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图片编辑及渲染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片编辑及渲染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40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485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28876.7
申请日:2013-06-08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T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28876.7,名称为“一种图片编辑及渲染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2/0230609A1,公开日:2012年09月13日)和对比文件2(CN101079844A,公开日:2007年11月28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8-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US6343160B1,公开日:2002年01月29日)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14-15、17-1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1-210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片编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至少一个编辑图片,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将给所述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从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编辑记录项;
利用所述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对所述编辑图片进行渲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记录状态;
则所述将所生成的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相应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之后还包括:
当所生成的编辑记录项与上一个生成的编辑记录项的记录状态相同时,将记录状态相同的两个编辑记录项合并;
利用合并的结果替换上一个生成的编辑记录项,并且删除所生成的编辑记录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操作指令包括:
美化操作指令和/或水印操作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编辑操作指令为美化操作指令时,所述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后还包括:
利用所述编辑操作数据渲染生成一个编辑内存镜像,将所述编辑内存镜像作为下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所包含的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编辑操作指令为水印操作指令时,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
编辑对象标识,所述编辑对象标识用于唯一标识编辑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删除所述相应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编辑记录项。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一个编辑操作指令之前还包括:
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将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记录项标识,所述记录项标识用于标识所述编辑记录项的类型;
则所述从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编辑记录项后还包括:
合并具有相同记录项标识的编辑记录项;
利用合并的结果替换排在最后一个的编辑记录项,并删除其他具有相同记录项标识的编辑记录项;
则所述利用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依次进行渲染包括:
利用合并后的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依次进行渲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操作数据包括编辑类型、编辑对象和编辑通用属性,所述利用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依次进行渲染包括:
根据所述编辑类型确定图像处理算法;
利用所述图像处理算法,根据所述编辑通用属性对所述编辑对象进行渲染。
10. 一种图片编辑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至少一个编辑图片,所述装置包括:
提取单元,用于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存储单元,用于将给所述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调用单元,用于从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编辑记录项;
第一渲染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对所述编辑图片进行渲染。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记录状态;
则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合并单元,用于当所生成的编辑记录项与上一个生成的编辑记录项的记录状态相同时,将记录状态相同的两个编辑记录项合并;
第一替换单元,用于利用合并的结果替换上一个生成的编辑记录项,并删除所生成的编辑记录项。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操作指令包括:
美化操作指令和/或水印操作指令。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当编辑操作指令为美化操作指令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渲染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编辑操作数据渲染生成一个编辑内存镜像,将所述编辑内存镜像作为下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所包含的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当编辑操作指令为水印操作指令时,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
编辑对象标识,所述编辑对象标识用于唯一标识编辑对象。
15. 根据权利要求10-14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删除单元,用于删除所述相应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编辑记录项。
16. 根据权利要求10-14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预处理单元,用于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辑操作数据还包括记录项标识,所述记录项标识用于标识所述编辑记录项的类型;
则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合并单元,用于合并具有相同记录项标识的编辑记录项;
第二替换单元,用于利用合并的结果替换排在最后一个的编辑记录项,并删除其他具有相同记录项标识的编辑记录项;
则所述第二渲染单元包括:
第一渲染子单元,用于利用合并后的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依次进行渲染。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操作数据包括编辑类型、编辑对象和编辑通用属性,所述第二渲染单元包括:
算法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编辑类型确定图像处理算法;
第二渲染子单元,用于利用所述图像处理算法,根据所述编辑通用属性对所述编辑对象进行渲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图片编辑及渲染的速度,通过根据多次编辑操作指令生成编辑记录项,并进行一次渲染,实现减少了渲染次数,提升了图片编辑及渲染的速度;而对比文件1是用户每次选定一个标记,便会根据标记对应的处理程序对目标图片进行处理,并得到渲染后的图片,如果用户需要进行多次编辑,仍旧会需要进行多次编辑并存储多次编辑后得到的图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图片编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至少一个编辑图片,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将给所述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利用从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对所述编辑图片进行渲染,以得到编辑后的图片。
