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35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597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06865.3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珠海优特智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田志刚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06865.3,名称为“一种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优特智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 CN10293038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4: CN10207392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预先完成数据准备的步骤:将菜谱标识信息和制作对应菜肴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录入数据库,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和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在数据库中彼此关联,其中,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包括制作该对应菜肴所需的多种食材信息;并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数据库中,所述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
根据菜谱信息进行一组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检索时执行以下步骤:
(1)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所述检索请求包含所述菜谱标识信息;
(2)根据所述菜谱标识信息读取数据库中与之关联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
(3)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所述每一组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
(4)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包括: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集中显示给用户查看选择,或者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其中,分次显示方式下,用户完成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后直接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或者,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所对应的菜谱为数字菜谱,所述数字菜谱为可被智能烹饪设备执行,自动/半自动的完成菜肴制作过程的命令序列及其描述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接收到的检索请求所包含的所述菜谱标识信息为一组或多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之前,接收用户输入的食材限定信息,步骤(3)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和所述食材限定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同时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和所述食材限定信息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获取菜谱信息中所包含的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后,将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发送给用户筛选确认,并将返回的筛选确认后的结果作为确定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再进入步骤(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进行排序后再提供给用户选择购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提供给用户选择购买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包括满足全部所需的食材信息的方便菜产品。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给用户选择购买时,向用户显示的内容包含对应的所述所需的食材信息的产品信息选择项以及针对所述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之后还包括步骤(5):汇总用户的选择结果,根据选择结果形成产品订单。”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数据库中,所述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以及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满足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所述每一组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并且将查找所得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2)将查找的产品提供给用户选择包括: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集中显示给用户查看选择,或者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其中,分次显示方式下,用户完成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后直接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或者,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4已经披露了“根据所需的食材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而只针对一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是针对一组中的多个信息进行查询,是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查找满足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所述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而且,由于对比文件4已经披露了供货管理中心在接收蔬菜名字和数量后,会自动选择所需食材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因此对比文件4中必然存储有食材的产品信息,并从存储的产品信息中查找满足所需食材的产品信息以自动提供给用户进行选择,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数据库是存储信息的常见数据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从数据库中查找所需食材的产品信息。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将信息分类存储可以方便信息的查找,提高查找效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方便所需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查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将查找到的多个信息集中进行显示,或者按类别分批进行依次显示,或者屏蔽掉若干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供用户对信息进行选择,属于信息显示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和4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2)现有技术都是根据菜单的“逐级设定”对要选择的食材逐个选取,本申请中能够免去用户分次输入食材检索的过程,提高了整体的检索速度和检索效率;整个过程用户只需输入菜谱标识信息便可以得到食材产品信息的待选项,使用十分方便。(3)本申请分次向用户提供产品信息选择时,能使得后续待选的产品信息更加准确和更有针对性,这是对比文件4所达不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6]、[0034]段)已经公开了:根据食材信息(如萝卜、青菜等)在农场数据库或食品加工厂数据库查找满足上述食材的产品信息(如数个农场名字、食品价格等信息),并发送到用户终端上。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数据库是预先设置好的产品数据库,其中产品信息是按食材信息分类存储的,而对比文件4中产品信息是分别存储在各个农场数据库或食品加工厂数据库中,检索时需要从多个数据库中进行查找产品信息。