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60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728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6497.1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希佳
合议组组长:陈昇
参审员:刘静微
国际分类号:H05B3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实施例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该对比文件中另一实施例公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64971,名称为“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59967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对比文件2:CN1941071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取音频;识别音频中的鼓点;所述识别音频中的鼓点的方法为:获取音频数字信号;对所述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检测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若所述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所述音频存在鼓点;当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进行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具体为:将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为:预先对音频进行分类,且对每类音频配置相应的灯光控制模式;当未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按所述音频对应的预设灯光控制模式进行灯光控制;当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将灯光控制由预设灯光控制模式切换到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从识别到最近的鼓点起在预设的连续时间内若未检测到下一鼓点,则灯光控制恢复对应音频的预设灯光控制模式,否则进行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所述预设的连续时间为0.1s~12s。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具体为:发送鼓点存在的触发信号至灯控模块,灯控模块根据该触发信号将灯光配置成相应的灯光效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光效果包括:对应鼓点产生时间,闪烁具体颜色的灯;或闪烁具体类型的灯;或依次闪烁两种或多种颜色的灯;或多种类型的灯配合闪烁;或在灯光闪烁的同时 配合喷水、喷气、尖叫或鼓掌效果。
6. 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音频获取模块,鼓点识别模块和控制模块;所述音频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音频;所述鼓点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所述音频中的鼓点;所述鼓点识别模块包括采集模块、变换模块、检测模块和确定模块;所述采集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音频的音频数字信号;所述变换模块,用于对所述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得到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若所述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所述音频存在鼓点;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鼓点识别模块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进行灯光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预设控制模块和第二预设控制模块;所述第一预设控制模块,用于预先对所述音频进行分类,且对每类音频配置相应的灯光控制模式;当鼓点识别模块未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按所述音频对应的预设灯光控制模式进行灯光控制;所述第二预设控制模块,用于从鼓点识别模块识别到最近的鼓点起在预设的连续时间内若未检测到下一鼓点,则灯光控制恢复对应音频的预设灯光控制模式,否则进行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所述预设的连续时间为0.1s~12s。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控制灯光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具体为:发送鼓点存在的触发信号至灯控模块,灯控模块根据该触发信号将灯光配置成相应的灯光效果;所述灯光效果包括:对应鼓点产生时间,闪烁具体颜色的灯;或闪烁具体类型的灯;或依次闪烁两种或多种颜色的灯;或多种类型的灯配合闪烁;或在灯光闪烁的同时配合喷水、喷气、尖叫或鼓掌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进行灯光控制的原理是完全不同的,审查员声称的对比文件1中的点与本申请中的鼓点是完全不同的。2)针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设置阈值的作用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进行节拍识别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涉及音色比对,但其也涉及到在特定点进行灯光控制,即其是在时域中的波形达到峰值这个点来切换灯光;只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检测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但是这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设置阈值是为了从拍子成分检测输出信号BT中提取电平等于或高于阈值的信号,记录拍子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阈值比较来识别音频中的鼓点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仅提及频谱信号的阈值比较来确定鼓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傅立叶变换从时域转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了阈值比较来确定鼓点。