10. 一种图片编辑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至少一个编辑图片,所述装置包括:
提取单元,用于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存储单元,用于将给所述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调用单元,用于从所述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
第一渲染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对所述编辑图片进行渲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8-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权利要求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10,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16,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利用从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对所述每个编辑图片进行渲染,以得到编辑后的图片;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多个编辑图片,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将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发现现存公知常识揭示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图片编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多个编辑图片,所述方法包括:
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将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将给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利用从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对所述每个编辑图片进行渲染,以得到编辑后的图片。
9. 一种图片编辑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多个编辑图片,所述装置包括:
预处理单元,用于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
提取单元,用于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
存储单元,用于将给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
调用单元,用于从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编辑记录栈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
第一渲染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对所述每个编辑图片进行渲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1-210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230609A1,公开日:2012年09月13日;
对比文件3:US6343160B1,公开日:2002年01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片编辑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70-125段,附图1-8)如下内容:一种图片处理装置、方法和程序(相当于一种图片编辑的方法),读取控制单元52基于从操作输入获取单元51提供的用户操作输入从存储单元18读取用户选择的图片数据文件,将图片原始数据提供给原始数据存储单元53(对应于给所述待编辑对象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将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编辑图片生成一个图片内存镜像作为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由附图3可见,图片显示区域93显示编辑的图片(对应于应用于待编辑对象,所述待编辑对象包括编辑图片),操作输入获取单元51从输入单元16获得用户输入的操作命令,命令和参数提取单元55从由操作输入获取单元51提供的用户的操作输入中提取用于图片的处理的命令和参数(相当于接收到关于同一个待编辑对象的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时,提取所述编辑操作指令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例如,色调曲线调整,颜色平衡调整,亮度/对比度调整,色调/颜色饱和度调整等,处理存储单元56顺序地保存从命令和参数提取单元55获得命令和参数作为用户的操作处理;应用于原始数据的处理按照时间顺序保存在处理存储单元56中,操作处理1一直到操作处理10保存在处理单元56中(对应于根据所述编辑操作数据为所述待编辑对象中的相应的每个编辑图片生成一个编辑记录项,将给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生成的多个编辑记录项按照生成的先后顺序存储到所述每个编辑图片所对应的存储单元中);为操作处理1至处理4生成一个标记maker1,maker1被存储后,操作处理4至处理8被输入,为操作处理1至处理8生成一个标记maker2,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存储的标记,图片处理单元57利用标记中的命令和参数对原始图像处理单元53中的原始图像进行处理产生显示图像(对应于利用每个从编辑图片所对应的存储器单元中调用由多个编辑操作指令产生的编辑记录项,对所述每个编辑图片进行渲染,以得到编辑后的图片),编辑原始图像的命令和参数是暂时保存的,多个暂时保存的命令和参数保存为标记数据。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是将编辑记录项存储到编辑记录栈中,而对比文件1是将编辑记录项暂时存储到处理存储单元;权利要求1中图片编辑方式是对多个图片进行编辑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对一个图片进行相应的编辑处理。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编辑记录以及如何对多个图片进行编辑处理。
针对上述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图片处理时使用堆栈来存储图片编辑记录以及将对一个图片进行编辑处理的方法用于处理多个图片的编辑处理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占用存储空间,记录操作状态,若两次操作状态相同,则合并为一次操作替换原来的操作记录以减少存储,例如,将连续两次删除操作记录项合并为一次删除记录项,这是本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图片编辑软件中,美化操作指令、水印操作指令、裁剪指令等编辑指令是常用一些指令,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4栏,附图4)如下内容:在图像处理和创建中使用缓存的方法,将每个创建步骤的结果图像复制到相应的单独的存储缓冲器中,由附图4可见,从输入缓冲器30中获取原始图像31,将锐化操作应用于原始图像31,并将结果复制到缓冲区33,然后执行裁剪操作34,并将其结果复制到缓冲器35中(相当于利用所述编辑操作数据渲染生成一个编辑内存镜像,将所述编辑内存镜像作为下一个编辑操作指令所包含的编辑操作数据中的编辑对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相同,都是使用内存镜像来加快渲染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图片进行批量编辑时,例如,批量改变图片尺寸、批量添加边框、水印等等,为了对操作的图片进行区分,为图片增加唯一标识符以区分其他图片,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堆栈中的编辑记录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占用存储空间,记录操作状态标识,若合并状态标识相同的记录项,以减少存储,例如,将编辑对象向右平移10个像素,之后又将编辑对象向右平移20个像素,则可以合并为一次操作替换最后一个记录项,向右平移30个像素,这是本领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编辑记录项中的数据对图片进行渲染的基础上,利用合并后的编辑记录项中的编辑操作数据依次进行渲染,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编辑操作数据包括编辑类型、编辑对象和编辑通用属性,例如,根据编辑类型是补充光还是减少光,从而确定调用的处理算法,修改编辑对象的通用属性中的对比度、亮度、饱和度等,从而达到用户想要的效果。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2、70-125段,附图1-8)的是多个编辑指令对原始图像统一进行渲染处理并得到编辑后的图片,并且对一个图片进行编辑处理的方法用于处理多个图片的编辑处理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相应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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