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气囊织物的改进-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关气囊织物的改进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00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50201
优先权日:2011-11-24
申请(专利)号:201280057639.2
申请日:2012-11-14
复审请求人:奥托立夫开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游国忠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郭会勇
国际分类号:B60R21/235(2006.01);D01D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判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明确各自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客观判断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7639.2,发明名称为“有关气囊织物的改进”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托立夫开发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8段),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1600829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37621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的织物,所述织物包含由聚酯形成的纤维,具有大约12%至20%的扯断伸长率,并且还具有在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其中,在所述可充气气囊的闭合区域,所述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扯断伸长率介于16%和2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扯断伸长率约为18%。
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100摄氏度下的瞬时热蠕变介于大约1.19%和3.09%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100摄氏度下的瞬时热蠕变约为1.9%。
6.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韧度为至少700mN/tex。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韧度为至少770mN/tex。
8.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至少部分地涂覆降低织物渗透性的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是完全未涂覆或基本上未涂覆的。
10. 一种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织物的气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用在所述气囊的接缝区域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的至少一个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织物包括的纤维具有在100摄氏度时比形成接缝区域的织物的纤维更低的瞬时热蠕变。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是一整块编织的气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可充气气囊的闭合区域,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5、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织物的气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织物的气囊,因此,当其包括的前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织物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明确指出聚酯781为一种不合格的材料,聚酯781在对比文件2中不属于实质性的公开,而是否定性的记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中使用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纤维,使得织物在环境温度下表现良好,能够避免“接缝梳化”,且在高温条件下不太可能失效,允许相对少量的额外的接缝泄露,能够防止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的超压情况,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不涉及“在环境温度下表现良好,在非常热的条件下防止超压”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与尼龙织物相比而言,不合格程度的缝合处纰裂在聚酯织物中是明显的”,但并未明确给所谓的“不合格”划定界限,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指出聚酯781为一种不合格的材料,不能作为气囊织物的材料选择;(2)权利要求1实质上要求保护的是织物本身;在对比文件2对比试验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以聚酯781为代表的具有在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长丝纱具有较小的热缝合处纰劈指数和较大的拉伸指数及伸长率,同样适于作为气囊织物的材料选择,而“还具有在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已被对比文件2对应聚酯781的材料所公开;(3)对于权利要求1中织物材料的新用途,即材料本身在具体应用场合中所起的作用是为解决“在环境温度下表现良好,在非常热的条件下防止超压”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中未能具体体现,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选材料基础上,将可充气气囊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织物的具体应用环境,为了确保织物具有满足应用需要的耐压等性能时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在可充气气囊的闭合区域,该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织物的气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织物的气囊,因此,当其包括的前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织物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5、7、9、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聚酯781是可以以解决优化纰裂指数来作为气囊织物的材料使用的技术启示,其不合格程度的缝合处纰裂只是相对于尼龙织物而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聚酯781作为气囊织物材料;(2)在对比文件2对比试验数据的基础上,为了将缝合处的纰裂程度控制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同时确保织物具有良好的能量吸收能力以满足实际应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用具有相应能量吸收能力和瞬时热蠕变等机械性能的聚酯长丝纱作为气囊织物的材料选择。(3)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可充气气囊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以在接缝内提供最大的耐压性能的相应技术启示,因此为了确保织物具有满足在环境温度下表现良好,在非常热的条件下防止超压等应用需要的耐压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并入特征“所述织物用于所述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以防止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的超压情况”以及权利要求11-12、14记载的特征;在权利要求10中并入权利要求11-12、14记载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获知将具有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织物用于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可以防止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的超压情况。(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是整个气囊采用同一织物材料,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将“具有大约12%至20%的扯断伸长率以及在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材料用在接缝区域、而在其它区域采用其它材料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的织物,所述织物包含由聚酯形成的纤维,具有大约12%至20%的扯断伸长率,并且还具有在100摄氏度下的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所述织物用于所述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以防止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的超压情况,其中,在所述可充气气囊的闭合区域,所述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所述气囊的至少一个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且所述气囊是一整块编织的气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扯断伸长率介于16%和2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扯断伸长率约为18%。
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100摄氏度下的瞬时热蠕变介于大约1.19%和3.09%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100摄氏度下的瞬时热蠕变约为1.9%。
6.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韧度为至少700mN/tex。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的韧度为至少770mN/tex。
8.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至少部分地涂覆降低织物渗透性的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是完全未涂覆或基本上未涂覆的。
10. 一种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织物的气囊,所述织物用在所述气囊的接缝区域中,所述气囊的至少一个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且所述气囊是一整块编织的气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织物包括的纤维具有在100摄氏度时比形成接缝区域的织物的纤维更低的瞬时热蠕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5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的织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安全气囊的编织聚酯织物,该气囊可充气(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且该织物同样可用于气囊的接缝区域(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在其对比实施例1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0页和附图1-2):所述织物包含由聚酯(具体类型为781)形成的纤维,具有16.5%(落入“大约12%至20%”的数值范围)的断裂伸长率(相当于本申请的扯断伸长率),并且还具有在100摄氏度下的1.3%(落入“高于0.5%”的数值范围)的瞬时热蠕变(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6页最后1段,第7页表1和表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该织物用于可充气气囊的接缝区域以防止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的超压情况,气囊的至少一个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2)在可充气气囊的闭合区域,该织物由经纱和纬纱的双股线形成;气囊是一整块编织的气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
对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认为:
虽然在对比文件2的对比实施例1中公开了织物可以包含由聚酯781形成的纤维,其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但是由对比文件2给出的对比实施例1可知,聚酯织物在减少气囊中缝合处纰裂的程度上与尼龙织物相比而言,不合格程度是明显的;而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安全气囊中缝合处纰裂的程度,由于缝合处纰裂会使织物在缝合处拉伸形成缝隙,气体在失控的速率下会从该缝隙逃逸,因此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0.5%或更低的在100摄氏度下的瞬时热蠕变(ITC)的聚酯长丝纱”编织安全气囊,其中并没有给出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使用技术手段“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织物用在接缝区域,而在其它区域采用其它织物”的启示。相反,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由于需要气体从缝合处泄漏来防止超压,因此允许在接缝区域的局部小范围产生少量的气体泄漏,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织物用在接缝区域,而为了保证气囊正常的稳定展开,在气囊的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材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气囊织物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气囊织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均存在显著的区别,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选用对比文件2中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织物用在接缝区域,而在其它区域采用其它织物,由此来制造安全气囊,以解决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的技术问题。
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充气织物,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充气时纱线移动的可能性,并不涉及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的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采用“将具有在100摄氏度下高于0.5%的瞬时热蠕变的聚酯织物用于气囊的接缝区域,而气囊的至少一个其他区域使用不同的织物”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在不影响气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气囊由于充气机处于升高的温度下发生超压的情况”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选用对比文件2中的聚酯781来制造气囊,也没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并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在上述对比文件的任意组合或与公知常识的组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织物的气囊,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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