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虽然对比文件1附图2-5所对应的实施例中是基于音色来进行灯光控制,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段的实施例公开了:判断声音信号的各个波形的振幅是否达到峰值,而当判断各个波形的振幅达到峰值时,控制灯源变换灯光的颜色,通过上述在声音信号到达波峰时变换颜色的做法,可让使用者明显感受到声音的节奏,增加声光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振幅波峰体现了节奏,是一种“节奏点”,对比文件1的上述方式实现了“实时检测音频中是否存在节奏点,进而进行对应节奏点的灯光控制,将音频的变化实时表现在灯光效果上,实现了音频的可视化,通过视觉,借助灯光的变化诠释音频节奏的快慢变化”,上述方案与本申请中进行灯光控制的原理是类似的,都是根据音频的节奏点来控制灯光的变化,而鼓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种节奏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振幅峰值的方案转用于鼓点的方案。2)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数个部分瞬时地到达了大峰值,表现出该大峰值的每个部分是对应于例如鼓点的信号部分,像这样的鼓和乐器的起声变强的部分被认为是拍子的候选”。可见,此时得到的“鼓点的信号部分”是一种“候选”,并非是真正确定出的位置,只有在之后“输出信号的峰值Pk≥th时”才读取下一个场景的图像数据,即对比文件2中只有满足阈值条件的位置才被认为是真正的鼓点/拍子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阈值的作用和本申请是一致的,都是用于筛选出鼓点/拍子的位置,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为设备提供自动辨识乐曲的小节和拍子的时机的能力,由此例如可以与现场表演同步地显示歌词和图像,控制另一声源设备以重叠声音,以及使另一设备与乐曲同步等,例如可根据歌曲吸引人的部分或其高潮乐句来控制灯光”,可见,对比文件2中识别鼓点/拍子的位置也可以用于控制灯光。其次,对于具体的识别方式,对比文件2中的识别方式与本申请在原理上是一致的,都是将信号峰值与预定的阈值相比较从而筛选出鼓点/拍子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求设计具体的技术细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6,删除了权利要求2,7并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取音频;识别音频中的鼓点;所述识别音频中的鼓点的方法为:获取音频数字信号;对所述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检测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若所述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所述音频存在鼓点;当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进行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所述检测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具体为:将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
“5. 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音频获取模块,鼓点识别模块和控制模块;所述音频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音频;所述鼓点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所述音频中的鼓点;所述鼓点识别模块包括采集模块、变换模块、检测模块和确定模块;所述采集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音频的音频数字信号;所述变换模块,用于对所述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得到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若所述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所述音频存在鼓点;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鼓点识别模块识别到音频中存在鼓点时,进行灯光控制;所述检测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9967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941071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音频控制灯光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4599671A)公开了一种声音控制灯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22,0043-0066段):特征值为声音信号的振幅,判断声音信号的各个波形的振幅是否达到峰值,而当判断各个波形的振幅达到峰值时,控制灯源变换灯光的颜色,通过上述在声音信号到达波峰时变换颜色的做法,可让使用者明显感受到声音的节奏,增加声光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段,相当于获取音频;识别音频中的节奏点;当识别到音频中存在节奏点时,进行对应节奏点的灯光控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该实施例的区别在于:(1)识别音频中的鼓点,具体方法为获取音频数字信号;对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检测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若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音频存在鼓点;(2)将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使灯光体现音频节奏,提高计算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1),
