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检测对象和/或确定其与交通运输工具之间间距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56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64003
优先权日:2012-03-28
申请(专利)号:201510059106.3
申请日:2013-03-27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布罗泽汽车部件班贝格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文
合议组组长:苏爱华
参审员:余莹洁
国际分类号:G01S17/42,G01S17/88,G01S3/784,G01S7/481,G01D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9106.3,名称为“检测对象和/或确定其与交通运输工具之间间距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310100855.7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布罗泽汽车部件哈尔施塔特两合公司。布罗泽汽车部件哈尔施塔特两合公司后更名为布罗泽汽车部件班贝格两合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 4137068 A1,公开日为:1993年06月17日;
对比文件3:CN 101614542 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4:CN 1667354 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检测对象(O)和用于确定对象(O)与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之间的间距(h)的方法,包括下述方法步骤:
由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朝对象(O)发射光,
由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光,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包括多个光电二极管(6),
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接入检测运行模式以检测对象(O),其中,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6),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6)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O),
其中,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时,检测到所述对象(O),
其中,为了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的至少一个接入与所述检测运行模式不同的间距测量运行模式,其中,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6),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6)的测量结果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并且
其中,根据信息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所述信息是关于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如何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到。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确定所述间距(h),使用如下方法:
其中,由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以预设的放射角(α-γ)朝对象(O)发射出光,
其中,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由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以预设的入射角(α″,β″)检测,并且
其中,根据放射角(α-γ)、入射角(α″,β″)和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与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之间的距离(s';s″)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包括多个光发射器(A-F),由各个光发射器(A-F)以分别对应于各光发射器(A-F)的放射角(α-γ)朝对象(O)发射光,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包括多个光接收器(6),各个光接收器(6)以对应于各光接收器(6)的入射角(α″,β″)检测光,并且根据检测由光发射器(A-F)之一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的那个光接收器(6)的入射角(α″,β″)、根据所述那个发射光被所述光接收器(6)检测的光发射器(A-F)的放射角(α-γ)并且根据所述光接收器(6)与所述光发射器(A-F)之间的距离(s';s″)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接入检测运行模式以检测对象;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时,检测到所述对象;为了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的至少一个接入与所述检测运行模式不同的间距测量运行模式;根据信息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所述信息是关于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如何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到;(2)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布罗泽汽车部件班贝格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距离探测模式下激活部分光电二极管”;(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中未刻意区分“对象检测模式”和“距离检测模式”,在对象检测模式中全部接收式PD都被激活,而在距离检测模式中只有部分接收式PD被激活,由此才能实现本申请“降低能耗”的目的和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都没有提出这样的技术问题,更没有披露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的至少一个接入间距测量运行模式,该间距测量运行模式与所述检测运行模式不同,其中,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而对比文件1中在测量车辆与障碍物的距离时未公开只激活一部分二极管。上述区别特征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在本次通知书中,已将“在距离探测模式下激活部分光电二极管”列为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未刻意区分“对象检测模式”和“距离检测模式”,但可以实现对象检测功能和距离检测功能,并公开了对象检测模式的相关特征,即:“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其中,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发射的光时,检测到所述对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投影在一个或多个PSD上的光点的位置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即公开了“间距测量运行模式”,只是未公开“间距测量运行模式下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降低能耗是工业领域的普遍需求和面临的技术问题,也是设计机动车传感器必须考虑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实际工作的需要,只对工作过程中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保持激活状态,关闭不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是解决降低功耗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至少一个光接收器的至少一个接入与检测运行模式不同的间距测量运行模式,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确定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功能”和“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功能”是“模式”的技术基础,但不是“模式”本身,本申请所述的处于“对象检测模式”中时,该对象检测模式必须包含一个分析判断过程,即判断对象是否被检测到的方法步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样的分析判断步骤;复审通知书中所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象检测模式的相关特征,即:“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其中,当有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时,检测到对象”不能从任何段落或上下文可直接或毫无疑义地读出这样的内容;(2)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对象检测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实现“先实施对象检测模式,在检测到后再切换为实施测距模式,以及在该‘间距测量模式’中,仅仅使部分光电二极管PSD被通电激活”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对象和用于确定对象与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之间的间距的方法,对比文件1(DE4137068A1)公开了一种光电距离测量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测距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1栏第55行至第3栏第56行及附图1-2):多个在共用的发射物镜3后排列成行的LED(a、b、c、d、e)作为发射单元,类似的,多个在接收物镜4后排列成行的光敏二极管(也称为位置敏感传感器)作为接收单元;发射单元LED通过发射物镜3发射测量光束和/或测量散射光束,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存在障碍物,由于来自发射单元LED的射线被物体表面漫反射导致出现光点,因此通过扫描所有的LED从而可以监测角6的空间区域;该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某个接收PSD上(或同时投影在多个PSD上);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5行至第3栏第34行、附图1)。通过控制和测量微处理器系统,后部空间可以精确地定义为其侧面的体积大小和到地面的高度。在该体积内,检测到车辆的下一个障碍物并显示其到车辆的最小距离(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11行)。