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噪音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26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77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7212.1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朱丽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R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7212.1,名称为“一种低噪音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朱丽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184345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对比文件2,CN2134016Y,公开日为1993年05月19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技术方案中所述音响还包括箱体,所述箱体包括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的两端分别连接构成月牙形空间,其上下分别设置有顶板和底板,所述喇叭单元设置在第一弧形板上,其它单元设置在月牙形空间内,所述第二弧形板的内壁设置有吸能部,所述吸能部为均布在第二弧形板内壁的密封立方体结构;②该音响包括用于控制各单元的微处理器单元;③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包括多个并联的且由微处理器单元单独控制的数字信号处理器,还包括有设置在喇叭单元一侧的噪声传感器单元,所述噪声传感器单元用于对外界噪声的监测,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输到微处理器单元进行信号处理,进而控制数字信号处理器单元对线路中的信号进行滤波处理。区别特征①可以减少声波的衍射和干涉现象,有效减少内部噪音,这是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的;区别特征②、③,将噪声传感器单元设置在喇叭单元一侧可以更好地接收来自外部的噪音信号,能够更加准确的实现滤波效果,从而达到更好地消除噪音的效果,这点对比文件1并未提到。采用多棱角的立方体结构可以增加振动能量的损失,均匀分布能够避免由于分布不均噪声的不稳定振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该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予以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低噪音响,包括依次信号连接的音频输入单元、数模转换单元、功放单元和喇叭单元,以及用于控制各单元的微处理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输入单元和数模转换单元之间设有数字信号处理单元,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包括多个并联的且由微处理器单元单独控制的数字信号处理器,还包括有设置在喇叭单元一侧的噪声传感器单元,所述噪声传感器单元通过模数转换单元与微处理器单元信号连接,所述噪声传感器单元用于对外界噪声的监测,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输到微处理器单元进行信号处理,进而控制数字信号处理器单元对线路中的信号进行滤波处理;
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内置有数字滤波模块,且每个数字滤波模块具有不同的滤波系数;
还包括有用于安装各单元的箱体,所述箱体包括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的两端分别连接构成月牙形空间,且其上下分别设置有顶板和底板,所述喇叭单元设置在第一弧形板上,其它单元设置在月牙形空间内,所述第二弧形板的内壁设置有吸能部,所述吸能部为均布在第二弧形板内壁的密封立方体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噪音响,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部内填充有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噪音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噪声降低装置,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12-19行、第28-29行,第15页第1-10行、14-29行,第16页第1-2行,附图7):在听者1的音乐收听环境中通过前馈系统降低从耳机壳体2外部的噪声源3进入耳机壳体2内的听者1的音乐收听位置的噪声,从而可以在良好的环境中收听音乐。前馈型噪声降低系统主要具有位于耳机壳体2外部的麦克风31(公开了设置在喇叭单元一侧的噪声传感器单元)。由麦克风31收集的噪声3经过合适的滤波处理而产生噪声降低音频信号(公开了通过噪声传感器单元对外界的噪声监测,并传输检测到的信号,对线路中的信号进行滤波处理)。产生的噪声降低音频信号由耳机壳体2内的驱动器11声学地再现,由此消除在靠近听者1的耳部的位置的噪声。FF滤波电路33包括:DSP332(公开了数字信号处理单元),被提供在DSP332的前一级的A/D转换电路331(公开了模数转换单元)以及被提供在DSP332的后一级的D/A转换电路333(公开了数模转换单元)。借助于麦克风31收集声音而获得的模拟音频信号经由扩音放大器32被提供给FF滤波电路33。通过A/D转换电路331把模拟音频信号转换成数字音频信号。数字音频信号被提供给DSP332。DSP332包括用于产生前馈系统的数字噪声降低音频信号的数字滤波器(公开了数字信号处理器)。该数字滤波器从输入到该数字滤波器的数字音频信号产生具有与作为在该数字滤波器中设置的参数的滤波系数对应的特性。