第一,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对检测到的声音信号执行快速傅立叶转换,借以产生频域信号,通过观察频域信号的变化,借以得到声音信号中具有较大变化的特定频率,从而判断声音信号中夹带的音色。可见,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给出了将音频信号进行傅立叶转换以产生频域信号再进行分析的技术启示,且对数字信号进行分析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音频数字信号;对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傅里叶变换,使音频数字信号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得到音频频谱信号”。
第二,对比文件2(CN1941071A)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5段-第21页第5段、附图1-12):如图1的部分(A)中所示,当观察音乐信号的时间波形时,可以看到在数个部分瞬时地到达了大峰值,表现出该大峰值的每个部分是对应于例如鼓点的信号部分,像这样的鼓和乐器的起声变强的部分被认为是拍子的候选(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末段)。当在步骤S13确定输出信号的峰值Pk≥th时,读取存储在存储部中的跳舞动画的下一个场景的图像数据,并向显示接口供给该图像数据,从而显示设备的音乐同步图像显示栏中的动画图像被改为下一个场景(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页末段)。可为设备提供自动辨识乐曲的小节和拍子的时机的能力,由此例如可以与现场表演同步地显示歌词和图像,控制另一声源设备以重叠声音,以及使另一设备与乐曲同步等,例如可根据歌曲吸引人的部分或其高潮乐句来控制灯光(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0页末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峰值Pk≥th来提取鼓点/节拍点从而控制其他设备的同步,同时还公开了控制的内容可以是灯光。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振幅峰值大于阈值来识别音频鼓点以控制灯光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打击乐器的音频以低频为主,针对低频来识别鼓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音频频谱信号中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Amax;若Amax大于预设的阈值U,则音频存在鼓点”。
对于上述区别(2),由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打击乐器的音频以低频为主,30-200HZ是公知的低频频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30-200HZ频段的音频进行鼓点检测。另外,在对音频数据进行检测时,根据实际的需求将数据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多个区间分别进行检测以提高检测效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音频频谱信号以5HZ为一个基本区域,把30HZ-200HZ划分为34个区域,分别检测得到每一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将所有区域的最大振幅值进行比较,得到的最大值为最大振幅值Amax”。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段):吉他、钢琴、小提琴、法国号、小喇叭、萨克斯、贝斯例如分别对应于红、橙、黄、绿、蓝、靛、紫,而当判断频率与上述某个乐器的音色相符时,灯光控制模块即可控制灯源产生与此乐器相对应的灯光颜色。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预先对音频进行分类且对每类音频配置相应的灯光控制模式的技术启示。而具体的,在未识别到鼓点时采用某一预设灯光控制模式,在识别到鼓点时采用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模式,以及,从识别到最近的鼓点起在预设的连续时间内若未检测到下一鼓点,则灯光控制恢复对应音频的预设灯光控制模式,否则进行对应鼓点的灯光控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段):当声音信号的各个波形的振幅达到峰值时,声光效果产生装置即会以随机产生1~7其中一个数值,从而控制灯源将其所产生灯光的颜色变换为该数值对应的颜色(相当于发送触发信号至灯控模块,灯控模块根据该触发信号将灯光配置成相应的灯光效果)。且由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鼓点来控制灯光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触发信号针对的是“鼓点存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段):当声音信号的各个波形的振幅达到峰值时,声光效果产生装置即会以随机产生1~7其中一个数值,从而控制灯源将其所产生灯光的颜色变换为该数值对应的颜色(相当于灯光效果包括:对应节奏点产生时间,闪烁具体颜色的灯)。且由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鼓点来控制灯光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闪烁具体颜色的灯针对的是“鼓点产生时间”。另外,闪烁不同具体类型的灯、依次闪烁两种或多种颜色的灯、多种类型的灯配合闪烁、在灯光闪烁的同时配合喷水、喷气、尖叫或鼓掌效果等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3-4对应的系统。根据实现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
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音频频谱信号的进一步处理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对音频信号进一步处理的目的也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想到本申请的通过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检测到鼓点这一技术方案,并没有动机在从时域已经能够获取对应的灯光变换的时间点的基础上,还要再将其变换到频域再做分析判断。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合议组引用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将音频信号进行傅立叶转换以产生频域信号再进行分析”是现有技术,并没有认为其分析的内容是鼓点。实际上,在对音频数据进行分析时,时域分析方法和频域分析方法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分析方法,本领域在实际应用时,根据现有的设备条件和分析目的,有时会选择其中一种,有时会同时使用两种,如果需要使用频域分析方法或同时使用两种分析方法,就会将信号通过傅里叶变换将时域信号转换为频域信号进行分析。