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距离测量装置可以检测到车辆的下一个障碍物并显示其到车辆的最小距离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题“一种用于检测对象和用于确定对象与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之间的间距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LED作为发射单元发射测量光束和/或测量散射光束,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存在障碍物,由于来自发射单元LED的射线被物体表面漫反射导致出现光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朝对象(O)发射光”;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光敏二极管(也称为位置敏感传感器PSD)作为接收单元,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某个接收PSD上(或同时投影在多个PSD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特征“由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光,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包括多个光电二极管(6)”;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LED作为发射单元发射测量光束和/或测量散射光束,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存在障碍物,由于来自发射单元LED的射线被物体表面漫反射导致出现光点,该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某个接收PSD上(或同时投影在多个PSD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识别障碍物的过程中,由于无法事先判断障碍物出现的方向和范围,PSD阵列上所有的PSD必然全部激活才能保证能够接收到由于障碍物漫反射导致的光点,而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一个或多个接收PSD上即表示检测到障碍物,没有光点投影在PSD阵列的一个或多个接收PSD上即表示没有检测到障碍物,因此对比文件1的上述特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接入检测运行模式以检测对象(O),其中,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6),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6 )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O),其中,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射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时,检测到所述对象(O)”;对比文件1中通过投影在一个或多个PSD上的光点的位置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为了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的至少一个接入间距测量运行模式,其中,根据信息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所述信息是关于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A-F)发出并且被对象(O)反射的光如何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检测到”。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6)的至少一个接入间距测量运行模式,该间距测量运行模式与所述检测运行模式不同,其中,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6),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6)的测量结果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10)与对象(O)之间的间距(h),而对比文件1中在测量车辆与障碍物的距离时未公开只激活一部分二极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传感器能耗。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降低能耗是工业领域的普遍需求和面临的技术问题,也是设计机动车传感器必须考虑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实际工作的需要,只对工作过程中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保持激活状态,关闭不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是解决降低能耗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确定机动车与障碍物(相当于对象)之间的间距时,仅将有光点投影的一个或多个PSD保持激活,关闭无光点投影的PSD(相当于将至少一个光接收器的至少一个接入与检测运行模式不同的间距测量运行模式,只激活一部分光电二极管),根据接收到光点的PSD的位置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相当于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确定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虽然从文字描述上没有明确公开对象检测模式包含分析判断过程,即判断对象是否被检测到,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多个LED作为发射单元发射测量光束和/或测量散射光束,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存在障碍物,由于来自发射单元LED的射线被物体表面漫反射导致出现光点,该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某个接收PSD上(或同时投影在多个PSD上),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5行至第3栏第34行)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存在障碍物,光点通过接收物镜投影在PSD阵列的一个或多个接收PSD上,如果照射到的立体角6中没有障碍物,则没有光点投影在PSD阵列的一个或多个接收PSD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有无光点投影到PSD阵列的一个或多个接收PSD上即代表了是否检测到障碍物,也仅在有光点投影的基础上,才进行后续的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距离的步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必然具有判定有无光点投影的步骤,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检测运行模式”所包含的“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的特征;复审通知书中所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象检测模式的相关特征,即:‘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其中,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时,检测到对象’”是对于前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特征对比相关内容的简化概述,合议组实质想表达的含义是: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激活所有光电二极管,以便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判定是否检测到对象,其中,当由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检测的光包括由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时,检测到对象”,也即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对象检测模式”;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对象检测模式”,也公开了在其后执行的“间距测量运行模式”的部分特征,在特征公开的基础上,无需再考虑是否获得“先实施对象检测模式,在检测到后再切换为实施测距模式”的技术启示。降低能耗是工业领域的普遍需求和面临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实际工作的需求,只对工作中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保持激活状态,关闭不提供输出数据的元器件是解决降低功耗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间距测量运行模式下激活部分光电二极管并根据这些被激活的光电二极管的测量结果确定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距离。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以支持。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5行至第3栏第56行及附图1-2):根据三角测量法测量障碍物的位置,而本领域公知,三角测量法测量位置时,放射角和入射角均为已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对比文件1的测量法测量间距时,将发射单元设置为以预设的放射角发射光线,将接收单元设置为以预设的接收角接收光线,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具体如何根据放射角、入射角确定交通运输工具之间的距离,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简易光学测距仪,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测距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利用光线和被测距离组成三角形,量出三角形中以光线组成的两角的角度和一边的长度,通过计算便可得出所测的距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基于三角形原理的具体距离计算方法,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三角形原理计算距离,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行测距的启示。由于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构成了三角形的一边且其之间的距离是固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放射角、入射角和至少一个光发射器与至少一个光接收器之间的距离确定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5行至第3栏第56行及附图1-2):多个在透镜后排列成行的LED作为发射单元,类似的,多个在透镜后排列成行的光敏二极管(也称为位置敏感传感器)作为接收单元。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各发射单元和接收单元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放射角和入射角。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至少一个光发射器包括多个光发射器,由各个光发射器以分别对应于各光发射器的放射角朝对象发射光,所述至少一个光接收器包括多个光接收器,各个光接收器以对应于各光接收器的入射角检测光”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具体如何根据放射角、入射角及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之间的距离确定交通运输工具之间的距离,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简易光学测距仪,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测距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利用光线和被测距离组成三角形,量出三角形中以光线组成的两角的角度和一边的长度,通过计算便可得出所测的距离。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3相同的基于三角形原理的具体距离计算方法,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三角形原理计算距离,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行测距的启示。由于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构成了三角形的一边且其之间的距离是固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光发射器之一发射出并且被对象反射的光的那个光接收器的入射角、根据那个发射光被所述接收器检测的光发射器的放射角并且根据所述光接收器与所述光发射器之间的距离确定机动车与对象之间的间距。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项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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