中的一些或全部候选歌曲标识符(相当于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候选媒体文件相关联的属性是否类似于与所述第一媒体文件相关联的所述属性,并且还至少部分基于用户指定的至少一个播放列表参数,通过处理器来选择将被包括在播放列表中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基于所选择的候选歌曲文件标识符创建播放列表(相当于基于所选择的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创建播放列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播放列表参数包括识别源的源信息,媒体文件从所述源被识别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播放列表参数是艺术家信息或风格信息;权利要求1中是至少部分基于根据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而对比文件1是至少部分基于根据属性和风格滑块的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2)在权利要求1中,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3)在向其他用户发送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之前,对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创建列表时具体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确定源的权重和如何改进播放列表以及如何定制播放列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创建播放列表时考虑较多的因素,例如歌曲的风格、艺术家、所属唱片、所在文件夹和媒体源等,以及作为信息处理设备,诸如PC、DVD等连接本地存储设备或服务器,将其中存储的本地媒体文件或服务器媒体文件分别识别出来并通过信息处理设备进行播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存在多种数据来源时,即本地媒体文件源和服务器媒体文件源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根据属性和风格滑块的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受到启示会考虑应用权重,即有侧重点地选择哪一种来源的媒体文件才能更好的满足需求,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想到将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作为考虑因素来进行媒体文件的选择,即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从而从多个媒体源中选择媒体文件以混合创建播放列表,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给用户推荐歌曲时,为了优化媒体文件的选择内容以及保证播放列表的多样性从而提升用户体验,应推荐相似性低但符合用户兴趣的歌曲,因此需要在推荐过程中限定对同一属性的候选歌曲的重复推荐,即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从而避免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被连续包括在播放列表中,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便于用户之间了解对媒体文件的看法,在发送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之前,用户对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从而使得其他用户能够了解别人发表的对这些媒体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的创建合适的播放列表,这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7行-第7栏第13行,第17栏第50-61行):CMS系统22包括多个服务器,其中存储数字节目数据和节目相关信息,包括歌曲文件之间的关系数据,其中风格表数据即为歌曲文件之间的关系数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0-62行,第17栏第58行-第18栏第10行):候选歌曲文件和“种子文件”二者具有艺术家名称、歌曲集名称和媒体文件名称属性。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14-25行):每个歌曲有歌曲ID,每个艺术家有唯一的艺术家ID。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0-62行):歌曲文件相关的艺术家名称、歌曲集名称和媒体文件名称等属性,这些属性实质上为歌曲文件的元数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5-67行,第6栏第57-59行):本发明用于选择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分别直接或间接地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将数据间的关系表示出来,将互相关联的概念存储为图文件,将概念作为顶点,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为顶点之间的连线,根据强度将每条边赋予一个权值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50-61行、附图10):用户选择一个种子歌曲并激活更多风格按钮,进而触发与种子歌曲文件相关联歌曲文件的选择,种子歌曲文件与相关联歌曲文件之间的关系基于明确的用户触发行为。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互动系统中,用户可以按下每个按钮发出明确的操作,这属于明确用户行为;而提前输入喜好、设置参数、行为等,在之后的操作基于先前的用户行为,构成隐含用户行为,这种隐含用户行为在本领域是普遍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16-17行):歌曲ID唯一的标识歌曲。而将歌曲ID包含在播放列表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6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方便存储及提取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指针指向一个文件、在网络资源中用URL标识一个文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9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获取不同来源的数据,文件标识符可以关联至各种流传输媒体、网络上可用的资源、或是本地计算机上可用的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选择歌曲时控制播放列表中歌曲的总计大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3对权利要求20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影响所述播放列表的总计大小,在创建播放列表时考虑媒体文件的媒体文件的数量、时间长短、或是文件大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获取不同数据来源的文件,选择歌曲时考虑歌曲的文件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27对权利要求2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获取不同数据来源的文件,考虑是点播流传输媒体服务还是本地媒体库、或者是点播流传输媒体服务和本地媒体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流行程度的需求,选择歌曲时考虑歌曲的流行程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歌曲年代的需求,选择歌曲时限制歌曲发布的年代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对权利要求29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在选择歌曲时考虑歌曲的时间因素,在创建播放列表时考虑媒体文件的发布年代,以1年、2年、甚至10年为一个单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对权利要求28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需要灵活的生成播放列表,即通过给出更多的参数选择来生成播放列表,多样性是公知的跟用户选择播放列表相关的参数,通过计算多样性参数和流行参数确定分数,通过分数选择播放列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便于用户之间了解对媒体文件的看法,在发送所创建的播放列表之前,用户对列表中的媒体文件进行注释,从而使得其他用户能够了解别人发表的对这些媒体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的创建合适的播放列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存在多种数据来源时,即本地媒体文件源和服务器媒体文件源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根据属性和风格滑块的位置来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应用该权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受到启示会考虑应用权重,即有侧重点地选择哪一种来源的媒体文件才能更好的满足需求,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想到将每个源的源类型和位置作为考虑因素来进行媒体文件的选择,即确定每个媒体文件的源的权重并且向每个媒体文件的源应用该权重,从而从多个媒体源中选择媒体文件以混合创建播放列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给用户推荐歌曲时,为了优化媒体文件的选择内容以及保证播放列表的多样性从而提升用户体验,应推荐相似性低但符合用户兴趣的歌曲,因此需要在推荐过程中限定对同一属性的候选歌曲的重复推荐,即如果在已选择的与候选媒体文件标识符相关联的候选媒体文件中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已经超过预定数量,则其它具有相同属性的候选媒体文件将不再被选择,从而避免相同属性的媒体文件被连续包括在播放列表中,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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