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23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63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549.0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芳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549.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412334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电子设备包含M个应用模块,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所述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包括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显示单元和M个应用模块,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包含第一信息的显示界面时,检测获得第一确定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所述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且N小于等于M;
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包括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
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者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解析信息中包含所述第一信息中至少一部分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具体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确定出的第一区域;
判断所述第一信息是否在所述第一区域内,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第一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具体包括:
检测获得所述第一选择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确定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的第一位置;
判断所述第一位置是否在所述N个应用显示对象中的第一应用显示对象,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打开与第一应用显示对象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具体为 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时,所述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具体包括:
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中包括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事件信息和至少一个人物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日历记录;和或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备忘记录。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具体包括:
获得当前时间;
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显示单元和M个应用模块,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包含第一信息的显示界面时,检测获得第一确定操作;
响应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所述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且N小于等于M;
选中模块,用于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包括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
解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者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 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解析信息中包含所述第一信息中至少一部分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响应子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确定出的第一区域;
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信息是否在所述第一区域内,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第一信息。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中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检测子模块,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第一选择操作;
第三响应子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确定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的第一位置;
第二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位置是否在所述N个应用显示对象中的第一应用显示对象,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打开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打开与第一应用显示对象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具体为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时,所述解析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解析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中包括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事件信息和至少一个人物信息;
第一生成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日历记录;和或
第二生成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备忘记录。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提醒模块,用于基于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模块具体包 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得当前时间;
第三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第三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确定第一信息后,在显示界面上显示N个应用模块,用户可以从中选取一个应用模块来解析处理第一信息,由于第一信息包含的内容可能千差万别,因此本申请给用户提供了多个应用模块来对其进行解析处理,即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案,而对比文件1对搜索结果的处理方式是预先设定好的,没有为用户提供多种待选的处理应用,也没有基于用户的选择进行处理,并且对比文件1虽然可将提醒事项在其他特定应用上进行呈现,但也仅是基于预设规则将已生成的提醒事项在其中某个应用上呈现,并未给用户提供多种处理方案;(2)审查员认为通过选择日历或记事本等应用模块来对选中信息进行解析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实际上是在阅读了本申请之后受到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搜索页面上基于搜索结果解析并生成待提醒事项,在搜索页面上进行呈现,或传送给备忘录、日历等应用进行呈现的启示,其已经实现了自动快捷地将新事件信息生成日历记录或记事本记录。而现有技术中,手动输入信息给备忘录、日历等应用时,也是由备忘录、日历等应用对输入的信息进行解析处理生成备忘录、日历内容的,因此备忘录、日历等应用模块具有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解析处理,生成日历记录或记事本记录的能力。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日历或备忘录应用模块呈现待提醒事项,除了对比文件1的先解析信息后选择应用模块呈现的方式,也可以先从多个应用中选择出日历或备忘录应用模块,使该应用模块直接对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并生成待提醒事项,这种改进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申请是先选择应用模块,然后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解析呈现,对比文件1是先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解析处理,然后选择合适的应用模块进行呈现,两者都实现了自动快捷地将新事件信息生成日历记录或记事本记录,并且提供了多种应用模块供用户灵活地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块,区别仅在于是否由应用模块来解析获取的信息,如上所述,该区别的改进仅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特定应用或程序可以通过内部接口来获取所生成的待提醒事项,由于上述应用各不相同,而不同的应用具有各自特定的信息显示格式,因此,上述应用在接收到待提醒事项后必然要对待提醒事项进行解析,从中解析出要显示的信息内容,并按照自己的格式进行显示,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7中对第一应用模块进行具体限定的特征“第一应用模块包括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并将从属权利要求5、6和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若用户想要利用某个特定应用程序对一条信息进行处理,需要用户手动打开相应的应用程序,并将信息中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逐项输入对话框中,然后才可以得到用户想要的处理结果,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先对搜索结果进行解析得到各项信息,生成待提醒事项,然后再将待提醒事项发送至其他特定应用进行显示,可见在现有技术中,其他特定应用仅具有接收一段信息中的某些特定信息并进行显示的功能,而不具有对一段话进行解析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若要得到本申请的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获得当前时间;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记载的内容是关于提前多长时间对待提醒事项进行提醒的问题,而不是关于要不要生成提醒信息的问题,更没有涉及根据待提醒事项的时间与当前时间来判断要不要生成提醒信息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显示单元和M个应用模块,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包含第一信息的显示界面时,检测获得第一确定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所述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且N小于等于M;
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解析信息中包含所述第一信息中至少一部分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其中,所述基于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包括:获得当前时间;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具体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确定出的第一区域;