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末段-第4页第2段所针对的图1(A)和图1(B)分别示出了对音乐信号的时域分析(图1(A)的时间波形)和频域分析(图1(B)的声谱、功率谱分析),并说明了频域分析比时域分析能发现更多的拍子/鼓点,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功率谱就是信号的自相关进行傅里叶变换得到的,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音频信号通过傅里叶变换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再分析其节拍/鼓点。
2)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识别鼓点时,一般对一段音频的所有音频信号进行识别鼓点,还未发现专门针对音频中的低频信号进行识别鼓点的技术方案。如本发明说明书提到的:人耳可以听到的声音频率在 20HZ-20kHz 之间的声波,称为音频。本发明应用检测的低音的频率范围为:30HZ-200HZ。经过傅里叶变换后,能够得到低音这段频率的各个振幅值。由于鼓点一般为低频信号,所以本申请的发明人创新性地想到在低频信号中进行识别鼓点,从而大大降低识别鼓点的计算量,提高鼓点识别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鼓乐以低频为主,弦乐以中高频为主”,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对鼓点进行检测时,容易想到要在音频的低频部分进行检测。
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完全未公开将所述音频频谱信号中30HZ-200HZ信号分区域检测最大振幅值。通过对低频信号进行分区域,然后进行并行计算每个区域内的最大振幅值,最后比较各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得到低频信号的最大振幅值 Amax。采用上述方式,通过并行计算每个区域的最大振幅值,可大大减少了计算量,大幅度提升计算效率;同时,无需将每个低频信号的振幅值与预设的阈值进行比较,只需将最后得到的最大振幅值 Amax 与预设的阈值进行比较,可进一步提高计算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前所述,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在音频的低频部分检测鼓点,且众所周知的是人耳的听觉范围是30-3400HZ,因此容易想到选择30-200HZ这样一个低频部分进行检测。
其次,参见之前的评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峰值Pk≥th来提取鼓点/节拍点从而控制其他设备的同步。
第三,在计算机领域,为了提高计算效率,将一个任务分为并行的多个任务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并行计算——结构·算法·编程》(修订版)(陈国良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一书中公开了并行算法中的“划分设计技术”等技术(第六、七章):用划分法求解问题可分为两步,①将给定的问题劈成p个独立的几乎等尺寸的子问题;②用p台处理器并行求解诸子问题;划分时关键在于如何将问题进行分组,使得子问题较容易并行求解,或者子问题的解容易被组合成原问题的解(第6.1节)。对比文件1,2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选择出30-200HZ的信号以适当的大小划分为多个区域分别检测最大振幅值并最终得到一个总的最大值。
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鼓点识别方法,因为对比文件2中阈值的比较与拍子的确定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进行节拍识别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设置阈值的作用是不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第4页第1段公开了:图1的部分(B)示出图1的部分(A)的音乐信号的声谱图,如图1的部分(B)中所示可以看到,从该音乐信号的声谱图的波形,可以看出上述隐藏的拍子成分为相关联的声谱图中功率谱瞬时急剧变化的部分,当实际在听该声音时,可以确认此声谱图中功率谱瞬时急剧变化的部分对应于拍子成分。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页最后四段公开了:跳舞动画的场景被与音乐内容的拍子同步地顺次从存储部读取,并在音乐同步图像显示栏中被显示,由此来实现跳舞动画的显示;拍子成分检测输出信号BT的峰值 Pk与预定阈值th相比较,然后确定拍子成分检测输出信号BT的峰值Pk是否≥th,当在步骤S13确定Pk≥th时,显示设备的音乐同步图像显示栏中的动画图像被改为下一个场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阈值的比较就是为了检测出“功率谱瞬时急剧变化的部分”,而该部分对应拍子,可见对比文件2中阈值的比较和拍子的确定之间有关联性。
其次,对于节拍识别的具体方式,参见之前的评述以及对复审请求人意见1)-3)的答复,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音频信号进行傅立叶转换以产生频域信号再进行分析”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峰值Pk≥th时作为提取的鼓点/节拍点以控制其他设备的同步、控制的内容可以是灯光”的技术启示,其余内容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第三,结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页倒数第3段记载的:“跳舞动画的场景被与音乐内容的拍子同步地顺次从存储部读取”,说明书第8页第2-5段的记载“当观察音乐信号的时间波形时,可以看到有数个峰值瞬时变大的部分。这是与鼓点对应的信号部分……尽管因为其被隐藏在该时间波形中而不为知晓,但仍可注意到在实质上相等的时间区间包含了大量拍子成分……在图3的部分(B)中,声谱成分瞬时急剧变化的部分就是隐藏的拍子成分”。对比文件2中并不是已经确定出拍子再将拍子的信号与阈值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中峰值与阈值进行比较就是为了检测出拍子/鼓点的位置。另外,对比文件2中峰值大于阈值时切换动画,本申请中最大振幅值大于阈值时控制灯光,二者的作用是类似的,都是在信号最大值大于阈值时控制外部对象。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为设备提供自动辨识乐曲的小节和拍子的时机的能力,由此例如可以与现场表演同步地显示歌词和图像,控制另一声源设备以重叠声音,以及使另一设备与乐曲同步等,例如可根据歌曲吸引人的部分或其高潮乐句来控制灯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拍子在控制切换动画的同时还可以控制切换灯光。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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