但是有针对性的从多个数据库提取相关数据来建立一个单独的数据库、以及信息分类存储是提高查找效率的公知常识。而提高检索效率是一个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先从多个农场数据库中提取产品信息并进行分类存储,来建立一个单独的产品数据库,方便后续提取产品信息。(2)产品信息的返回过程中是否需要用户参与、以及参与的次数,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和设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8]段也记载了用户可以筛选需要检索的食材信息,也可以不用用户参与直接提供检索的产品信息,因此由用户参与完成或由后台自动处理都是可以设置和容易想到的。相对于对比文件4而言,本申请通过预先建立的产品数据库,虽然节省了检索过程中需要的时间,但是由于需要提前对产品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来建立产品数据库,必然增加了预先数据处理的前期负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所关注的焦点来选择不同的方案,如果注重实时检索效率,容易想到选择预先建立产品数据库来节省检索时间,而如果关注前期数据处理负担,则不会选择预先建立一个单独数据库的方案,否则只会增加前期数据处理的时间开销。(3)将检索结果一次性集中提供给用户,还是按照不同类别分次提供给用户,都是常见的检索结果呈现方式,属于用户界面交互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根据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满足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每一组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将查找的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2)将查找所得的多组产品信息集中显示给用户查看选择,或者将查找所得的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其中,分次显示方式下,用户完成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后直接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或者,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其已被对比文件4(CN102073920A)公开,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将查找到的多个信息集中进行显示,或者按类别分批进行依次显示,或者基于用户的已有选择而屏蔽掉若干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供用户对信息进行选择,属于信息显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1)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集中显示给用户查看选择,或者”、“分次显示方式下,用户完成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后直接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或者”;(2)将说明书第[0036]-[0046]、[0050]-[0052]、[0055]、[0059]、[0062]段中记载的部分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3)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4)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特征“在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5)在原权利要求9中增加两处“所述”;(6)对权利要求书的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的每条数据记录至少包含一种食材信息以及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其中,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与所述食材信息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和保存;
(2)根据菜谱信息进行一组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检索时执行以下步骤: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所述检索请求包含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其中,所述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包括:接收在利用中间工具对所述编码形式的菜谱标识信息进行扫描获取到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后生成的所述检索请求;
(3)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包括:将所述一组食材信息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信息调取出来,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
(4)所述食材的份量信息为烹饪所述菜肴所需的所述食材的标准份量,所述标准份量根据一个成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以下方式之 一对所述标准份量进行更改:增加所述标准份量的份数,根据一个老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根据一个小孩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
(5)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包括: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其中,向所述用户显示的内容包含对应所需的食材信息的产品信息选择项以及针对所述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在所述用户选择了所述忽略项后,自动进入下一个食材信息的选择过程;其中,在所述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时,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
(6)向所述用户返回的选择购买的产品信息中增加了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对于菜谱的份量信息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当部分产品信息不能满足所述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时,自动将所述部分产品信息屏蔽或向所述用户告警提示份量不足;
(7)根据所述用户对所述菜谱标识信息的选择结果形成优选项并记录,当再一次收到同一菜谱标识信息的检索请求时,自动将存储的所述优选项自动推荐给后来的用户。
上述7个区别技术特征及其组合也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与食材相对应的产品信息,并且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两个不同的数据库以分别保存不同的信息。
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并没有明确公开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具体是如何保存的。
2)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更没有公开该检索请求包括了“菜谱标识信息”。对比文件3中也并非是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
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中仅仅存在选择操作,并选择并非是一种检索请求。
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3)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正如审查意见中所承认的,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
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4中,查找到食品价格等信息并非是在接收到用户的检索请求后自动执行的。此外,在对比文件4中,仅能查找到一组食品信息。
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的组合。
4)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食材的份量信息,但并没有公开份量信息是根据何种标准设置的,并且该份量信息是固定设置的、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改。
对比文件4并未涉及食材的份量信息,更没有涉及对食材的份量信息进行更改,因此,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