判断所述第一信息是否在所述第一区域内,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第一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具体包括:
检测获得所述第一选择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确定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的第一位置;
判断所述第一位置是否在所述N个应用显示对象中的第一应用显示对象,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打开与第一应用显示对象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具体为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时,所述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具体包括:
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中包括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事件信息和至少一个人物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日历记录;和或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备忘记录。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显示单元和M个应用模块,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包含第一信息的显示界面时,检测获得第一确定操作;
响应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所述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且N小于等于M;
模块,用于检测获得并响应第一选择操作,以选中并打开所述N个应用模块中的与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解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解析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解析信息中包含所述第一信息中至少一部分信息;
提醒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
所述提醒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得当前时间;
第三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第三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 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响应子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确定出的第一区域;
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信息是否在所述第一区域内,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第一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中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检测子模块,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第一选择操作;
第三响应子模块,用于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确定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的第一位置;
第二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位置是否在所述N个应用显示对象中的第一应用显示对象,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打开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打开与第一应用显示对象对应的第一应用模块。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模块具体为日历应用模块或者记事本应用模块时,所述解析模块具体包括:
第一解析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或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对所述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中包括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事件信息和至少一个人物信息;
第一生成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日历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日历记录;和或
第二生成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所述第一事件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人物信息,通过所述记事本应用模块生成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第一备忘记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12334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并将其作为做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搜索结果生成待提醒事项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5-86段):用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PC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PDA、IPTV等(相当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显示单元)。用户设备接收来自网络设备响应于该用户设备发送的查询序列反馈的搜索结果页面,并通过显示设备进行呈现,该搜索结果页面包括一条或多条搜索结果(相当于第一信息)可供用户选择以生成待提醒事项,该搜索结果所占的页面区域为可感应区域,可供用户通过对该可感应区域进行点击或悬停预定时间等方式进行选择(相当于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包含第一信息的显示界面时,检测获得第一确定操作;响应所述第一确定操作,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确定所述第一信息),以执行生成/添加待提醒事项操作,用户设备生成待提醒事项并进行保存。一项或多项提醒事项可以在用户设备的其他特定应用或程序(相当于第一应用模块),诸如备忘录、Office提醒、日历、Google Tasks、Outlook或通知中心等上进行呈现(上述应用相当于N个应用模块,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且N小于等于M,且上述应用以及用于搜索的应用相当于M个应用模块,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特定应用或程序可以通过内部接口来获取所生成的待提醒事项(由于上述应用各不相同,而不同的应用具有各自特定的信息显示格式,因此,上述应用在接收到待提醒事项后必然要对待提醒事项进行解析,从中解析出要显示的信息内容(相当于第一解析信息),并按照自己的格式进行显示(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解析信息,生成第一提醒信息),并且这些应用要生成适合自己显示要求的提醒信息,必然要对待提醒事项进行解析以获取关键信息(如时间、地点、事件等),然后按照自己的显示要求生成提醒信息,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 “第一信息包括第一时间信息”),当待提醒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符合预定条件,用户设备将呈现所述一项或多项待提醒事项,上述预定条件包括:对于包含时间信息的待提醒事项,用户设备生成包含时间信息的待提醒事项时,可以根据该待提醒事项的时间信息及默认提前时间,例如1小时,来确定预定提醒开启时间(对比文件1的方案要确定开启提醒的时间,必然要判断当前时间与待提醒事项的时间差是否等于默认提前时间(相当于预设条件),如果等于则开启提醒,即生成提醒信息,否则不开启提醒,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得当前时间;判断所述当前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三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生成第一提醒信息”)。特定应用或程序可以通过内部接口来获取所生成的待提醒事项,并当其中一项或多项待提醒事项符合预定条件时进行呈现。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显示单元显示与N个应用模块对应的N个应用显示对象;(2)权利要求1的方案使用与第一选择操作对应的应用模块对第一信息进行解析处理,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将搜索结果生成待提醒事项之后再使用所选应用对提醒事项进行解析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地由其他应用解析信息。
然而,当用户需要把显示屏上的信息发送给其他应用时,响应用户的触发操作而在待发送信息旁显示可供发送的其他应用,方便用户直观地选取所需的应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方案首先生成待提醒事项,之后再将其发送给用户选择的其他应用,而实际应用中,用户通常习惯于使用某些特定的应用来记录或提醒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所需的信息直接发送给这些特定的应用来解析并记录或提醒,从而提高系统的处理效率并节约用户的时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设备接收来自网络设备响应于该用户设备发送的查询序列反馈的搜索结果页面,并通过显示设备进行呈现,该搜索结果页面包括一条或多条搜索结果可供用户选择以生成待提醒事项,该搜索结果所占的页面区域为可感应区域,可供用户通过对该可感应区域进行点击或悬停预定时间等方式来选择并确定搜索结果。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在选择应用模块时,通过判断选择位置来确定是否选中想要的应用模块,当选中时打开该应用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应用可以是备忘录或日历,待提醒事项被发送给其他应用以对用户进行提醒,而其他应用要生成适合自己显示要求的提醒信息,必然要对待提醒事项进行解析以获取关键信息(如时间、地点、事件等),然后按照自己的显示要求生成提醒信息。并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所需的信息直接发送给这些特定的应用来解析并记录或提醒,从而提高系统的处理效率并节约用户的时间。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1]-[0066]段记载了:待提醒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特定时间信息的待提醒事项,例如提醒;不包含特定时间信息的待提醒事项,例如通知或建议等。用户所选的搜索结果为特定地点的某餐厅,网络设备2或用户设备1将基于该特定地点来查询用户常用地址至该特定地点的驾车或公交路线,并作为建议信息包含于待提醒事项中。由此可知,待提醒事项可以是包含驾车路线的一整段话,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是几项信息的组合,在此情况下,其他应用接收该待提醒事项并进行解析并按照这些应用自己的格式要求进行显示的过程就是对一整段话进行解析。(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方案要确定开启提醒的时间,必然要判断当前时间与待提醒事项的时间差是否等于默认提前时间(相当于预设条件),如果等于则开启提醒,即生成提醒信息,否则不开启提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都是根据待提醒事项的时间与当前时间来判断要不要生成提醒信息。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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