在本实施例中,在DSP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的滤波系数从存储器34经由存储器控制器35被提供。存储器控制器35从存储器34中读取一个(一组)特定的滤波系数,在DSP 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所述一个(所述一组)滤波系数。本实施例中的存储器控制器35被提供有操作单元36的操作输出信号。按照来自操作单元36的操作输出信号,存储器控制器35从存储器34中选择并读取一个特定的滤波系数(一组特定的滤波系数),并在DSP 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所述一个滤波系数(所述一组滤波系数)。然后,DSP332的数字滤波器产生数字噪声降低音频信号,所述数字噪声降低音频信号对应于经由存储器控制器35从存储器34中选择性读取的并如上所述在DSP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的滤波系数。然后把DSP332产生的数字噪声降低音频信号在D/A转换电路333中转换成模拟噪声降低音频信号。该模拟噪声降低音频信号被作为FF滤波电路33的输出信号提供给加法电路14。听者1想要通过耳机收听的输入音频信号S经由音频信号输入端12(公开了音频输入单元)和均衡电路13被提供给加法电路14。均衡电路13校正输入音频信号的声音特性。作为由加法电路14相加结果的音频信号经由功率放大器15(公开了功放单元)被提供给驱动器11(公开了喇叭单元)以便被声学地再现。
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降低噪声,均采用噪声传感器单元监测外界噪声,对线路中的信号进行滤波,从而降低噪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低噪音响还包括用于控制各单元的微处理器单元;噪声传感器单元通过模数转换单元与微处理器单元信号连接,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输到微处理器单元进行信号处理;各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2)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包括多个并联的且由微处理器单元单独控制的数字信号处理器,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内置有数字滤波模块,且每个数字滤波模块具有不同的滤波系数。(3)低噪音响还包括有用于安装各单元的箱体,所述箱体包括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的两端分别连接构成月牙形空间,且其上下分别设置有顶板和底板,所述喇叭单元设置在第一弧形板上,其它单元设置在月牙形空间内,所述第二弧形板的内壁设置有吸能部,所述吸能部为均布在第二弧形板内壁的密封立方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信号进行有针对性滤波并实现对音响各部件的管理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设置一个微处理器单元实现控制功能,使其控制低噪音响的各单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音响中各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公知的,为了实现相应功能而连接相应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噪声传感器单元检测信号并对其滤波处理,为了使微处理器单元控制噪声传感器以实现后续更好的滤波,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噪声传感器信号连接微处理器单元,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输到微处理器单元进行信号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DSP 332包括数字滤波器,存储器34存储滤波系数作为后面说明的多个(多组)参数,以便能够利用由DSP332的数字滤波器产生的前馈系统的噪声降低音频信号来降低在多个不同的噪声环境下的噪声。存储器控制器35从存储器34中读取一个(一组)特定的滤波系数,在DSP 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一个(一组)滤波器系数。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数字信号处理单元中设置数字信号处理器并提供不同滤波系数进行滤波处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选择滤波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数字信号处理单元中设置多个并联的数字信号处理器,并使得每个数字信号处理器具有不同的滤波系数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器提供多种滤波系数,存储器控制器选择一个并在DSP332的数字滤波器中设置该滤波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在每个数字滤波器内设置数字滤波模块,对每个数字滤波模块设置不同的滤波系数,然后微处理器单元通过分析处理,控制选择相应的数字滤波器进行滤波,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此外,为了独立地控制每个数字信号处理器,微处理器单元单独控制每个数字信号处理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回归音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第3页第23-25行,附图1-2):箱体包括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侧面呈月牙形的月牙体1、下部分为侧面呈半圆形的半圆柱体2,箱体内安装有四个扬声器,其中频率为14~20KHZ的高音扬声器3和中音扬声器4安装在月牙体1的上角处,它们采用的是负角安装,低音扬声器5水平安装在月牙体1的中部区域,频率为12~16KHZ的高音扬声器6垂直安装在半圆柱体2的底座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这种箱体结构与原箱体采用的方形密封结构相比,棱角大小减少,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声波的衍射和干涉现象,大大地避免了二次波的出现,使人听起来音质更逼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月牙形音箱、扬声器位于第一弧形板上的技术内容。