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关于如何显示“多组产品信息”的具体细节的启示。
6)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当部分产品信息不能满足所述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时,自动将所述部分产品信息屏蔽或向所述用户告警提示份量不足。
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公开当部分产品信息不能满足所述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时,自动将所述部分产品信息屏蔽或向所述用户告警提示份量不足。
7)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7):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根据采购人员的选择结果形成优选项并为后来的用户推荐该优选项的处理。
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7):由于在对比文件4中并未涉及根据消费者的选择结果形成优选项并为后来的消费者推荐该优选项的处理,从而对比文件4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7)。
此外,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7)的组合。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预先完成数据准备的步骤:将菜谱标识信息和制作对应菜肴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录入菜谱信息数据库,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和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在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彼此关联,其中,所述菜谱标识信息是编码形式的菜谱标识信息,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包括制作该对应菜肴所需的多种食材信息;并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的每条数据记录至少包含一种食材信息以及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其中,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与所述食材信息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和保存;所述食材信息包括食材的名称信息、食材的类型信息以及食材的份量信息,所述食材的份量信息为烹饪所述菜肴所需的所述食材的标准份量,所述标准份量根据一个成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
根据菜谱信息进行一组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检索时执行以下步骤:
(1)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所述检索请求包含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其中,所述接收用户的检索请求包括:接收在利用中间工具对所述编码形式的菜谱标识信息进行扫描获取到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后生成的所述检索请求;
(2)根据所述菜谱标识信息读取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与之关联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
(3)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其中,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查找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包括:将所述一组食材信息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信息调取出来,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所述每一组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
(4)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包括: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其中,向所述用户显示的内容包含对应所需的食材信息的产品信息选择项以及针对所述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在所述用户选择了所述忽略项后,自动进入下一个食材信息的选择过程;其中,在所述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时,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其中,向所述用户返回的选择购买的产品信息中增加了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对于菜谱的份量信息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当部分产品信息不能满足所述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时, 自动将所述部分产品信息屏蔽或向所述用户告警提示份量不足;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对所述菜谱标识信息的选择结果形成优选项并记录,当再一次收到同一菜谱标识信息的检索请求时,自动将存储的所述优选项自动推荐给后来的用户;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所述标准份量进行更改:增加所述标准份量的份数,根据一个老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根据一个小孩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所对应的菜谱为数字菜谱,所述数字菜谱为可被智能烹饪设备执行,自动/半自动的完成菜肴制作过程的命令序列及其描述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接收到的检索请求所包含的所述菜谱标识信息为一组或多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之前,接收用户输入的食材限定信息,步骤(3)根据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和所述食材限定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同时满足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和所述食材限定信息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在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获取菜谱信息中所包含的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后,将所述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发送给用户筛选确认,并将返回的筛选确认后的结果作为确定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再进入步骤(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将查找所得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进行排序后再提供给用户选择购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提供给用户选择购买的所述多组产品信息包括满足全部所需的食材信息的方便菜产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之后还包括步骤(5):汇总用户的所述选择结果,根据所述选择结果形成产品订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 CN10293038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4: CN10207392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根据菜谱信息检索对应食材的产品信息的方法。
