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70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354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2000.9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杨永红
参审员:张芳
国际分类号:C22C19/03,C22C19/05,B22F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2000.9,名称为“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7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5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镍基高温合金中添加元素Hf、B或两者的混合物,其中:
单独添加元素Hf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3.0%~6.5%;
单独添加元素B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0.10%~0.20%;
添加元素Hf、B的混合物时,元素Hf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2.0%~4.0%,元素B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0.10%~0.15%;
添加元素Hf、B或两者的混合物后的镍基高温合金通过通过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 ”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148097A,公开日为1997年4月23日)公开了一种高强度镍基铸造高温合金;对比文件2(WO2015/095949A1,公开日为2015年7月2日)公开了一种镍基高温合金;对比文件3(CN102392147A,公开日为2012年3月28日)公开了一种镍基粉末高温合金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种铸造镍基高温合金,本申请是一种粉末高温合金,二者微观组织存在明显的差异,是完全不同的且不可比的两个合金体系的两类材料。且对比文件1中Hf是以一种常规的合金碳化物强化元素添加的,与本申请中的目的和设计思路完全不同。本申请中较高含量的Hf是通过普通铸造的方法无法加入到合金基体中,需要快速凝固制粉才能以过饱和的方式加入,其与对比文件1不同;(2)对比文件2的焊接材料和本申请的粉末高温合金不属于同一领域,没有可比性;(3)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说明粉末合金的抗热裂的作用仅来自于Hf元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将单独添加Hf的质量修改为“6.0-6.5%”,单独添加B的质量修改为“0.2%”,添加Hf和B的混合物时,Hf的质量修改为“4.0%”、B的质量修改为“0.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材料与本申请中的3D打印用粉末镍基合金属于完全不同的合金体系。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述材料的发明目的、设计思路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镍基高温合金中添加元素Hf、B或两者的混合物,其中:
单独添加元素Hf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6.0%~6.5%;
单独添加元素B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0.20%;
添加元素Hf、B的混合物时,元素Hf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4.0%,元素B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0.10%;
添加元素Hf、B或两者的混合物后的镍基高温合金通过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
对此,合议组于2019年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单独添加B以及添加Hf、B混合物的相关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镍基高温合金中添加元素Hf,添加元素Hf的量为镍基高温合金质量的6.0%~6.5%;
添加元素Hf后的镍基高温合金通过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镍基铸造高温合金,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镍基高温合金的具体化学成分(重量%)包括“Hf 0.01~3.0%”(参见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添加6.0-6.5%的Hf;(2)本申请限定了添加元素Hf后的镍基高温合金通过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3)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一种降低3D打印用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材料热裂倾向的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镍基高温合金中,Hf元素有明显的改善合金的显微组织,特别是碳化物的形貌和晶界相貌,对于提高合金的强度,特别是对合金韧性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考虑到合金的成本与性能,Hf的含量控制在0.01~3.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元素含量的调整以及Hf元素在镍基高温合金中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通过调整获得区别中所述的含量范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其效果完全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镍基粉末高温合金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镍基粉末高温合金是采用粉末冶金工艺生产的新型高温合金,避免了常规铸锻高温合金化程度高而偏析严重、热加工性能差等缺陷,具有组织均匀、综合性能优异等特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通过等离子旋转电极法或氩气雾化法制备高温合金粉末”(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避免现有铸造合金的偏析严重、热加工性能差等缺点可采用粉末冶金的工艺生产镍基粉末高温合金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提高镍基合金的组织均匀性和热加工性能,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镍基合金采用粉末冶金的生产方法是容易想到的,且对镍基合金粉末采用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镍基高温合金粉末可用于3D打印。参见对前述区别特征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所述组分的镍基高温合金粉末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将该改善了偏析和热加工性能的合金粉末应用于3D打印也是容易想到的,而获得相应的性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元素Hf的添加量远远超出上限3%,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铸造镍基高温合金,其中加入元素Hf是为了提高合金强度,没有给出加入过饱和元素Hf 的构思和思路。且本申请中采用了“惰性气体雾化法或者等离子旋转电极法快速凝固制备合金粉末”来实现加入过饱和元素Hf的构想,虽然对比文件3所述的工艺方法与本申请相似,但是其目的是为了克服铸态合金偏析严重,热加工性能差等缺陷,并没有快速凝固的思路和快速凝固作用,显然对比文件3也不可能对本发明的快速凝固思路进行启示,显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无法结合,且本发明获得了“成品率提高50%以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镍基高温合金中,Hf元素能明显的改善合金的显微组织,特别是碳化物的形貌和晶界相貌,这对于提高合金的强度,特别是对合金韧性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考虑到合金的成本与性能,Hf的含量控制在0.01~3.0%。显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镍基合金中添加Hf 元素可以提高合金强度和韧性的技术启示,但是考虑到合金的成本,将添加的含量限定为0.01~3.0%,而在无需考虑成本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改善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Hf 的添加量,且其效果完全可以预期。并且本申请单独添加Hf的实施例1和2中分别添加了3%和6%的Hf,二者都未发现热裂纹,实现了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例2相对于实施例1的镍基高温合金具有性能上的改进。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克服铸态合金偏析严重、热加工性能差等缺陷,可采用粉末冶金工艺制备合金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改善合金偏析、提高合金的热加工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镍基合金的基础上采用粉末冶金工艺进行制备并由此获得本申请所述的镍基高温合金粉末也是容易想到的,由此获得具有本申请所述性能的合金粉末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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