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降低声波的衍射和干涉现象,汇聚能量,提高音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音箱形状设置为月牙形、扬声器设置于第一弧形板上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箱体的内壁应涂有少量积音颗粒,同时在音箱的后腔还应填有积音材料,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吸收噪声,在构成月牙形弧形板的内壁上均布设置密封立方体结构构成吸能部,利用了其棱角设计使其更多面吸收声波,增加有效的吸声面积和边缘效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吸能部可吸收声音,为了使吸能部不影响喇叭单元正常发出声音,将吸能部设置在和喇叭单元不同侧位置即第二弧形板内壁以避免吸能部对喇叭单元造成影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吸能部内填充汞以吸收共震能量,避免共震对线路产生影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①本申请的音响中包含控制各单元的微处理器单元;②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包括多个并联的数字信号处理器,每个信号处理器单元由微处理器单元单独控制;③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内置有数字滤波模块,且每个数字滤波模块具有不同的滤波系数;④本申请中还包括箱体,所述箱体包括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的两端分别连接构成月牙形空间,其上下分别设置有顶板和底板,所述喇叭单元设置在第一弧形板上,其它单元设置在月牙形空间内,所述第二弧形板的内壁设置有吸能部,所述吸能部为均布在第二弧形板内壁的密封立方体结构,所述吸能部内填充有汞。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由于没有设置微处理器单元,需设有“设置部分”以用于选择一个参数作为数字处理部分的参数,这个过程是需要人为比对的,并不能自动完成,且这种设计结构复杂,不够简化;区别特征②、③,本申请中的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可以识别多种噪声信号,并产生对应的滤波系数,以实现相应的滤波工作,进而实现降低信号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需要另外设置“保持部分”和“设置部分”,这个过程缓慢且复杂,存在信号的延迟,消除噪声的效果并不好;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喇叭单元设置在凹面的第一弧形板上,第二弧形板内壁上设置吸能部,且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④的评述,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不予赘述。
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1-26行):存在几个关于这种对应于使用耳机装置的场所内的噪声环境自动地设置滤波系数的结构的示例。应用这些示例来代替上述的第一道第六实施例中基于操作单元26或36的操作进行手动选择,因而这些示例可应用于第一到第六实施例的结构中的噪声降低装置。噪声分析单元2322分析由麦克风21收集的噪声的特性,然后把分析结果提供给最佳滤波系数估计单元2323。最佳滤波系数估计单元2323基于来自噪声分析单元2322的分析结果从存储在存储器24中的多个滤波系数中选择一个滤波系数。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动设置滤波系数,基于分析结果选择最佳滤波系数,无需人为比对。在此基础上,设置微处理器单元,由微处理器单元分析处理并控制相应数字处理器进行滤波工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最后,对于月牙形箱体,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月牙形音箱、扬声器位于第一弧形板上的技术内容,并且公开了采用这种箱体结构可以有效地降低声波的衍射和干涉现象,大大地避免了二次波的出现,使人听起来音质更逼真,可见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箱体的内壁应涂有少量积音颗粒,同时在音箱的后腔还应填有积音材料,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吸收噪声,在构成月牙形弧形板的内壁上均布设置密封立方体结构构成吸能部,利用了其棱角设计使其更多面吸收声波,增加有效的吸声面积和边缘效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吸能部可吸收声音,为了使吸能部不影响喇叭单元正常发出声音,将吸能部设置在和喇叭单元不同侧位置即第二弧形板内壁以避免吸能部对喇叭单元造成影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吸能部内填充汞以吸收共震能量,避免共震对线路产生影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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