对比文件3(CN102930381A)公开了基于Android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5]段):由专业营养师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设置每日菜谱,并关联菜谱中每个菜的各种原料,设置各原料的菜品含量及净菜比,先设置菜谱中的每样菜,比如肉片烧茄子关联原料包括:猪精肉每人份含量0.2斤及净菜比0.9、茄子每人份含量0.5斤及净菜比0.8,红烧肉圆关联原料每份包括猪精肉每人份含量0.2斤及净菜比0.9(相当于所述一组食材信息中包括制作该对应菜肴所需的多种食材信息),其它菜如香菇青菜、白菜豆腐汤关联原料类似设置,每种菜设置后可以保存专门的菜名(相当于菜谱标识信息)管理中,以备以后再选择,最后可以设置几个菜谱,如菜谱A(肉片烧茄子、红烧肉圆、香菇青菜、白菜豆腐汤)、B、C等以供选择(相当于预先完成数据准备的步骤:将菜谱标识信息和制作对应菜肴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录入菜谱信息数据库,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和所述食材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在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彼此关联)。中小学后勤部门采供人员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进行计划采购操作;根据选择的菜谱进行直接订货,由于菜谱中的每种菜的原料的菜品含量及净菜比都已设好,各部门根据每月设定的代伙人数,每样菜的采购数量是代伙人数乘以菜品含量,再除以净菜比,最后会自动得到各类商品原料的总量列表,根据最终的需采购的菜的数量生成采购计划:比如菜谱A,某一学校300人用餐,300就是份数,菜谱中猪精肉汇总每份0.4斤、茄子每份0.5斤等,根据净菜比,最终需采购的猪精肉是134斤、茄子188斤等;后勤采供中心工作人员每天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每天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订单,按照初始设定的商品供应商分类汇总生成采购订单。后勤采供中心工作人员每天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下达采购订单给相关商品供应商,并自动发送手机短信到供应商的手机上,供应商根据采购商品、数量需求进行按时送货(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必然包括录入数据库的食材的产品信息;相当于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的每条数据记录至少包含一种食材信息以及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所述食材信息包括食材的名称信息、食材的类型信息以及食材的份量信息;根据所述菜谱标识信息读取所述菜谱信息数据库中与之关联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食材信息分类,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与食材信息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记录和保存,食材的份量信息为烹饪菜肴所需的食材的标准份量,标准份量根据一个成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接收在利用中间工具对编码形式的菜谱标识信息进行扫描获取到菜谱标识信息后生成的检索请求,检索请求包含菜谱标识信息;
(2)根据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在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查找满足一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将一组食材信息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信息调取出来,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一组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每一组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将查找的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
(3)将查找所得的多组产品信息按照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中的食材名称和/或类型分次显示给用户选择购买:先基于用户已选择的产品信息,屏蔽后续食材信息中与该选择结果的食材产品特性不匹配的产品信息后,再进入下一种食材产品信息的选择;向用户显示的内容包含对应所需的食材信息的产品信息选择项以及针对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用户选择了忽略项后自动进入下一个食材信息的选择过程;向用户返回的选择购买的产品信息中增加了根据用户输入的对于菜谱的份量信息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当部分产品信息不能满足计算出的产品信息购买量时,自动将部分产品信息屏蔽或向用户告警提示份量不足;
(4)根据用户对菜谱标识信息的选择结果形成优选项并记录,当再一次收到同一菜谱标识信息的检索请求时,自动将存储的优选项自动推荐给后来的用户;
(5)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标准份量进行更改:增加标准份量的份数,根据一个老年人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根据一个小孩的平均饮食习惯默认设置为一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如何自动、高效的提供食材的产品信息以供用户进行自由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从技术上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涉及建立菜谱食材信息数据库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记录同一类信息时,选择某种统一的格式或者数据结构建立数据库是通用的做法,也是数据库便于管理和维护的必然选择,因此也是数据库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食材信息分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实现自动且高效的食材产品信息选择的问题时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从应用需求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涉及定义每份食材的数量(体积或重量)的问题,各自明确阐述了食材的份与人数的直接对应性,其中本申请写明了以成年人平均饮食习惯定义一份的分量,而对比文件3则以例举方式写明了每人份对应的各种食材数量(重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的“人份”作为常用和明确的表述词,已经确切的包含了按照用餐人的一般或平均饮食习惯定义份量的表意。至于用餐人是幼儿、成人、老人等,诸如应用于幼儿园、公司单位、敬老院等,对于有生活经验的人均可以理解,每份食材的典型分量是可以并且应该根据用餐人的一般特点进行调整的,而不会限定为对比文件3举例的具体重量值。
同时,以编码形式标识菜谱信息并据此进行检索的特征也已经在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电子点菜系统已经应用多年,各种电子点菜系统几乎全部都会对菜品进行编码,以方便点菜终端进行录入,避免需要输入复杂的汉字菜名,提高效率。又例如超市大规模应用条码来标识商品,也是同样的思路和目的。因此,使用编码形式标识菜谱信息并据此进行检索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一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CN102073920A)公开: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新鲜果蔬和鱼肉类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的供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0]段):消费者在用户终端上按下订货菜单以后,会出现下一级菜单,选择是订蔬菜或水果或鱼肉类或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以上食品的订货方法一样。比如,当选择蔬菜后,出现蔬菜列表,比如,萝卜,青菜,小白菜,马铃薯,洋葱,大蒜,茄子,番茄等。在选择了蔬菜名字(相当于食材信息)并确定数量以后,会发送给供货管理中心,供货管理中心会根据用户的地理位子,生产农场等条件,选择数个农场名字,食品价格等信息(相当于根据所需的食材信息查找满足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且产品信息中包含对应食材的多种产品供应信息。其中“农场名字、食品价格等信息”相应于“产品信息”),并发送到消费者的用户终端上。消费者从接收到的农场列表中选择一个农场(相当于将查找所得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而将一组食材信息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信息调取出来以供用户进行全面、自由的选择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其一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0034]段):供货管理中心会根据用户的地理位子,生产农场等条件,选择数个农场名字,食品价格等信息,并发送到消费者的用户终端上。消费者从接收到的农场列表中选择一个农场,确定订货。而对于用户而言,可能只需要购买菜谱中的部分食材,因此向用户显示针对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根据用户选择的产品信息和份量信息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返回给用户以方便用户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查找到的多个信息集中进行显示,或者按类别分批进行依次显示,或者基于用户的已有选择而屏蔽掉若干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供用户对信息进行选择,也属于信息显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已经作为电子商务界面的基本做法,在淘宝、京东等电子购物网页或客户端中是广大用户习以为常的交互方式,例如只显示有货商品、排除或重点显示某些特征的商品、提示商品数量紧张或暂时无货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根据用户习惯,建立优选项是互联网领域的最常用做法之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网站通过存储cookies记录用户偏好以实现精确推送,输入法软件根据用户选择的词频建立优先词数据库以改善输入速度,搜索引擎根据保存用户点击偏好来排序搜索结果或者根据搜索热度来排序搜索结果,此类做法已经非常普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的“人份”作为常用和明确的表述词,已经确切的包含了按照用餐人的一般或平均饮食习惯定义份量的表意。至于用餐人是幼儿、成人、老人等,诸如应用于幼儿园、公司单位、敬老院等,对于有生活经验的人均可以理解,每份食材的典型分量是可以并且应该根据用餐人的一般特点进行调整的,而不会限定为对比文件3举例的具体重量值,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0020]段):由专业营养师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设置每日菜谱,每种菜设置后可以保存专门的菜名管理中,以备以后再选择,最后可以设置几个菜谱,如菜谱A(肉片烧茄子、红烧肉圆、香菇青菜、白菜豆腐汤)、B、C等以供选择;而常见的智能烹饪设备都可以在程序命令的控制下以自动或半自动的方式按照电子菜谱实现菜肴的烹饪,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0020]段):由专业营养师登录Android系统移动后勤餐饮定量采购系统客户端设置每日菜谱,每种菜设置后可以保存专门的菜名管理中,以备以后再选择,最后可以设置几个菜谱,如菜谱A(肉片烧茄子、红烧肉圆、香菇青菜、白菜豆腐汤)、B、C等以供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检索时可以输入多个检索条件以达到精细检索的目的,查找到更加理想的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食材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食材限定信息作为额外的检索条件,可以使得检索到的产品信息满足上述限定条件、检索效果更加理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用户而言,可能只需要购买菜谱中的部分食材,因此让用户针对所需的食材信息进行初筛,将初筛后的结果作为确定的所需的一组食材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将检索结果按照时间、相关度等顺序进行排序显示是检索结果界面呈现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方便菜产品属于常见的方便用户烹饪的半成品产品,将方便菜产品提供给客户以方便客户使用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用户的多个选择进行汇总是信息处理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汇总用户的选择结果,根据选择结果形成产品订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1):“将食材的产品信息录入产品信息数据库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的每条数据记录至少包含一种食材信息以及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采购商品、数量需求和商品供应商,其中采购订单中包括食材信息,而将采购订单发送给商品供应商则是选择了该商品供应商提供的与食材相对应的产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中包括了食材的产品信息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且数据库中包括食材信息以及与食材对应的产品信息。
“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所述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所述食材信息分类,其中,所述录入的食材的产品信息与所述食材信息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在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和保存”虽未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记录同一类信息时,选择某种统一的格式或者数据结构建立数据库是通用的做法,也是数据库便于管理和维护的必然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食材的产品信息按照与菜谱标识信息关联的食材信息分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实现自动且高效的食材产品信息选择的问题时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2)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2):其虽未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编码形式标识菜谱信息并据此进行检索的特征也已经在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电子点菜系统已经应用多年,各种电子点菜系统几乎全部都会对菜品进行编码,以方便点菜终端进行录入,避免需要输入复杂的汉字菜名,提高效率。又例如超市大规模应用条码来标识商品,也是同样的思路和目的。因此,使用编码形式标识菜谱信息并据此进行检索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所需的食材信息查找满足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多组产品信息,多组产品信息分别与食材信息中的多种食材信息相对应的特征。而将一组食材信息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信息调取出来以供用户进行全面、自由的选择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4):其虽未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涉及定义每份食材的数量(体积或重量)的问题,各自明确阐述了食材的份与人数的直接对应性,其中本申请写明了以成年人平均饮食习惯定义一份的分量,而对比文件3则以例举方式写明了每人份对应的各种食材数量(重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的“人份”作为常用和明确的表述词,已经确切的包含了按照用餐人的一般或平均饮食习惯定义份量的表意。至于用餐人是幼儿、成人、老人等,诸如应用于幼儿园、公司单位、敬老院等,对于有生活经验的人均可以理解,每份食材的典型分量是可以并且应该根据用餐人的一般特点进行调整的,而不会限定为对比文件3举例的具体重量值。
5)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查找所得的多组产品信息提供给用户选择的特征。而对于用户而言,可能只需要购买菜谱中的部分食材,因此向用户显示针对所需的食材信息的忽略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查找到的多个信息集中进行显示,或者按类别分批进行依次显示,或者基于用户的已有选择而屏蔽掉若干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供用户对信息进行选择,也属于信息显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已经作为电子商务界面的基本做法,在淘宝、京东等电子购物网页或客户端中是广大用户习以为常的交互方式,例如排除或重点显示某些特征的商品等。
6)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6):其虽未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用户选择的产品信息和份量信息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返回给用户以方便用户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屏蔽掉若干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供用户对信息进行选择,也属于信息显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子购物网页或客户端中可以只显示有货商品、提示商品数量紧张或暂时无货等。
7)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7):其虽未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用户习惯,建立优选项是互联网领域的最常用做法之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网站通过存储cookies记录用户偏好以实现精确推送,输入法软件根据用户选择的词频建立优先词数据库以改善输入速度,搜索引擎根据保存用户点击偏好来排序搜索结果或者根据搜索热度来排序搜索结果,此类做法已经非常普及。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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